【摘要】當前,農民的法治價值觀雖已經萌芽,但尚處于形成期。培育農民法治價值觀,需要抓準政府角色、責任理念、從政者身份、司法方式和法的價值五方面的轉變,并從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國家機構先知先行、提升宣傳教育水平和激勵農民參與法治實踐等角度著手,讓法治價值觀植根農民心底。
【關鍵詞】農民 法治價值觀 法治教育
農民法治價值觀雖已經萌芽,但尚處于形成期
當前,中國的農民群體能做到部分認識法治功能,但識別水平依然較初級。一部分人知曉法治權限功能,但不明權限具體內容。中國的國家權力按照縱橫兩條路徑劃分,縱向路徑沿著中央與地方的級別高低展開,橫向路徑按照司法機關、政府、人大、政協等功能劃分展開。法治國家內,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依法行政,不得越權。然而中國的農民已然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慣性思維,對于司法問題應由法院、檢察院處理,黨風黨紀問題應由黨委處理的權限內容,并無準確認知。中國農民在其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時,目前已經能夠有意識地通過咨詢、自學等方式定位其權利內容,也不排斥用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利。但這種權利意識尚處于初步覺醒狀態,具體表現為:對自身所擁有的權利內容不能完全掌握,甚至對部分法定權利不能接受。
農民群體參與法治愿望強烈,但對政府依賴較重。當前,鼎力于現代化國家治理三極之一(即社會)的農民群體,對自身的地位尚無充分意識。所表現出來的現象就是依賴政府,村內衛生、鄰里關系、家庭矛盾、孩子上學、老人養老……凡是生活中遇到的麻煩,幾乎都要找政府解決,一旦政府不能解決,有的人就會爆發負面情緒、攻擊政府,難以客觀冷靜地提供建設性意見或自發采取建設性措施。
依法辨是非有意識,但理性能力仍式微。當前,隨著普法工作的逐步深入,在面臨疑惑時,過半數的農民能夠有意識地去尋找法律上的依據。但在村民自治制度仍有待完善的背景下,由于農民文化水平總體不高、對事物的理性判斷能力不強,人情社會特征明顯。
初識法律途徑功能,但認知程度尚不高。遇有法律上的難題,多數農民能夠意識到法律途徑可以解決問題,并愿意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但對于法律途徑的地位、作用尚缺乏足夠的認知。重人情,輕法律途徑。傳統鄉村社會的以上特征在當前農村地區仍很常見。當然,這并不是說農民只看重人情,而是仍未將法律途徑作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方式。重事實、輕程序,尤其證據規則。目前農民通常認為其訴訟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并不是證據充分與否,而是“包青天”存在與否,認為只要“官員”(農民對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以及其他各種行使公權力的工作人員的統稱)認真辦案,就肯定能夠還原事實真相。對于舉證期限、舉證責任等程序問題,幾乎沒有認知。視法律途徑為工具,未認識到其實質價值。很多農民目前只將法律途徑視為實現自身目的的工具,實用主義盛行,一旦法律于己不利,就不去遵守法律的要求,對于法律途徑所追求的社會公平、正義等實質價值并無認識。綜上,農民法治價值觀雖然已經萌芽,但尚處于形成期。
與過去的社會相比,現代社會的五個關鍵轉變
政府角色從傳統人治下的統管向現代法治下的限權轉變。中國古代,政府官員集行政、司法等各項權力于一身。當時的國家治理范式可謂典型的一攬子人治,此種治理范式與法治國家所主張的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市場和社會有序參與的治理范式截然不同。農村地區由于經濟社會各方面的發展程度都不高,農民受傳統觀念影響較強,價值觀的轉變尚未跟上國家治理理念轉變的進度。
責任理念從傳統治理中的集體責任向現代法治中的個人責任轉變。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促進法律逐漸朝儒家化方向發展,強調每個人的身份地位都不能完全獨立,沒有誰可以獨善其身,株連等懲處措施強化著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集體責任信念。集體責任的附生品之一就是“法不責眾”觀點,受此影響,利益相近的群體極易跟風盲從。但是,法治社會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理念之上,責任也以個人承擔為原則、集體承擔為例外,父債無需子償,甚至丈夫借款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妻子都可以拒絕承擔償還責任。及早完成集體責任向個人責任信念的轉變,不僅有助于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更有助于培育正確的法治價值觀。
從政者身份從傳統人治下的“官員”向現代法治下的“服務員”轉變。現代法治社會,政府承擔“守夜人”的角色,簡政放權,公職人員的作用不再是統治者,而是服務員,必須按照權力清單為群眾服好務。在政府公職人員轉變身份的大潮流中,農民還沒有完全適應這一趨勢,目前尚需轉變對“官員”的認識,形成正確的法治價值觀。
司法方式從由傳統的主動查案向法治的被動聽審轉變。民國以前的社會,百姓的文化水平極低,農民幾乎都是文盲,沒有訴訟能力。那時,在最低一級的行政區域——縣里,縣長職能繁多,就司法職能而言,又同時擔任偵查員、檢察官、法官、陪審員等數種職務。縣長在通曉法律的幕僚、書吏的幫助下,調查和審理案件,并書寫法律報告提交給上級機構。現代法治倡導司法權獨立行使,檢察院監督法院,法官地位中立、被動庭審,訴訟當事人主動舉證,律師協助訴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法官完全依據法律來確定事實、居中裁斷。
法的價值從強調結果正義向以程序正義來確保結果正義轉變。在古代社會人治背景下,法律制度以實體性內容為主,強調對結果正義的追求。《唐律疏議》等法律條文中,鮮有程序性內容,刑訊逼供也可登大雅之堂。而法治的核心要義是以確定的法律、規范引領行動,重心在于限制政府濫用權力,杜絕政府超越法定權限和程序行政,于是非法證據排除等法治理念不斷被納入法律之中,體現出中國法治建設對程序正義的積極追求,但農民尚未完全適應這一轉變過程。
培育農民法治價值觀需多措并舉
第一,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為法治價值觀培育創造良好環境。每一個人都是龐大社會關系網絡中的一個織點,任何一條匯聚到該織點上的線條出現問題,織點都會偏離其應有地位。所以,如欲塑造農民的法治價值觀,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充分調動法律共同體的力量。法律共同體,是在對于法律事業團體性的研究中,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家等組成的法律職業群體。當前,一些地區開展的“一村一居一法律顧問”項目以及法官、檢察官下鄉送法活動都取得較好成效。法律共同體在培育農民法治價值觀方面的作用決不可忽視。
發揮好“關鍵少數”的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要管黨,首先要管好干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黨員領導干部是黨的事業的組織者、推動者和落實者,是“關鍵少數”。就農村地區而言,發揮好“關鍵少數”的作用,可以從如下幾方面著手:重點培養村書記、村經濟合作社社長,使其形成正確的法治價值觀,從而示范大眾。樹立法治個人典型,以點帶面。最近幾年,各地在農村發起的“法律明白人”“優秀法治人”等評選活動,已經初見成效。以零容忍的態度嚴格懲處“關鍵少數”人的違法違紀行為,尤其是加大對村干部的打擊力度,防止農民法治價值觀出現偏頗。
第二,國家機構先知先行,引領農民樹立法治價值觀。政府應嚴格依據法定權限、法定程序,自覺履責。如果政府不講法治,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也就無從談起。各地方政府都應在嚴格規范執法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兩大領域下大工夫。為培育農民法治價值觀,當務之急是捋順鄉鎮、街道政府的屬地責任制與職能責任制之間的關系。原因在于:政府的權限按照縱向的屬地原則和橫向的職能原則進行劃分,導致鄉鎮、街道一級為縱橫權限的匯集點,所謂“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權限內容和責任事項交叉重疊,由此引發的權限不明、推諉塞責問題更為明顯,而農民接觸最多的恰恰就是鄉鎮、街道一級政府。當前亟需捋順縱橫交錯的權限,明晰屬地責任制與職能責任制之間的關系,讓鄉鎮、街道一級政府部門的權限更加明確、具體。
人大應充分發揮作用,成為農民的堅強依靠。鄉鎮、街道的人大主席應由專人擔任,改變個別基層地區的黨委書記兼任狀況;人大代表的選舉應更加公開透明;人大代表一旦當選,應接受選民的有效監督,并應建立對人大代表的科學考評機制;暢通人大代表與選民的溝通機制,讓人大代表真正為人民發聲。
確保司法權獨立行使,以公正司法驗證法治的價值。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重要意義毋庸諱言。如何確保司法去地方化?尤其是如何免除地方政府對司法的干預?司法去地方化的同時,政法委如何更好發揮領導作用?這些課題都有待深入研究。
正確對待信訪,為農民理順訴求解決的法律途徑。信訪具有暢通民意反映渠道等諸多積極作用。公權機關只要嚴格依據條例規定受理、處理信訪案件,必然可以規范信訪行為,杜絕濫訪、鬧訪、纏訪等不正常現象的發生,最終理順包括信訪、訴訟、調解、復議、仲裁等在內的多種解決訴求的法律途徑。
第三,宣傳教育仍需常抓不懈,但應轉變方式和重點。確定法治宣傳口號,讓農民更易掌握法治的精髓。宣傳口號的特點是簡短有力,經過多次宣傳使用,就固定為一種套話,成為慣用語。套話的最顯著特征就是省力,能夠脫口而出,無需說者進行語言學上的編碼。掌握一定的套話能夠減輕同時計劃和執行較長話語的壓力,降低語言使用者的焦慮情緒,在增強其自信的同時提高學習動力。建議通過征求意見、群眾投票等方式來確定一個響亮、上口的法治宣傳口號,承載法治的核心構成要素,讓農民更容易掌握法治的精要之處,提高法治素養。
轉變法律宣傳重點,現階段應強調憲法。法治建設是一個過程,應根據進程確定宣傳重點。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就是抓住了現階段法治建設的重點任務。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權力與私權利達成的一國之內最高規格的契約,其中不僅明確了公民權利,更詳細劃分了公權力的內容及其配置原則。農民只有熟知憲法,才能形成權責一致的正確法治信念,打消對法治的誤解,因此現階段應重點宣傳憲法,尤其是其中有關國家權力配置的內容。
加強宣傳程序法,強化農民規則意識。當前的法治宣傳,仍以實體性法律為主,比如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時,大多講解交通規則的具體內容以及違規的后果,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罰規程、事故各方當事人損失的賠償途徑、證據留存等程序性規范宣傳欠缺。前文已經提到程序法對于強化農民規則意識的重要意義,在此不贅述,不過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程序法的另一項積極意義在于農民可借此提高責任意識,培育參與法治的能力。
宣講法定權利的同時,決不可忽視個人責任教育。要解決農民權利意識覺醒,但責任信念淡薄以及易盲從的問題,必須在宣傳教育過程中,秉持權責一致的法治核心理念,讓農民通過參與法治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明確法定責任內容,理性行事,避免違法后果的發生。
宣傳教育形式多樣化,讓農民直觀感受法治的魅力。當前,農民接受法治教育的形式尚顯單一,建議整合資源,比如讓農民能夠共享干部的法治培訓資源。針對農民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狀況,建議通過組織農民參觀法治教育基地、旁聽審判、加強案例宣傳等多種形式,讓農民對法治有更為直觀的感受。
第四,激勵農民積極參與,在實踐中培育法治價值觀。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對于農民樹立法治價值觀而言都是外因,外因需要通過內因發揮作用,方式就是“實踐出真知”。農民只有不斷參與法治,才能夠真正提升其對法治的認知,從而形成法治價值觀。立法前征求意見、人大代表審議法律草案、執法聽證、法院立案改為登記制,都具有暢通公民參與法治的渠道的作用。就農民而言,參與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實施、選舉村干部等一系列舉措,在鍛煉參與法治能力的同時,也培育了農民正確的法治價值觀。目前,參與法治的渠道仍需拓寬,此外,農民參與法治實踐的積極性尚有待激發。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參考文獻】
①陳金釗:《法治信念的危及與法治論者的姿態——法治進入方法論時代的背景考察》,《法學論壇》,2011年第1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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