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武漢市青山區原政法委書記高玉奇,近日被移送司法機關。高玉奇的違紀違法行為中,涉及挪用上千萬元公款購買信托產品。(1月14日經濟參考報)
“公款”是指屬于國家、機關、企業、團體的錢,或者解釋為非私人而是公家的錢財。公款的保管、儲存和使用必須由公家根據已有的制度規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進行管理。那么,非私人的錢財,顯然,私人沒有擅自使用的權利,在沒有經過公家準予的情況下擅自挪用公家的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既然是國家、機關、企業、團體的錢,那么其用途應該是根據公家經營活動安排和發展需要對資金進行合理開支,公款的主要作用是在保證集團正常經營活動情況下,促進集團進一步發展。所以,公款是為了服務和保障集體的利益而非個人的利益。任何個人不得為了一己私利截取、轉移和挪用公款。
武漢市青山區原政法委書記高玉奇涉及挪用公款數目之巨大令人瞠目。據報道,全國紀檢、審計系統近兩年來通報的審計報告與案例中,北京、廣東、安徽、湖北等地均查出一些部門或個人挪用財政資金等公款,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炒股炒期貨、放貸收取利息等違規“理財”行為。涉及資金總額超過20億元。挪用公款違規理財屢禁不止,難道真是“目無法紀”?暴露出公共財政資金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執法不嚴、監控不到位等問題,值得反思。
筆者認為,挪用公款理財屢禁不止的原因無外乎三點。一是有的基層受金融條件的限制一時無法開設對公賬戶,一些官員和財務人員就借此公款私存,為利用公款違規理財提供可乘之機。二是一些基層單位由于人員限制,出納會計往往“一肩挑”,財務管理本身有漏洞,如果再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只有待到專項審計調查或者出現嚴重挪用資金虧損無法及時補齊時才會被察覺。三是一些基層財務制度不健全,有的存在上年財政資金未使用完且不清退的情況,這樣就為公款違規理財提供了“資金池”。在這些“便利”條件下,如果經手資金的人員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堅定的信念,極易走上挪用空款的不歸路。
所以,筆者認為要治理財政資金公款違規“理財”亂象,一方面要靠政府財政部門、單位財務部門內部進一步完善財務規章制度,強化財政預算約束與監控,減少財政資金的閑置,嚴格賬戶資金的管理,嚴格公款使用的審計、檢查、公示程序。對于財務管理人員,進一步強化問責,嚴格按照崗位服務年限實行部門輪崗,避免“一人坐大”無人監管。大力開展內部人員警示教育。另一方面在于外部的約束與監督要跟上。對于年度財務資金的使用情況、現狀,應納入部門主動公開公示范疇,接受內部員工乃至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從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不姑息、不袒護,配合司法機關嚴肅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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