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連云港市男子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條大狗咬傷。兩天后,王茹出手將其打死。7月22日,當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時“涉嫌與他人結伙作案”,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6-8-4來源 中新網)
狗咬人不是新聞,打死狗的人被拘留才是新聞。自古以來民間有“打死狗說狗價”的規矩解決民間糾紛非常有效。但是這起奇特“官司”引起軒然大波應該引起重視,情緒化的“口水戰”可以有,但是希望不要形成“混戰”把是非搞亂。現在城市,農村養狗成風,公園和小區綠化帶臭狗屎成堆,狗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勢利導壞事變好事,通過打狗案件學法律,在法律方面深層次的思考判斷更有必要性。
去年,一名大學生上樹掏鳥網上賣鳥被重判十多年有期徒刑,引起輿論一片嘩然,普遍認為買賣幾只鳥不算什么大事情,把一個將來可能很有希望的年青人送進監獄,毀了他的一生,是不是小題大做有必要嗎。殊不知,他買賣國家保護動物違法了,鳥雖小,法卻大,沒辦法。相信通過那次賣鳥風波的爭論,一些人學懂了動物保護法。
同樣,這次狗咬人,打死狗的“官司”該怎么看,有爭論是好事情,但是還得上升到法律層面說話,“故意毀壞財物”無疑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任何公民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買單”。王茹打死狗,“故意”性質不存在爭議,但打狗是不是還是有正當防衛因素,是否屬于“緊急避險”,是一般違法還是構成犯罪卻值得探討。
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外。不能因為而這只貴婦狗“價值3.6萬元”被打死了,就置連云港市開展城區養犬集中整治規定而不顧,須知文件中禁養22種犬其中就有德國牧羊犬。惡犬傷人后當地警方不處理也未督促主人處理,沒有依規查驗狗的合法性病及時作出處置,受害人一方將其打死卻被追刑責,民警是否存在執法不嚴或者執法不公“拉偏架”的問題?違規飼養本應該滅殺的狗傷人在先是“因”,才有打死狗這個“果”,搞清楚來龍去脈前因后果十分重要,同樣都違法,各打五十大板都沒有做到,如果“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人們產生“人不如狗”的感嘆也就不足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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