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定:陳春薷多次舉報的意圖是使被舉報人受到刑事追究,根據檢察機關的調查結論,其舉報屬檢舉失實,依法不應按照犯罪處理。原判以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為由宣告無罪,與誣告陷害罪定罪標準要求的情節相矛盾,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最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陳春薷無罪。(法制晚報,10月29日)
舉報和誣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舉報者如果在所列舉的舉報事項中,有一部分舉報屬實,也不應該定性為誣告,不然的話,豈不是冷了舉報者的心?以后誰還敢做舉報人?或者說,這次的舉報背叛誣告罪的案件中,難道真的存在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嗎?不然的話,怎么舉報和誣告都能夠分不清楚呢?
國家設立舉報機構,為的是能夠及時的獲取干部的腐敗行為的信息,能夠及時的處理腐敗案件,同時要求實名舉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聯系舉報人,一次來確定舉報信息的真實性。但是現在卻出現了這么一出舉報人被判誣告罪的現象,那以后誰該敢去舉報呢?這豈不是斷了言路?
舉報就是舉報,其中也已經說了,舉報的現象中,部分屬實,說明舉報人在舉報之前還是經過了一番調查的,不然怎么敢于去實名舉報呢?而且其為了舉報領導的違法亂紀行為,還丟失了自己的工作,這又該怎么解決呢?難道不應該讓其元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償嗎?只是一句無罪就可以解決了嗎?
廣開言路是明君,剛愎自用是昏君。所以,要想讓國家更加的強盛起來,必須要廣開言路,多多聽取各方言論,然后匯總言論,以最為有效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解決掉腐敗問題。
作者地址:北川羌族自治縣馬槽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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