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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鋒: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 作者:李克鋒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4-23 錄入:王惠敏 ]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十多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已成為現代農業建設的中堅力量。但合作社總體上競爭力不強,很多合作社缺少資金、技術和人才,在生產經營中還有許多困難,需要國家進一步給予扶持。2007年施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對促進合作社發展作了規定。2017年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和完善了對合作社的扶持措施,以進一步鼓勵、支持、引導合作社的發展。

一、建設項目扶持

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支持合作社承擔相關涉農項目,是支持合作社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只要是適合合作社承擔的涉農建設項目,都應將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明確申報條件,涉農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合作社參與涉農項目建設。目前,農業部蔬菜園藝作物標準園創建、畜禽規模化養殖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新一輪“菜籃子”工程、糧食高產創建、標準化示范項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相關涉農項目,已開始委托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農業部、發改委等部門對支持合作社承擔相關涉農項目作了細化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支持范圍。支持農業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有關財政資金項目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只要適合合作社承擔的,均應當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

2.支持條件。應當支持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合作社承擔相關涉農項目:一是應當經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二是相關規章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比較規范;三是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四是具有承擔相關項目的能力和條件。

3.支持方式。涉農項目主管部門在支持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相關涉農項目時,要根據項目性質,合理確定支持方式,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支持符合項目承擔條件的合作社獨立申報和承擔項目建設;二是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把合作社納入涉農項目實施單位范圍。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根據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出臺支持合作社承擔相關建設項目的具體規定,支持合作社更多更好地承擔相關建設項目。

二、財政資金扶持

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國家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目前,我國合作社的經濟實力還不強,自我積累能力較弱,有必要對合作社予以財政扶持,同時,合作社主要由農民組成,對合作社予以財政扶持,是扶持“三農”的重要方式。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包括投入主體、扶持方向和對特殊地區的扶持。

1.投入主體。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合作社的發展。例如,中央財政專項設立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間道路建設,防護林營造,牧區草場改良,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種植、養殖基地建設,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

2.扶持方向。支持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主要目的是引導合作社規范運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發展能力。《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財政扶持方向作了原則規定,實踐中,需要根據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向確定具體的支持事項。

3.支持方式。根據中央有關文件和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定,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定向委托、以獎代補等。其中,直接補貼和以獎代補的方式比較常見。

4.對特殊地區合作社的扶持。這些特殊地區主要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這些地區有的交通不便,有的經濟基礎較差,有的自然條件惡劣,與其他地區的自然和經濟條件相比有較大差距,有必要對這些地區的合作社予以優先扶持,以充分發揮這些地區合作社的帶動作用。有關法律、中央有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已經對上述地區扶持問題作了規定,支持涉農專項資金、財政補助資金向這些地區傾斜,將這些地區的合作社列為優先扶持對象,對合作社帶頭人進行重點扶持。

5.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了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規定,旨在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防止財政補助資金被冒領、挪用,提高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的效益。有關部門要出臺具體規定,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的條件、范圍、申報、評審、違法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強化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確保財政補助的每一分錢都產生最大的效益。

三、金融扶持

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國家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

合作社的成員主要由農民組成,有的成員在加入合作社時出資很少或者沒有出資,缺乏資金是很多合作社在發展中面臨的主要障礙,僅靠合作社自身實力往往難以在市場競爭中立足并發展壯大。調動金融機構對合作社予以金融支持,是緩解合作社資金約束的對癥之策。

1.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政府或政府機構發起、出資設立,包括銀行、信托、保險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比較常見的政策性銀行。其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專門服務于“三農”的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黨中央相關政策,為符合條件的合作社提供低息貸款、貼息貸款等融資服務。例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返鄉人員開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村電商等新興產業積極予以金融支持;國家開發銀行積極為合作社開展土地流轉等提供優惠貸款。為有效破解農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引導金融資本投入農業,2015年,國家開始建立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2016年,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省級也組建了農業信貸擔保公司,擔保費率平均在1%—2%,遠低于市場平均水平,至2016年底累積擔保總額557億元,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2.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按市場原則運作,在保證商業性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和必要經營利潤的同時,應當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支持、引導其向合作社提供融資服務,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創新,滿足合作社的金融需求,加大對耕地整理、農田水利、糧棉油糖高產創建、畜禽水產品標準化養殖、種養業良種生產等經營項目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農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制造、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現代農業項目和高科技農業項目,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產業發展,支持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倉儲物流設施、連鎖零售等服務設施建設。

3.保險機構的支持。這是此次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新增加的內容,旨在降低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減少生產經營損失。農業保險包括商業性保險和互助保險。應當積極引導商業性保險機構為合作社提供優質保險服務,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發展農作物保險、主要畜產品保險、重要“菜籃子”品種保險和森林保險,推廣農房、農機具、設施農業、漁業、制種保險等業務,穩步開展主要糧食作物、生豬和蔬菜價格保險試點,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互助保險是國際上重要的保險組織形式之一,我國在這方面的起步較晚,目前正處于試點階段,涉及的產業主要是種植業、養殖業、手工加工業等特色產業,應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符合實際的互助保險模式,以滿足農民保險需求。

四、稅收優惠

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依法享受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措施。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根據這一規定,合作社享受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農業生產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合作社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農業加工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合作社對糧食、林木、蔬菜等種植業以及畜牧業、漁業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合作社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者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3.農業流通方面。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對以批發、零售方式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的蔬菜,屬于免征蔬菜范圍。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合作社,暫免征收增值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3萬元的合作社,也免征增值稅。對從事批發、零售合作社銷售鮮活肉蛋產品的,免征增值稅。對合作社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免征增值稅。

4.農業服務方面。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民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合作社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增值稅。

5.其他涉農經濟活動方面。例如,對合作社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五、用電用地優惠

對合作社給予用電用地優惠是此次修改合作社法新增加的規定,以進一步加大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1.用電優惠。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產品初加工是指對收獲的各種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服務活動。電價包括居民生活、農業生產、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不同類別的電價差別較大,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一般為每度0.4元,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一般為每度0.5元—0.6元,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一般為每度0.8元—1.8元,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是最低的。對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可以有效降低合作社從事農業初加工的成本,提高生產效益。農產品初加工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的具體范圍,需要由有關部門和地方根據本部門或者本地區的實際作出規定。目前,一些地方對糧食、水果、蔬菜、纖維植物、藥用植物、茶葉、煙葉等農產品初加工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的范圍作了細化規定。

2.用地優惠。合作社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需要交納耕地占用稅,生產經營結束后應當按照要求對土地進行復墾,這既可以減輕合作社的負擔,也可以減化用地的手續。對于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的范圍,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目前,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規定,對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的范圍作了具體明確。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合作社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其他用地應當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農用地的管理,既要保障符合條件的合作社依法充分享受到用地優惠,也要防止出現違法占用農用地的現象。

作者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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