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業保險產品創新促成了農業保險質的變化,并帶動了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實現了質的飛躍。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逐漸活躍起來,區域產量保險和天氣指數保險得到了較大規模的試驗和推廣,并取得了成功。然后,又進一步開發并推廣了價格保險,其突破了保險只保純粹風險的限制,將價格風險、收入風險,也就是市場風險這類既能帶來損失也能帶來收益的投機風險納入了保險責任。
我國農業保險市場自2007年以來得到了長足發展,走完了發達國家幾十年所走過的道路,而農業保險創新也日趨活躍,蔬菜價格指數保險、生豬價格指數保險、農作物天氣指數保險等產品的創新層出不窮,為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糧食安全發揮了越來越多的作用。
而實際上,農業保險的產品創新在我國還有著更大潛力,特別是在糧食目標價格保險產品的創新方面。
在當前糧食目標價格改革規劃中,糧食目標價格保險制度最為引人關注。
糧食目標價格保險的基本操作方式是:商業保險公司設計出應對糧食市場風險的保險產品,并與投保的農業生產者簽訂保險合同,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負責定損與理賠工作;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方案進行審核,并按照政策目標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這里所說的保險責任事故,通常指糧食實際價格低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障價格的情形。糧食目標價格保險可以實現糧食供給中價補分離的政策目標,是用保險市場和保險制度解決問題,既能保證效率,也能保證公平,是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理想替代品。
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實踐,依據農業保險的承保責任,糧食目標價格保險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糧食價格指數保險,僅以糧食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損失為保險責任,以糧食價格指數為賠付依據的一種農業保險產品,是對農業生產經營者因市場價格大幅波動,農產品(行情000061,買入)價格低于預期價格或價格指數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在這種形式的保險中,理賠時僅根據實際價格指數低于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商定的糧食價格指數的差額以及投保的糧食作物面積進行理賠,而不考慮投保人的實際產量。
其二是糧食成本價格保險。農產品成本價格保險可以分為成本價格保險和批發價格保險。前者保險金額的確定是以約定的成本為基礎計算的,后者保險金額的確定則是以重點市場前幾年加權平均批發單價為基礎計算的。
其三是糧食目標價格收入指數保險,是對糧食生產風險和市場風險進行雙保障的保險,對因糧食產量降低、價格下跌或產量價格共同變化引起的收入損失提供保障,即當投保人實際糧食收入低于預期收入指數時,投保人獲得相應的差額賠償。
如果糧食目標價格保險能夠取代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制度,我國的農業保險就將在質和量上實現一次前所未有的巨大跨越。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糧油市場報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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