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品房價格近幾年的不斷攀升,而往往僅一條馬路之隔農村宅院卻無法自由流轉,這多少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群眾心里起了波瀾。今天就讓金土地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讓大家知道關于宅基地為什么不能像商品房一樣在交易市場自由買賣這個問題。
一、相關概念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戶一宅對于農戶來說是無償使用也是無限期使用的。
二、宅基地流轉現狀
根據對于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對象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其一,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其二,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民流轉; 其三,向城鎮居民流轉。
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宅基地使用權,只要符合相關的手續即可,經批準可以依協議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不具有身份性就沒有了流轉的前提。而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民流轉,則是有著眾多的成因限制著。
三、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成因
(一)政策上的成因
從我國的政策來看,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主要就是考慮到它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質,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將會沖擊農村土地制度和社會的安定,農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護。應當承認的是,基于政策原意,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確實承擔著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特別是在我國現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仍然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我國現有大量的農民工,他們中大部分的工作大多都是不穩定的,所以宅基地是他們進退的保障線。
(二)法律上的成因
土地雖然是財富的源泉,但是基于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國家對于土地管理采取了十分嚴格的規制。按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而農民享有用益物權?!段餀喾ā分皇呛唵我幎苏厥褂脵?,《土地管理法》第62 條從“一戶一宅”、“面積限定”、“流轉后不得再申請”等方面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了規定。就物權理論上看,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情況下,通過租賃、承包、入股等方式實現對他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在我國,農民擁有其房屋的所有權與宅基地的使用權,而自古以來房屋可以說是私產的核心,限制房屋的流轉是有違公平正義的。又基于我國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依附于房屋,應當是私權。既是私權,私法主體即有權依其意思自主行使處分,有其正當的法理基礎。
(三)經濟上的成因
經濟上的成因主要就是對現有房地產業的影響和相應的監管制度沒有確立兩個方面。一方面,缺乏規劃和限制,那么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商品房供應量的猛增,然后影響現有市場供應結構的穩定性。另一方面,監管制度還沒有確立,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就有可能導致無法調控。
四、總結
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流轉交易的,只是有關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就是說,交易活動要接受所有權的制約,未經所有者同意的私相授受,不受法律保護。此外,還要接受政府管理如產權登記、用途管制、繳納稅費等的制約。例如說即使是合法交易,如遇政府征收,土地補償的對象應該主要是集體組織,而買方能夠獲得的,只是對建筑投資及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因此適度放寬宅基地流轉市場既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城市住房供給側的結構性改革,可以開辟一條新的渠道,大大增加對城市居民的住房供應,扭轉多年單純依賴開發商的被動局面,減輕政府包攬過多的壓力。既有利于農村、農民,又有利于城市,何樂而不為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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