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風險不可小覷。”在銀監系統工作了近20年的一名官員表示,十多年來,銀監系統下了大力氣監管,但整體經濟形勢和“互聯網+”等新渠道加劇著對這類“農民銀行”的監管難度。
5月初,江蘇徐州曝出了當地賈汪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突然倒閉,致使235戶村民的1005萬元資金無法返還一事,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并且,去年11月,江蘇鹽城銀聯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因投資房地產,導致資金鏈斷裂而倒閉;去年9月,濟南市平陰縣警方查出當地德潤農業專業合作社以“社員資金互助”為名,非法吸存130余萬元。2013年前后,江蘇灌南、沭陽、邳州、連云港、徐州等地相繼曝出一大批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跑路,總涉案金額約1.3億元。
從上世紀90年代屢禁不止,到2004年前后“卷土重來”,再到近兩年風險頻發,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始終步履蹣跚,游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相比于有能力、有定力、有渠道化解不良率風險的商業銀行,遍及全國、扎根農村的大量資金互助組織,極易異化為非法集資,并在當前環境下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
一位沿海省份金融辦官員統計,該省截至2015年底,各種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超過13萬家,成員出資超過2800億元,加上更大規模的“非正規軍”,對金融系統穩定的潛在影響不容小覷。因其覆蓋面廣,牽涉風險承擔能力弱的農民及小城鎮居民群體,尤其應該引起重視。“經濟形勢不好,農民收成和農企收益都受損,其中1/3可能搖搖欲墜”。
該官員很無奈,稱全國銀監系統早年批準設立了一批資金互助社,現在不少省市政府要求當地金融辦也要建設一批、搞活一批資金互助會,加之各省農辦還擁有一批扶貧資金互助會,三種機構同類不同根,引致中央和地方的“圈地戰”四起。“省里讓我們拿出管理細則,但我們卻并無多少經驗,怎么辦?”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奔赴浙江、江蘇、河南、山東等多省進行摸底,對銀監、地方金融辦、農村信用社等系統深度調研,求解風險現狀和監管之困。調研發現,無法可依、權責混雜、機制粗陋,社員隊伍堪憂,道德風險防不勝防,加之互聯網等手段復雜多樣,遍地開花的“農民銀行”風險敞口較大,若不及時治理,或影響基層經濟穩定。
混雜的體系
前述金融辦官員表示,發展合作金融是2006年以來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但十年過去了,至今仍舉步維艱。
所謂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批準,由自愿入股組成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業務。其模式,即農民將自家“閑錢”湊合到一起,構成互幫互助的存貸型類金融平臺。
記者調查發現,這類組織主要分為三類——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資金互助會和扶貧資金互助社,稱謂上有細微差別,表明其分屬于不同的“母系”。
第一類,是由銀監會批準成立、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從全國首家農村資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樹縣閆家村百信資金互助社2004年成立、2007年獲得金融許可證至今,全國共有49家機構獲牌。
成立初衷,是由固定地域的村民自愿出資入社,對社員提供存貸款服務,以支持農業發展、方便農民生活、改善生活條件等。其監管依據,是銀監會2007年頒布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包括了人數、經營場所、規章制度等7項設立門檻,以及“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資金互助社股本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等風控條款。
第二類機構為農村資金互助會,與前者在稱謂上有一字之差,運營模式雷同。
“但是,互助會是各地省市政府自己搞的,通常登記在當地民政局而非工商部門,屬于民間協會性質。”該金融辦官員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目前,各地尤其市縣政府,正在擴大其試點工作。
據他統計,截至2015年底,其所在省份擁有農村資金互助會98家,分屬省、市、縣三級政府,誰批準誰管理——任務基本落到了各級金融辦手中,而尚無金融辦的地方政府,“攢也要攢一個出來”。
但是,問題來了。這批“農民銀行”為何注冊在民政部門?一則民政部門無人無力無心監管,二則無論最終落地到哪個部門金融辦,也多少有些條線不順。
“因為工商部門不接納,無處可去。”前述金融辦官員很無奈,稱自己很難完成任務,“銀監部門能不能幫忙先出個管理辦法”?
而數量龐大的第三類機構——扶貧資金互助會,各地農辦牽頭管理。與前兩類的最主要差別,在于除去農民自身“閑錢”用于集資外,還往往有財政扶貧資金墊底。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獲悉,截至2015年底,前述沿海省份累計組建扶貧資金互助會947家,入會農戶5.74萬人,累計借款5.4億元。其資本金中,財政配套比例基本高達6成以上。
此舉,既能部分解決當前個體扶貧、精準扶貧之難,又能將財政扶貧資金保值增值。但是,由于這類組織基本落在貧困村鎮,地方配套困難,通常做不大。
“個別市縣拿不出配套資金,就全部由中央財政支撐,因而管得也相對嚴格。”該省份一位農辦負責人稱。這類機構,既要落在符合標準的貧困村,又要遵守貸款總額度和單筆貸款額度的限制,每筆貸款通常僅三五萬元。其貸款利率,也多是在央行基準利率上小額浮動,遠低于其他放貸機構。
“本質都是類銀行業務,管理條線卻這么多。”前述金融辦官員說,三類機構交織于多個中央與地方部門,且監管主體還常因所在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包括了銀監局、金融辦、農辦、民政局和工商局等諸多部門,說不準究竟誰是“親娘”。
兩大“紅線”虛設?
“我們村235戶村民集資了1005萬元資金,全打了水漂。”在徐州賈汪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存了50多萬元的一位顧姓農民,電話中向記者訴苦,說該合作社倒閉了一年多,村民們上告無門。
在村民們看來,合作社就是賈汪區政府2011年牽頭成立的,因為相信政府,才把錢存進去,為什么說關門就關門?
記者在多省調研中發現,類似情況不在少數,尤其2013年、2014年前后,全國有一大批資金互助組織倒臺,數億元資產憑空“蒸發”。
“即便是銀監系統的資金互助社,我們省的8家也倒閉了一家,清償工作至今未果。”前述金融辦官員說。這些組織多是擁有政府背書的民間借貸,判斷其風險的準繩在于兩點——是否意在盈利賺錢?又是否堅持本社內資金封閉?
之于前者,國家原本意在實現農村生產、供銷、信用的三位一體,服務實體經濟,并通過金融的凝聚力來拉動整個地區或產業鏈的發展。因而,股東須不以利差收益為目的,轉而追求農產品產銷上的利潤增加。
但現實問題是,架設在合作社層面的跨村、跨鎮的一些互助組織,由個別農村大戶和鄉鎮企業家做股東,若不以商業化手段賺取利差,哪有錢租場地、發工資?并且,與商業銀行具備規模效應、攤薄成本相比,這類“農民銀行”規模小、管理能力差,不高息攬存和大額放貸,如何生存得下去?
“關門跑路的,多是斂了不義之財,非法集資。”前述銀監系統官員稱。
他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他們就曾走過彎路——當地一家縣級市的資金互助社,最初由當地一位農辦負責人操作籌建,為了從中獲利,他礙于自己的公務員身份,將資金分批次地借幾個互助社社員的名義投了進去,并嚴重干擾互助社的正常運營。不久,其行徑暴露,銀監部門對股東做了清理查處,風險才得以避免。
“一些股東還頗為不滿,稱別的互助社為何就能高息攬存、大額貸款?”該銀監系統官員稱,“我們必須堅持互助社的原來屬性,否則很難管的住”。
至于另一條紅線,是互助組織內部的資金封閉性。
該銀監系統官員解釋,清理股東主要是嚴格執行所有存貸款均只能針對本社社員的要求,資金封閉管理且控制存貸規模,使得所有社員均知己知彼,即便有風險,也能早預防。
但這一道禁令,卻常被各種變通之法打破。
“申請成為社員并不難,尤其跨村、跨鎮的互助組織。”前述金融辦官員透露,鄰里鄉親、生意伙伴之間代為入股也很平常,地域限制日漸模糊。并且,盡管央行對小額信貸組織給出了“只貸不存”的嚴令,但在個別地區,互助會以“入會金”、“資本金”等五花八門的說法替代了存款、貸款字樣,就意在規避監管。
據悉,除去計劃單列市和金改試驗區內已有的幾十家互助會外,前述沿海省份今年將在全省27個縣推廣資金互助會試點57家。
其可能的解決之法,是考慮摒棄以往跨村、跨鎮的做法,將互助會落到村級單位,嚴格構建本村內的資金閉環,以村委會的行政管理和村民們的宗親、血緣關系,來強化監管。
“堅持57家試點不盲目擴張,堅持小額,或能規避一些風險。”前述金融辦官員稱。
萬億規模的四大風險點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獲悉,各地均多次接到銀監會等部門的風險警示。最近的一次是去年11月,銀監會、工信部、央行和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發布風險預警提示稱,全國多地以“金融互助”為名承諾高額收益,引誘公眾投資,必須高度警惕。并且,此類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
多位受訪人士坦言,資金互助組織的主要風險有四點:
其一是道德風險,即互助組織的股東可能意在牟利,較易異化為非法集資,還可能出現自融。前述銀監系統官員就認為,與商業銀行類似,自融是大忌,自己辦銀行給自己貸款,一旦上了規模則后果嚴重。
其二是法律風險,即目前有關合作金融的立法處于缺失狀態,農民遭受損失往往投訴無門。
這其中的法律問題頗多,例如:究竟何為互助資金?其法律依據何在?互助組織登記在民政部門和工商部門的差別何在?如果以民政部門要求的民間社團性質定論,則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農民也無分紅權,但如果以工商企業甚至金融機構論處,則農民又該如何追損?
“一句話,沒有完整的管理體系,更沒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前述金融辦官員稱。
其三是監管風險,即盡管當前各地的互助組織因為利差太小,真正放貸給農民的并不多,但監管層卻手段有限。究其原因,是地方農辦、工商等部門不太懂金融,而地方金融辦卻往往缺乏實權。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葛守昆認為,很多問題都出在監管上,政府缺乏對互助組織資金運作、合伙人股權、投資去向的有效監管,加之一些監管機構人員素質低,不夠專業,急需國家在宏觀管理和頂層設計上將這類組織納入到監管體系中來。
“地方上只管批牌照,很少考慮后續運營。”前述銀監系統官員直言,這涉及中央部委和地方上的“圈地運動”,一時難以杜絕。
其四,是延伸性、擴張性風險,主要分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資金互助組織在十年的高速發展中,自身風險不斷累積,以各種形式在全國鄉村發展、演變,但監管層卻無法對其規模、數量做出統計,無法全面度量其風險。
根據前述沿海省份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該省擁有銀監系統資金互助社7家,總體貸款規模14000-20000億元;全省27個縣和計劃單列市、金改試驗區共設立資金互助會約110余家,借款規模約24億元。并且,該省還擁有扶貧資金互助會947家,累計借款5.4億元。因此,該省銀、農、工、民等部門登記在冊的資金互助組織逾1000家,涉及借貸金額逾30億元。
“這只是冰山一隅,更多風險還在于尚未登記在冊的‘非正規軍’,其規模和風險或達‘正規軍’的10、20倍以上。”前述金融辦官員統計,截至2015年底,其所在省份的“非正規軍”約為13萬家,成員出資約2800億元。
有業內人士估計,我國各省份中各類資金互助組織的總體借貸規模,平均至少應以百億元計;全國規模,或高達萬億元以上。
而另一方面的延伸性風險,在于各種打著互助旗號、走上互聯網渠道的新金融。
公開信息顯示,銀監會等部門已多次警示,大量“山寨版”和“擴張版”資金互助組織,常以“金融互助社區”、“金融互助平臺”、“金融互助理財”和“財富互助平臺”等名稱,依托網站、博客、微信等渠道,宣傳其投資門檻低、周期短、收益高等虛假信息,投資額常5萬元到50萬元不等,月息往往高達兩三分以上。
“宏觀經濟導致股市、樓市震蕩,老百姓換個渠道追求收益很正常,但再不管管就麻煩了。”前述金融辦官員直言。
沒有萬能的章法
“溫州只有一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浙江省溫州銀監局局長趙秀樂告訴《財經國家周刊》,在溫州40多家銀行機構中,這家互助社貸款2300多萬元、存款規模1700多萬元、資本金500萬元,規模最小但卻是風險監管的重中之重。
趙秀樂介紹,溫州銀監局對此有專門的監管辦公室,并將辦事處落到了縣里,專人專事專辦,容不得一絲馬虎,“牽扯了我們很大的精力”。
前述另一位銀監系統官員也表達了類似觀點,稱市級銀監局等部門通常對此高度警惕,相關處室的主任基本每季度或每個月去調研一次,下設辦事處負責人則每兩周必須赴現場檢查一次,發現問題立即上報。
“我們管轄的這家資金互助社,嚴格按照規定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三會一層’,從2011年成立至今,不良貸款為零。”趙秀樂說,“我們‘敲木魚’般地給他們灌輸金融知識和風險意識,時不時就召集開會,監管成本不低”。
但記者調研了其他城市的資金互助組織,卻遠沒有如此“幸運”——約1/5在開張三五年后倒閉,剩下約1/2處在虧損狀態,不良率高企。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周立對此表示,資金互助組織的監管有四類依據:
一是銀監會的管理暫行規定,只對銀監會發牌的全國49家資金互助社有效;
二是央行發布的小額信貸組織“只貸不存”的試點意見,目前亟待進一步出臺放貸人條例,擴大試點、加強規范;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高利貸的認定標準,以及《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條文,為監管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但尚缺乏對資金互助組織的針對性;
四是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等相關政策,提供了基本原則。但在操作層面,還需更多的實施細則。
而令人費解的是,今年的“一號文件”卻對農村資金互助只字未提,提法上變為了“鼓勵發展股份合作,引導農戶自愿以土地經營權等入股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方式,讓農戶分享加工銷售環節收益,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
在周立看來,監管態度還不明朗,監管原則難以統一,使得監管措施、監管主體都很難落定。早年,銀監會無疑是核心監管主體,但這兩年地方政府或將接此重任。
“銀監部門已不愿再接此‘燙手山芋’。”前述金融辦官員很無奈,稱地方金融辦始終沒有監管權,但互助組織的治理絕不能無法無章。“金融監管主在國家‘一行三會’,自然也應該從頂層先出個規章制度來。”
但是,各地情況紛繁復雜,如何讓身處廟堂之高的“一行三會”制定出既接地氣、又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萬能章法?
對此,多位受訪人士均一致表示,一要立法,合作金融立法缺失已太多年;二要整合銀監部門、地方金融辦和農辦等監管資源,不能再是審批和監管“兩張皮”,尤其還要為中央和地方的監管權責劃出邊界;三要有耐心,農民辦金融古已有之,之所以始終舉步維艱,就在于農民還不夠懂金融、不夠敬畏風險,為防止風險越滾越大,亟需引起監管層高度重視。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財經國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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