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屬于誰?這是農村土地產權最基本的問題。然而,一項針對中國農村土地權利認知的調查顯示,80.5%的受訪者無法正確回答中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情況。
媒體披露,由中國人民大學土地政策與制度研究中心組織的“中國(17省份)農村土地權利調研”從1999年至今,已進行了7次,調查范圍覆蓋了占中國農業總人口四分之三的17個農業大省和自治區。在問卷調查中,37.4%的農民認為“農村土地是國家的”,32.7%的受訪者認為“是農民的”,還有1.9%的受訪者認為“歸鄉鎮政府”,另有8.5%的農民表示“不清楚”,只有19.5%的農民表示“歸村(組)集體”。
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依照這一條款,中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原本非常清楚,而中國農民又是一個對土地異常敏感的群體。因此,當媒體披露,針對土地產權,只有19.5%的農民能夠得出以憲法為依據的準確答案的時候,的確讓人驚詫。
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十分復雜。在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上,中西原有著不同的傳統。在中國傳統社會,土地常常是“一田二主”,即所謂“田底權”和“田面權”分屬于不同的主體而且不妨礙各行其是,土地所有權可以如此分割,也沒有給鄉村社會運轉帶來困擾,這一點連漢學家都曾為之驚異。1949年后,土地法律制度幾經變遷,后來定型的集體所有權實為農民個人所有和國有之間折中后的產物,這一制度之奠定,經過了一系列的社會變革,職是之故,要農民將國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三者的關系完全厘清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少數正確回答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的農民,也并不意味著他們對“集體所有”這個概念一定有著清晰的理解。熟悉中國農村情況的人就都知道,包括土地、森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也包括以村集體名義建設的物業、廠房等非資源性資產,還有以集體名義投資入股的各種經營性組織,這樣一筆農村集體資產的規模相當龐大,但究竟歸誰所有?如字面所示,“集體所有”。可一個界定模糊的“集體”如何行使所有權?又有多少農民知道自己這一分子在“集體”中究竟握有多少現實可感的權益?
看來,農民對土地產權認知模糊只是一個表象,這個表象的背后,是土地產權的不明晰。這種不明晰的后果顯然會損害農民權益,同時不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還會有礙城鎮化的推進。近年來中共中央部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其著眼點正在于此。
惟由于土地確權的意義毋庸贅言,因此此前多家媒體報道指出的確權中暴露的問題亟須引起正視。中國人民大學土地政策與制度研究中心組織的這次調查顯示,“總體上,土地確權頒證工作進展十分緩慢”,“在已頒發的證書中,普遍存在登記信息不全的情況”等問題也比較突出。
之所以如此,有過去土地測量面積欠準確、工作量大等客觀困難,但一些基層政府的積極性不高恐怕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過去基層政府進行征地,農民不能決定土地的買賣,也幾乎處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而土地的確權則可能對政府的這一權力構成一定抑制,增加其征收土地的難度。基層政府的心理并不難揣知。
按照中共中央的規劃,2017年是基本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的最后一年。“無恒產者無恒心”,人們常把土地確權視為農民的“定心丸”,而從國家層面,它也是社會的“穩定器”和經濟發展的“推進器”,在各地為完成規劃爭搶進度的這樣一個沖刺關口,如何保證確權質量使其達到預期效果,無疑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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