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加快農村金融創新,確保“三農”貸款投放持續增長。具體舉措包括支持金融機構增加縣域網點,適當下放縣域分支機構業務審批權限;對涉農業務較多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差別化考核辦法;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等。
不可否認,農村金融作為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引擎,多年來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相關政策扶持體系。從農村金融機構數量和金融資產規模來看,進步不小。
不過,發展農村金融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只是提供農村融資那樣簡單。發展農村金融問題的實質,還是農村的發展問題,要從農村整體發展與改革的角度,來看待農村金融發展。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仍然面臨著很多突出的問題,包括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包袱重、分布不合理,農村金融業務經營成本高、風險高、信息不對稱、供給不足等。其中一個重大問題是,農村征信系統缺失制約著農村市場化發展。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業仍處于低水平發展階段,且發展程度長期落后于城市,道路、用水、垃圾處理、通信等多方面的基礎設施也有太多歷史欠賬,農村征信系統更幾乎是空白。另一方面,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幅落后于城市,受制于土地確權和流轉制度的限制,農村居民尚不能自由、靈活的支配耕地等資產。
而且,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改變,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面臨很多困境。在經濟增長減速、金融脫媒加劇、實體經濟經營困難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農村銀行存放款增長的基礎被削弱。同時,在信用風險控制方面,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也十分明顯,不良貸款余額和占比“雙升”很普遍。存貸利差收窄、不良貸款反彈以及撥備計提增多等因素,也使得農商行的效益空間被進一步擠壓。
另一方面,農商行普遍存在的管理不完善以及業務操作多不規范等問題,也不斷暴露了出來。2016年以來,全國各地銀監局以及各銀監分局開出的處罰總共有83張,被罰機構很多集中在了農商行、村鎮銀行及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金融機構,被罰事項涉及信貸業務和票據業務。
以上因素都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必然要落后于整體金融業的發展水平,是問題的多發區。目前需要改革創新取得突破的領域有:一是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盤活農村資源、資金和資產。二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需求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探索權屬清晰的包括農業設施、農機具在內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提升返鄉下鄉人員金融服務可獲得性。三是推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加強對納入信用評價體系返鄉下鄉人員的金融服務。四是加大對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價格指數保險、收入保險、信貸保證保險等創新試點。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強調抵押的信貸文化之下,做大農村金融亟須擴大抵押物范圍。有些地方已經在開展兩權抵押的試點工作,將耕地的承包權、經營權進行抵押。
從某種意義上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是生產要素的市場化改革,而土地改革又是生產要素改革的核心,因此在保證農民權益的基礎上,下一步可以繼續破除資本參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建設的體制機制性障礙。
農村金融市場需要更多的參與者和更多形式的創新。但是,在發展創新農村金融時,嚴謹的監管和對民眾金融知識的普及必不可少。由此可見,農村金融改革必須抓住幾個關鍵:一是降低行政準入門檻,減少審批,讓各類愿意進來的資本都進來。二是農村金融機構必須涉農,因此在業務方向上必須有傾向。三是風險控制、合規經營。四是強化人才的引進與挖掘,要根據自身需要來培養和配備各種人才,挖掘一批具有多種業務技能的復合型人才,引進一批擁有新知識的專業型人才。五是不斷豐富金融業務和產品,逐漸形成更加多元的盈利模式。要抓住未來農村地區企業融資需求和個人消費市場的新需求、新趨勢、新變化,著力進行市場深耕,挖掘農村金融市場的潛力。
作者系《中國經濟時報》社評理論部評論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每日經濟新聞 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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