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視野里的供銷合作社集體資產產權性質問題研究
摘要:計劃經濟體制中企業資產積累,不是其內部員工勞動創造的,而是由該企業在計劃經濟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體系中的位置決定。供銷社集體資產是1984年之前的“身份農民”所積累的,可看作“身份農民”的強制性儲蓄。供銷社改革的出路是將這些集體資產的價值相應量化分配給這些“身份農民”,作為他們的養老基金。
供銷合作社是“集體所有制”,但這個“集體”是如何界定的?其邊界在哪里?到底誰是供銷社集體資產的最終所有者?
傳統觀點認為,供銷合作社是勞動人民的集體經濟,是農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按照合作制原則,集資入股,在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共同開展流通所形成的一種經濟組織。這種觀點受到1988年肖俊彥《供銷社體制》的挑戰。肖俊彥指出,供銷社從建立起,就不是什么農民的合作社。供銷社是由政府控制,是“完全的國營商業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混合體制。”后來有學者不斷指出,作為供銷社的合法所有者,農民所得到的產權收益微乎其微,實質上農民與供銷社只是買賣關系。各級供銷社資產實際上由中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缺乏針對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利益制衡機制。供銷社以公有制之名而行小集團特權利益。
供銷社改革1982年開始,有的地方把供銷社集體積累量化到職工個體頭上。但這種做法很快就被制止。因此,供銷社改革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誰是供銷社集體資產的“最終所有者”?既然是“集體所有制”,如果供銷社資產屬于其內部員工共同所有,那么,為什么不能將供銷社集體資產量化到職工個體頭上?以及如何更好實現“集體所有制”?
馬克思在看待生產資料所有制問題時,不僅考察歸屬問題,也注意到了占有、支配和使用問題。由于馬克思是基于市民法與古典市場經濟的背景來研究所有制問題,就難以洞悉實際中計劃經濟的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體系的重要本質。當董輔礽和肖俊彥應用馬克思的分析框架來研究國營企業和供銷社時,也受限于這個分析框架的市民法與市場經濟的背景。他們只看到了國營企業和供銷社作為政府附屬物的“受害”面相,而沒有認識到其利用居于計劃經濟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體系中的高層優勢,對底層的農村農業農民積極抽取租金的另一面相。
分析計劃經濟體制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需要了解集體資產所嵌套的體制背景,因為計劃經濟是通過嚴密的體系化“國家辛迪加”來建構的,它控制幾乎一切資源,又以戶籍制度與檔案制度嚴格規定了每一個體的身份。國家權力隨時且無限制侵入和控制社會每一個階層和每一個領域,國家權力全面滲透到社會之中,國家權力無限擴張,從個人到組織都成了沒有任何自主性的國家權力附屬物。
在斯大林《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的設定中,集體所有制比起國家所有制,是一種較低級的所有制。計劃經濟體制中,國家所有制居于金字塔的上層,其下是集體所有制。居于金字塔高位的所有制享受著特權與租金,居于金字塔下部的所有制輸送租金。本文稱之為“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體系”。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企業的生產經營不是獨立自主的,同樣,個人也沒有創業與就業自由,物資的價格由政府決定,國民經濟的循環流程,包括生產、分配和使用等基本環節,完全被政府控制。所以,一個企業創造的價值和積累根本就不是其內部員工勞動創造的結果,而是由該企業在計劃經濟所有制等級體系中的位置和特權所決定的。供銷社擁有涵蓋整個農村地區的高度壟斷特權體系,是計劃經濟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體系中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它是實現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城市吸納農村社會剩余、國家所有制的工業汲取集體所有制農村剩余的主要媒介。
勞動價值論認為只有勞動創造價值。現代產權理論是以市場經濟為背景,各種產權狀態是為了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計劃經濟體制中企業價值是由其在所有制等級金字塔的位置決定。因此,勞動價值論與產權理論都難以理解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供銷社集體資產產權性質問題。
勞動價值論使得供銷社員工以為,供銷社集體資產積累是自己勞動貢獻的結果。在沒有市場體系作為評定個體貢獻的合理標準的情況下,則以個體在其社會中的相對位置,特別是通過對比他與服務對象的收入水平,來評判其所得與貢獻相比較是否是合理的。供銷社員工的工資收入遠高于服務對象身份農民——后者的收入只夠“糊口”水平。
供銷社資產積累不是來自于供銷社職工的勤勞和創新,而是來自于供銷社對農村流通的高度壟斷特權。這一點可以從市場化改革之后供銷社與國有企業的普遍虧損現象看出。如果計劃經濟體制中的企業創造的價值和積累是來自于其內部員工的勞動創造,那么,在市場化經濟改革中,這些企業至少也應該是收支相抵的,而不應該是大規模的、甚至是嚴重的虧損。供銷社和國有企業普遍虧損,說明在正常的市場運營環境下,這些企業收益抵不過支出,因而計劃經濟體制中企業的利潤必然是特權的結果,而不是員工勞動創造的結果。供銷社壟斷性的經營特權產生大量的租金,而這些租金作為供銷社的利潤,進而積累成為大量的集體資產。由于在計劃經濟體制中,身份農民的遷徙、就業、消費品選擇等權利都被剝奪,生活水平僅能糊口,所以,身份農民的生產剩余是被強制征收的。供銷社集體資產其實是1984年之前身份農民的強制儲蓄——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供銷社退出市場壟斷、改變服務方式,因此以1984年為分界點。各級供銷社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是其所對應的區域范圍之內1984年之前全體身份農民。如果供銷社集體資產是計劃經濟時代身份農民的儲蓄,那么,供銷社集體資產就應該轉為他們的養老基金
將供銷社集體資產量化到每一個身份農民及其繼承者個人身上,是將集體資產的權益與責任落實到位。通過養老金的形式,1984年之前的全體身份農民及其繼承者就成為各級供銷社集體資產的真正的、唯一的產權主體,集體資產的創造者真正掌握生產資料所有權。而且,這也符合馬克思的設想 ——“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共同占有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這時的供銷社才是 “自由人聯合體”。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指出,作為“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服務”是供銷社的責任和宗旨。這絕不意味著為農服務是供銷社的壟斷特權,排斥和限制其他機構為農服務的機會。《決定》對供銷社的定位,是供銷社對農民的“工具性”價值,是作為更好服務農民的工具,而不是反客為主,讓農民圍著供銷社轉,成為供銷社實現壟斷性特權租金的來源。
本文的“作為全部社會關系的所有制問題”分析框架,也可為研究其他領域計劃經濟遺留的公有資產問題提供一個視角。如果學者依據產權理論或勞動價值論,會認為國有資產是國有企業職工的貢獻,或會以為國有資產是由國有企業職工的“低工資”所積累,并建議,“切出足夠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在國有控股公司中的股東權益)過戶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用以償還國家對國有企業老職工的社會保障隱性負債。”(吳敬璉、林毅夫,2003)但是,國企職工工資收入在計劃經濟等級分配體制中是最高的,如果國企職工是“低工資”,農民的收入就更低。如果國企職工因為“低工資”,需要“切出足夠的國有資產,用以償還國家對國企老職工的社會保障隱性負債”,那么,對占人口絕大多數、長期處于糊口狀態的農民,國家又將拿什么去償還他們的“社會保障隱性負債”呢?國企職工并不是“低工資”,國有資產是國有企業依靠計劃經濟所有制等級金字塔體系的壟斷特權積累的,并不是因為國企員工比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和廣大農民更勤勞、更有創新能力。況且,國有資產大部分是由農業“剪刀差”貢獻的。因此,主張給國有企業老職工額外的社會保障,并沒有依據。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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