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振興鄉村,內因是基礎。振興鄉村最大的內因是農民和農民組織的主體性。因此,振興鄉村的最佳著力點,理所當然的是農民和農民組織的主體性建設。"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總要求都立足于農民和農民組織的主體性。而當今中國農村,最稀缺的就是農民和農民組織的主體性。
而高度競爭市場條件下的高度分散小農的主體性建設,必須靠把小農組織起來才能湊效;而小農組織的最基本、最有效的組織形式是村民村社共同體。這就是說,重建小農村社共同體是振興鄉村的最佳著力點。
如何把已經高度分散的小農重新組織回村社共同體呢?
第一,必須堅持和鞏固土地村民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不動搖。沒有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就沒有村社共同體制度。鞏固土地集體所有制,最根本的是要做實村社共同體(集體)對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其次是做實村社共同體(集體)土地的"成員權",必須把集體土地"成員權"權益公平的落實到每個集體成員的頭上;再次才是承包經營權,但承包經營權不一定要平均落實到村社共同體每個成員的頭上。如果有意或無意的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及其成員權,不僅無法重新把小農組織回村民村社共同體的,而且不會徹底消失村社制度。消滅了村社制度,振興鄉村二十字的總要求一個字都無法實現!
第二,必須讓村社共同體(集體)成員權在集體內部成為一種隨時可變現的財產權、并依托其"財產權信用化"能在共同體(集體)中享受生產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服務。只有這樣,小農戶才愿意回到村社共同體,并依靠村社共同體,建設村社共同體。
如何讓村社共同體(集體)成員權的財產權隨時可變現呢?如何讓成員權變成一種信用并以此信用為擔保享受到生產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服務呢?這就需要創造一種與村社共同體(集體土地)成員權相匹配的金融來支撐成員權的實現(貨幣化、可兌現)并信用化。這種金融是什么金融呢?在東亞、在中國等原住民小農為主體的農村社會,只能是"村社內置合作金融",別無選擇!
村社內置合作金融,既是組織農民回村社的一種組織手段,又是實現成員權(財產權)及信用化的金融制度,更是增強村民及村社共同體主體性經濟基石。
綜上所述:振興鄉村的最佳著力點是農民和農民組織主體性建設--重建村民村社共同體,其最佳切入點是在堅持土地村民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的"村社內置合作金融"。
注:
親愛的基層干部朋友,如果上述文字你沒有完全理解,請你每天早晨讀三遍,堅持三天,必有所悟。
可能有些基層干部嫌按照我說的著力點、切入點操作都很麻煩,但我想說:因為我們怕麻煩,所以把解決農民問題委托給"龍頭企業",這不僅僅是把羊交給狼,而且是把執政基礎和執政權也交了出去。
其實,有把農民問題委托給老板解決的更簡單的辦法:英國人去美國、澳大利亞?后的辦法最簡單有效。
把農民重新組織起來,是中國未來三十年第一要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村振興研究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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