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農產品產地環境類標準涉及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農業用水、農區空氣以及農業投入品(農用污泥、農用粉煤灰、畜禽糞便等) 等。本文介紹了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體系的發展現狀, 研究分析了我國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 提出了發展和完善現有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體系的4 點建議。
前言
在對農業生產實施“從田間到餐桌” 的全程質量控制過程中, 產地環境的好壞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著直接的影響。制定配套的產地環境標準并嚴格施行, 已經成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圍繞我國現行的農產品產地環境類標準, 研究發展現狀, 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 并提出了發展和完善現有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體系的建議。
一、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體系發展現狀
我國農產品產地環境相關標準體系較為成熟,覆蓋了種植業、畜禽環境、漁業環境3 大領域。據統計, 現行的農產品產地環境類標準有60 余項,其中限量標準40 余項, 技術規范20 余項。種植業標準涉及包括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農業用水、農區空氣、農業投入品(農用城鎮垃圾、畜禽糞便等) 以及無公害食品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標準等。畜禽產地環境相關標準16 項, 其中限量標準4 項, 規范類標準12 項。漁業產地環境標準主要有6 項。這些標準的制定和頒布對于保障農產品產地安全, 促進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 產地環境基本要求
我國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首先對選址有明確的要求。目前無公害相關產地環境標準對種植業產地、畜禽場產地和漁業產地提出了統一要求。如要求漁業產品的養殖產地要選擇在水源充足、水質清新、排灌方便、生態環境良好, 通訊、交通便利, 自然環境僻靜, 有利于各種物質運輸的地區。周圍應沒有對產地環境構成威脅的污染源, 且不受工業“三廢” 及農業、生活、醫療廢棄物等的污染。養殖場周邊無污染源,基地整潔, 布局合理等。從產地環境的選址方面對產地環境提出了宏觀的要求。
(二) 產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我國現行的產地環境土壤限量基本大都源于1995 年頒布的GB 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該標準的制定反映了我國多年來的土壤科研成果, 統一了全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其規定了3 大類土地功能區的鎘、汞、砷、銅、鉛、鉻、鋅、鎳8 項金屬元素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的最高允許濃度。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一般采用二級標準。目前環保部組織了大量的專家對該標準進行修訂。
2006 年環境保護部依據《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針對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制定了行業標準HJ 332-2006 《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 標準在原有水田、旱田、果園等劃分的基礎上, 增加了蔬菜產地要求, 并且增加了稀土總量和全鹽量兩項指標, 同時將所有指標分成了基本控制項目(必測項目) 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
(三) 產地空氣環境質量要求
農產品產地空氣質量標準主要涉及種植業產品和畜禽產品兩大類。種植業農產品產地空氣質量要求的相關標準主要基于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制定的, 該標準是環保部2012 年制定的, 2016 年全面實施。目前農業部、環保部等頒布的行業標準中涉及相關空氣指標也是以此標準為基礎建立的。畜禽的生產一般都在確定的范圍內, 具有一定的生產小環境, 在具體指標上畜禽場空氣質量標準比種植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總懸浮顆粒物和氟化物等4 種對農作物影響相對較大的污染物指標) 多了氨氣、硫化氫、二氧化碳、PM10、TSP 等控制要求,因幼年畜禽和成年畜禽對環境的耐受力不同, 標準值也有所不同。
(四) 灌溉水環境質量要求
水在農產品標準化生產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種植業的生產中主要用于灌溉, 畜禽生產中主要用于飲用, 漁業的產品則主要生活在水體環境中, 所以不同產品對產地水質的標準值要求也不同。以種植業產地環境為例, 我國種植業產地灌溉水環境質量標準主要有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5084-2005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T 14848-1993《地下水質量標準》、GB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等。水環境質量十分復雜, 影響農產品產地的污染物種類眾多, 因此, 標準中污染物的限定數量還有待完善。
二、我國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標準歸口部門多, 容易造成重復甚至沖突
標準任務的下達部門、標準的頒布及歸口部門有很多, 大致有農業部、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 等部門。標準名目太多, 很難統一, 容易造成重復甚至沖突。有時同一個部門頒布的標準也會出現矛盾, 給使用也帶來不便。比如, GB 5084-2005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已經規定了農田灌溉水水質要求, 卻又制定頒布了GB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 內容區別不大, 到底哪個標準更具有權威性, 還是本就可以對原有標準進行修訂, 對再生水灌溉進行特殊約束有待商榷。此外還有一些國家和行業標準對灌溉水中一些特殊指標(例如甲苯、二甲苯等) 進行了含量限制, 這些標準是不是可以統一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中去待定。
再以蔬菜生產為例, 目前我國可以適用的綜合性產地環境標準至少有3 大類, 一類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GB/T 18407.1-2001 《農產品安全質量蔬菜產地環境要求》(直到2015 年3 月才廢止), 另一類是農業部頒布的無公害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要求, 還有一類是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HJ 332-2006 《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這些標準的適用范圍、主要內容和指標限值基本相同,但個別指標又存在差異, 給標準的執行帶來一定困難, 有時甚至造成混亂。
(二) 部分標準科學性和可執行性不強
我國很多標準值的制定, 主要是參考國內外的標準, 沒有進行或很少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使標準值的制定科學性不強, 隨之而來的就是可執行性不強的問題。比如, 現行有效的GB 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統一規定了土壤中重金屬的含量,卻忽視了地域性差異。又如多數標準中都對環境空氣質量做了要求, 提到污染物的日平均值和小時平均值, 但這些指標在監測中很難執行, 而且時空變化太大, 很難真實地反映空氣質量。再如土壤重金屬, 現有很多研究表明, 影響農產品重金屬含量的并非重金屬總量, 而是其有效態, 但標準中仍限定的是總量值。尤其是NY 5027-2008 《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中對禽類飲用水中硝酸鹽含量做了嚴格的限制, 含量要求不大于3mg/L, 這比人飲用水標準(10 mg/L, 農村地區20 mg/L) 還嚴, 而且從水源和處理技術及成本來講, 就很不現實, 事實上是不可能達到的, 標準值也就失去了意義。另外, SC/T 9103-2007 《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中規定了銅和鋅的排放濃度(一級標準,銅≤0.1mg/L, 鋅≤0.2mg/L; 二級標準, 銅≤0.2mg/L, 鋅≤0.5mg/L) , 但是NY 5052-2001《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規定的濃度(銅≤0.01mg/L, 鋅≤0.1mg/L) 卻遠遠低于排放濃度。在排放標準中提出限制的意義讓人無法理解。
(三) 部分標準過于老舊, 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
與國外相比, 我國土壤中鎘的標準限值偏嚴是學術界公認的, 其原因在于當時我國食品中鎘的衛生標準偏嚴, 而其后幾乎所有的產地環境標準中的土壤環境質量指標均是依據GB 15168-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的, 其結果是導致幾乎所有的產地環境標準中土壤鎘的標準定值偏嚴。這個問題在加入WTO 以后已經影響到我國農產品的進出口貿易。還有一些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有可能限制生產或行業的發展, 要么執行不了, 失去意義, 要么產地環境無法達標, 嚴格執行就會阻礙生產發展, 有悖于社會現實, 亟需更新。另外, 隨著工農業發展, 出現了很多新型污染物或潛在污染物, 一些現行標準中尚未提及。
(四) 標準的實用性和針對性不強
我國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規定了鉛的季平均、年平均濃度值, 根據規定, 要測定空氣中氟化物的月平均濃度, 每月至少要采樣15 d 以上。而要測定植物生長季平均濃度, 每一個生長季至少有70%個月平均值, 這兩項指標實際測定起來耗費的時間太長, 要在農村開展監測工作難度很大。一些標準起草者為了回避這一矛盾, 選用日平均、小時平均濃度, 由于大氣污染對植物的危害以慢性傷害為主, 這種瞬時指標對保護農作物意義不大。眾所周知, 我國是世界三大酸雨區之一, 目前, 酸雨區面積已占國土面積的30%左右, 主要分布在長江以南、青藏高原以東的廣大地區及四川盆地,其中華中酸雨區一直是全國酸雨污染最嚴重的區域, 造成大面積的農作物減產甚至絕收。在酸雨嚴重地區, 土壤中的重金屬比較容易被激活, 從而引起有害重金屬在農作物體內富集。因此, 對于這些地區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應該更為嚴格一些, 而不應簡單照搬GB1516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三、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體系發展建議
針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存在的這些問題,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做法, 如將標準與法規相結合, 同時依據國情和社會發展, 科學設置污染物監測種類, 全面考慮農業發展中的環境問題, 建立產地環境、投入品、農產品一體化的標準體系。
(一) 緊緊圍繞農產品質量安全完善農業產地環境標準
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 必須從源頭入手, 抓好過程管理,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就農業產地環境標準而言, 下一步要從產地環境重要危害因子(藥物殘留、有害化合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的安全限量標準、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管等標準著手進一步完善現有標準體系, 提高行業監管能力, 為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打下基礎。
(二) 緊緊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完善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體系
從產地環境污染防治、污染修復等方面, 從環境因子的生態環境監測、環境污染調查與評估、污染減量排放和達標排放、環境應急監測等方面進行制定和修訂, 進一步建立完善農田氮磷流失、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農田地膜殘留、耕地重金屬污染等農業面源污染監測技術標準, 對摸清產地環境污染的組成、發生特征和影響因素, 保護農產品產地環境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 緊緊圍繞資源高效利用完善農業產地環境標準
農業資源環境是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 也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保障。目前農業發展由主要依靠資源消耗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轉變,因此, 下一步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應進一步聚焦資源高效利用, 加快秸稈還田和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 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灌溉水質監測與管理、地膜的回收利用等相關標準的制修訂。
(四) 緊緊圍繞現代農業建設完善農業產地環境標準
現代農業的發展離不開標準化生產模式,需要用標準來推動農業措施的落實、規范生產經營、衡量質量安全。因此要進一步加快制修訂一批簡明易懂的與農業環境質量息息相關的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實現從生產環境、過程和產品標準一體化。尤其是完善我國現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 使其真正實現與國際接軌。
作者:李軍幸1,王躍華1,師榮光1,湯曉艷2,徐亞平1
單位:1. 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 2.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產品質量與安全》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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