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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翠蓮等:鄉村振興的底線秩序:農民“抗爭”的發生、特征和治理

[ 作者:付翠蓮?張現洪?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6-11 錄入:吳玲香 ]

【摘要】農民抗爭政治一直是農村政治的“隱藏的文本”,有關農民抗爭的研究范式疊出。眾多范式并非單線的學術進化史,而是因研究焦點、價值預設、分析方法和研究路徑等不同而產生的范式“眾生相”。通過農民抗爭研究中對抗爭策略的關注,回歸到對農民抗爭的發生和農民群體行為特征的研究。近代以來,地方權威與地方社會形成了一個“利益分離結構”,特別隨著國家資源的輸入,地方權威與地方體之間的利益分離越加明顯,甚至出現了地方政府與地方勢力的結盟。在現代化的今天,傳統農村生產方式的轉變使農村勞動力的經濟生產活動脫離了地方體,形成了數量眾多的離散家庭,進而影響到鄉土地方權威的再生產。兩種結構性的變遷決定了農民抗爭的發生和抗爭路徑,使新時期農民抗爭呈現出新特征:話語權影響力的缺失將進一步降低農民抗爭的底線和增加集體行動的成本,沖突抗爭發生的可能性降低;但沖突性的農民抗爭一旦發生,傳統地方權威在治理農民抗爭上面臨著失效和失語,外出農村精英將用更強的話語權影響力來引導農民抗爭,新的抗爭形態具有不可協調性和持續性;政府對農民抗爭的傳統治理術將失去操作空間,對農民抗爭的治理成本會越來越高。對農民“抗爭”的治理,是鄉村振興的底線秩序。

【關鍵詞】利益分離結構;地方權威;農民抗爭;治理有效

農民抗爭政治一直是農村政治的“隱藏的文本”,近年來卻成為農村政治研究的熱點。在具體的農民抗爭研究中,“上訪”“群體性事件”“農民維權”等成為農民抗爭政治的關鍵詞,“依法抗爭”“以法抗爭”“無‘法’維權”“依弱者身份抗爭”等相關研究范式疊出,農民抗爭政治的研究一時井噴。但是競相爭鳴的范式建構因研究對象和研究視域的不同而相互抵牾,對當下農民抗爭現實的看法也莫衷一是。對農民“抗爭”的治理,是鄉村振興的底線秩序;對農村秩序的良性控制,既是國家治理的需要,也是鄉村振興的必要政治條件。因此,筆者試圖通過檢視2000年以來有關農民抗爭的研究范式,勾勒出有關農民抗爭研究的學術史,并結合筆者近年來在福建等地的實地調研,嘗試性地進行一般性歸納,從而為振興鄉村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1 有關農民抗爭的范式爭鳴

有關農民抗爭的研究,最初的學術話語來自于西方的底層抗爭政治學,代表人物是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C. Scott)。他使抗爭政治學的研究有了一個研究視角的轉變:從關注農民的反抗或者革命到“農民反抗‘日常’形式的斗爭”的深描,斯科特稱之為“弱者的武器”。斯科特所列舉的弱者的武器有:偷懶、裝糊涂、開小差、假裝順從、偷盜、裝傻賣呆、誹謗、縱火、暗中破壞等等。這些行為幾乎不需要事先的協調或計劃,它們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網絡,通常表現為一種個體的自助形式,避免了直接地、象征性地對抗權威。此類的農民抗爭被“以國家利益為中心的歷史記錄和檔案”所遮蔽,被政治社會學的研究者所忽略,卻是農民“最有意義和最有成效”的抗爭方式。“弱者的武器”的意義在于它們非常契合農村的社會結構和特點:龐大人口基數的農民的散居特征和無組織無紀律的結構特征,而成效則在于它們能夠以不合作、偷懶或欺騙來有效地蠶食或消解國家政策和政府的治理策略。斯科特的研究開創了一個研究范式,即從農民社會自身的特性出發對農民抗爭行為策略進行深描,他否定了一個學術研究的假設:“農民階級在政治上是無效的,除非他們被外來者組織和領導”,承認了處于底層社會的農民階級具有自主性,把農民上升到底層抗爭的主體。這為農民抗爭的后續研究提供了方法論上的啟迪。

歐博文和李連江于1996年提出“依法抗爭”解釋范式,拉開了近十年來有關中國農民抗爭研究范式爭鳴的序幕。該研究認為“弱者的武器”仍能解釋目前中國農民的大部分行為,但中國農民的抗爭形式已經有所改變:除“日常形式的抵抗”和傳統的武力抵抗外,“農民與村干部抗爭時,越來越多地以中央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為武器,抵抗地方干部的違法行為和土政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或者上訪告狀,或者直接援引中央的政策拒絕服從鄉村干部”,歐博文和李連江把這種包含著“基本合法”的合法性和“政治抵抗”的對抗性于一體、介于“政治參與”與“政治抵抗”之間的抗爭行動稱之為“依法抗爭”。“依法抗爭”概念的提出是一個學術突破。首先,它契合了進入20世紀90年代末和新世紀初期農民抗爭的現實:農民抗爭越來越趨于公開化和暴力化,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專門用“群體性事件”來指代這種公開化、暴力化但并非革命化的農民抗爭。其次,這一概念反思了“資源動員理論”和“政治過程理論”等以社會為中心的社會運動理論,在理論或概念建構上填補了“政治參與”與“政治抵抗”之間的灰色地帶。

“依法抗爭”因其強大的洞察力給予學術界一個思維的突破口,一系列類似的家族概念緊隨其后被提出,例如“以法抗爭”、“以理維權”、“以理抗爭”、“以死抗爭”、“以身抗爭”、“依關系網絡抗爭”、“依勢博弈”、“氣”或“氣場”理論等范式爭鳴。其中,影響最大的是“以法抗爭”。政治性是指抗爭目標“已經從資源性權益抗爭向政治性權利抗爭方向發展”,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其判斷依據主要是兩點:其一,抗爭的內容具有公共性,即抗爭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其二,以法抗爭的對象主要是鄉鎮一級基層黨政機關以及村級組織等基層政權。組織化是指“以法抗爭”區別于“弱者的武器”的個人行動,具有以具有明確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社會動員網絡的抗爭形態。

“以法抗爭”提出后,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和討論,如吳長青的研究中批評了“以法抗爭”及其家族概念過分強調抗爭過程中的策略而忽略了抗爭中的倫理,試圖建構抗爭的“倫理范式”,來對“依法抗爭”等策略范式進行非常關鍵和必要的補充。再如應星和吳毅的批評觀點,其中,應星認為某些學者的研究有較強烈的情感介入和價值預設,也大大夸大了農民抗爭的組織性尤其是政治性,做出“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正在走上政治化的道路”的結論實是非常驚險的邏輯跨越。吳毅批評“以法抗爭”引伸出了關于維權意識與行為正向互推的烈度升級想象,顯示出對農民維權行為發展趨勢的泛政治化理解,是否與普遍的經驗相符合值得商榷。

與上述“破相”對應,應星、吳毅等人也進行了立論性的解釋。應星的立論是以“草根動員”來解釋農民抗爭中的動員參與的動力機制和自我約束、理性控制的防越軌機制,指出草根動員者本身具有利益代表的兩面性、表達方式上的權宜性、組織上的雙重性、政治上的模糊性。實際上,應星的研究跳出了西方社會運動研究范式與印度底層社會研究范式的先行預設,以“草根動員”的概念回應其“專業動員”的概念,以“合法性的困境”回應其“資源動員的困境”。這與吳長青的研究有某種相合之處,都試圖用中國的集體行動的鄉土倫理預設來取代西方典型范式的個人理性選擇預設。吳毅的立論是用“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來解釋農民群體性利益的表達困境。吳毅的突破之處在于不是把農民抗爭事件簡單地置于“國家-社會”二元對立的理論格局中,避免陷入泛政治化的思維陷阱,而是把農民因利益而展開的博弈置于中國鄉村的具體場景,研究其抗爭的具體策略和多方博弈的心理路徑。吳毅認為,官民在博弈中的策略并不是非死即活的零和博弈,而“是既向對方施壓,同時又給彼此留下調整關系余地的策略”。看似自相矛盾的博弈策略實際上是博弈方嵌入到特定社會生態環境或特定場域后被塑造的結果,這個特定場域就是官民關系,也就是“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官民關系并非對等的二分關系,而是具有“前者對后者的涵蓋與后者對前者的依賴”的復雜關系。在官民非對等的博弈中,各種弱者的“詐術”和“糾纏術”有著廣闊的存在空間,農民抗爭最為可能的結果就是見好就收。官方的“治理術”也就成為政府治理農民抗爭的常態,上訪的消解也就成為雙方博弈后的應有之義。吳毅的“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解釋力更為強大,不僅僅解釋了維權運動發展成事件的“抗爭”特征,而且對“基于共同生活場景與‘權力的文化網絡’與利益溝連而產生的‘互涵’特征”也予以解釋。

在“以法抗爭”的家族概念譜系以及后來的討論中,黃志輝和麻國慶有關“無‘法’抗爭”的相關研究值得納入到我們的分析視野。這項研究對農民抗爭最基礎的條件(成員資格的獲得)進行了富有創見的討論。在農民維權的范式討論中,他們加入“鄉村行政設置中的成員資格”和“鄉村倫理中的道德成員位置”兩個變量,重新審視了上述的幾個研究范式,其啟示在于:農民維權研究必須超越國家權力中心的思維陷阱,審視以治理權力為核心的多重支配系統對農民抗爭的影響。

眾多范式并非單線的學術進化史,也非各個“深刻的片面”組成的整體面像,而是因研究焦點、價值預設、分析方法和研究路徑等不同而產生的范式“眾生相”。例如以研究焦點來看,“無法抗爭”和其他的“以法抗爭”的家族概念的不同之處在于它更注重抗爭資格而非抗爭過程所展示的策略;“草根動員”與“依法抗爭”分歧的根由在于文章的價值預設不同,前者認為社會倫理決定個人行動,而后者認為個人利益的考量規定個人行動;相當多的范式利用的是“過程-事件”分析方法,吳長青的研究則是基于“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等,田先紅認為目前諸多研究多采用“國家中心”的研究路徑,存在“維權-民主”的先驗判斷,要從“社會中心”出發來解釋農民抗爭。

2 農民抗爭的制度環境

通過對上述范式的檢視,有必要結合具體現實對農民抗爭的制度進行分析。筆者并無意于重新構建起一種新的解釋范式,而是重新回歸到農民抗爭研究的本質,試圖通過“再現”具體案例的發生、發展和結果,提出一些尚未得到解答的系列問題。筆者的價值預設是政治制度和社會結構下的個人理性,研究焦點不限于農民抗爭的發生,把未能形成集體抗爭的抗爭形態也納入研究視野。

這里的“政治制度”是指“利益結構分離”的鄉村政治制度。在傳統鄉村,國家通過地方權威、而不是企圖取代它來完成的局部整合作用,黃宗智將這種治理形態稱之為“集權的簡約治理”,并被現代學者應用于解釋國家政策落地過程中的糾紛調解與政策執行。整合完成的必要條件在于地方權威的權力來源與地方共同利益的建構密切相關,即“這個權威必須有能力促使一個地方性的利益共同體形成——它內部的各方利益必須被相關化,即分散的利益被政治地或經濟地組織化為一體”。與之相對的是,現代鄉村政治制度的建設呈現出地方權威官僚化的變化:其授權來源主要來自于國家而非社會,由“共同利益”聯系起來的內聚結構被瓦解,地方權威與地方社會形成了一個“利益分離結構”。賀雪峰對稅費改革后的農村研究表明,鄉土社會中的“利益分離結構”出現新的結構性變化,那就是伴隨著國家資源輸入出現的地方政府與地方勢力的結盟,“若是不采取有力措施,這一結盟的全新結構將吸取大部分自上而下輸入農村的資源,并不斷侵蝕鄉村社會的公共利益,由此導致鄉村治理的內卷化”。

這個社會制度是指離散型的家庭結構和隨之形成鄉土社會離散化。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如表1所示,2008年以來,農民工的絕對數量仍在增長,其中如2014年外出農民工16821萬人,占全部農民工的61.4%,離散農民工數量達到13243人,占外出農民工的78.72%。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農民工走出了自己的生活圈進行經濟生產,這些農民工的顯著特征就是以分散流動而非家庭聚合的形式外出務工。這表明農村的精英正在往城市流失,農村家戶制實際表現出的狀況是離散而非聚合的,留守農村的多是婦女、兒童、老人。離散家庭所構成的鄉土社會也是離散的,地方體自身產生超權威的社會基礎基本是不存在的。這意味著,因缺乏共同生活和勞作產生的社會關聯的羸弱、農村精英的流失,離散家庭將直接面對政府和市場、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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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結構性的變遷規定了農民抗爭的博弈環境,也決定了農民抗爭的選擇路徑。根據抗爭政治的邏輯,農民抗爭受到下列因素支配:抗爭的群體性(抗爭資格的同質性和卷入人數的大小)、抗爭話語權的影響力(抗爭精英對利益的闡釋能力、抗爭的動員能力)和機會(預計收益)。這些結構性的變遷對這三個因素的影響同樣也是顛覆性的。在“利益結構分離”的基層政治制度下,原來本應擔任“保護型經紀”角色的鄉土權威是脫嵌于鄉土社會、內含于官府系統內的,離散的鄉土社會也難以在國家授權的地方權威之外產生超權威的代表,抗爭農民對利益的闡釋能力、對農民的動員能力在基層政府面前是無力的,農民預期收益大大低于抗爭成本。吳毅“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的解釋框架部分佐證了這一分析框架:“對權力資源的擁有量將決定博弈的最終結果”,基于這種考慮,“在多數情況下農民會采取能忍即忍,能讓就讓,吃了虧自認倒霉的態度”。吳毅對農民抗爭所產生的具體場域有著很深的認識,不過他顯然高估了“官民互動所存在著的交叉互切與權力籠罩關系”對農民抗爭的消解,我們將在下面的具體案例分析中,展示“利益分離結構”對農民抗爭行為的塑造,消解農民抗爭的恰恰不是官民互動中的交叉互切和權力籠罩關系,而是基于“利益分離結構”下權力對農民話語表達的缺失而造成的農民抗爭心理底線的下降。

3 對具體農民抗爭案例的制度分析

在下面的幾個具體案例討論中,筆者主要以影響農民抗爭的三個主要因素為線索,考察農民抗爭的發生和抗爭資格的獲取,考察農民抗爭的時空特征與策略選擇路徑,考察地方政府的治理術治理農民抗爭的績效討論。這幾個案例分別來自于筆者2012年在福建某村、2015年在四川省某村的調研。這些案例從不同側面展示農民抗爭的發生、行為特征和政府治理術的發揮機制。

案例1:本土農民工把握抗爭話語權的階段性抗爭

2013年,成都某郊區青山綠水的彭村由鄉政府招商引資引入了一個養豬場。這個養豬場對彭村二組造成了嚴重的污染:蒼蠅增多,豬場污染處理粗放,豬糞豬尿等隨著豬場污水順河溝排放,流經二組聚居區,人畜飲用水受到污染不能飲用。2014年初,有村民找組長反映。由于問題超過了組長的能力范圍,未能解決;村民目光轉向村委會,村書記與豬場協調無果后,對村民回應說“我盡量做工作,不行的話上報鄉上解決”,但豬場是鄉上招商引資引來的項目,仍無法解決。2014年10月,豬場污染加重,離豬場較近的枇杷樹開始死亡。受污染最嚴重的彭村2組約50人群情激奮,集體到鄉上示威,并與鄉長江某進行談判。談判的結果是擱置爭議,并簽訂了解決協議。協議署名主要有鄉政府(鄉長簽字)、彭村村委會(蓋章)、“抗爭精英”(上述三人加另一名組員)。

協議簽訂兩個月后,豬場污染又重新開始。談判的結果是按照“誰污染誰解決”的原則要求豬場杜絕或者緩解豬場污染,但是事實變成豬場用每人每月補助1立方自來水的代價換來肆無忌憚的污染權。豬場對豬場污染處理的投入并未按協議進行,死豬集中露天處理,這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災害,死尸的氣味使村民不愿意耕種附近的田地,地下水受到污染,甚至附近的土壤已經不適合農作物種植,果樹出現大面積死亡。協議中所規定的水質和空氣檢測、鄉政府對村民保證的生態移民優先權也遲遲不能兌現。

案例2:外出農民工支持下的長時段抗爭

白村地處福建西南部J縣B鎮,山地土壤條件非常好,民間有俗語“插根筷子就能發芽”,林業經濟比較發達。在1984年,J縣政府以“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為原則,實行股份合作經營。但在實際操作中,各村林地由村委會或者村林業合作社代為管理、經營。到2003年福建開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時,白村的經濟林地已經被34份承包合同全部分割完,但這34份合同中17份的承包人是外村人,本村人承包的有17份,但有16份是村干部的,真正的普通村民只有1份107畝,白村面臨“無林可分”的情況。這并不是一個個案,B鎮的大部分村莊都存在這種狀態。

一開始的較量存在于村民與承包人之間:盜伐林木與護林。村民認為自己“盜砍林木”理直氣壯,是有理;山場主認為打傷“小偷”是合法的,山林已經通過合同發生了產權變更。伴隨著林木升值,村民的“失利”與“被欺騙”的心理愈加嚴重,盜砍之風蔓延全縣,村民與山場開始出現了流血沖突。農民開始把矛頭指向了轉賣山場的村干部與鄉鎮干部,并開始上訪。2008年6月10日,白村70名村民舉著“還我山林,我要生存”的橫幅來到縣政府上訪,最終縣林業部門和鄉鎮政府出具了處理意見書,但是村民不服。在外經商者開著車(50多輛)載著多個村的村民又于6月30日分批前往省信訪局上訪。各村聯合上訪取得效果,通過組織村委會進一步與業主協商,重新簽訂的林業合同或補充協議有73份,其中終止29份,收回林木和林地面積5367畝;協商完善44份,面積11671畝,獲得一次性讓利補償款合計79萬元。但農民認為部分非法合同仍然沒有得到終止,但并沒有再次上訪,主要原因是除上訪已經取得了部分成果外,還在于逐級上訪使農民對上訪結果感到失望。B鎮村民現在不想提維權的事情,基本是“80%遠離維權;10%的失望與觀望;10%的在堅持抗爭”。

3.1對兩個案例抗爭表征的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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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2所示,在第一個案例中,我們看到抗爭的主體構成是受豬場污染的社區成員。抗爭資格認定的依據是利益相關者,受污染嚴重的二組進行了抗爭,污染相對較輕的一組并沒有被動員起來。但這個抗爭資格的擴散和抗爭人員的卷入遵循的是道德資格,已經搬遷出去的賴某和葉某利益并沒有受損,但因為他們有著社會資格而卷入,“他們是本組的人”。在抗爭話語權的影響力上,梁某因潑辣在組里雖不得人心,但因其對利益的闡釋能力而被推為“抗爭精英”,賴某和葉某因為是在鄉鎮上生活,是“有頭有臉”的人物,有能力表達村民的意見,也被推為“抗爭精英”,實際上賴某和葉某并不是抗爭的動員者而是被動員起來的。村委會在抗爭過程中僅僅是一個見證者,并沒有代表村民與豬場進行博弈。達成協議后,村民無力監督協議的實施,鄉政府和村兩委也沒有執行協議內容。整個過程對普通村民來說,成本小、預期收益較大(恢復生態、移民優先權等)而實際收益小。

在案列二中,抗爭資格的認定也是利益相關者,利益受損的村莊已經形成跨村聯合。外出商人在整個抗爭過程充當了主力作用且一直堅持抗爭,他們對抗爭的投入已經遠遠超過預期收益。例如資助堅持抗爭的村民,出資三萬多元為識文斷字但腿部有殘疾的傅某購置電腦、網絡、打印機和復印機等,印發和網絡傳播上訪材料。在材料的整理過程中,他們對利益的闡釋能力得到了具體體現:分門別類地收集了各個行政村和自然村的林地合同及上訪信件,收集大量的村財收入、各類村級項目開支情況和針對部分干部的調查信息情況,對國家相關政策法律如《福建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1997)、《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05)等了若指掌,能夠用樸實和專業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抗爭意志。抗爭仍在繼續,但普通村民抗爭力度較小,主要原因在于對預期收益的不樂觀判斷。

3.2兩起案例展現出的新特征

與經典研究范式不同,筆者并沒有在農民抗爭的策略上進行歸納,而是從農民抗爭的主體上去尋找變化。研究發現,這兩起農民抗爭背后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征。

3.2.1地方權威在農民抗爭中失效和失語。

豬場污染事件中,農民在選擇群體抗爭之前遵循的是傳統的糾紛解決邏輯:尋找地方權威的支持。這就是黃宗智的“集權的簡約治理”,“使用了半正式的行政方法,依賴由社區自身提名的準官員來進行縣級以下的治理”。村民利益受損時,是從小組組長—村主任和書記—鄉長這樣的路徑進行,是自下而上、先地方權威再國家權威序列進行。不同于傳統的是,組長、村兩委和鄉鎮具有利益的共謀,豬場是鄉鎮力主引進的項目。在形成集體抗爭前,地方權威在保護地方體利益方面是失效的。在村民、鄉長以及豬場業主的三方談判中,抗爭話語權是從村民中間推舉的突出個體承載的,地方權威也沒有發揮其在組織社區資源方面的社會優勢,在談判中是失語的。假如說在案例一中,地方權威的失效與失語體現的是它與地方體之間只是利益分離的話,在案例二中體現的則是地方權威與地方體之間的背離。農民抗爭的目標指向恰恰是充當地方權威角色的鄉村干部,鄉村干部的合謀吞沒村集體的集體財產而引發的農民抗爭。

3.2.2地方體在農民抗爭中道德性彌合與政府治理術的失效。

在兩個案例里中,我們看到了地方體的離散。大部分農村青壯勞動力離開了村莊,并沒有構成抗爭的主體。在案例一中,代表抗爭話語權的是一個留守婦女和兩個本地農民工。這兩個本地農民工已經居家搬遷到了鄉鎮上,只不過因為社會關聯在村里被卷入抗爭事件中。兩者參與抗爭的動機是想在地方體中獲得道德認可而非直接利益。在案例二中,我們也看到了外出農民工與留守農民的聯合抗爭:因殘疾留守農村的村民接受外出農民工資源的資助進行抗爭。我們可以看到外出經商的村民(即前村民,指案例中資助傅某堅持抗爭的商人實際上已經定居深圳,從法律上已經脫離了地方體,是城市居民而非本地村民)所付出的抗爭成本:抗爭高潮時期租車50多輛分批次上訪,后期購買電腦、復印機、打印機等必要的設備堅持抗爭,是遠遠低于預期收益的。這說明,離散的地方體在共同利益紐帶下,是能夠產生新的地方權威的。與傳統不同的是,新的地方權威所展示的影響力并非基于官民互動中的交叉互切和權力籠罩關系來達成,而是通過經濟、信息等資源從地方體的域外向域內的回流,達到增強地方體抗爭話語權影響力的目的。促成離散地方體彌合的力量不是經濟利益,而是基于鄉土邏輯產生的道德邏輯。

新的地方權威的形成和新的抗爭形態是排斥與傳統地方權威和基層政府互動的。他們之間不存在信任關系,是對沖的而非交互的。在傳統抗爭形態下,“抗爭精英”和傳統地方權威是共存于“共同生活場景”“權力的文化網絡”中的,在離散的鄉村社會結構下,“抗爭精英”已經部分脫離了地方體。這樣,對權力資源的擁有量將決定博弈的最終結果,基于此邏輯起點的抗爭將呈現出不可妥協性的新特征,持續性的抗爭將成為常態,而被消解的上訪反倒是例外,“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治理術在不同場域中都會顯現其功效”[14]的情形不復存在,基層政府的治理成本不再“簡約”而是增加。這樣,我們才能解釋傅某抗爭行為的職業化:學習法律知識、配備電腦、打印機等,解釋目前的維穩成本一再增加但治理效果又差強人意的亂象。

3.3河南平墳運動中農民的抗爭為何是靜默的

上述兩個案例展示了“利益分離結構”和“離散型社會結構”之下的農民抗爭。這兩個案例并不能完全展示目前農民抗爭的全部圖景。筆者在河南調研周口平墳運動時發現,農民對平墳政策的反抗,呈現出區別于黃志輝和麻國慶另一類的“無‘法’抗爭”。

案例3:周口市L縣空心村的平墳運動

河南省周口市的L縣是勞務輸出大縣,H村85%的男性勞動力屬于外出農民工。2012年7月,河南周口開始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平墳運動。這場運動在思想界尤其在網絡媒體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許多媒體人士對此政策口誅筆伐。與喧囂的思想界相對比,10月中旬平墳運動在H村卻是靜悄悄地進行。L縣某鄉的村干部這樣講,“我們帶著挖機逐村平墳,看到沒主動平墳的,就用挖機推平,派出所派隨行人員1人,就是怕推平墳頭時有人鬧事,沒想到沒有一宗鬧事的”。2012年11月3日,新華社河南分社刊發題為《河南周口推行“惠民殯葬”已平墳200多萬座》的報道,報道稱“農民已平遷200多萬座墳墓,復種耕地近3萬畝”。2013年1月底,H村外出農民工紛紛回家過年,在農歷臘月29日之前紛紛圓墳,除了絕戶墳,95%以上的墳頭都添起來了。2013年2月20日,《錢江晚報》報道稱“河南周口一夜之間恢復百萬座墳墓”。平墳運動在過年的鞭炮聲中悄然落下帷幕。

我們關注H村在平墳運動中的不情愿卻又靜悄悄地“平”與迅速地“復”。官與民在平墳與復墳過程中有著較為相對一致的默契。在10月平墳時期,留守老人和婦女主動把墳頭挖掉,是因為留守村民缺少抗爭話語權影響力形成的條件,缺少對自己利益的闡釋能力和對利益相關者的動員能力,傳統權威的代表者村干部恰恰是平墳運動的具體執行者,平墳是經過理性計算之后的不反抗和“無法維權”。在2013年1月的復墳時期,鄉鎮對回家的農民工復墳行為視而不見,也是經過理性計算后的不干預。他們有共同的一套博弈規則:話語權影響力的大小決定博弈的結果。“一平一復”既表現出整個平墳運動的發展過程,也體現了農民與基層政府在話語權影響力上的大小轉換。

4 建構鄉村振興的底線秩序:農民“抗爭”治理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實現鄉村有效治理是推動農村穩定發展的基本政治秩序保障,而對農民“抗爭”的有效治理,是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的底線秩序。因此,本文在基本結論的基礎上,提出建構鄉村振興底線秩序的路徑和方法。

4.1認清當前農民抗爭的發生機理

深刻理解農民抗爭發生的內在邏輯,是“治理有效”得以實現的前提。目前,農村的政治社會結構出現新的結構性變化:地方權威的授權來源主要是國家而非地方體,地方權威與地方社會形成了一個“利益分離結構”。傳統農村生產方式的轉變使農村勞動力的經濟生產活動脫離了地方體,形成了數量眾多的離散家庭,并影響到鄉土地方權威的再生產,很難產生能夠闡釋地方體利益的經紀型人物。稅費改革及農業稅的取消,標志著國家從農村汲取資源支持現代化發展向以工支農、以城帶鄉的戰略轉變,鄉村振興戰略就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踐。國家資源的輸入加強了“利益分離結構”,地方權威與地方體之間的利益分離越加明顯,出現了地方政府與地方勢力的結盟,進而影響到農民抗爭的發生和抗爭路徑。

4.2農民抗爭的治理危機呈現出新的特征,傳統的治理術神奇不再

話語權影響力的缺失將進一步降低農民抗爭的底線和增加集體行動的成本,沖突抗爭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因為農民是我國各社會群體在改革中個體獲利較少的群體。隨著國家對社會控制的弱化及社會利益格局的重新分化與調整,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漸趨抬頭,權益保護意識不斷高漲,因利益受損而導致的維權運動越來越大、頻次越來越高。但農民的抗爭行動時“基于強烈的利益被剝奪感而采取的抗爭行動,只是當群體利益表達受制于‘合法性困境’情境下的‘謀利型’抗爭,他們掌握的經濟資源僅能維持生存,而大規模地轉換成為政治資源的可能性很小,其訴求利益共識強,并不謀求與政府對抗,沒有對政治秩序構成威脅,具有明顯的‘去政治化’傾向。而當行動目標達到后,事件也迅速平息,農民復歸平靜的日常生活,不會再持續性地與政府對立”[19]。

目前這些高頻率的農民抗爭事件還無法形成全國性的運動,加之政府采取的“孤島效應”(island effects)防范這些抗爭事件進行串聯和向大規模擴散,導致農民抗爭形態的碎片化。但是,沖突性的農民抗爭一旦發生,原本起到整合農村社會的傳統地方權威在治理農民抗爭過程中面臨著失效和失語,外出農村精英將用更強的話語權影響力來引導農民抗爭;而新的官民關系將是對沖而非交互,新的抗爭形態具有不可協調性和持續性,甚至出現抗爭專職化的趨向,往往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穩定;而政府對農民抗爭的傳統治理術將失去操作空間,對農民抗爭的治理成本將會越來越高,面臨的治理壓力將會持續加大。如在制度化設置不做任何變動的情況下,類似的抗爭只能將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具體問題誘入政治化運動的漩渦,不能提出有效的解決途徑。

4.3要整合地方體自治秩序,健全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的耦合機制,構建農民抗爭發生的防火墻

如何正確對待底層農民的合理訴求,探究社會穩定中的農民利益維護機制和農民集體行動的消解策略,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農民抗爭治理的突破口在更新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理念與技術。首先,以有效性作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價值導向,平衡村民自治實施以來鄉村社會面臨的沖突和分化。從“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是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現代治理理論認為,政治邏輯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不是單單以選舉、抗爭等非常規政治為表現形態。圍繞治理有效,我們既要積極吸收傳統治理資源,盤活原有治理資源存量,探索和創新地方集體有效自治的內嵌制度,將國家法治、村民自治和鄉風德治嵌入到農民的日常生活中來,在日常生活中實現各主體價值的有效整合。其次,在制度設置上切實擴大農民參與社會管理的范圍,創新抗爭治理術,提高治理績效。促使地方權威與地方社會實現“利益結合”,從價值層面和實踐層面治理社會抗爭,使農村社會矛盾的解決向體制內、可控性和組織化的對話渠道方向傾斜,以促進鄉村社會良性治理。要打通城市-鄉村治理的體制性區隔,鄉村振興的治理秩序和國家治理的整體性秩序具有一致性;要重視治理績效而非轉嫁治理成本,目前農民上訪型抗爭的治理技術具有較大的缺陷,存在上級向下級轉嫁治理成本而基層消極治理的態勢,要實現上下治理體系的有機結合;要重點打擊地方勢力,增強地方體的共同性。積極落實黨中央打擊村霸的政治行動,弘揚新鄉賢文化,實現源頭治理。

【本文作者:付翠蓮,溫州大學地方政府績效管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張現洪,海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探索》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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