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賢”是本鄉本土有德行、有才能、有聲望而深被本地民眾所尊重的賢人。在傳統時代,他們被認同為鄉土社會里德行高尚,且于鄉里公共事務有所貢獻的人。通常來說,鄉賢與鄉紳即鄉村紳士的概念具有較多的重合性。
古代社會鄉賢的構成“士大夫居鄉者為紳”,具有功名身分、學品、學銜和官職而退居鄉里者,是鄉賢階層的基本構成。他們擁有高于平民的身分地位,退居鄉村后成為鄉村社區里具有社會-文化威權的階層。鄉賢構成必備的條件是:第一,在家世方面得有一個值得鄉人景仰羨慕的經歷,清白而沒有劣跡。第二,鄉紳們照例有一份豐厚的財產,屬于耕讀之家。
其家族對地方社會有所貢獻,尤其在維持地方風習,主持節令廟會,救助孤寡貧弱,推動地方公益事業方面贏得鄉里聲望。第三,功名身分、官位職銜之外,有一定的年資,擁有鄉族長老資歷。第四,借助功名身分和官職形成社會網絡資源,可以為鄉村社區爭得更多的利益,并保障鄉里免受差役吏胥擾害。明清以來,雖然平民鄉賢的所占分量漸有增長,但總體上鄉紳仍然是構成鄉賢的主體力量。
鄉賢的地位是通過取得功名、學品和官職而獲得的。傳統時代的身分等級制度是賦予他們擁有獨特地位的制度性基礎。科舉制度下,鄉土紳士的身分具有雙重性質,即“士”,讀書求功名者,“仕”,為官或準備為官者。士為“四民之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紳士是整個封建官僚或國家機器的社會基礎。科舉制度以其具有外顯標志和社會文化內容的“功名”身分,把社會力量的紳士同政治力量的官僚緊密結合在一起。
鄉紳作為一個居于鄉村領袖地位和享有特權的社會集團,在維系正常社會秩序的官、紳、民三種力量中,使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更為重要也更為多樣。一般說來,鄉紳們在鄉土社區從事的地方社會活動主要有三大項:
1、地方學務。鄉紳大都是科舉制度的受益者和熱心支持者。鄉村社區興辦學務,修建各種社學、義學、族學甚至私塾,基本上都由鄉紳們掌控。
2、地方公產。屬于鄉村社區的公共財產、經濟事業,通常官府并不直接參與管理,大多“以其事委諸紳士”。由此,鄉紳們“壟斷了一縣公產的經濟命脈”。地方的社倉、義倉以及族產、學產等公共財產,一向委諸鄉紳們管理。
3、地方公務。作為鄉村社會中堅勢力,鄉紳們也是地方各項公共事務的主持和掌控力量,舉凡道路修筑、橋梁構建、學宮營造,甚至寺廟修繕……即使是跨縣區的大型水利工程,雖然由官員出面協調,“但是無論這些工程由官或由紳指導,在執行中總是紳士承擔主要負擔”。鄉紳們是政府在地方社會上的代理人,所謂“地方公事,官不能離紳士而有為”。
在漫長的中國歷史進程中,鄉紳或鄉賢始終是鄉村社會建設、風習教化、鄉里公共事務的主導力量。
鄉紳并不像官員那樣擁有欽命的權力,卻擁有基層社會賦予的“天然”權威各級官府是封建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地方官代表皇權宰治屬民,各地興革大事或地方公務本是官府應盡職責,卻反而由“紳士把持政務”。在傳統時代的社會結構中,在官、紳、民三種社會力量中,鄉紳階層是官與民之間發生聯系的中介:“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紳協助,則勸戒徒勞,紳不得官提倡,則愚迷弗信。”
鄉紳是相對獨立于官吏體系之外的非正式權力。地方官可以任免和指使區長(鎮長)、村長,卻不能直接行使權力于鄉紳。地方上這些有名望的鄉紳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約官權在鄉土社會行使的力量;縣官到任后首先要去拜訪鄉紳,以便與他們建立融洽的關系,獲得他們的認可和支持。官府在征收賦稅或執行其它公務時,也必須征得他們同意才能付諸實施。而當官府權力與鄉土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他們就會通過自己的社會網絡和資源以各種方式施加壓力,以保障鄉土社會利益。
鄉紳并不像官員那樣擁有欽命的權力,卻擁有基層社會賦予的“天然”權威。在實際生活中,權力擁有者和行使者常常發生分離,皇權并不能直接深入到鄉村社區。一個屬于朝廷命官的知縣,要順利地完成屬下的各項公務,重要的依靠力量就是鄉紳。
面對幅員廣闊而又相互隔絕的鄉村社會,只有借助于鄉紳階層這一社會文化權威力量,國家的統治才能延伸到鄉土社會底層。所謂“世之有紳衿也,固身為一鄉之望,而百姓所宜矜式,所賴保護者也。”
雖然“士紳在政府機構中沒有官職”,但“縣長必須考慮士紳的意見”。這種對社區政治的影響力是任何村長或一般區長都不可能具備的。作為鄉土社會一個重要的社會文化權威階層,地方官必須與鄉紳合作,這是“知縣們在當地得以順利履任的一個極為主要的因素”。
鄉紳階層是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權的社會集團,居于維系封建社會文明的中心位置以社會文化權威而不是以法定權力資格參與傳統時代政權的運作,鄉紳階層便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賦、稅收、禮儀諸功能于一身,成為地方權力的實際代表。
在以“士農工商”簡單社會分工為基礎的農耕社會里,技術知識及其進步是微不足道的。社會秩序的維系和延續依賴于“倫理知識”。因此,無論社會怎樣動蕩變亂,無論王朝如何起落興廢,維系封建社會文明的綱常倫理中心卻不曾變更。然而,居于這個社會文明中心位置的卻恰恰是鄉紳階層。
在傳統農耕社會里,鄉紳階層是唯一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權的社會集團。“其紳士居鄉者,必當維持風化,其耆老望重者,亦當感勸閭閻,果能家喻戶曉,禮讓風行,自然百事吉祥,年豐人壽矣。”
如何使一個幅員廣大而又彼此隔絕的傳統社會在統一的儒學教化下,獲得“整合”,使基層社會及百姓不致“離軌”,是任何一個封建王朝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清王朝在鄉村社會中,每半月一次“宣講由十六條政治—道德準則組成的‘圣諭’的目的,是向百姓灌輸官方思想”。然而,這一帶有“宗教”形式卻毫無宗教內容或宗教情感的活動僅僅依靠地方官卻根本無法實行。鄉紳們事實上承擔著宣講圣諭的職責。 “十六條圣諭”以“重人倫”、“重農桑”、“端士習”、“厚風俗”為主旨,成為農耕時代浸透著濃郁的東方倫理道德色彩的行為規范。它的內容是一個古老民族文化在那個生存方式中的基本需求:“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彌盜賊,解仇憤以重身命。”
重要的是,反復向村民百姓宣講這一規范的是鄉紳。他們擁有文化,擁有知識,成為農耕時代一個文明得以延續發展、社會秩序得以穩定的重要角色。
作者為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日報》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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