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杜潤生先生對農地制度系列重要論述的研究
杜潤生先生是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重要推行者,對于構建“集體所有、承包經營”的農地制度作出了歷史性貢獻。杜老對于農地制度的一系列重要論述,集中體現在《杜潤生自述:中國農村體制變革重大決策紀實》(下簡稱《自述》)、《杜潤生文集(1980-2008)》(下簡稱《文集》)等文獻著述中,涉及家庭經營、農地產權、承包期、承包關系、細碎化問題等諸多方面,內容廣博,闡述精辟,既針對當時的具體問題,又展望長遠的制度設計,對于我國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貫徹實施產生了深遠影響。杜老的這一系列重要論述,體現了他睿智深邃的農地制度思想。全面深入領悟杜老的農地制度思想,有助于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農地制度中各項政策的內涵。
一、杜老的農業家庭經營思想
杜老關于家庭經營的論述,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首先,家庭經營是符合農業生產特點和要求的經營組織形式;其次,家庭經營是世界農業的普遍形式,我國也不能例外;第三,農民對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創造,源于人民公社時期自留地制度和農民自發包產到戶兩方面的啟發;第四,我國農業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后,盡管一家一戶的經營規模小,與其他國家的產權制度也不同,但這種組織形式是家庭農場。對于前兩個方面,已廣為所知和接受;對于第三個方面,多數人知曉“家庭承包”制度源于五六十年代農民的自發探索,“包產到戶”有過幾起幾落,但不知道或沒有深刻理解“自留地”制度對而后“家庭承包”制度形成的啟發作用;對于第四個方面,給予關注和深刻理解的人比較少,在多數人的潛意識里,并沒有把小農戶的家庭經營農業視為家庭農場。
(一)家庭經營是農業的自然要求。杜老從五個方面作了精要論述:第一,它適應農業生產的特性。農業的生物學性質,使它受氣候的制約,務農首先要不誤農時;農作物生長在土地上,土地不可移動,需要人遷就土地,土地不會遷就人。以上兩條特性,要求農民自覺自愿不誤農時進行精耕細作。因此農民與土地關系如何,可以決定生產的好壞。第二,家庭經營規模可大可小。歷史上我國家庭經營大多是小農經濟。經過兩個世紀的變化過程,發現小農經濟會消滅,而家庭經營會保留。家庭農業可變成大農經濟。這是由于隨著社會分工細化,出現一次、二次、三次產業的分工,專業化服務業的不斷發展,以及工業化城市化比重的不斷擴大,隨之而來的是人口遷移,農村人口減少,土地相對集中;再加上可移動機器——拖拉機等的供給,與雇工相比,成本較低,可以機械代替勞力。這些變化,均有利于家庭農場不需雇工就能擴大耕地經營規模。第三,家庭經營擁有自主權。農民作為市場經濟主體,能自主決策,平等交換,自由來往,經風險,見世面,努力學習經營,學習技術,從而激發自身上進心和競爭性,為創造生產收益最大化而奮斗。第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依靠土地市場激活土地流動性,實現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化。第五,家庭經營有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文集》895頁)
(二)家庭經營是世界農業的普遍形式。杜老介紹說:1979年以后,我到過南斯拉夫、北歐各國、法國、美國、英國、西德、日本,看到家庭農場還大量存在。農村雖有雇工經營的農戶,兩極分化并不嚴重。在歐美各國發現,老的資本主義國家中農村家庭經營占的比重均在80%~90%以上,經營規模很大。一個農場,土地少的是幾公頃,多的是幾十、幾百公頃,不雇工,只在農忙時雇點學生打工,一切現代技術都能應用。家庭經營與農業現代化不是對立物,彼此可以相容。(《自述》113頁)美國家庭經營不僅經營自己的土地,也租賃他人的土地。在現代化國家的農場中,美國有95%、德國有86%、日本幾乎100%都是家庭經營。(《自述》203頁)
(三)家庭承包制源于自留地和包產到戶的實踐。杜老說:承包制是參照自留地而來的,集體化時期的自留地是集體土地家庭經營,自留地產量比集體的高出幾倍。我在調查時,聽到農民說,你們按照自留地的辦法就可以解決大問題。(《自述》第203頁)杜老指出:農村改革的歷史也就是家庭農業發展的歷史。人民公社《六十條》給農民留了一個自由空間,即自留地制度,這是土地公有,家庭經營的模式。一家人在一小塊土地上有了一點自主權,就能創造出生產奇跡。有的干部群眾從中受到啟發,聯想到在中國曾流傳過的“承包經營”,人們想到,假如把公有土地承包給家庭經營,國家和社員一定是雙方得益。因此,有了包工、包產直到包干的辦法。包產到戶終于在80年代得到中央的認可,這使我們重新發現了家庭農業的意義和作用。(《文集》895頁)
(四)小農戶家庭農業是家庭農場。1981年10月,杜潤生在一次國務院會議上,以“重新認識家庭農場”為主題作了發言。(《自述》132頁)后來他還指出:土地生產要受自然氣候的支配,需要因地制宜,進行現場決策,必須找到現場決策人。在這個意義上,家庭農場是現成的,也是傳統的機制。現在,全世界都證明最適于農業的形式是家庭農場。(《自述》161頁)1998年10月,杜老指出:我們也提倡規模經營,也認為家庭經營規模太小,有限制性,但到頭來還是靠超小型的家庭農場。(《文集》886頁)1999年10月,杜老強調:要長期保留家庭農場,發展家庭經濟,因為它有較強的生命力。(《文集》966頁)2002年1月,杜老在一次農經論壇上講話指出:家庭承包制度30年不變的政策必須穩定下來,家庭農場廢除不了,全世界都是如此。(《自述》276頁)同月在一次國際研討會上,杜老以“家庭農場與規模經濟”為題作了講話。(《文集》1247頁)2002年5月,杜老又指出:改革前22年和改革后23年,兩個階段農村經濟發展狀況的比較證明:家庭農場這個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它可能容納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應當穩定下來。(《自述》282頁)從杜老的著述中大致可以看出,杜老一向認為,我國家庭經營農業就是家庭農場,不論是舊社會的家庭農業,還是新時期實行承包經營的小農戶家庭農業。
二、杜老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思想
杜老關于農地產權的論述,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集體所有制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其次,家庭承包制的特征是“公有私營、兩權分離”;第三,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應堅持“三權原則”。
(一)集體所有制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杜老回憶說:討論時有些不同意見,對土地公有,有人主張土地國有,不搞集體所有,但多數不贊成。因為國有最終也要落實到誰管理。在前蘇聯,雖然說是國有,后來是集體農莊長期使用。實際上是集體所有代替國有,但集體所有,未明確這個“集體”到底指誰。(《自述》156頁)杜老指出:土地是自然物,是一國之土,國家總是要管理的,必須保留某種權限。集體所有權,正在演變成公民自治社會的所有權。(《自述》203頁)杜老強調:我國農村改革的主流既非重分原有集體財產,也非重建農村的私有制,而只是改變其所有權的存在形式,完成了耕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的分離。(《文集》316頁)
(二)家庭承包制是公有私營、兩權分離。杜老指出:農村改革把集體統一經營轉換成了家庭承包責任制,形成一種公有私營的土地制度。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兩權分離,過去在中國社會也曾經存在過,但不是很普遍,比如,村莊的祠堂地、村社土地一類。至于地主土地,農民租用,是私有制下的兩權分離。與公有私營是有區別的。(《自述》153頁)土地政策既要堅持所有權,又要強化經營權;既保持承包的穩定性,鼓勵農民行為長期化,又鼓勵有償轉移,為規模經營留下余地。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代表一定的收益權,也可以說擁有部分地租收益權,在這基礎上建立有償轉讓制度,體現價值法則。(《文集》401頁)
(三)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應堅持“三權原則”。杜老指出:對農業用地,中央提出: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三條指導性原則。這是照顧歷史傳統和現實改革成果,又體現由市場配置資源、改善土地資源利用方式的要求而設計的。其中土地公有,使用權長期化是前提。(《文集》686頁)中央規定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這是個很好的體制,還應繼續實行下去,使之長期化、法制化。(《文集》905頁)我們的土地制度原則應該是:確立土地所有權,穩定土地承包權,搞活土地使用權。我認為,最要緊的一項改革是發育土地使用權市場。(《文集》627頁)土地制度要明確集體所有權,穩定家庭承包權,搞活土地使用權。農民有了使用權,不能沒有法定的收益權和處置權。(《文集》640頁)杜老強調:總之是要繼續貫徹執行:明確集體所有權,穩定家庭承包權,搞活土地使用權這三項原則。這是繼家庭承包制以后,又一項新的制度安排,這樣的制度安排要旨是土地能流動,使用權進入市場,優化要素組合,促進結構變化,為農業現代化提供新的推動力。(《文集》661頁)
三、杜老的土地承包期長期化思想
杜老關于土地承包期制度的論述,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土地承包期應長期化;二是,曾經主張實行永佃制,甚至提及私有制。
(一)土地承包期應長期化。杜老說:應當把家庭承包制穩定下來,讓農民有穩定感,使承包關系長期化、固定化。從農業固定資產的投資效益來說,三年五年短了一些。承包期限長一點,可在10年以上,鼓勵農民作長期打算,以利于改良耕地,增加投入,提高生產,避免掠奪式經營。(《文集》144頁)關于土地承包年限,綜合群眾要求是:“太短不干,太長不信”,短了怕收不回投資;“一年上化肥,兩年上廄肥,三年上磷肥,十年八年改水地”??紤]到各地的不同條件,文件規定承包期為15年。(《文集》155頁)現在農民對蓋房子,對口糧田不惜投資,原因很清楚,就是對私房和自留地的長期占有,已成為眾所周知的不成文法。這一點,很值得重視。它給我們的啟示是,農民使用權長期化,更是當前應確定的核心問題。為了克服農民的短期行為和干部濫用權力問題,就必須把使用權的期限明確下來。1984年的“一號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承包期延長到15年以上,滿足了群眾長期穩定的要求,又可以協商轉讓土地,這就把市場原則引進來了,向形成土地市場前進了一步。但缺點是15年為期顯短。(《自述》156頁)中央制定了土地承包長期不變的政策,目的在于鞏固承包經濟,鼓勵農民對土地投資,確立長期經濟行為。但是“承包土地15年不變”的政策宣布以來,農民對土地的投入比之于對住房投入的興趣要小得多?,F在農民正在盤算這樣的問題:多投入劃算不劃算,多投入將來的收益歸于誰。必須重申確保長期承包經營的政策,否則農業就沒有持續增長的基本支撐點。(《文集》313頁)如何搞好土地使用權?必須使土地承包權長期化,短期副作用大。每年都變動不行,你三兩天就變動,哪有什么市場?今后使用權長期化,30年50年都可以。(《文集》588頁)
(二)曾經主張實行永佃制。杜老回憶說:在中央的一次會議上,在對15年合同期的討論中,我曾介紹中國過去的土地“永佃權”辦法,對此表示懷疑者不少。可以在15年期滿后,再遞增15年,慢慢就把承包田自留地化了。(《自述》156頁)在開始搞承包制時,我提出過永佃權,多數同志不贊成,但都贊成承包,贊成時間可長一點。(《自述》203頁)當時把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統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曾考慮過土地用于農耕,最忌掠奪性短期行為,因此想比照歷史上有過的經驗——“永佃制”(即無限期租賃)設計承包制。權衡過利弊,提出醞釀,贊同者少,懷疑者多,認為不符合責任制概念。(《文集》830頁)杜老指出:如何解決土地所有權問題,當前有兩種思路:一是盡量實行私有化,即使不能夠取消公有制,也要把承包權擴大到最大限度。如搞永佃制。另一種思路是穩定承包制,界定產權、所有權、使用權,保障所得,以鼓勵長期經營行為。(《文集》433頁)一句話,這個制度不是私有制,但可以說是一個時段的私有制。這個制度可以將集體公有制的優點和私有制的優點通過明晰產權歸屬,形成一個有效益的機制,激勵農民發展生產。(《自述》204頁)杜老還說:目前的不斷調整,是平均主義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再現。停止調整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處理農村集體和承包戶的關系,只是治標之策。根治之道,建議通過修改憲法,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回到“耕者有其田”或土地國有農民承包使用,加上發育土地市場,有償流轉,取代行政調整。(《自述》283頁)可通過立法,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財產權,取代土地承包制。(《文集》1416頁)現在法律只是賦予農民土地使用權,從長遠看,最終要給農民完整的一束土地財產權。(《文集》1423頁)
四、杜老的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思想
杜老關于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論述,與其承包期長期化思想相輔相成,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一輪承包期內允許“大穩定、小調整”,倡導“生不增,死不減”;二是,后來越來越主張嚴格禁止土地調整;三是,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應法制化。
(一)一輪承包期內允許“大穩定、小調整”。1982年12月,杜老說:農村人口的流動和增減,會引起重新調整的要求。小調整只是零星進行,不宜大動作。(《文集》113頁)1993年9月,杜老認為:土地使用權可以長期化,生不增,死不減,用國家法律形式予以公布,侵犯者承擔法律責任。(《文集》577頁)同年10月,杜老指出:每年都變動不行,你三兩天就變動,哪有什么市場?最好能夠實現“生不增,死不減”,添了人口不給加土地,老人死了不給減土地,產權要固定一個時期。(《文集》588頁)同年年12月,杜老又指出:過去幾年,按人口增減來調整耕地,大多數是三年一變,影響農民的政策穩定感。中央已規定承包長期化,在承包期內,應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文集》628頁)1994年5月,杜老指出:目前的問題是農民感到承包權不穩定,各地隨人口增減,3年一動,原定15年承包期,各項制度尚未完全落實,即已到期。中央決定,延長承包期,30年為約定期,允許有償轉讓使用權,倡導生不添,死不減。(《文集》661頁)同年11月,杜老又指出:經過公決,可規定:“增人不增田,減人不減田”,以阻止頻繁調整和繼續分割耕地。新增人口,可用其他辦法照顧。(《文集》687頁)
(二)越來越主張嚴格禁止土地調整。1998年5月,杜老指出:作為農村人留下一塊土地是必要的,需要把它當做家庭保險依靠。因而繼土改平分土地、改革平均承包土地之后,人人一份口糧田,“生增死減”等也成為部分農民的要求。不是耕者有其田,而是有人就有田。此時如果把土地定期調整制度定下來,變成軌道依賴,既助長少數基層干部權力濫用,也會妨礙農民保護土地、建設土地,并制約長遠經營意識的形成,加快土地質量退化。(《文集》833頁)同年10月,杜老指出:中央提出土地承包穩定30年不變,我很擁護。我看土地占有不可能永遠保持絕對平均。現在平均承包土地,只是在市場經濟競爭中求得起跑線的公平。至于競爭帶來的不公平,不能單靠行政手段,用調整土地的辦法解決,那樣就會影響農民的預期。如果農民認為你三五年就會調整一次土地,對產權的預期非常不穩定,那他就不會好好地投資了。真正的調整要靠市場,靠土地市場。(《文集》889頁)同年12月,杜老又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地用行政手段給農民調整土地,我們是不贊成的。用平均主義的辦法調整土地,生一個人給一份地,死一個人取消一份地,這不是個好辦法。(《文集》905頁)增人不增田,減人不減田,目的在于避免對土地的頻繁調整。最初貴州湄潭出現,并進行試驗,其可貴價值就在于這種創造有市場意義。我們主張效率公平兼顧,起點的公平是必要的,過程的公平也是必要的。國務院規定,可以用5%的機動田來解決某些市場流轉解決不了的土地問題,即市場失靈問題。按照5%的比例,全國20億畝土地中就有2000萬畝,夠用了。重要的事情是發育土地市場。一方面強調穩定,另一方面要強調流動。流動不能靠頻繁的行政調整,不能提倡隨人口變化頻繁調整,這是小農平均主義。必須靠市場優化土地資源的配置,它在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福利式分配應另有福利制度,用社會保障和財政轉移支付的辦法去解決。目前農村還得靠每個家庭,不應反對家庭內部調整。(《自述》204頁)2000年1月,杜老指出:我們主張建立有償轉讓的土地市場,以市場調整來代替人為調整。某些地區受人口增長的壓力太大,農民又缺乏農外就業機會,可制定一些限制措施,防止過度頻繁、大幅度的調整。如數量限制,在大約10%的土地范圍內調整;時間限制,必須穩定5年~10年后才可調整;人口類型的限制,生小孩不調整,媳婦如轉戶可調整。對這些限制方法,還沒有最終的意見。我看限制是必要的,無論如何不能使農民因為調整而不愿增加土地投入,實行掠奪性經營。(《文集》995頁)2002年1月,杜老強調:中央做出決策,現行家庭承包土地政策30年不變,必須堅持貫徹執行,做到30年內生不增死不減,不論大調整小調整均應一律禁止。(《文集》1250頁)
(三)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應法制化。1999年1月,杜老指出:穩定家庭承包制,必須就承包地建立一套法律保障體系,否則長期而有保障這句話就成了空話。土地家庭承包不能說是世界上最好的,但確是一種較好的制度選擇。穩定這個已創造的制度是首要任務,其核心是為保障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建立法律保障。(《自述》202頁)2002年6月,杜老在給田紀云同志的信中指出:30年土地使用權,已經由1998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確定下來,1998年10月十五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又進一步確認,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在新法中允許土地調整,其實際意義將是:農民得到的不是30年土地使用權,而是期限更短的使用權。(《自述》285頁)在有明確允許調整的法律之下,農民將不會有長期的土地使用安全感,因此就沒有動力在他們的地塊上進行長期投入。重大的長期土地投入,都需要花很多年才能獲得收益;一旦調整的思路被正式的重新引入,10年的時限也會被廣大的村干部所突破。如果賦予村干部重新調整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權力,那些少數對中央政策執行不力或陽奉陰違的村干部將進一步變本加厲,濫用這種權力,任意違背農民意愿搞反租倒包,扶持少數外鄉老板或者大公司,從而造成大批農民失業現象。在中國2.1億農戶中,已經有8500萬到9800萬農戶得到了法律規定的30年土地使用權合同(46.7%的農民),他們對其30年的使用權充滿信心(40.3%的農民)。如果在新法中允許土地調整,他們的使用權信心將受到嚴重削弱。這些農民將會認為,中央政策又要改變。這樣一來,人大為建立農村法制所作的努力,將受到嚴重影響。用行政手段調整取代市場有償轉讓,動搖土地使用權穩定的30年基本政策,并可能影響到國家的法制威信。
五、杜老的解決承包地細碎化思想
杜老關于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的論述,散見于其講話和文章中。
杜老回憶指出:現實中不能令人滿意的一個問題,就是土地分割得非常細碎。各地分配土地的具體辦法,一是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按等級計算“分數”,然后按“分數”配給土地。但農民要求,分配時必須好壞搭配,結果不得不把好地、壞地平均分成了若干塊,最多的一戶農民有分到9塊土地的。有一些地方是按產量,按上、中、下折成價,平均分配到戶,盡可能的連片,按一片一片地分,產生的差額,用現金而不是用土地補齊。這就前進了一步,但所占比重不算大。(《自述》154頁)1983年3月,他指出:有的地方土地分得過碎,成為不穩定的因素,應當引導農民逐步調整。盡可能通過經濟辦法,不搞突擊,由農戶雙方協商,自愿自動進行調整。安徽滁縣地區有過這種經驗。(《文集》123頁)同年9月,他指出:至于土地調整,主要是為了解決承包地過于零散,在目前生產條件下,應在自愿的基礎上調換一下地塊,群眾是有要求的。(《文集》148頁)同年12月,他又指出:實行聯產承包制時,除少數地區外,農民大多不接受我們提倡的按勞承包,而歡迎按人承包,人人有一份責任田,肥瘦搭配。結果土地劃得很零散,帶來諸多不便?,F在醒悟過來了,紛紛要求調整,穩定一個長時期。(《文集》155頁)不少地方責任田劃得太零散,不便耕作,費工費力。每戶20多塊,有的種丟了,有的種錯了。農民希望每家“最好一塊,可以兩塊,不過三塊”。(《文集》156頁)1984年3月,他指出:現在我們已經發現,有的地方土地分得過分零散。大部分地區是按人頭或按人勞比例承包土地。這樣,就把土地分得過于零散了。群眾要求按人承包,這是可以理解的。對群眾的意愿,不要勉強,只能通過實踐經驗,因勢利導,加以調整。在經過了兩三年實踐之后,農民已感到確實不方便了,紛紛提出調整要求。因此,198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建議:可以有組織的在自愿原則基礎上,進行調整,叫“大穩定小調整”,以方便耕作。(《文集》190頁)
六、學習領悟杜老農地制度思想的體會
杜老關于農地制度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博大精深,富有經濟、政治及文化內涵。筆者研讀后,對一些問題的認識豁然開朗,受益匪淺。同時,筆者也感到,受當時歷史階段、個人認知程度等方面的局限,杜老有的論述和觀點值得商榷。也正因此,筆者在前些年學習研究的基礎上,近期專門就杜老的農地制度論述進行了梳理挖掘,以完整深刻地理解其思想內涵,以及由各項政策所產生的現實影響,以期對當前和下一階段的農地制度有所啟迪。
(一)杜老是農地制度思想的集大成者。杜老誕生于1913年7月,逝世于2015年10月,享年102歲。他將畢生的主要精力,傾注于“三農”事業,特別是農村土地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歷經農業合作化運動、糧食統購統銷、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到推行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制,他都有獨到精辟的見解,尤其是對于農地制度卓有建樹。縱覽杜老的諸多著述,深入領悟他對家庭經營、農地產權、承包期、承包關系、細碎化問題等各個方面的具體論述,頗感內容廣博,富有智慧,思想深邃。
(二)杜老農地制度思想的深遠影響。杜老的農地制度思想,是極為豐富和寶貴的財富,對于以“集體所有、承包經營”為特征的農地制度形成和完善,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特別是承包期長期化、穩定承包關系等方面的思想,均轉化為有關的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核心內容。筆者尤其印象深刻的是,從杜老《給田紀云同志的信》可以看出,將要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包含一條允許在30年承包期內進行一次或幾次土地調整的規定(比如說允許每10年調整一次),杜老對此提出了異議,并列舉出通過這樣一條規定至少可能帶來九個方面的后果;2002年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充分采納了杜老的意見,對土地調整作出了嚴格規定。杜老認為,一方面承包期要盡可能長,另一方面承包期內承包關系要盡可能穩定,兩個方面合二為一,才能形成長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經營權;在不觸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實現農戶承包經營權利的最大化,有利于經營者穩定預期、增加投入,從而刺激生產力的釋放,促進農業生產的長期持續發展。
(三)杜老農地制度思想的主要缺陷。筆者經過反復研讀、推敲,感覺杜老農地制度思想的一個特點是,重視效率、輕視公平。杜老說,“承包地怎么分配,我們提倡不要過分分散”,原想按勞動力分包土地,這是從效益原則著眼的;“群眾實行的結果,是按人承包”。杜老指出,“不能提倡隨人口變化頻繁調整,這是小農平均主義”,“增人不增田,減人不減田,目的在于避免對土地的頻繁調整”,“現在搞平均主義,卻會破壞生產”。2002年5月,杜老以“穩定家庭承包制,嚴禁土地調整”為題撰文,強調指出,農村土地調整行為是對現行體制穩定的主要障礙,這與某種傳統的平均主義思想有一定聯系;“一人一份土地”被誤認為是合理而合法的結構模式,實行起點公平是必要的,但起點公平不可演繹為結果公平;農民從生產需要出發,本能地了解產權必須保持穩定,穩定才可樹立預期,才敢于投資,搞長期建設,實現增產增收。同年6月,杜老在給田紀云同志的信中,反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關于允許在30年承包期內進行土地調整的規定??傊?,可以看出,杜老對于農地制度的設計,重效率、輕公平,認為“效率”與“公平”在較大程度上是對立的,平均主義的均田做法損害農業生產效率,認為“公平”應從農地制度外解決。因此,他越來越反對“搞平均”,越來越強調“要穩定”,主張嚴禁進行土地調整。這些主張和政策的后果是,造成農村有越來越多的無地農民,使這部分農民喪失了作為集體成員本應有的土地權益。隨著30年承包期的實施,這個群體對多年沒有承包地的意見越來越大,對等到二輪承包期滿越來越沒有耐心,這是目前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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