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訂單違約:不能把板子都打在農民身上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在訂單農業實施的過程中,部分農民存在缺乏契約精神,惡意違約的現象,尤其是當農產品市場價格高于協議收購價時,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這讓訂單農業變得難以推行,反過來又傷害了商戶和農民,將訂單農業發展之困的矛頭指向了農民。
訂單農業是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內容,它對形成穩定的農產品供銷關系,解決農產品滯銷賣難、穩定價格、保護農民合理利益,抵御市場風險等具有重要意義。訂單農業的關鍵就是要農戶與企業雙方誠實履約,任何一方違約,協議就會變成一紙空文。從現實情況來說,該報道所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但是,這并不意味訂單農業的違約問題全出在農民身上,更不能一味責備農民缺乏契約精神。
首先,我們要看到,在訂單農業的實際執行中,農民普遍處于話語權缺失的弱勢地位。企業與農戶之間在經濟地位、社會地位和市場信息的占有等方面都不對等,企業往往處于強勢地位,所簽訂的合同更有利于保護企業的利益。而且,企業多是直接與村委會、農業專業合作社簽訂合同,農民的訴求沒有得到完全體現,使得訂單的落實效力大打折扣。
其次,一些企業商家的契約精神也并非沒有瑕疵。當農產品價格暴跌時,不少與農民簽約的企業商家,為了減少自身的經濟損失,也存在不再繼續執行合同、合約的現象。如去年媒體曾報道,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金河鎮羊蓋板村的彩椒種植戶豐收了,訂單企業卻玩起了“躲貓貓”。近年來,類似的收購方“跑路坑農”事件也屢屢見諸報端。還有一些企業在農產品價格下跌或農產品滯銷時,雖然表面上“繼續履行合同”,但卻以產品質量不達標為由,拒絕收購農民的農產品。
我們不難發現,訂單農業發展之困,原因是多方面的,農民違約的現象我們不能否認,不能“護短”。但在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話語權缺失,處于強勢地位的企業也時常出現違約的情況下,對農民進行片面指責,顯然是不公平和有失公允的。
訂單農業發展中的違約難題,無論是農民違約還是企業違約,表面上看都是契約精神的缺失和短期利益行為。但追及更深層次的原因,還是在于訂單農業目前尚處于產銷合作的初級階段,沒有真正強化從地頭到市場的聯系,優化農業產銷的組織構建,農戶和企業雙方利益聯結機制還不夠完善。訂單農業作為一種經濟行為,它的順利履約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農戶、企業的道德水平高低,而是必須從風險共擔機制、議價協商機制、執行約束機制等方面著手,讓農戶與企業之間合作利益更加趨緊、機制更加健全成熟,這樣才能有效防控訂單農業的違約風險。
在風險共擔機制方面,訂單農業目前大部分都是在農產品銷售環節通過協商收購價格,這幫助農民一定程度上抵御了市場風險,但這種聯接機制實際上是非常松散的,也沒有將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納入到利益聯結之中。商家企業應更深地介入農業生產環節,如龍頭企業投資生產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農戶以土地入股等,以此讓龍頭企業和農戶利益更趨一致,加深在生產環節的利益聯接。
在議價協商機制方面,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必須提高農民在議價協商方面的話語權。同時,可以在議價方面嘗試一些制度性的創新,如協商議定的價格實行與市場收購價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允許隨市場進行一定的波動,或者實行“最低收購保護價”。總而言之,協商收購價格要盡量讓農戶與企業均獲得相對合理的利潤。
在執行約束機制方面,無論是農戶違約還是企業違約,目前來看,都缺乏必要的約束機制,如農戶違約,企業面對一家一戶的農民,維權成本高,強制農民履約又面臨較高的社會風險;企業違約,由于協議往往更有利于企業,他們只要放棄為數不多的訂金,也在法律上可以免責。所以必須創新機制,可以嘗試引入更高的“履約保證金”以及引入“第三方”的制度設計,加強監督,以確保合同的執行。
當然,培養農戶以及企業的信用契約意識,加強農村征信體系建設也同樣重要。總之,要讓訂單農業發展得更好更順利,關鍵還是要真正強化地頭到市場的聯系,讓訂單農業不只是簡單的基于一個價格判斷的契約,而是要讓農戶、企業的利益聯結機制更加緊密,運行制度更加健全,更能充分公正地分配利益風險,更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變化,這樣才能讓訂單農業走出發展的違約之困。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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