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正處于重要的歷史轉型期,農業經營制度何去何從也處于關鍵的轉折關口。與此同時,各種見解與爭論又重新開始白熱化。無論理論與觀點如何仁智相見,但對一些基本問題所存在的認識上的誤區必須引起重視:一是認為家庭經營無法實現規模經濟;二是認為農民只有自己經營所承包的土地,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三是認為農地流轉可能會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筆者認為,梳理各種認識與主張,糾正各種偏差并達成共識,有必要重新回歸理論常識。
一、農業生產特性與家庭經營的天然合理性
由于農業生產是通過利用有構造的生命自然力進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動,這表明在農業活動中,任何其他自然力的利用方式(包括工業化農業)和利用程度,都要受到生命自然力構造的支配、限制和約束。由于農業活動是一種以生命適應生命的復雜過程,并且這一不容間斷的生命連續過程所發出的信息,不但流量極大,而且極不規則,從而導致對農業的人工調節活動無法程序化。與之不同,工業生產的可控程度極高,其生產過程中的信息相對比較規則,且信息的發生、傳遞、接收和處理通常是程序化的。因此,在工業活動中,等級組織的運營可以根據權威指令而進行。但農業活動的主體必須根據生物需要的指令來做出有效反應,而且由于生命的不可逆性所內含的極強時間性或生命節律,決定了農業組織要比工業組織必須更具有反應的靈敏性與行動的靈活性。這種靈敏性與靈活性所帶來的生產不確定性,需要有靈活的信息決策機制,由此決定了與之相對應的經濟組織不可能是大規模的。由此,家庭經營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但是,上述邏輯是針對農戶承包權與經營權合一,或者說是沒有產權細分與分工的封閉狀態下而言的。一旦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走向開放卷入分工,情形將發生根本性改觀。
二、資源特性與家庭經營的規模決定
農業生產績效的高低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評價,而不同的生產目標決定著不同的生產制度安排。比如,在小農經濟狀態下,由于農戶的經營目標是安全最大化,農戶的理性選擇必然是避免風險(不冒險采用新技術、小而全避免自然風險、自給自足避免市場風險、以勞動力替代資本以規避投資風險),并努力使產量最大化(機會成本幾乎為零的無限勞動投入與精耕細作)。但是,一旦農戶目標轉化為經營目標(收入最大化),同時又要兼顧到產量目標(假定政府與農戶在這個目標上的激勵相容),那么經營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農業生產必須依賴于土地,但是土地生產率的高低并不單一地由土地本身決定,而是由土地質量、種子種苗、栽培技術、植保與田間管理,特別是灌溉條件等多種要素共同表達的生產函數。不同特性的資源的相互配置,無疑會決定經營組織形式。比如,干旱地區的土地產出率,可能首先不是由土地質量決定,而是更多地依賴于灌溉條件。第一,如果灌溉具有可分性(如每個農戶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井),并不會產生特別的規模要求。但導致的問題是使相對土地資源更加稀缺的水資源的利用,既存在投資的不經濟,也存在利用效率的低下。第二,如果灌溉設施不具有可分性,就會對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提出要求。從這個角度來說,干旱地區選擇分散化的小規模經營并不一定是最適宜的經營方式。第三,如果存在良好的公共灌溉服務(中間性產品),并且存在用水量的考核技術以及相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那么家庭經營規模就轉換為灌溉的服務規模問題。即使不考慮要素配置,僅僅就土地的性質而言,推進規模經營也將是困難重重:第一,農業土地及其經營的立地條件,決定了地理上的不可移動性,農地的流轉及其相對的集中面臨技術約束。第二,農地的流轉只能是經營權的流轉,而規模的形成依賴于多個不同的農戶,面臨著租賃成本、締約及其監督執行等交易費用的限制。第三,規模經濟是成本與收益的對比,而成本與收益高低對于不同的農戶或者行為主體來說是不同的。因為行為能力的不同,使得適度規模并不具有一致性與同質性。顯然,已有文獻忽視了資源特性所包含的產權含義,同時也夸大了農地規模擴大所隱含的經濟性。以土地為中心構建農業生產的制度結構,恰恰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農耕社會的表征。
三、產權細分與家庭經營邊界的拓展
1.承包權與經營權合一條件下的家庭經營農業家庭經營源于人民公社體制的變革。人民公社體制的核心特征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合一,表現出“集體經營”的特點(類似于古典企業理論中兩權合一的“經營”概念)。20世紀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發生于中國農村的制度變革,是在保持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經營主體由“農戶”對“集體”的替代。可以認為公社體制下的集體經營與分權體制下的家庭經營,都是“兩權合一”的經營形式。不能認為這僅僅是一個簡單的主體替代而否定其制度變革價值。恰恰相反,經營主體的變化具有重要的制度含義。①一個關鍵的突破就在于賦予了農戶以“承包經營權”。即使承包經營權依然具有古典企業理論意義上的“經營權”特征,但是:第一,它包含了由集體成員的身份權所獲得的承包權——可以稱之為“準所有權”——因為農村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具有部分代表所有權身份的特性,從而使農民獲得了真實的財產性權利。第二,它包含了以農戶為單位所獲得的獨立經營權,從而大大改善了排他性及其生產性努力。②盡管二者都具有“兩權合一”的“經營”特性,但出現了制度安排上的革命性變遷:第一,發生了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基于產權細分改善了產權的實施效率。第二,家庭承包經營更適宜于農業生命特性所決定的現場處理要求,大大降低了生產決策、勞動監督與考核等組織管理成本。第三,更為關鍵的是,承包經營權的形成為進一步的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細分提供了基礎,從而擴展了產權配置及其效率改進的潛在空間。2.產權細分與農事活動分離條件下的家庭經營第一,從產權細分的角度來說,農地的產權主體可以分為所有權主體(農民集體)、準所有權主體(農戶)、經營主體及生產主體(可以是農戶,也可以是其他行為主體)。中國農地產權的流轉,不包括所有權的流轉,也不包括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能夠流轉交易的只有經營權和生產權,由此會形成農戶以外新的經營主體與生產主體進入農業。因此,家庭經營與多主體經營并存并不存在矛盾。第二,從產權效率的層面來講,從所有權中分離出承包權,并將承包權界定給農戶是恰當的,因為農戶更有能力更有積極性進行土地產權的排他、處置與行使;從發揮比較優勢的角度來說,承包權、經營權乃至于生產權的分離同樣是效率邊界的擴展。進一步地,假定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戶,如果農戶的行為能力不足(比如缺乏勞動力或者農業經營能力)、資源配置空間有限(如農地規模過小或者過于細碎),農戶將某些經營權分離出來并流轉給具有比較經營優勢的行為主體,無疑既可以帶給交易雙方的合作剩余,又可以改善資源的配置效率。由此可以認為,允許生產經營權在農戶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規范流轉與交易,恰恰是維護和實現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一個重要方式。第三,產權的細分和產權的交易可以是多樣的。嚴格意義上講,從農戶土地承包權分離出的經營權與生產權,還可做進一步的產權細分。一方面,農地經營權并不是一個單一的權利,而是可以表達為對經營權的主體選擇、權利限制以及享益權分配等各種權利(權利束),因而經營權的分離及其流轉就可以有不同的類型與形式。從這個層面來講,家庭經營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另一方面,農業的生產權因農業生產環節與農事活動的多樣性,同樣可以有不同的產權交易及其主體進入。比如,在農戶的水稻種植生產中,多數農藝與生產環節是可以分離的(或者說可以作為分工理論中的“中間性產品”)。其中,育秧活動是可以獨立分離的,能夠由專業化的育秧服務組織提供;整地、栽插、病蟲害防治、收割等生產環節可以向專業化的服務組織外包。盡管農業生產存在信息的不規則性,但專業化組織具有信息搜集與處理的比較優勢;盡管存在服務質量的考核困難,但專業服務形成的資產專用性與服務市場的競爭,能夠有效減緩監督成本問題。關鍵是,農事活動的分工與服務外包的可能性及其效率,與服務市場的規模密切相關。假如眾多的農戶能夠將某個生產環節外包,從而構成一定的總需求規模,提供相應中間性產品即專業化服務的承接主體就能夠獲得進入的規模經濟性,由此而形成的分工經濟即可帶來合作剩余。在這種情形下,家庭經營就與農戶土地規模無關或者關聯性很低。因此,一旦農事活動卷入分工,農業的土地規模經營就轉化為服務規模經營,規模經濟也就表達為分工經濟。最具制度潛力的是,經營權的多樣化交易有助于形成多樣化的委托—代理市場,生產權的交易有助于發育不同形式的服務外包市場。可見,家庭經營與規模經濟能夠并行不悖。
四、家庭經營的性質及其多樣性
在真實的世界里,無論經濟如何發展,結構如何轉型,無論是在新興的發展中國家,還是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世界,無論是傳統技藝手工業、商業服務業,還是現代工業,家族企業的存在及其家庭經營都具有廣泛性。同樣,農業的家庭經營亦具有普遍性和多樣性。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說,家族企業的本質特征就在于企業的股權及其經營控制權的多少。從家族擁有全部兩權到擁有臨界控制權,家族企業可以看成為一個連續的分布狀態。基于上述標準,可以認為,在賦予農戶長久而穩定的承包權的背景下,無論發生怎樣的產權細分與經營主體的分離,土地的農戶承包所決定的“資格壟斷性”,意味著中國農業家庭經營的性質均不會發生根本性變化。企業是一種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費用極高的活動卷入分工,同時又可以避免對這類活動的直接定價和直接交易。以此類推,可以認為家庭經營的本質,就在于將不可交易(或理解為交易成本極高)的準所有權(即承包權) 置于農戶的產權主體地位,并通過經營權與生產權的細分及其交易來改善依附于承包權的經營權配置效率,從而避免了對承包經營活動的直接定價與直接交易。因此,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的關鍵在于農戶的承包經營權主體地位。例如,公社集體經營中以家庭為單位的“大包干”、承包權與經營權合一的農戶經營,以及承包權與部分經營權分離后的家庭經營等,均可視為家庭經營。因此,家庭經營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在封閉狀態或者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形下,自給自足的家庭經營是一種均衡;如果農戶能夠有效地雇傭勞動(作為“代營”的經理人與作為“代耕”的農業工人),家庭經營就轉換為生產大戶或者家庭農場,從而形成內部分工,并進一步形成相應勞動的交易與定價機制;如果作為中間性產品的農業專業服務具有較高的交易效率,那么家庭經營的業務外包就成為必然的選擇。顯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看作是對家庭經營的動搖,顯然是對家庭經營在認識上的固化與偏執。應該說,在承包權與生產經營權分離及其細分的情景下,“家庭經營”就轉化為在擁有承包權前提下對經營權和生產權的“終極控制權”(由于生產經營權依附于承包權,因此生產經營權的流轉并不是割裂式的徹底交易,它遲早還會回到承包者手中)、“流轉決策權”(生產經營權流轉給誰、流轉多少、流轉多久、什么方式流轉等)以及流轉合作的“剩余索取權”。可以認為,在分工條件下,家庭經營的本質,就在于農戶以土地承包權的主體地位,并在擁有終極控制權、流轉決策權與剩余索取權的同時,扮演者生產經營權細分及交易的中心決策者與締約者的核心角色。可以推斷,以土地的“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管住用途”為主線制度內核,將成為中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本架構。中央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是旨在強調農戶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家庭經營既可像中國這樣戶均承包經營5.58 畝(1 畝=666.6m2)的土地,也可以像美國那樣達到數百公頃規模的家庭農場。因此,第一,家庭經營與規模無關,關鍵在于凸顯農業經營的主體地位。第二,不能將家庭經營視同小農經營,因為前者既可以通過擴大土地規模走向規模經營,也可以發揮其比較優勢參與農業分工而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積極因素與重要組織資源。
作者簡介:羅必良,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農業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廣東省“珠江學者”特聘教授。先后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創新團隊發展計劃、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等各類課題80余項。出版著作30余部,發表論文300余篇。主要研究領域:農業經濟與制度經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2014.3(總 419)World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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