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華北地區一個公司型農場的經驗研究
提要:在農業勞動力大量外出、農村人口老齡化和村莊日益空心化的背景下,農業轉型和農業現代化存在著現實合理性。資本下鄉一方面發展迅速,另一方面也遭遇到各種問題。本文將資本下鄉置于“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結構中考察,發現在資本下鄉的過程中,“外來”資本雖然會遭遇由農業產業特殊性所帶來的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可以通過鄉土性的社會資源得到部分解決。真正“無法克服”的難題是“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互動不暢,這是由工商資本的“外來性”所導致,并且很難在短時間內克服,從而展現出一個“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長期互動和形塑的過程。
關鍵詞:資本下鄉外來性鄉土社會社會基礎農業轉型
一、引言
進入新世紀,農業的“過密化”出現了倒轉的可能。這根源于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持續上升的大規模非農就業、持續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長以及持續轉型的食物消費和農業結構(黃宗智、彭玉生,2007:87),這些因素交織,深刻影響了農村的面貌與社會經濟結構。近年來,伴隨著農村勞動力外流、農村人口老齡化和村莊“空心化”等現象的出現,城市工商資本出現在農村流轉土地、建立公司型農場和經營農業現象的逐漸增多,我們將這種現象稱為“資本下鄉”。
有學者從政府行為的視角出發,對資本下鄉的動力來源、實踐機制給予了關注和分析(周飛舟、王紹琛,2015;焦長權、周飛舟,2016);也有學者從農業轉型與農業現代化的視角出發,對資本下鄉對現代農業經營的積極作用給予肯定(徐勇,2004;黃祖輝、王朋,2008;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中國土地問題”課題組,2010)。上述研究代表了兩種不同的視角,分別是基于政府行為影響的“資本下鄉”和作為現代農業的“資本下鄉”,然而這兩種視角均存在不足之處,二者都是將“資本下鄉”視為一個整體來分析,相對忽略了資本“下鄉”的具體過程。本文將資本下鄉視為一個“過程”,將資本下鄉放在“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關系的視角下加以考察,重點關注資本下鄉之后的“生存狀況”。
資本下鄉后“生存狀況”的研究不完全等同于資本下鄉的后果,眾多研究和報道指出了資本下鄉之后出現的“圈而不種”、“毀約棄耕”,甚至農地“非農化”、“非糧化”等諸多后果。這些研究顯示,從實現農業轉型與農業現代化的道路來說,資本下鄉的進展并不順利,甚至可以說是“失敗”的,但下鄉資本為什么會進展不順?進一步而言,其具體機制是什么?這都是既有研究較少涉及的問題。本文將對這些問題做一探索性分析。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策略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關于農業轉型與農業現代化的討論就未曾停歇。資本下鄉作為農業轉型的一種實踐形式并非新現象,其表現形式多樣,從早期的“公司+農戶”、“反租倒包”到后來的“企業農業”,資本下鄉進行了不同的制度嘗試。本文關心的“企業農業”意義的資本下鄉進展不順的原因,有三類研究的解釋與之密切相關:第一類研究關注資本下鄉的動機,第二類研究討論農業產業的特殊性對規模化經營的影響,第三類研究從村企關系的維度上展開分析。
(一)資本下鄉的動機
從動機出發對資本下鄉的一種認識是,資本下鄉原本就“不懷好意”,下鄉務農的“動機不純”,可以稱之為“動機說”。這類觀點認為,資本下鄉的營利點并非農業。那么資本所追求的營利點在何處?具體而言,第一,非農項目,特別是與土地有關的項目。有研究指出,資本下鄉是為了非農項目,特別是受到了土地價值的誘惑,資本投資農業是為了土地整治項目,以及給房地產、觀光旅游等項目做鋪墊(周飛舟、王紹琛,2015;潘曉泉,2013)。有些資本的目的更簡單,就是為了“圈地囤地”(趙俊臣,2011)。第二,項目資金與相關補貼。一些資本在獲得了林地經營權之后,將山林進行抵押,可以獲得銀行的貸款和國家的林業補貼(郭亮,2011)。更有甚者,下鄉務農只是一個“名頭”,純粹是為套取政府補貼而來。
這類觀點對于解釋資本下鄉“失敗”的原因相當有力,從不純粹的動機出發,比較容易解釋“圈而不種”的現象以及農地“非農化”的后果。換言之,“圈而不種”是工商資本“自愿”造成的結果,投資者從來沒想過要把土地經營好,所以“失敗”是意料之中的事。然而,這種解釋存在明顯缺陷。其一,從動機出發來解釋資本下鄉的“失敗”,不能代表資本下鄉的所有情況。在現實中,具有“農業情結”或者動機單純,想通過經營農業來賺錢的公司確實存在。動機不純可以解釋“圈而不種”,但不能解釋資本因不善稼穡而導致的“毀約棄耕”。其二,不管資本追求的營利點是土地還是項目資金,“動機說”的研究普遍承認資本與政府的密切互動,因此這些研究更多關注政府和工商資本這兩個主體,相對忽視了鄉土社會。但真實的情況是,資本下鄉一定會落到某個具體的村莊或者農村社區中去經營。而且,“動機說”雖然具備相當的解釋力,但卻是一種“外部解釋”。資本在“下鄉”過程中和“下鄉”之后的問題,比如因經營不善所導致的“毀約棄耕”,并不能簡單地用“動機不純”來解釋,還需要深入到工商企業的經營管理環節中去考察。
(二)農業產業的特殊性
對于如何理解資本下鄉中“毀約棄耕”的現象,有一種觀點從批判規模經營的角度出發提出解釋,這種觀點隱含的理論問題是農業經濟學中著名的“列寧-恰亞諾夫之爭”。批判規模經營的觀點認為,規模經營相對于小農經營會遇到監督難的問題,這類問題是由農業產業的特殊性帶來的。換句話說,相對于工業生產而言,農業產業本身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對小農家庭的經營影響不大,因為家庭生產自身含有特殊邏輯,比如不能像資本主義企業一樣自由解雇勞動力,家庭既是生產單位也是消費單位等(恰亞諾夫,1996)。但這種特殊性對以工業生產的方式來組織農業——比如規模化經營——形成了“障礙”。
具體來看,農業產業的特殊性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非標準化。農業生產是一種“生命生產活動”,缺少標準化的資源和程序,很難像工廠一樣進行統一生產,同時還要面對生態環境中的不確定性,這意味著很難對勞動者的工作效率做出評定。第二,季節性。農業生產周期通常需要數月,其中存在著勞動時間和生產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對勞動者的評價必須等待收獲時節。第三,空間屬性。相對于工業生產可以將工人共聚于一個空間之內便于管理,在廣袤的農田或者果園工作的勞動者,其勞動速度和質量都無法監控(Bradley&Clark,1972;Mann&Dickinson,1978;伯恩斯坦,2011;陳錫文,2012)。農業產業的特殊性,導致了農業生產特殊的激勵和監督問題,即勞動者易于偷懶,監督相對困難。加之土地租金和雇工成本的走高,降低了工商資本的利潤率,導致企業農業風險較大,容易虧本(黃宗智,2012;賀雪峰,2013)。
這一觀點從反面論證了小農家庭經營的合理性。相對于“動機說”而言,這種解釋更加深入,其充分考慮了“人”的因素對農業經營的影響,從農業產業的特殊性對規模經營造成的困難出發,可以對雇工經營的大規模農場的經營失敗構成解釋。但這種解釋也存在兩點不足之處。
第一,這種解釋過分突出了農業的“特殊性”,仿佛預設了大規模和雇工經營這兩個條件一旦出現,偷懶和監督困難就是必然的結果,規模經營必然失敗。實際的情況是,一方面,規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此規模的農場是如何被組織起來,又是如何進行管理的,即組織形式與管理方式需要得到考慮。另一方面,監督困難的說法將“人”假設為理性“經濟人”,即人們在不被監督的狀態下,會為了自己的利益選擇偷懶,所以雇工經營必然困難重重。然而,雇工經營不能簡單化理解,人總是處于各種“關系”之中,因此重要的是要看農場雇傭的是哪些人,雇主與雇工之間是何種關系。所以僅僅從農業產業特殊性所造成的監督困難來提出解釋并不充分。
第二,大規模的雇工農場在現實中確實存在,南北美洲和澳洲等地就有大規模的雇工經營農場經營成功的實例。當然這與機械化有關,更重要的是機械化得以開展的條件是它們的資源稟賦與中國不同。不同的資源稟賦所造成的最大區別并非農地的經營規模或是否適于機械化,而是形成了不同的農村社會形態,特別是“有無村莊的存在”(陳錫文,2012:113)。所以,中國資本下鄉的特殊性在于,“落地”的地方一定不是只有農場主而沒有村莊的地方,相反資本一定會“落地”在某個具體的農村區域,被周圍村莊和大量小農“包圍”。因此,資本下鄉所處的社會基礎,具體而言,企業與村莊乃至更大范圍內鄉土社會的關系結構成為影響資本下鄉能否順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三)村企關系
村企關系并非新問題,以往的研究主要關注了企業與村莊的互動關系和地位變化,比如“以廠帶村”、“公司型村莊”的形成(胡必亮,2004;鄭風田等,2012)。這些研究的主要觀點是企業對村莊的“吞噬”,研究的內容與資本下鄉并不相同。首先,這些研究中的村莊“大部分是徹底‘非農化’的村莊,很少有傳統意義上的典型農民”(焦長權、周飛舟,2016:115),這與現階段工商資本落地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業型村莊”不同。其次,上述研究中的企業主要是村莊內生型企業,比如鄉鎮企業甚至村辦企業,而非外來企業。當然,企業的“內生性”并非決定村企關系的關鍵,外來企業也會形成“公司型村莊”,關于外來企業與“農業型”村莊互動關系的研究指出,外來企業下鄉后,迅速完成了對村莊的“再造”,形成了“村企合一”的模式。更加重要的是由此產生的客觀后果,資本下鄉之后,與被流轉土地的農民之間聯系微弱,并進而剝離了農民與村莊原有的密切關聯,使得農民成為了村莊的“空掛戶”(焦長權、周飛舟,2016)。從企業與村莊的微弱聯系來看,企業幾乎成了農村中的一塊“飛地”。
在比較籠統的形式上,落地在農村的“飛地”企業也是另外一種形式的資本下鄉,只不過這種意義上的資本下鄉并不與農業相關,而是一種地區間經濟合作的形式。區域經濟學有關“飛地經濟”的研究指出,影響“飛地經濟”能否成功的要素有產業結構與文化差異,若不能很好地進行“飛地”選擇,只重視經濟發展的速度,而不考慮社會發展的水平,飛出地的企業與飛入地之間可能會發生產業結構脫節、難以融入當地的經濟文化環境等障礙。這些障礙會進一步導致“飛地經濟”的失敗,即飛出地的企業與當地完全隔離開來(劉姿含,2010;范恒山,2013)。這些研究雖然與資本下鄉并非直接相關,但提供了一個理解問題的新思路,即資本下鄉是否失敗也需要考察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互動關系,特別是鄉土社會對于外來資本的影響。
顯然,籠統地討論資本下鄉的動機、農業產業的特殊性以及監督困難對于我們理解資本下鄉為何失敗的原因還不充分,真正的分析應該進入到下鄉資本的經營管理層面、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互動層面。因此,本文要追問的問題是:資本下鄉之后,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真正遇到的問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進展不順利的具體機制是怎樣的?
三、研究對象
2015年8-9月,筆者在華北地區的連川市進行了多次實地調查。連川市位于華北地區中部,屬于黃河沖擊平原。全市總面積9000平方公里,總人口600余萬人,耕地面積1000萬畝,是傳統的糧食產區,糧食作物主要是玉米和小麥,一年兩熟。
實地調查涉及連川市的3個縣(區):新關區、新康區和平成縣。新關區下轄4個鄉鎮(街道),人口11萬人;新康區下轄4個鄉鎮(街道),人口15萬人。這兩個區均靠近連川市轄區,產業以工業和服務業為主,其中新康區專設現代農業科技園,入園企業20余家。平成縣距連川市界35公里,下轄14個鄉鎮(街道),總人口50余萬人,為連川市內的產糧大縣。本文的調查所涉及的工商資本均分布在這3個地區,具體情況參見表1。
上述農業公司有如下共同特點:第一,從經營者及原有產業來看,經營者均來自于連川市區或者連川市轄各縣(區),為“外來”工商資本,原有產業多與農業無關。第二,調查發現,八家公司均未出現土地撂荒、“圈而不種”的情況,但他們普遍遇到了經營管理方面的困難,基本處于不賺錢、“白忙活”的狀態,即使有些公司在某個年份略有盈余,也都將盈余投入到了下一年的生產之中。
本文重點分析興民農場。原因在于,首先,該農場規模巨大,機械化程度高,種植作物為糧食作物。相比于其他種植經濟作物的小規模農業公司,興民農場更有代表性。其次,雖然這些公司普遍經營困難,但興民農場在這些公司中還屬于“經營不錯”的案例,當然這與農場本身享受的政府補貼和項目資金有關。再次,下鄉機制更加復雜。不同于工商資本自主下鄉務農,興民農場下鄉與政府引導有關,這更便于我們觀察其中政府、企業和鄉土社會等多個主體間的互動。興民農場是連川市內最大規模的土地流轉農場,位于新關區大屯鎮。老板王龍飛是連川市冬安縣柳鎮王莊村人,冬安縣柳鎮與新關區大屯鎮接壤。他成年即離開王莊村,先在連川市從事房地產業,現從事醫療器械生意,之所以下鄉務農是源于與大屯鎮政府的一次“協議”。
聯華集團是新關區大屯鎮的一家大型國有化工企業。2011年投產的聚碳酸酯項目具有危險性,聯華集團附近五公里的村莊全部拆遷,村民已經集中到鎮區附近居住,即“農民上樓”,但附近村莊的耕地還在農民各家各戶名下。2012年,聯華集團因擴大規模需要占用附近的耕地,聽聞此消息的農民開始在自己的耕地上建設農業設施,如打機井、蓋大棚等,以此爭取更多賠償。聯華集團將此問題反映到新關區政府,新關區政府要求大屯鎮全力“解決”此問題。大屯鎮的書記王寶晨也是冬安縣人,與王龍飛是同鄉,且私人關系不錯。王寶晨找王龍飛幫忙,在區鎮政府的引導下,興民農場一次性將聯華集團在未來一段時間內規劃占用的耕地全部流轉,流轉后的土地只用于種植糧食作物,以降低企業的賠償。作為回報,聯華集團每年為興民農場支付每畝地300斤小麥的“補貼”,新關區政府為興民農場提供每畝地200元的“流轉獎勵”并連續補貼五年。除此之外,連川市和新關區農業部門每年下達到興民農場的各類項目資金有100萬元左右。王龍飛坦言,之所以接受這個協議,是因為補貼較多,在此基礎上進行農業經營可以賺錢。
興民農場流轉的5600畝地涉及七個村莊,分別是白村、石村、樓村、顧村、劉莊、秦莊和大果樹村。其中,白村、石村和樓村因聯華集團的項目具有危險性而全村拆遷,實現了集中居住,剩下四個村的耕地各被流轉一部分,農民并未集中居住。興民農場固定投入近2000萬元。農場的機械化程度高,有拖拉機11臺、小麥收割機10臺、玉米收割機6臺、播種耬30臺、糧食烘干塔1座,除打藥和澆水之外,其他環節均已實現機械化。
興民農場的案例顯示,資本下鄉并非純粹為了政府補貼與項目資金而來,這只構成了他們下鄉的前提條件。與文獻中動機不純的解釋相對比,我們發現,工商資本下鄉確實存在動機不純的問題,但我們不能就此否認工商資本進行農業生產的愿望,同時,他們確實也進行著農業經營,并沒有出現“圈而不種”或“毀約棄耕”的現象。以下我們進入到工商資本具體的經營管理環節,來考察資本下鄉為何會出現經營困難的狀況。
四、“分包制”與“家庭經營”
事實上,工商資本始終要面對以何種方式組織生產的問題,為此工商資本進行了各種制度嘗試,比如早期的“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等(周立群、曹利群,2001)。這種契約形式較好地解決了土地分散化與生產規模化的矛盾,但卻經常面臨違約問題。為了應對這類問題,在農業產業化的實踐中出現了“反租倒包”的經營形式。對于這種形式,學界有不同的認識。一方面,有研究指出,“反租倒包”作為一種“準一體化”的經營方式,可以降低農戶的違約誘惑,有利于契約關系的穩定,在整體上優于“公司+農戶”(吳德勝,2008)。另一方面,有學者指出,“反租倒包”其實是將家庭經營變成了“集體經營”,這一過程中出現了“明反租、暗倒包”等村級組織做大的問題(陳錫文,2001;劉守英,2001)。企業農業意義的資本下鄉可以視為“反租倒包”的一種形式,至于“反租倒包”之后企業如何開展經營,是進行規模經營還是其他形式則又有所不同。
從經營管理的角度去考察資本下鄉為何在經營中困難重重,需要我們對農業公司的經營實踐進行具體分析。工商資本在流轉大面積土地之后,最初面臨的問題便是如何開展生產,他們通常采取統籌統管的“大生產”方式,即統一組織生產,并使用自己最熟悉的一套公司化的管理方式來對農場進行管理,但這種方式在實踐中會遇到很多困難,普遍導致農業公司虧損。遭遇困難之后的農業公司并非“毀約棄耕”,而是開始調整經營策略。
我們以一個實際的例子來說明。為民農業公司流轉土地1240畝,其中460畝用于種植果樹,還建有智能溫室10個、日光溫室32個用于種植反季蔬菜。在公司經營大棚的第一年,雇傭本地村民進行種植,村民每天工作八小時、上下班打卡。企業式的工作時間安排并未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經營中出現了各種“出工不出力”的問題:村民在自己的大棚里一天可以做完的工作,在公司里三天才能做完;在沒有檢查的情況下,村民整日聊天,導致公司第一年虧損。第二年,為民公司調整策略,將所有大棚改為承包制,每位村民負責一個大棚的所有環節,保底產量之后的超出部分,按照工人四成、公司六成的比例進行分配。結果,第二年的經營取得了不錯的成效。
顯然,由于農業產業的特殊性,村民勞作的速度和質量確實難以監控,在這個過程中村民易于偷懶。解決監督困難的方法是以分包制的方式來提高村民生產的積極性。從實踐層面看,分包制中“包”的邏輯仿佛是一種普遍起作用的東西,以分包制的邏輯解決監督困難并組織大規模的農業生產的做法在本地的其他企業中也普遍采用。
(一)分包制
我們以興民農場為例來考察分包制在糧食生產中的應用。興民農場的規模比為民農業公司大,農場流轉土地5600畝,王龍飛將其劃分成27個大小不等的“土方”,每方面積在100畝-200畝不等,他稱之為“包方制”。在包方制的組織方式下,農場主提供包括機械在內的全部生產資料,承包“土方”的農民基本上只出勞動力。具體分工方面,農場主承包給農民的土地并非由農民自由耕種,而是在農場主的干預下統一經營、統一管理,承包人需要按照農時對所承包土地進行田間管理,如打藥、澆水等,人手不夠需要自己雇工,雇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收益分配方面,所有的收益歸農場主所有,承包土地的農民可以得到平均每畝300元的管理費。這種組織方式既不同于租佃制,也不是完全的勞動力雇傭,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產物,這種組織方式在明清和民國時期曾經盛行于我國北方農村,有學者稱其為“分益雇傭制”。包方制與分益雇傭制的相同之處在于,農場主(地主)“包”的是農民的“勞力”或者稱為“工”,而非產量,因此“分益雇傭制”也被稱為“包工制”。兩者的最大不同在于收益分配,“分益雇傭制”的收益分配多以糧食結算,采取總量分成的形式,常見的形式為農民、地主“三七分成”,這可以保證農民勞作的積極性。但包方制的收益分配卻是以貨幣結算管理費,承包人領取的是工資,農民看起來是在為農場主“打工”。
包方制產生的問題是:以發放工資的形式進行收益分配如何保證承包人生產的積極性?換言之,興民農場為什么不用總量分成或者包產分成等更具有經濟刺激性的分配方法呢?同時,這個問題也是興民農場在分包土地之后如何對承包人進行管理的問題。與工廠的考核方式類似,興民農場使用了一套對承包人管理環節進行打分的考核辦法。首先,管理環節并不確定,而是根據農時,存在幾次管理環節即打幾次分。其次,每一環節均按照百分制計分。再次,總分的比例為管理分占60%,產量分以畝產排名,占比40%。最終,以兩項分數相加,對所有的承包人進行排序,第一名可以拿到每畝360元的管理費,最后兩名只能拿到每畝260元的管理費,并失去下一年的承包資格,下面以一個具體案例來說明。
王永輝是興民農場的承包人之一,他經營的“土方”面積為120畝,主要由他和他老婆兩人管理,管理環節為打藥、澆水和收割。兩人忙不過來的時候會雇工,2014年雇工的花費在5000元左右。在2014年的承包人大排名中,王永輝排名第一,得到了最高的管理費——每畝360元,以此計算,他承包土地的純收益為38200元。對于王永輝管理環節的打分情況見表2。
從表2中可以看到,2014年王永輝需要負責的管理環節為七項,這對于所有承包人來說都是相同的,所有承包人都在一個時間段內進行同一項管理工作,由農場主和技術員來打分。總分的計算方法是將管理分的平均分乘以60%,再加上40%的畝產分。承包人的管理質量和畝產得出的分數直接與自己的收入掛鉤,排名不好還存在被淘汰的風險,這種“彈性”工資具備一定程度的激勵作用,承包人并不僅僅是“為農場主工作”。那么,為什么一定要用打分的方法,并設置如此的分數比例呢?這與5600畝土地的肥力等級密切相關。
一方面,5600畝的土地規模巨大,其中存在著流轉前村莊的一、二、三等地,還有被復墾的農民宅基地,土地肥力不一致。人為劃分的“土方”沒有考慮土地肥力的高低,所以在承包人的一方土地內,也存在著土地肥力的差異,27塊“土方”的情況都不相同。比如,王永輝的“土方”中就主要是一等地。更重要的是,如果單純按照畝產排名來分配收益,意味著擁有更高肥力土地的人能以較少的勞動獲得很好的排名和收益,在這個過程中,地好的人“沾了光”,地不好的人就“吃了虧”,這不能為所有承包人所接受。因此,設置如此的分數比例,降低了產量的重要性,提高了承包人努力程度的考核指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平收入的作用。這是因為認真完成每一個管理環節,就會得到較高的管理分,而且管理環節做得好,最終也會反映到畝產量上。
另一方面,如果在收益分配環節一定要使用包產分成或者總量分成等方法,則會出現一些非常繁瑣的結果。使用包產分成的方法,不同肥力的土地會有不同的產量分成標準,則必須將5600畝土地按照肥力等級重新劃分為“支離破碎”的小塊,這對于農場主和承包人來說管理的難度會大大增加。更進一步,按照土地肥力劃分出“土方”之后,如果采用總量分成的辦法,承包人為了更高的收益則會爭相去承包一等地,肥力較差的土地就會出現無人耕種的現象。
因此,包方制的組織方式和打分制的管理方式確有其現實合理性,也具備一定程度上的激勵作用。從結果上看,興民農場的產量也較高,部分土地甚至可以保持小農家庭經營的畝產水平。而且,打分比例的劃分,既重視過程,也注重結果,并不僅僅是一個追求高產量的“經濟邏輯”,更蘊含了鄉土社會中一種獨特的“公平邏輯”。
但仔細分析,包方制的組織方式和打分制的管理方式存在著諸多制度“漏洞”,并不能自行發揮作用,特別是與包產量的方法相比,顯得過于“溫情”和“繁瑣”。第一,從包方制的生產激勵來看,彈性工資的激勵有一定的“上限”,這無法保證承包人像對自家耕地一樣來對自己的“土方”進行耕作。換言之,因為包方制下的承包人也并非完全為自己生產,所以包方制對生產積極性的激勵作用不可能比得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二,不設保底產量的做法隱含了一個看似不能解決的風險。我們假設農業生產中的一種極端情況,當27個承包人共同“搗亂”,將所有土地的產量壓縮為正常產量的一半,他們在這種體制下依舊可以拿到管理費,但這種情況對農場主來說意味著虧本。第三,對管理環節的檢查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困難,即通過肉眼觀察的方式去給承包人的農田管理技術打出高分和低分,這極其依賴農場主和技術員的主觀判斷。比如,再精通農業的技術員也很難通過科學的評判手段去衡量任意兩位承包人澆水技術的高低,且對27塊“土方”的檢查本身也不是一個輕松的工作。第四,從包方制的獎懲機制看,開除的做法其實并沒有多大的懲戒作用。農場主固然可以在收獲時節將那些不認真勞作的承包人開除,但是承包人依舊可以拿到自己的管理費。更重要的是,由不認真勞作所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只能由農場主承擔。那么,包方制和打分制依靠什么來發揮作用呢?這需要從承包人是哪些人,他們與農場主的關系去考察。
(二)家庭經營
興民農場內部人員存在著多種社會關系,具體見表3。
通過表3,我們可以分析興民農場內部存在的幾種社會關系。首先是宗族關系。王龍飛的老家柳鎮王莊村是一個單姓村,承包人中所有的王姓農民都是其族內的“伯叔兄侄”,他們之間也互相熟識。雖然大部分人彼此的關系已經出了“五服”,在嚴格的宗法意義上并不算“一家人”,但王莊村歷史較短,人口較少,“從建村到現在只有17服歷史”(王莊村書記王長辰語),村民之間的關系相對來說較為親近,比如同輩之間仍以“七服”或“八服”兄弟相稱。其次是權威關系。在興民農場中,王長辰的地位非常特殊,他不僅與農場主和承包人存在宗族關系,還擔任王莊村的支部書記和村主任長達20年,對村民有著特殊的影響力。27位承包人中有21位是王莊村民,都“響應書記號召”參與農場經營。除此之外,“村兩委”班子中還有其他人也在這個農場中工作。再次是熟人朋友關系。承包人中除王莊村的村民外,其余幾位都是農場主王龍飛的朋友以及親戚、熟人推薦的。這種由各種特殊關系組成的農場,相當于將原有村莊的宗族關系、權威關系以及熟人朋友關系等一套社會結構“復制”到了一個位于“外地”的企業之中,換句話說,農場里面的所有承包人都是“自己人”,甚至在更大意義上,興民農場就是一個“大家庭”。
那么,這些社會關系與我們關心的農業中的監督問題存在怎樣的關系呢?
第一,社會關系本身是一種遴選機制。只有在熟人關系中才能進行遴選,在陌生人中,雇傭很可能是“一錘子買賣”。本文的研究發現,雖然興民農場在選擇承包人時非常注重社會關系,但承包人中的王姓村民并非簡單按照與王龍飛或者王長辰的“親疏遠近”來排列,即選擇承包人并非按照宗族關系由近及遠。王長辰利用自己熟悉村莊情況的優勢,在熟人中進一步遴選承包人,其標準更加注重承包人的人品、農業技術全面性以及家庭規模的大小。人品好可以保證干活踏實,不會搗亂。農業技術全面意味著經營“土方”的質量可以得到保證。家庭規模的大小更加重要,因為單個承包人通常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一個“土方”的管理工作,人手不夠的時候只有雇工,但雇傭不認識的人同樣存在監督問題。因此,較大的家庭規模意味著承包人在雇工的時候可以首先將自己的家人和親戚叫來幫忙,這相當于克服了難于監督的問題。用農場主的話說,“你(指承包人)打藥打不完了,你讓你爸、你叔來,他們會給你把藥倒地上聊天去?”在這個意義上,興民農場利用了家庭內部利益高度一致的特點,將承包人的整個家庭牽入其中,從而克服了監督問題。這些“土方”看似是一個個承包人在經營,其實在這些“土方”之上的是27個家庭的共同協作。
第二,熟悉的社會關系本身面臨的監督問題相對較小,其中有臉面、人情等因素在發生作用。換句話說,在實際的農業經營中,不會出現大家全部消極怠工的極端情況,我們在上文假設的那種不能解決的風險基本不會出現。下面以一個案例來說明。
王長武和王長君都是承包人兼長工,兩人的承包地緊挨著,且都屬于這個農場中土地肥力較好的田地。2014年興民農場第一年種玉米,王長君的“土方”畝產1000斤,王長武的畝產980斤,相差20斤。最后的產量分定在了同一個分數,都是90分。但王長武覺得特別不好意思,他幾次去找農場主王龍飛,要請農場主吃飯,就因為畝產少打了20斤玉米。王長武說:“都是親戚,種的不好,以后怎么見面啊?差那20斤玉米,真不是因為我懶,但就覺得丟不起這個人”。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對于承包人來說,彈性工資的激勵作用確有其上限,這個上限就是得高分、多領管理費,但上限之“上”還有社會關系在發生作用。承包人種植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他們與農場主之間關系的維持或破裂。對于臉面、人情的考慮,在熟悉的社會關系之中更能發揮作用,應用于農業生產的領域,表現為農場主更傾向于相信承包人的努力程度,承包人也為了不辜負這種信任而保證勞作的速度和質量。最終,監督問題在興民農場內部表現得并不明顯,基本上不存在消極怠工的現象。由此可見,包方制和打分制其實是依靠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在發生作用,農場主和技術員所謂的“檢查”和“打分”并不是真正解決監督問題的關鍵。
對興民農場的組織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社會關系進行分析之后,我們更加關心如此安排的深意何在。對于一個身處鄰縣的農場,為什么一定要把老家村莊的“自己人”都叫到鄰縣農場進行經營呢?第一,地理位置接近。冬安縣柳鎮王莊村和新關區大屯鎮興民農場相距十公里,鄰縣之間有公交車,車程30分鐘左右,往來較為便利。第二,資本下鄉的特殊處境。雖然王龍飛的承包人都住在鄰縣,但相比之下,尋找新關區大屯鎮的本地農民來承包“土方”顯然更為經濟。舍近求遠的“苦衷”在于資本下鄉的特殊處境。我們發現,工商資本“生發于本地”還是“外來”,這其中有著巨大的區別。對于王龍飛來說,在大屯鎮他是一個陌生人,沒有辦法依靠熟悉的社會關系來挑選那些人品好、技術高的承包人。即使本地的“種田能手”找上門來,他也覺得對其無法信任,一旦出了問題很難進行規制和管理。資本下鄉的這種“外來性”導致了工商資本對鄉土社會并不信任,為了內部經營的成功,他們盡量不使用本地人而更傾向于依靠“自己人”。
更有意思的是,在“自己人”組成的包方制農場內,也有著難以解決的問題。首先,這些承包人兼長工不同于單純的承包人,除了要經營自己的“土方”之外,他們還要承擔農場中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與他們在自己“土方”上勤勉努力形成對比的是,在這些日常運行工作中,他們無一例外都表現得比較懶惰,使得農場的常規建設進展緩慢。其次,承包人共同使用的公共物品——用于打藥的藥筒、用于澆水的橡膠管和用于搬運糧食的卡車——損毀嚴重,經常需要更換。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意義上的“外來”資本下鄉地理位置相對較遠,無法使用“自己人”或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使用“自己人”,因此只能選擇使用本地勞動力。本文興民農場的案例在“外來”方面有其特殊之處,這表現在,農場主的老家與農場的距離非常近,使得他只需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以將自己熟悉的村民“搬到”農場中。與前者相比,興民農場確實非常“特別”,這個特別之處對農場經營而言是一個有利因素。本文想要強調的是,如此有利的因素,也未能緩解興民農場的困境,在這樣的邏輯下反觀那些尚不具備如此有利因素的工商資本,則可能會面臨更多的困難。
綜上,興民農場像大屯鎮的一塊“飛地”,形成了一個獨自運行的體系。針對大規模土地的分包制“放活”了經營權,明晰了生產責任,起到了激勵生產積極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偷懶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在工商資本的經營實踐中,我們看到了“家庭經營”的影子。本文的“家庭經營”有兩種含義,一是指農場主和承包人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的宗族、熟人、朋友關系,將兩者組合成某種意義上的“大家庭”;二是指承包人和雇工之間的關系,挑選家庭規模較大的承包人來經營農場,實際上會將承包人的整個家庭牽入農場經營之中,即使不找家人來幫忙,承包人和雇工的關系也非常熟悉。因此承包“土方”的看似為一個人,其實是一個家庭。正是“家庭經營”的重要作用,使得興民農場監督難度弱化了,實現了較好的內部經營。總之,僅僅從監督困難的角度來理解資本下鄉的失敗并不能形成一種較為普遍化的解釋,工商資本可以通過調整經營策略和利用鄉土性的社會資源來應對這種困難并生存下來。本文發現監督難問題并不僅僅是由農業產業的特殊性造成,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工商資本的“外來性”。
五、“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
上文分析表明,資本下鄉可以通過分包制和各種社會關系較好地解決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帶來的問題,實現比較成功的經營管理。但一個實際經營的農場不能生存于“真空”之中,內部經營問題的解決并不意味著資本下鄉能順利進行,其具體的生存狀況還受到外部社會環境的影響。“經營之外”的問題,特別是工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互動,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資本下鄉能否順利進行。下文用發生在興民農場的三個事例進行分析。
(一)阻攔收割
2014年6月初,興民農場正在進行小麥收割的機械化作業,進行到樓村原屬耕地范圍時,樓村幾十位農民擋在收割機前不允許收割,理由是上半年的流轉費沒有到賬。按照合同規定,興民農場每年5月30日和9月30日分別支付上半年、下半年的流轉費。王龍飛在現場給農民出示了匯款單,說明流轉費已經轉賬到樓村農村信用社的賬戶。但樓村村民并不相信匯款單,依然不準收割,并要求延誤幾天就要先交幾天的“延誤費”。收割作業當天被迫暫停。
第二天,王龍飛找來鄉鎮農業經管辦的工作人員和樓村支部書記樓加誠協調。樓書記向農民說明情況:流轉費已經到賬,正在根據各家各戶的流轉面積進行分配。農民這才撤離。后來,樓加誠憑借為興民農場擺平這件事情的功勞,向王龍飛“借錢”兩萬元。王龍飛不僅答應借錢,還贈送樓加誠每年20畝土地的流轉費,相當于“感謝費”。
經過事后了解,這個事件是樓村支部書記攛掇農民制造的,并通過擺平事件的方式達到了自己“借錢”的目的。這個事件背后的問題是,樓加誠為什么可以攛掇農民參與到這一事件之中?顯然,興民農場并沒有支付“延誤費”,樓加誠也沒有將自己得到的“感謝費”分給農民,農民并沒有通過樓加誠的行為得到任何好處。那么農民為什么能被動員起來阻攔小麥收割呢?
首先,樓加誠對于農民使用了何種動員技巧和話語我們不得而知,但比較確定的是,這些農民并不知道自己在這一事件中充當了樓加誠的“工具”。其次,流轉費并非沒有到賬,而是處于“經辦”過程中。王龍飛出示了明確且有公信力的證據,即匯款單,但這并不被農民接受。最后,樓加誠和鄉鎮工作人員出面,農民相信了流轉費正在分配,問題得到了解決。
面對同一事件,即流轉費已經支付,只是還沒有發到農民手上,農民選擇相信樓加誠而不是興民農場,這表明鄉土社會與外來企業對彼此的社會期待很不相同。一方面,對于本地的書記,農民的期待是他會幫助他們自己解決問題;而對于外來的企業,農民的擔心在于,企業并非本地企業,一旦經營不善很可能會“跑路”,這會導致農民自己的利益受損,相比于農民對村支書的信任,農民對興民農場的不信任才是他們為“遲到的流轉費”采取行動的深層原因。另一方面,從王龍飛給樓加誠“感謝費”的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工商資本試圖消除“外來性”的努力。作為一個外來企業,“落地”到一個人生地不熟的區域,沒有任何的社會關系,我們很難想象興民農場面對千家萬戶的農民如何能夠順暢地打交道,他們只能依靠與村干部建立關系,幫忙解決問題。因此,興民農場處于一種相當無奈的境地,他們無法在短時間內改變農民對農場的這種期待,只能依靠村莊中的權威人士解決問題,這使得“感謝費”在某種程度上是“必須花費”的支出。
從工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關系來看,這一事件發生的根源在于,工商資本和鄉土社會之間是一種互不信任的“基底關系”,特別是在鄉土社會對工商資本這一維度上,樓加誠只是“利用”了這層關系達到了自己的目的。這種不信任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資本下鄉的“外來性”,它給農業生產經營帶來了直接影響。
(二)路權糾紛
興民農場的流轉合同規定,土地流轉期間(2012-2029年),興民農場可以無償使用農場范圍內的道路和溝渠。興民農場正式經營之前,將原有村莊的田塊和溝渠進行了整理,以方便機械化作業,但對于那些位于田塊之間、附近村民經常使用的道路,興民農場并沒有填平,以方便農民出行。在正式經營之后,興民農場在各大田塊的北邊和南北向道路兩邊種植了10萬多棵樹苗,以擴大農場的收益。
農場南部流轉來的1200多畝土地原屬于大果樹村,大果樹村“村霸”李石頭在未經農場許可的情況下,帶領村民在農場內部的東西向道路上種樹2000多棵,影響了農場作物的生長。興民農場以合同規定道路歸農場使用為由要求李石頭把樹全部砍掉,而李石頭則認為,這條道路屬于大果樹村,土地流轉了,路沒有流轉。雙方爭執不下,最終經大屯鎮政府工作人員出面調解,興民農場支付李石頭三萬元錢,要求李石頭將樹全部砍掉。
但李石頭對此調解并不滿意,在這件事情過去一個多月后,李石頭將興民農場在南北向道路種植的2000多棵樹全部砍掉,堆于路中間。
在什么樣的土地上、誰可以種植何種作物,在北方村莊內部有著比較明晰的慣例。當然,在路邊、田埂或者溝渠邊上一些比較“模糊”的公共地帶村民也會有爭執的情況。在這一案例中,按照流轉合同的規定,農場內的道路有著清晰的界定,即“道路、溝渠歸興民農場無償使用”,這并非村莊內部的“模糊”地帶。但是李石頭有意將這塊界定明晰的地帶變得“模糊”。他的說辭是“這條道路本來就是我們村的,土地流轉了,路沒有流轉”。其主張是否認農場的邊界,明確村莊的邊界。最后的結果是,興民農場以遠高于樹苗成本價和人工費“賠償”了李石頭,但他還另外砍掉興民農場的2000多棵樹苗。顯然,李石頭并不將興民農場視為村落社會的一部分,而是以對待陌生人的規則對待興民農場。
有意思的是興民農場的反應,王龍飛不僅高價補償了李石頭的樹苗和人工費,還在李石頭第二次砍樹之后的中秋節送了他兩盒月餅,這些都是與農場經營無關的額外成本。興民農場為什么不在受人“欺負”之后采取激烈的對抗行為或者“公事公辦”呢?對此,王龍飛解釋:“其實我就知道是他做的,但還是要感化一下,我們的最終目的是賺錢,但賺錢的前提是關系要處好”;“花錢買個平安吧,把他惹急了,他再組織更大規模的破壞活動呢?”工商資本來自外地,身處陌生的環境之中,面對“欺負”還試圖去感化,其實也是在消除自身的“外來性”,不過這種努力并非能夠即刻見效。在工商資本和村莊關系沒有建立的情況下,村莊對農場的很多行為還是以針對陌生人的規則來行事的。
從興民農場這種試圖緩和關系但最終失敗的經歷來看,工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對接”存在問題。如果興民農場為本地人甚至本村人創建,因“對接”問題產生的沖突可能不會發生,即使發生也能有更好的處理方式。這種“對接”問題的根源不僅在于資本的“外來性”,而且由于“外來性”導致這種問題無法得到很好地解決。
(三)玉米“防盜”
2014年農歷八月初,玉米已經開始陸續成熟。有承包人向王龍飛反映,附近村莊的老人和婦女有時會來他們的承包地里“拿玉米”。起初,王龍飛指示承包人將他們趕走即可,但隨著玉米收割的開始,這一事件變得難以控制。越來越多的農民參與到“拿玉米”的大軍中,在一方地上多的時候有兩三百人,僅憑農場中的管理人員和承包人根本無法控制。農民“拿玉米”也并非明搶,有的人利用自己的耕地和興民農場鄰近的特點,在收割的時候先收割興民農場的玉米,然后扔到自己的田面上,在收割自己的玉米時一起撿回;還有的人白天先在興民農場的玉米地“拿玉米”,并裝好存于某處,等晚上一并裝車運走。最終大屯鎮政府出動600多名工作人員,為興民農場日夜看管玉米,為此,派出所還將石村的兩名村民加以拘留。據估算,興民農場2014年玉米丟失面積700多畝,直接經濟損失七十余萬元。
對于這一行為,興民農場和當地農民的說法不一。農民的說法很樸素,他們認為流轉土地后失去了作為食物的玉米,這不是偷搶,只是把收割后掉在地上的玉米撿起來,這是“拾穗權”。但興民農場認為,拾穗權只是一個名義,雖然農民說的是只把收割過后掉在地上的玉米撿起來,而實際的情況是不管收割沒收割,一擁而上地明搶。
在這個案例中,農民的行為是一種伴隨著“拾穗”的偷搶行為,對于農民這種“違法行為”,我們不能簡單地用素質低來解釋,否則我們不能理解農民為何不去偷搶其他村民田里的玉米。先看農民所說的“拾穗權”。有學者指出,在清代的寶坻縣、山東的館陶縣等華北地區普遍存在著拾穗、拾禾和拾花的風俗,這種習俗是村落內部照顧貧困村民的一種救濟措施,有守望相助之意(王洪兵,2006)。也就是說,在鄉村社會中,“拾穗權”本身有著具體明確的使用范圍,即在村莊內部,貧困人口可以在別人收獲之后撿拾地上的麥穗、棉花等用于補貼家用。但在興民農場的案例中,“拾穗權”不過是農民的一種“借口”,換言之,為什么農民對于“拾穗權”的應用與傳統并不一致?
這個事件的背后存在著“邊界”沖突。一方面是村莊的邊界。雖然興民農場已經流轉了七個村莊的土地,但終究是“外來人”,對于村民來說,他們天然地認為這些土地屬于他們村莊,因此流轉后的土地依然可以拾穗。但興民農場堅持認為,流轉之后能否拾穗、由誰來拾穗應該由農場規定。另一方面是物品的邊界。有意思的是,村民以往在村莊中拾穗,可以清晰辨認出哪些是“拾穗”,哪些是“拿別人的東西”。但在這個案例中,村民有意模糊了這種物品的邊界,這也與工商資本的“外來性”有關。有村民提到,“一畝三分地的說法怎么來的啊?就是這個意思,要飯還得有個地盤呢,這就是農民的地盤,這就是規矩”。這種說法代表了相當一部分當地農民的看法,在這種話語背后,指涉的是這里是他們的“領地”,工商資本需要按照他們的規矩行事,不允許“拾穗”是對既有慣例的破壞,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事態的擴大化。總之,農民對于“拾穗權”的應用與傳統不一致的行為,與工商資本的“外來性”有一定關系。
工商資本的“外來性”也導致了上述問題難以解決。在傳統村莊中,破壞莊稼,或者以拾穗為名偷搶莊稼的情況也有發生,為了保護莊稼,村落內部或者村莊之間都有“青苗會”、“看青會”等組織出現(周健、張思,2006)。但工商資本的特殊處境——即因為它來自外地誰也不認識,所以無法真正落地于鄉村,使得它很難利用這一傳統的辦法來解決偷搶莊稼的行為,而只能依靠基層政府。
有研究指出,華北地區的拾穗習俗,本身就是反映鄉村秩序的“晴雨表”:每當鄉村社會繁榮、村落關系和諧的時候,拾穗習俗得以順利進行;但當鄉村社會秩序惡化之時,借機偷竊莊稼便成為普遍現象(王洪兵,2006)。我們不能從這種觀點出發推斷出工商資本破壞了鄉村秩序,但客觀而言,資本下鄉之后,鄉村秩序與之前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本文認為,這與興民農場只使用“自己人”的組織結構有關。在興民農場看來,雇傭本地人存在很大的經營風險,而雇傭“自己人”可以相對避免內部經營管理問題。但在當地農民看來,興民農場作為一個“外來”的公司,從農民手中流轉了土地,應該為當地農民留出賺錢的機會,即當地農民對去興民農場打工存在期待。但興民農場在分包土地時將本地人一概排除在外,這在當地農民看來非常“不合規矩”。因此,農民將本來用于村落內部的拾穗權作為借口,發泄對“外人”的不滿。
以上三個事件分別展示了資本下鄉后與村莊權威、“村霸”和普通村民的互動過程與機制。我們看到,資本下鄉之后經歷了“被阻攔收割”、“被人欺負”和“被大規模偷搶”等經營中的不順利,直接影響了農業生產經營狀況。在與鄉土社會互動的過程中,工商資本不僅花費了大量由社會環境造成的“額外成本”,而且對這些問題“無可奈何”,這構成了資本下鄉過程中真正需要面對的問題。
工商資本下鄉之后,不能與鄉土社會形成和諧的互動,這主要根源于資本下鄉的“外來性”。這個“外來性”指的是工商資本并非鄉土社會內生,其中又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外來性”結合農業產業的特殊性,會對工商資本的內部經營造成監督困難等問題;第二,“外來性”導致了工商資本與鄉土社會互動不暢,產生了“經營之外”的問題。我們可以就此總結資本下鄉“失敗”的機制:“外來”資本落地到農村流轉土地,進行規模經營,首先會面對小農家庭經營不需要面對的問題,即監督和激勵的問題。這個問題若不能很好解決,則下鄉資本容易虧損,并很快會導致在較短時間內失敗退出。在本文的案例中,外來資本從經營土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借用分包制的方法,將規模經營變成了家庭經營,同時借用“自己人”等社會關系相對弱化了監督困難所造成的內部經營問題。但單純使用“自己人”的組織方式也將下鄉資本變成了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或者我們可以稱之為“飛地”,這不僅沒有促成“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正常互動,反而加重了下鄉資本的“外來性”,使得它們在與鄉土社會的互動中產生了互不信任等諸多問題,且無法良好“對接”。這些表現為直接沖突的事件對下鄉資本的農業經營造成了重大影響,導致了資本在經營過程中進展不順利。
六、總結與討論
以實地調查為基礎,上文對資本下鄉為何進展不順利做了初步分析,這些具體問題及其表現形式不一定在各地都相同,但是,下鄉資本與鄉土社會的互動不暢卻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
本文將“資本下鄉”作為一個過程來考察,側重分析了以往討論中較少關注的工商資本在經營中的組織與管理方式,以及工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互動過程和機制。本文的分析表明,一方面,在資本下鄉的過程中,規模經營開始被各種各樣的分包制所替代。但分包制并不能獨自運行,而是必須仰賴鄉土社會的資源才能成立。分包制加上社會關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因為農業產業特殊性和監督問題帶來的經營管理困難。另一方面,資本下鄉之后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一種結構性的矛盾,即工商資本和鄉土社會并不能很好“對接”,矛盾的根源在于工商資本是“外來”資本。這一結構性矛盾給資本下鄉帶來了一些“社會性”的問題,導致了資本下鄉的進展并不順利。所以,真正對資本下鄉構成挑戰的不僅僅是工商資本在務農過程中的經營管理問題,而更重要的是與鄉土社會的互動不暢問題。
雖然資本下鄉之后會遇到一些“難以克服”的困難,但資本下鄉并非只有失敗的“宿命”。我們想要強調的是,資本下鄉的成功是有條件的,“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互動不暢的場景,恰恰表明下鄉資本需要面對一個扎根鄉土的“本土化”過程。與資本使用“自己人”可以弱化監督困難的邏輯類似,“本土化”的具體邏輯是,“外來”資本也需要在“鄉土”社會發展出“自己人”或者類似關系才能成功“扎根”鄉土。“外來”資本試圖用鄉土邏輯去與村落社會互動的努力,正是要消除自身的“外來性”,并不斷增加自身的“鄉土性”的過程。雖然這一過程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但下鄉資本依然需要面對“本土化”過程的種種挑戰,而不是將自身“封閉”起來。扎根鄉土構成了資本下鄉可以成功的重要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以往鄉鎮企業扎根村落社會意義上的“鄉土性”,正是“外來”資本可以順利并成功“下鄉”所需具備的“精神氣質”。
因此,探究資本下鄉為何進展不順利,不能僅僅就“資本下鄉”而談“資本下鄉”,鄉土社會作為資本下鄉的社會基礎也需要得到重視。正如費孝通先生在《文字下鄉》與《再論文字下鄉》中所言,“如果中國社會的鄉土性的基層發生了變化,也只有在發生了變化之后,文字才能下鄉”(費孝通,1998:23)。通過這種觀察,本文發現,所謂資本“下鄉”,重點在“鄉”,這個“鄉”代表的不僅僅是地理含義的村莊或農村社區,更加重要的是其“社會性”的含義,即“鄉土”社會中那些具有各種倫理關系和社會結構的人群。在農業轉型和農業現代化的背景之下,資本下鄉若可以成立,不僅僅要做到企業經營意義上的成功,資本更加需要了解通行于鄉土社會的各種社會關系、倫理關系乃至隱藏于其下的社會結構共同構成的“傳統”,對于工商資本來說,這個目標任重道遠。
無論是波蘭尼(2001)還是格蘭諾威特(Granovetter,1985)意義上的“嵌入性”,都強調經濟活動嵌入于非經濟的制度或者社會關系網絡之中,受到社會結構的約束。在關系網絡或者社會結構中的人的行動并非在真空中進行,而是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本文所指涉的“家庭經營”的“成功”以及由資本“外來性”所導致的“失敗”,無疑受到了“嵌入性”這一學術傳統的影響。有所不同的是,這兩者在實踐的過程中仿佛出現了某種程度上的“沖突”與不一致,如何實現內部經營與外部互動這兩個層面的“嵌入”是資本下鄉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學研究雜志(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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