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淺城鎮化:勞動力遷移過程中的家庭分離
當前我國在大規模勞動力遷移過程中出現了嚴峻的家庭分離問題。我們對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的數據進行初步匯總發現,目前流動人口的家庭戶中,單身家庭的比重為16.9%,夫妻雙方所構成的一代核心家庭比重為6.9%,夫妻雙方和子女所構成的二代核心家庭比重為62%左右。在二代核心家庭中,有62%的家庭戶是只有一個子女,另有38%的家庭戶是有兩個和兩個以上的子女。由配偶雙方組成的一代核心家庭中,夫婦共同流動的比重為87.2%,13%左右的家庭存在夫妻居住的分離;有子女的二代核心家庭中,全家共同流動的比重為65%,配偶共同在城市工作而子女在流出地的比重為21%,配偶和子女都在流出地的比重為8%,其中多數是母親和子女在流出地而孩子的父親外出就業。
人口遷移流動過程中的家庭分離,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活狀況和家庭福利,包括影響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的福利。雖然有研究認為相對于農村中其他家庭,有家庭成員外出務工就業的移民家庭能夠通過移民的匯款和經濟收入,提高家庭的經濟福利。但是家庭分離對家庭成員的經濟生產、勞務分工、家庭安全、健康、教育等等方面的不利影響是相當嚴峻的。
跨代際撫育增加了老人的家庭負擔,而留守的家庭成員也不得不增加自身農業勞務和家庭勞務的時間。留守兒童的心理壓力和死亡率上升已經表現為突出的社會悲劇。同時,雖然還沒有證據表明留守兒童的教育狀況比非留守的兒童更差,但是顯然,缺乏完整的家庭生活是不利于兒童成長的。
家庭分離也影響在城鎮中流動人口的生活狀態和家庭福利。因為家庭是消費的基本單位,因此缺乏家庭的生活使流動人口難以在城鎮化過程中形成穩定的內需。他們往往盡量地節省,強化了在城市生活的短期性。而移民往農村家庭的匯款,固然是說明了移民和流出地社會的緊密社會聯系,但是也降低了移民人口自身的生活消費,以及他們為自身未來發展而進行投資。穩固的家庭生活對于犯罪率有顯著的負向相關性,如果考慮到家庭分離的人口還主要是青年人口,其帶來的社會危害可能更大。
從家庭構成了社會的細胞和基石來觀察,在城鎮化過程中實現了穩定和有發展能力的家庭,才意味著徹底和成功的城鎮化。才能為第一代移民的社會融合提供保證,為第二代移民逐步融入城鎮社會提供可能。家庭本身構成了人口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的基礎,健全的家庭才能使城鄉社會經濟發展良好地運行起來。而城鎮化過程中出現的嚴峻的家庭分離問題,造成當前中國臨時性遷移和非永久性居留的城鎮化現象,這對于城市是一種“淺城鎮化”,并使農村家庭陷入一種循環性的發展陷阱。
家庭分離會拉扯向城鎮部門流動的勞動力返回農村地區,特別是當他們年齡日益增長,在城鎮的勞動力市場處于相對不利的競爭處境以后,他們不得不返回農村地區回到家庭。我們在研究中也發現,妥善安排自身的家庭(子女、配偶和老人的生活),是遷移勞動力返回農村的主要原因。而對于那些分離留守在農村的子女而言,他們不得不在自身建立家庭以后繼續向城鎮遷移務工經商以獲得資本積累,這些新生代移民又不得不將子女和配偶留在農村,形成新一代的家庭分離。這形成一種遷移流動和家庭分離的代際循環,惡化了城鄉之間的發展聯動性,并不斷加深城鄉之間的發展鴻溝。
關于遷移過程中的家庭分離的原因,一種理論解釋是這在某種程度上是農村勞動力的主動選擇。正如斯塔克等在勞動力遷移的新經濟學分析中提出,勞動力遷移不僅基于他們對流出地和流出地經濟收入和就業機會的預期,遷移者是根據家庭的勞動力狀況和資源稟賦,對家庭成員分工進行理性安排,從而獲得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結婚后的農村家庭中往往由男性進入城市務工經商,從而為家庭獲得資本的積累?;蛘叻蚱揠p方在城市就業,而在子女留給祖父母進行撫育。這樣家庭分離的遷移往往是一種移民的生活安排選擇,他們在完成了遷移的目標以后會返回流出地繼續完整的家庭生活。
第二種解釋是家庭分離是移民過程中的過渡階段,家庭中往往由一位家庭成員遷移在城鎮工作和生活,當他們實現成功的遷移以后,這包括他們有穩定的就業和工作,以及實現更好的社會融合,會將家庭成員共同進入城市。而從制度壁壘的角度來考慮,家庭分離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遷移流動人口難以進入城鎮體系,
城鎮部門對遷移的考慮更主要是考慮勞動力遷移,以及作為勞動力遷移重要組成部分的人才遷移,但是城鎮的制度安排對于勞動者的家庭生活是忽視的。遷移勞動者居住生活、住房、子女教育、健康保障等方面的家庭生活得不到足夠的制度支持,限制了勞動力進入城鎮體系,逼迫了勞動力和家庭遷移的分裂。
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流動兒童不能在城鎮中獲得平等的教育權利,如果他們受到各種各樣顯性或者隱性的制度規則的限制無法獲得教育,則會不得不返回農村。而當流動兒童返鄉成為留守兒童,則會進一步造成其母親的返鄉,這些城鎮的制度排斥都造成了家庭分離,損害了城鎮化過程中完整的家庭生活。
城鎮化過程中的人口遷移流動主要是勞動力遷移,但是如果勞動力遷移和家庭生活分離開來,對勞動力市場和對家庭生活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這要求我們在勞動力遷移中需要考慮對其家庭生活的支持和保障,而我國目前的移民政策中對于勞動力遷移的家庭生活支持是非常薄弱、甚至是破壞性的。
城市部門總體上能夠功利性地接受勞動力遷移對于城市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但是卻將移民的家庭福利和社會需求作為城市運行的成本和負擔,是盡可能地將移民及其家庭排斥在城鎮福利體制之外。
例如,不僅流動人口的保障覆蓋率較低,而且由于主要的社會保障是就業依托的,缺乏居住地為基礎的保障和福利,增加了流動人口在城市生活的風險。流動人口難以獲得城市的公共住房保障,住房壓力和較高的生活成本弱化了家庭遷移的能力,使流動人口難以維持其在城鎮的家庭生活。流動人口缺乏醫療保障、現有的醫療保障也難以實現跨地區銜接,因此他們往往生病了以后返回流出地就醫,或者在生育時返回農村和流出地,從而不斷地造成家庭分離。
根據流動人口動態監測2012年調查的結果,城鎮勞動力遷移者的平均每周工作時間在54.6小時,這意味著其基本上是沒有閑暇的時間安頓家庭生活,對于配偶共同流動的遷移者來說,其配偶也主要是經濟活動人口,遷移人口的勞動就業比重達到了80%以上,這意味著遷移者缺乏家庭勞務的時間,沒有時間和能力來妥善安排家庭的生活。
另外,最近兩年來,一些特大城市實施更加嚴格的對兒童教育學籍管理政策,進一步逼迫兒童離開城市,對移民的家庭生活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這揭示出了我們的移民政策、社會管理政策忽視了移民的家庭生活,在快速城鎮化過程中的勞動力遷移造成了家庭分離,而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缺乏對家庭生活的支持進一步對家庭生活帶來瓦解的影響,降低了家庭的發展能力。
需要重申,家庭構成了城鄉社會的基本單元,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和良好社會的基石。城鎮化過程中需要建設穩固的家庭,實施家庭友好的公共政策,才能在城鎮化和人口遷移過程中增進城鄉居民的福祉和幸福,并維持一個良好可持續的城鎮化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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