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注:我在《中國的土地制度面臨破局》系列文章中分析說,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違憲的產物,即違背1954年憲法保障農民土地個人所有權條款的那些錯誤政策的產物,而且是在違憲二十年后才在1975年文革憲法上予以了確認。之后在1978年及1982年的兩次修憲時均沒有及時廢除而是予以了保留,這才成為現在的法律條文的,因此其不具備法理條件而難以成立。此文則是從所謂的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依據上進行分析,從中亦可看出這種奇怪的土地制度居然也違背了我們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馬克思主義。由此可見,改革并廢除現行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無論怎么說也都是必要的和有道理的。
我國自實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度以來,所謂三農問題就開始出現了。由于這個制度并沒有隨著人民公社的消失而被廢除,10來年后興起的城市化又將這個制度的弊端暴露無遺,因為這個集體所有制讓土地成為一塊誰都想吃、而除了農民自己幾乎誰都可以吃到的唐僧肉。只可惜我們那些擁有國家好幾個法律保障其土地承包權的農民卻有數千萬人成為種地無田、就業無門、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了。為此,人們一直在問,中國為什么不能廢除這個有百害而無一利的農地集體所有制呢?或者說,我國的農村土地為什么不能實行農民個人所有制呢?
近來,政學兩界雖然大多承認土地集體所有制存有謬誤,需要改革,但總是有人鼓吹不能將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他們有的說,土地私有化后必然會出現土地兼并會導致中國社會拉美化或印度化;有的則干脆要求將土地全部收歸國有,搞永佃制。還有的人更聰明,他不作任何解釋,只是將責任推給憲法,說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中國憲法所規定的”所以“不存在土地私有化問題”。[詳見陳錫文今年1月30日于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答記者問]第一種說法似是而非,因為人們要問,拉美國家和印度即使是像這些人說得那樣貧富懸殊(其實大多還沒有我國的基尼系數高),但那是土地私有化的結果嗎?為何那些法治較好的國家也實行土地私有化,它們卻沒有什么危言聳聽的土地兼并,而是土地有序地集中到占人口極少數但農業生產和經營效率非常高的個體農民手里,并不存在所謂三農問題呢?顯然,這第一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第二種意見就更不值得一駁了:在一個自破除“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井田制后人人憧憬“耕者有其田”的世界大同目標已有二千多年的國度,卻要把農民的土地全部收歸國有,這不知是一種進步還是倒退!
第三種意見代表官方意見。但從陳錫文的話語中人們感覺到,即便是我國政府,現在也知道這個農地集體所有制不是個好東西了,但可能由于覺得這個制度是馬克思說過的,也是此前自己一直宣傳了近五十年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大基本形式之一,怎么能輕易改革并廢止掉呢?但是,如果不改,這個衰敗的“三農”現狀,這個每年數萬起的此起彼伏的因征地導致的群體性抗爭,這個集體所有的土地本來就是國家強制從土改后擁有土地的農民手里征收來的鐵一般的歷史事實等等歷史與現實問題又如何解決呢?我估計,我們所有有關的政府官員一想到這些都會頭疼的。因為他們自己其實也不知道該怎么對付這個在現代中國幾十年的歷史中一直扮演著“麻煩制造者”角色的農地集體所有制了。結果呢?他們就只能將責任推給我們的憲法,說這個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憲法規定的。言下之意,不言而喻。
我國的憲法是根本大法,但憲法并非是不可以修訂的。何況這些年憲法在我國的近三十年的改革進程中至少修訂了四次。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現行憲法部分條文的修改;還有重新改寫形式,即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是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一遍。
既然憲法根據需要進行修訂甚至改寫本來就是個常態,那為何在發現這個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存在根本缺陷之后不去想辦法修訂或改寫憲法的相關條款以為廢除這個土地所有制鋪平法律上的道路呢?我們不正處于一個改革的時代嗎?為了徹底解決“三農”問題,為了建設新農村,為了億萬農民的根本利益,像以前那七八次那樣修訂或改寫一下我們的憲法又算多大難度的事呢?
囿于篇幅,本文這里不想過多地討論修憲這個問題,只是想告訴讀者這個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依據在哪里,它在法律邏輯上又存在什么問題?
現在理論界在談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依據的出典時,往往引用馬克思在1874年寫的《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中一句話。這句話是這樣說的:“這就是說,凡是農民作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歐大陸各國那樣農民甚至多少還占居多數的地方,凡是農民沒有消失,沒有象在英國那樣為雇農所代替的地方,就會發生下列情況:或者農民會阻礙和斷送一切工人革命,就象法國到現在所發生的那樣,或者無產階級(因為私有者農民不屬于無產階級;甚至在從他們的狀況來看他們已屬于無產階級的時候,他們也認為自己不屬于無產階級)將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農民的狀況,從而把他們吸引到革命方面來;這些措施,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
我且不說一個東方大國在建設自己國家時是否應該在100多年后還繼續拘泥于一個十九世紀革命思想家的論斷,我只想告訴讀者這句話后面緊接著還有一句話(注:上述引文最后一個詞“過渡”后面只是一個分號,引號外的句號是我加的)。這句話接著是這么說的(為了讓讀者明白,再重復一遍最后那個引文):“這些措施,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過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注意:原文這里最后所用的標點符號還是分號,句號仍然是我加的。)[《馬恩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10月第一版,第694-695頁]
我們當初只要稍微認真地多讀幾句馬克思的原著,或者說只要我們耐住性子將這句話仔細地讀完,可能就不會犯這個重大的歷史性錯誤了。因為我們當初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時,恰恰是“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將我們自己分給農民的土地,即農民擁有所有權的土地,通過一場運動(農業合作化運動),發一個文件就“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農村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擴大會議通過]
因此,如果說我們認為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就是在堅持馬克思主義的話,毋寧說這恰恰是在違背馬克思主義。因為馬克思緊跟著這個集體所有制說法的補充描述就警告了我們這些讀他書的馬克思主義者:“不能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也不能“廢除農民所有制”!可是,我們堅持如今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恰恰是違背馬克思主義的結果。不僅如此,我們也違背了自己在奪取全國政權之前向中國億萬農民許諾的革命成功后要把土地分給這些革命的同盟軍——農民,并在中國實行“耕者有其田”的諾言。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馬克思似乎預見到了我們這些后來的教條主義者可能會誤解他的話,于是,緊接其后他又繼續寫上了一個非常嚴格的條件狀語,他說,“只有租佃資本家排擠了農民,而真正的農民變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樣的無產者、雇傭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間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時候,才能夠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制。”這句話什么意思呢?馬克思其實說的很明白,就是只有當農民被“租賃資本家排擠”,“農民變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樣的無產者、雇傭工人”并與“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時候”,你才可以搞這個所謂的“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過渡”。也就是說,在農民還沒有給“租賃資本家”剝削干凈成為無產者時,你就不能剝奪他的土地,去實行這個所謂的土地集體所有制!
對照馬克思的上述說法,我國的農民只有在成為“三無”農民,即和工人有共同利益的真正的無產者時,我們才可以實行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50多年前當我們搞合作化,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時是根本違背馬克思初衷的,而且也是一種違背馬克思主義的做法。不過,現在我們倒是對那4000多萬的“三無”農民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最好時光,因為他們的土地也給那些“租賃資本家”——政府與開發商的利益共同體給“排擠”光了,他們已經成為一文不名的城市無產者了。可是,這時我發現,要讓我們的那些失地的農民兄弟、現在的無產者“向集體所有制過渡”的土地又在哪兒呢?
其他馬克思主義思想家,像斯大林,是實踐過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斯大林在1936年就說,“蘇聯是社會主義”,“這種社會的基礎是公有制:國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和集體農莊的所有制。”[《斯大林文集》(1卷本)第77頁]可是,結果呢?偉大的蘇聯不就是在他說這話54年后垮在這個他當初所創造并實踐過的“集體農莊的所有制”的“社會的基礎”上的嗎?不僅如此,當年社會主義陣營里的那些凡是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國家他們的社會主義今又安在呢?別國就不說了,就說我國自己搞這個農地集體所有制到今年也搞了有50多年年了,結果我們的“三農”又如何呢?
土地集體所有制還有一個法律上的缺陷,即無論你怎么試圖做足文章,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都無法做到法人化,因為它是一種人為的違背經濟規律的產物。也就是說,土地的集體所有者到底屬于哪種法人,不管過去還是將來,都是或都將是任誰也不知道的一筆糊涂帳。是村民委員會?不是,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個帶有行政性的自治組織,也不屬于我國《民法通則》列舉的四大法人之任一種,更沒有法律認可它是集體土地產權的所有者;是村民小組?村民小組連法人的基本條件都不具備,那它怎么可能是那么一大塊土地的合法的所有者呢?那么是自然人?除非將土地還給農民個人所有,否則這個集體所有者就不可能是自然人。因此,既然土地的集體所有者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那么它就不是一個法律主體,而根據擬平等保護法律主體財產權的《物權法》,一個連法律主體都不是的土地所有者,在與其它法人或自然人,即其它法律主體打交道時毫無疑問是處于不平等地位的。所以,這些年來土地集體所有就等于是地方政府所有,再往深處分析,也等于是土地開發商所有,因為絕大多數打著公共利益旗號去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政府行為背后都隱藏著巨量的開發商的,甚至是貪官污吏的經濟利益。據國家統計局農村經濟調查總隊發布的《2005年農村經濟綠皮書》披露的比例數字,被征土地收益中,地方政府占20%~30%,開發商企業占40%~50%,兩者相加,平均70%或以上被地方政府和開發商拿走了。你想,如果這個土地的集體所有者是個法人并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的話,我國還會如此頻繁而長期地出現對農民
土地利益的這種高比例的令人震驚的掠奪嗎?
可是為何我們的土地集體所有者——即現有法律中所說的集體經濟組織就是成為不了法人呢?此事說來話長,但我這篇短評只能長話短說。我認為,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迄今我國法律所說的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何物,從來也沒有哪一部法律說明過,當然也就無人知曉。二是你即使想要它去注冊成為法人,那么就會發現我國現有的四大法人中任何一種法人也都不適合于它。為了保持我們的中國特色,我國的《民法通則》迄今也才約定了四種法人,即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因此遍觀民法,我們的這個名義上擁有18億畝農用土地和上百億畝山林和水面的集體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似乎沒有哪一種法人形式適合于它!對于這個嚴酷到有點殘忍程度的事實,我們剛剛通過的《物權法》卻仍然與其它法律一樣對此采取了鴕鳥政策,繼續回避這個已經被我們糊弄了20年的重大法律問題。我在過去的兩年里,也就是在《物權法》那么多次審議的過程中一直在撰文呼吁我們的立法界正視并爭取在頒行該法時解決這個嚴正的法律問題,可至今沒有得到任何人的回應。看來,《物權法》是保護不了所謂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者權益的。人們只能寄希望于未來的立法或修法了。
農地集體所有制既然在這么長時間里曝露出這么多弊端,可為什么直到今天,直到21世紀,怎么還有那么多的人,包括政府官員、經濟學權威、國企和私企老板,甚至還有最近才被創造出來的龍頭企業和經銷商,幾乎所有擁有話語權的人們都在極力維護這個制度,反對把土地還給農民呢?難道僅僅是我門要堅守馬克思主義的教條嗎?我看不是。我覺得,“這個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毛澤東語錄)。現有土地集體所有制能讓把握了制度興廢大權的政府(其實大頭還是開發商即資本家拿去了)得到那么多的經濟利益可能才是這個犧牲了億萬農民的土地權益的制度遲遲得不到廢除的根本原因。
最近又出現了一種期望在維持現有土地集體所有制,即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能夠抵押或交易土地承包權即使用權的觀點,并在各方面做足了文章,企圖以此來拯救早已千瘡百孔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這是一種改良措施,但在法律上卻是無解的,因為沒有任何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能夠無期限地分離下去,更不用說無限制地轉讓和抵押這個使用權了。這種法律上看是完全荒唐的意見,倘若實施,必將給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不可預料的惡劣影響。
我在前年的《土地制度是造成三農問題的一個基本根源》一文中曾提出應該廢除農地集體所有制,把土地還給農民。在那篇論文中我對農地所有權本身包含的三種權益,即使用權、發展權和生存權及其相互關系進行了分析,得出離開土地的所有權,農民的其它三種土地權益是很難得到維護和保障的結論。[詳見《土地制度是造成三農問題的一個基本根源》,史嘯虎《光明觀察》2005年11月28日期]我們長期以來一直無視土地所有權中包含的多種權益是不可分割的事實,不僅過去已經遭到懲罰,倘不立即糾正,今后也將肯定會遭到更為嚴厲的懲罰。
所以我再次呼吁立即廢除土地集體所有制,把土地還給農民吧!
中國鄉村發現網自:作者的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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