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爾茨理論的對錯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對于何為“長久不變”,如何實施,在理論界和政策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成都市雙流縣瓦窯村在其間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發揮群眾主體作用,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改革,開創“全國先河”。
一、決策過程
(一)召開村社議事會,形成初步建議。為了實施“長久不變”,該村先后召開8次村議事會議,65次組(社)議事會議,對前期征求群眾意見建議所收集到的72個有關問題進行集中梳理匯總,充分醞釀,反復討論,并征求縣、鎮相關部門和村社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等的意見,形成了12條初步建議。這些建議既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又充分體現了老百姓的聰明才智,順應了老百姓的要求。
(二)分社召開社員大會,再次討論表決。根據各社的具體實際,分社召開社員大會或戶主大會,對村組議事會提出的初步建議中事關本社的重點難點和個性問題進行再次討論,并舉手表決形成解決問題的相關辦法。這些解決辦法既豐富完善了議事會提出的初步建議,又體現了各社的特點,符合了老百姓的意愿。
(三)簽字完善手續,形成三個決議。在召開社員或戶主大會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老百姓簽字捺印形成相關決議。全村共714戶,有708戶簽字同意,對決議的支持率達99.1%。形成了《瓦窯村xx社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的決議》、《瓦窯村xx社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決議》、《瓦窯村xx社關于集體土地收益分配辦法的決議》等決議。
以該村三組(原四社)為例,2010年5月19日,三組召開戶主會議,討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后的有關事項,并作出如下決議:
一、本社范圍內全部土地的所有權屬于社集體,農民以戶為單位,按照縣政府確權頒證的面積,享有對耕地的長久承包經營權。社集體今后按照“生不添,死不減”的辦法,不再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
二、本社2009年XX月X日長久不變封戶后新增加的人口仍然是本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集體不再劃給承包土地和分給集體資產股份,只能從家庭成員中繼承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集體資產的股權。
三、五保戶、意外消亡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資產股份原則上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轉讓,但土地屬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補償款歸集體所有,地面附著物補償款屬土地承包人。
四、確權給農戶的承包土地流轉后,流轉款歸承包經營人所有。田坎、河灘、荒坡等沒有承包給農戶的土地流轉收益歸社集體所有,由社集體按股份分給農民或用于開辦公益事業,也可以在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后,用于發展經濟項目,增加農民收入。
五、如果本社的土地被征收,青苗等地面附著物補償款歸承包經營人所有,土地補償款歸社集體所有。
六、被征收了土地的農戶,社集體按縣政府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每戶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對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戶給予補償。
七、社集體補償被征收土地的農戶后,不再劃土地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戶。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農戶,在得到社集體的補償后,該戶及家庭成員今后不得參與分配已確權給其他農戶的土地征收補償。但可以憑自己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參與集體收益分配。土地只被征收了一部分的,在得到已征收部分土地的補償后,該戶及家庭成員今后只享受自己家庭未征收部分土地的補償,并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參與集體收益分配。
八、會議同意2009年5月26日議事會所作出的《瓦窯村三組(原4社)議事會關于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長久不變有關問題的決議》,本決議是對該《決議》的補充,本決議與以前議事會決議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決議為準。
二、農民對歷史問題的議事決定
(一)村級事務
案例1:四組(原5社)呂天長提出,林權、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長久不變后,村社集體管理權限將要減小,以后村社干部該做什么?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村社干部討論,認為把村社干部從繁瑣的事務中解脫出來,更有利于村社干部開展服務工作。講清道理后,呂天長對承包地長久不變表示贊同。
案例2:一組(原2社)周永錫提出,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后,村社公益事業建設如果沒有錢就修不成。
解決辦法:該社議事會討論:村社公益事業可以由社員討論后,從集體經濟收入中提出部分或受益戶出資購買予以建設。
案例3:四組(原6社)敖錫海提出,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后,造成了死人吃飯,活人沒田種。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后,從長遠看不會造成死人吃飯,活人沒田種,確權后更有利于:1、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保護耕地。2、當地農戶經濟收入的提高。
案例4:七組(原8社)晉良友提出,如果一家人的土地都被征占用,生產隊又不補發土地,生活從哪里來?
解決辦法:土地被征占用后,國家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生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土地占用完后,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2、可進企業務工。3、土地征占用后的補償費用,可用于謀生的經濟基礎。
案例5:三組(原4社)龍云提出,長久不變后,困難戶、特困戶如何解決?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對此做了相應的解答:由國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民政扶持等手段來解決。
案例6:四組(原5社)黃治成提出,農用地、建設用地、林地長久不變是否就是“私有化”?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對此做了相應的解答:長久不變是把資源變資本,資本變資產,解決的是農村收入低下的問題,現在確的“長久不變”是指“經營權”、“使用權”的長久不變。
案例7:五組(原9社)牟洪興提出,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建設使用權、林權長久不變后是不是應該取消社一級經濟組織。
解決辦法:通過社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會議通過,社一級經濟組織不能取消,還應當進一步加強社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由社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農民發展項目,增加收入。
(二)身份確認
案例1:五組(原9社)陶思華提出,本戶違法生育的小孩,現沒有上戶口,問是否能參與分配?
解決辦法:議事會和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如果能在封戶的時間內,交納了社會撫養費并在公安機關辦理了上戶手續便可以參與分配。該戶積極向鎮政府交納了社會撫養費,并在本社規定的時間內為小孩上了戶,取得了分配集體資產的權利。
案例2:六組(原10社)周洪友提出,本人是“五保戶”已到敬老院生活,本人能否參與原社的集體資產分配?
解決辦法:通過社員大會討論一致通過不行,原因是本人已由政府供養。原有的資源應歸集體所有。
案例3:五組(原9社)牟瑞清提出,本人是退休在家居住的教師,有房在本社,如果道路、用電、用水等基礎設施建設籌資,本人是否交納?
解決辦法:本社議事會討論一致認為應該交納,原因是他本人也享受了道路用電用水提供的便利。
案例4:五組(原9社)徐萬良提出,其兄弟被判刑后,戶口已不在本社,是否能參與分配?
解決辦法:議事會和社員大會一致認為應該被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確權和集體資產分配。
案例5:五組(原9社)黃素英提出,其兄弟由于精神失常已于2005年外出至今沒見到人,他家中人也不知去向,問是否能確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解決辦法:議事會討論并交由社員大會通過,應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原因是法院沒有宣布其失蹤或死亡。
案例6:六組(原10社)楊世銀提出,本戶的女兒已嫁入外省,但戶口沒遷走,問是否能享受分配?
解決辦法:議事會討論通過,由嫁入地出具證明,如在外地沒享受分配,本次可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已在嫁入地享受了分配,本次不再給予確權。
案例7:三組(原4社)王天龍已在本社結婚三次,現兩任妻子戶口在本社問是否都能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解決辦法:應該確為本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因是他們戶口在本社。
案例8:二組(原3社)馮光全提出,其妻已懷孕3個月,問其小孩能否確權?
解決辦法:按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會議決定,懷孕28周由縣級醫院證明才能予以確權,所以該戶不符合條件。
案例9:二組(原3社)龔華云提出,本人于2001年3月5日犯罪判刑服役,出獄后于2006年服役回家后與黃甲鎮另一婦女結婚,但該婦女戶口一直未遷入本社,2007年鎮計生辦已批準我們夫婦計劃生育一胎,本次可否為妻兒確權?
解決辦法:通過社員大會會議通過,此次確權以公安機關上戶的戶口為準,在封戶時間前在公安機關辦理了上戶手續的可以予以確權。該人得到了滿意的答復,并極積為妻兒辦理上戶手續。
(三)土地實測
案例1:一組(原1社)周光勛提出,原來承包田地為3.8畝,為什么本次確權其田地只有3.5畝?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因為原來是由產量定面積,本次是以實際丈量為標準確定。
案例2:一組(原2社)盧登萬提出,原來復耕的土地給不給予確權?
解決辦法:由于該戶新建房屋時占用的為承包用地,所以必須將舊房拆出復耕,復耕實際丈量土地扣減現房屋占地面積,多出土地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不足的扣減承包用地。
案例3:二組(原3社)馮光明提出,新開荒面積本次是否給予確權?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新開荒面積不予以確權,按決議要求四荒地作為集體資產收益后按股份分配。
案例4:一組(原1社)賈義洪提出,原承包地于2006年被水沖毀,本次確權怎么辦?
解決辦法:本社議事會討論并通過社員大會決議,這次確權以實際家庭人口進行土地調整,以后如遇自然災害集體不再作土地調整。賈義洪對此表示滿意,堅決擁護產權制度改革。
案例5:三組(原4社)賈少成提出,原承包時因田埂寬,計算了產量,本次實測以田邊為界限,跟原有面積有一定誤差,應該怎么辦?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本次實測后,如果面積不同于確權面積,社上進行土地調整。
案例6:四組(原7社)熬夕陽提出,修建東山快速通道時占用了我原來的承包地,本次該如何確權?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東山快速通道占用后土地沒有調整的在此次產改中進行調整,本次確權以現有調整丘塊為準。
案例7:五組(原9社)牟萬貴提出,其兄弟的戶口遷出后將其自留地贈與給我,本次給予確權否?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自留地此次暫不確權。
案例8:四組(原6社)曾祥記提出,原來分得的土地,后其全家戶口遷出,自留地、林地交由其兄經營,是否確權?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戶口已遷出,自留地、房屋占用地可確權給其兄。
案例9:三組(原4社)魏軍提出,為其方便已經將土地與某戶進行了交換,本次確權如何處理?
解決辦法:本社議事討論通過,如果雙方同意,此次確權按現有交換的丘塊進行確權。
案例10:二組(原3社)馮光云提出,由于新建房屋占用自已的承包土地,而原宅基地屬于巖石又無法復耕,本次確權該怎么辦?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討論,本次承包地確權應扣除現房屋占有的承包地面積,再確權。
案例11:六組(原10社)劉治平提出,原房屋已復耕,但未在本社修建房屋,已在場鎮購買住房,該怎么辦?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本戶如果在本社修建房屋,按人均35平方米的建設用地確給本戶,多余的確給集體,如果沒有在本社修建房屋,復耕的建設用地全部確給集體。
案例12:一組(原2社)魏素清提出,其戶口已遷出,本戶的宅基地面積已經復耕,本次如何確權?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應確為集體建設用地。
案例13:三組(原4社)譚春茂提出,外出經商多年,將土地交由譚小軍經營,本次能否給予確權?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要,本次以原承包地丘塊進行確權。
案例14:七組(原11社)劉永貴提出,其承包地流轉給**修建房屋,本次確權如何處理?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此次承包地確權應扣除此人私自協商后流轉的土地給予確權。
案例15:一組(原1社)羅延昌提出,原承包地栽植為竹林,本次能否作為承包地確權?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按原有承包地丘塊確權。
案例16:三組(原4社)賈仁澤提出,五保戶將原有的自留地交給其侄兒經營管理,如何確權?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本次的承包地不給予確權,自留地收歸集體所有。
案例17:一組(原2社)唐朝飛提出,原購買了本社的公房(保管室),現公房已垮塌,本戶已復耕栽種果樹,本次能否作為承包地確權?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不能確權,但果樹收益歸該戶所有,但是土地流轉收益歸集體,土地作為集體建設用地,原因是當時購買的是房屋,土地屬于集體。
案例18:一組(原2社)唐文龍提出,原購買了原集體的曬壩,現曬壩已損壞,本戶已復耕種植農作物,要求集體作為承包地予以確權是否可行?
解決辦法: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不能確權,但種植收益歸該戶所有,但是土地作為集體建設用地。
(四)收益分配
案例1:二組(原3社)代延瓊提出,公田、公地、道路、田坎的流轉、征用后如何分配收益?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本社征用流轉土地,扣除承包地面積后的多余收益以此次確權人口為基礎進行按股分配。
案例2:一組(原1社)周永昌提出,其超生一小孩已3歲,因家庭困難無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所以至今未上戶,本次能否考慮給予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決議,小孩必須在封戶前上戶到本社,若未上戶不能參與本社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若在封戶前上戶到本社可以參與集體資產分配。
案例3:四組(原6社)譚春林提出,因家庭勞力較弱加之其兄55歲至今未結婚,可否在集體經濟收益資金內解決部分養老保險?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可向鎮政府申請民政救濟。
案例4:四組(原7社)敖永貴提出,集體經濟收益如何管理?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集體經濟收益資金交由鎮政府會計核算中心按照財經制度管理,大宗支付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支出。
案例5:四組(原7社)劉美陽提出,本人原為教師,已經交付了提留,現在能否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不行,因為其享受了公益事業的便利。
案例6:四組(原7社)劉敬良提出,本人在機關工作,但未轉戶且有承包田地,是否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根據土地承包法應該參與。
案例7:五組(原9社)徐強提出,于2007年5月入獄,服刑期三年,這三年期間是否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要參與分配,由集體代為保管,待服刑完畢后交由本人。
案例8:七組(原11社)紀火瓊提出,因一直在外經商,土地交由社上經營,是否參與確權?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因當年已寫申請不承包土地,不參與確權,可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案例9:四組(原5社)葉昌友提出,2008年分戶,是否將林權采用分戶進行分配?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不行,該戶可采用協議的方式按股分配。
案例10:四組(原6社)譚春敏提出,其無子女,目前已有50多歲,以后可能為五保戶,成為五保戶后目前確權的土地可否流轉給其他人?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不行,因為是政府集體供養,可經社員大會同意,誰供養就交誰管理。
(五)其他事項
案例1:二組(原3社)馮思江提出,由于本社將對原社道進行改造,占用該戶承包地,如何進行處理?
解決辦法:通過議事會和社員大會決議:確權后因公益事業占用農戶承包地,根據當時的國家補償政策標準由集體對該戶進行補償。
案例2:四組(原6社)譚明文提出,2003年林木補償時,本戶受到一定損失,此次林權改革,又再次受損,鑒于兩次受損,希望社集體給予酌情考慮。
解決辦法:針對譚明文提出的這一問題,瓦窯村4組全體議員召開議事會和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并形成決議:按現持有本社戶口的人數進行平均分配。在執行決議之初,譚明文對此決議仍有抵觸情緒,后經鎮、村、社工作組人員多次到他家,為其作思想工作。現已自愿簽字。
案例3:四組(原7社)劉大和提出,已經流轉的林權給玫瑰園68年,承包經營權的林權如何確認?
解決辦法:產改小組就此給予解答:林權應當確給玫瑰園68年的集體林權,期滿后仍然歸集體所有。
案例4:二組(原3社)古正平提出,為享受此次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耕地保護基金,古正平提出讓社集體為其未婚兒媳分配土地。其理由是4月9日的議事會決議中明確指出妊娠期在7個月以上且持有鎮級醫院相關證明的農戶可分得土地,照這樣來看,她的兒子即將結婚,其兒媳婦也將成為本社社員之一,就應該分配土地。
解決辦法:針對古正平提出的問題,瓦窯村兩委及瓦窯村二組全體議事會成員通過反復為古正平作思想工作,多次向他講解政策,講解道理。現古正平已能夠理解,并積極配合工作。
案例5:六組(原10社)楊仕麗提出,為享受此次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耕地保護基金,楊仕雨提出社集體經濟組織應妥善處理其侄女的問題。
解決辦法:針對楊仕雨提出的問題,瓦窯村六組全體議員就此問題咨詢了鎮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并就相關問題進一步咨詢了鎮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面的監督檢查組成員法律顧問,又召開議事會討論,做出決議。
案例6:二組(原3社)陳光華提出,為享受此次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耕地保護基金,陳光華提出讓社集體為其妻子和女兒分配土地。
解決辦法:針對陳光華提出的問題,瓦窯村二組于4月9日召開議事會討論,形成決議:社集體將對本社承包土地調整采取“大不動,小調整”,且調整后的承包土地,將遵循“生不添,死不減”的原則。該社將土地平均分配給戶口在本社的每一個社員。參與承包土地分配人員名額的統計時間界定在2008年4月12日止。陳光平提出的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現陳光華分到土地。
案例7:二組(原3社)陳昌奇提出,本戶一家一直在外工作,后來,一家人的戶口經農轉非,全部遷出本社。于年回本社建屋,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這一問題該如何處理?
解決辦法:針對陳昌奇家的這一問題,瓦窯村二組全體議員就此問題咨詢了縣房產局工作人員,就相關政策進行了具體了解,并就此類問題做出如下解決辦法:對于所有辦理了房產證的房屋,在產權制度改革中,一并確權頒證。
案例8:晉良遠一社(原2社)社員,該戶現有5口人。該戶在08年5月份產改確權封戶人口為3人,現在其媳婦和孫女是在去年封戶以后才取得本社戶口,因此,按議事會規定,媳婦和孫女未能取得承包土地。晉良遠提出,本社正在進行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長久不變的改革,借此機會要求給予媳婦和孫女分配承包土地。
解決辦法:針對晉良遠一戶提出的要求,一社議事會召開了議事會,并形成了相關的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確權是以08年5月份產改封戶人口為對象,對于封戶后才在社上取得合法戶籍的社員只能參加集體確權后多余部分收益分配。
案例9:龔華云二社社員,該戶有4個家庭人員。龔華云的妻子和女兒在去年產權制度改革封戶時未取得本社的承包土地,前些年,該社的承包地因村委會設置墳墓安置點而被征用后,土地費由社集體統一分配。這次因“成自滬”高速公路將再次征用土地,土地征用費用也應該由生產隊統一分配。
解決辦法:根據龔華云一戶提出的問題,由社議事會討論形成意見如下:根據產改確權精神和本次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相關決議,因國家或集體建設規化需要征用土地時,占用哪一戶的承包地,就根據確權證書上該承包丘塊面積,將全部收益給予該戶,合作社不能再統一平均分配收益。
案例10:胡發全一社“五保戶”,現本人的生活費用基本靠社集體承擔。胡發全提出,他以后去逝后,能否將承包土地和其他產權贈與其弟胡發明?
解決辦法:根據“五保戶”胡發全提出問題,社議事會討論形成了如下相關意見:因為胡發全是五保戶,現一直由村社集體供養,其享有的承包土地經營權不能轉讓或流轉,只能由集體處置和所有。處理原則是:誰供養、誰受益。
案例11:龍吉華,男,現年54歲,是瓦窯村一社社員,現家有5口人。龍吉華由于本人比較能吃苦耐勞,很勤勞,在80—98年期間對社集體的荒坡、荒山進行開墾,面積多達2畝以上。他提出要求:荒山、荒坡是他開墾出來的,以后租用或征用時,收益應歸他家享有。
解決辦法:根據龍吉華提出的要求,社議事會組織了討論,并通過相關處理性意見:該戶開墾的荒山、荒坡現在耕種收益歸自家所有,但在被征用或租用時,開墾出的荒坡、荒山收益歸社集體所有,不能由他家享有,因為荒山、荒坡其屬于集體的組織所有,由集體按2009年封戶后的成員人數確定股權數,進行分配。
案例12:魏朝勇,男,31歲,魏朝勇夫妻長年在外打工,自已承包的土地并未耕種,是交由其弟魏朝均耕作。魏朝勇提出:如果他沒有時間耕地,那么在承包的土地長久不變后,他能不能進行對承包土地享有耕種的處置權?
解決辦法:根據他提出的要求和問題,社議事會經多次討論并形成相關意見,在承包土地經營和長久不變后,農戶有權對該戶承包土地使用權進行流權、互換、轉讓,抵押,也可由后世子孫繼承使用。魏朝勇的擔心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案例13:徐萬良,男,47歲,本戶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天燃氣公司租用建輸氣站,部分社員要求占用土地的費用應收歸社集體統一支配,他認為這樣不合理。徐萬良提出企業租用他家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收益歸他家嗎?
解決辦法:該社議事會進行討論,并制定了相關意見:承包土地經營權長久不變后,對承包土地不再作調整,對因征用或租用時,社集體或企業,按當時國家政策標準,實行貨幣補償,并且由本戶所得收益不作平均分配。
案例14:賈義旭,男43歲,現家庭有4個人口,是瓦窯1社社員,2005年發生洪災,將其承包土地給沖毀了1分多,現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后,他家的承包面積就實際減少了。賈義旭要求承包經營和長久不變后合作社應補夠他沖毀的承包土地。
解決辦法:根據賈義旭反映的問題,社議事會討論通過了相關意見:現在按實測下來的實際面積對賈義旭戶進行土地調整。這次承包地經營權長久不變后,社集體不再對各戶遭受的自然災害如(水沖、滑坡)等造成的承包地面積減少,給予土地調整。如生活困難,村社將積極上報,及時給予該戶申請相關的民政扶持,做到“應保盡保”
案例15:羅廷昌57歲,男,現家庭人口為5人,由于承包土地下戶時該戶做的低產量的抽水田、因此當時社集體以1畝折為7分劃撥給該戶,在這次土地實測中,該戶的承包地面積較本社承包地最少戶多1畝多。羅廷昌要求社集體在這次土地實測承包時應按現有面積確權與他家?
解決辦法:羅廷昌一戶提出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對此,社議事會組織了討論和研究,得出以下處理意見:原則上以08年5月份產改確權面積為準,在這次土地實測中多出的面積仍由該戶耕種,但應確為承包地較少戶或社集體所有,在國家的糧食直補和耕保金發放時,以土地承包證上的確權面積為準進行發放,在土地被征用和租用時,仍以確權面積發放收益與該戶,多余部份歸社集體統一處理。
案例16:茍如貴,29歲,現家庭人口為3人,由于天燃氣“720”管線在施工中破壞了原有溝渠,造成了該戶和多戶農戶放水困難。這次社集體結合社員反映放水難的問題,決定將放水溝進行擴寬治理,這樣就會占用他家的承包土地。茍如貴提出,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長久不變了,社集體也不再做土地調整,那么修溝占我家的承包地該按國家標準進行補償,否則就別想擴溝?
解決辦法:對于茍如貴提出的擴溝占承包地一事,社議事會組織研究討論,并結合承包土地長久不變的精神,給了以下處理:原則上為誰受益誰負擔,因社集體不再調整土地,只能按今年國家征用土地的政策標準,以貨幣的形式補償給茍如貴一戶。
案例17:龍吉明,男,49歲,現家庭人口為4人,其中2個子女,均為大學畢業生,其女子已畢業參加了工作,戶籍遷出,其兒子今年剛畢業,在家待業。要求為其兩個子女確承包土地經營權?
解決辦法:根據龍吉明一戶提出的問題,結合國家對在校和畢業大學生在家參加分配的文件精神,社議事會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處理意見如下:因其女子大學畢業已2年以上,戶籍已遷出,并且已取得了正式職業,社集體不予以確權,分配承包土地;其兒子今年剛大學畢業,戶籍雖已遷出,但在家待業,社集體給予確權,分配承包土地,并且承包土地經營權長久不變。
案例18:周光勛,男,48歲,其新建房屋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現該戶的承包土地實有面積已不足產權證上承包面積。周光勛提出他家承包土地按實測后就不足產權證上的面積,他家這次能否將原宅基地還耕后的土地確相同面積為承包土地?
解決辦法:根據周光勛一戶提出的問題,是在我村、我社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社長盧登萬就這一問題組織社議事會進行了討論,最后得出如下處理意見:
1、對該戶原宅基地的還耕土地進行丈量,從中劃出與現在承包土地建房相同面積作為承包地確權給該戶,其他多余面積仍由該戶耕種,但最后處置應歸社集體。
2、如該戶原宅基地還耕后土地面積不足在承包地建房的面積,應從承包土地面積中扣減出差額面積。
案件19:李建明,男,37歲,現有家庭人口為4人,由于各種原因,他家的承包地塊與本社其他戶進行多次的互換,造成原承包證上的土地丘塊已與現在他家實際種植丘塊不符。李建明提出本次承包土地實測怎樣對他家承包土地確權?
解決辦法:根據李建明提出的問題,社議事會進行多次討論得出了如下處理意見:對該戶現有種植土地進行測量,并結合本社人均承包土地面積標準以登記確權。
案例20:葉盛云,男,48歲,現有家庭人口3人,由于各種原因,他家的承包土地和自留地、宅基地已不能完全區分開了。本人提出他家的承包土地如何給予測量確權?
解決辦法:針對葉盛云提出的問題,經社議事會討論得出如下處理意見,對該戶的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一并測量,結合本社人均承包土地面積予以登記確權,多余暫不予以確認。
案例21:周光堪,男,49歲,現有家庭人口為8人,在今年上半年,其父親去逝,按去年他家確權人口為9人,今年在分配集體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權時,未對其父親進行統計分配。周光堪提出他的父親已取得合法的承包土地的身份,現雖已去逝但也應該得到集體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權?
解決辦法:針對周光堪一戶提出的要求,社議事會經討論,得出如下處理意見:由于承包土地經營權是以2008年封戶時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因此,其父親雖已去逝,但不影響其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然而,社集體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權分配是以2009年的封戶人口為基數,因此其父親不能參與社集體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權分配。
案例22:6組由于原10社將被省電力公司征用100多畝土地,將出現土地情況為人多地少,可能征用后影響社員的正常生活?我社社員在承包土地征用后如何購保險?
解決辦法:根據社員的反應意見,結合國家征用土地購保險的文件精神,社議事會做出如下處理意見:按社員自愿的原則,如愿意買保險的農戶,就應承擔政策規定的費用。
三、保障“長久不變”的制度規定
(一)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以2008年確認的成員身份為準,以戶為單位享有本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各社的承包地承包到戶后,自2008年5月2日起,以戶為單位,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不再進行調整。
(三)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長久不變后,農戶被征用或租用的土地收益處理辦法為“誰承包,誰享有”,不再由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
(四)“五保戶”去世后的承包土地經營權和收益權的處理,應在得到村委和本社議事會同意并在公證處公證后,采取“誰供養,誰受益”。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后,農戶依法享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流轉、繼承等方面的權利。
(六)針對由于自然災害(水毀或滑坡等)對承包土地的損毀,社集體不再調整劃撥地給受災農戶承包地。
(七)在農村承包地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后,以戶為單位,人均在0.3畝以下的戶,按政策規定購買保險,原則上采取農戶自愿并承擔政策規定的費用。
(八)各社集體土地被國家因建設需要征用或項目流轉時,對田坎、河灘、荒坡等未分配到戶的面積收益歸社集體所有,由各社按照2009年自身情況再次確定的成員數分配股份到戶,今后由農戶按股持有,股份經社員會議同意,可以在本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繼承、轉讓等。
(九)因農戶建房占用承包地,在本次實測中,原宅基地復墾后,與建房相當的面積作為承包地承包給建房戶,多出的面積進入集體建設用地,如果復耕面積少于占用承包地面積的扣減農戶不足部分的承包地面積。
(十)承包地實測過程中,因原承包地發包時由于土地以產量定面積產生的面積差異,其多余面積的耕種由原承包戶耕種,但多余面積應作為不足面積承包戶的承包地面積,由不足面積的承包戶流轉給現耕種戶耕種,流轉時限以國家征占用或項目流轉該土地時間為準,同時,雙方應具備流轉協議,耕種收益歸現耕種農戶,征占補償、流轉收益、耕保金及國家對農民按土地面積計算發放的各種補貼由不足面積的農戶享受。
(十一)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面積按實測平均數計算。
(十二)今后集體公益事業需占用社員承包土地時,按當時國家征用標準由受益戶出資進行補(賠)償。
四、實施新制度后的初步效果
通過長久不變試點,瓦窯村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配等進行了固化,讓群眾吃了個“定心丸”,心頭更加踏實了,業主來投資也更有信心了。
(一)充分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了自己的東西自己做主。六社老農民牟洪興說:“今后要占用我的土地,再大的老板都要找我協商了”。
(二)有效提高了老百姓保護耕地、提高耕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一社的周光勛在長久不變決議上蓋拇指印的時候說:“今后土地穩當了,我也敢把我的冬水田改成旱地種粵菜了”。
(三)增強了投資商投入農業生產、進行規模經營的信心。玫瑰天堂投資業主正在積極與我村農戶協商延簽15年的流轉合同,他說:按照原來的承包期限簽訂合同,我現在投資建設1.28萬畝的玫瑰天堂要16年才能收回成本,利潤回報期只有3年,投入得越多,風險就越大;現在搞了長久不變,我的盈利時間延長了,利潤有了保證,加大投入、擴大規模、提高檔次的底氣也更足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村莊與城市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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