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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守英: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

[ 作者:劉守英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9-04 錄入:王惠敏 ]

土地問題在鄉土中國的重要性顯而易見,常被提及的理由有,大多數人以地為生,土地配置關乎農民生計;土地制度是影響國家治理與秩序的重要安排,是國家危機與王朝更替之源;土地制度既造就了悠久的農耕文明,也導致了超穩態的結構。一般認為,隨著一個社會從農業經濟向工業和城市經濟轉變,農地的經濟重要性下降,增長的動力轉向依靠人力資本和創新。令人困惑的是,中國經歷四十年的增長奇跡與結構變革,實現了從鄉土中國到城鄉中國的歷史轉型,但是,全社會對土地問題的關切度不減反增,土地在經濟社會的重要性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對其更加依賴,土地仍然是影響社會穩定與公平正義的重要因素,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關乎國家治理現代化。

對中國結構變遷中土地問題的認識困惑,一方面源于對結構變遷中土地配置效應缺乏分析。基于傳統結構分析的發展理論,僅僅注意到勞動力部門再配置對資本形成的作用,忽視了農地向非農用地配置的效應,事實上,土地在不同用途間的轉換會產生巨大的級差收益,對經濟增長、結構轉變與收入分配的影響巨大。另一方面源于對土地制度安排與變遷對結構轉變的影響缺乏理解。事實上,從鄉土社會向城市社會的轉變,土地制度是變化最大同時也舉足輕重的一項安排。土地制度安排與變遷方式不同,對結構轉變的方式、路徑與速度影響不一。除了一般理論上的缺陷,背后更深層的原因是對中國從鄉土中國抵達城市中國的認識偏誤。長期以來,無論是理論還是公共政策皆將城市中國作為現代化的歸宿,并以犧牲和消滅鄉土中國為前提,土地配置與制度變遷成為實現這一目標的工具。新中國60年的經濟增長與結構變革,不僅發生了土地從農業向非農用途的大規模配置,而且發生了農地制度、土地轉用制度與非農用地使用制度的系列變革,土地的再配置效應與制度變遷效應成為推動經濟增長、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重要力量。無論是計劃經濟時期的集體所有制和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還是改革后的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強制低價的土地征收制度、地方政府獨家壟斷土地市場制度、土地資本化制度,為中國的經濟增長創造了巨額的資本,也是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轉變的發動機。城鄉中國這一特殊階段由此而生,也導致這一階段特殊的土地問題。

討論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含義。土地問題的爭論之所以持久不竭、勢不兩立,源于分別以鄉土中國或城市中國兩種結構形態所形成的截然對立的土地觀,前者固守鄉土中國形態,視農民與土地的關系為不變,無視結構變革帶來的農民與土地關系已經發生的變化,以土地制度安排不能動、不許動應萬變,導致改革機會的喪失,阻礙轉型與發展。后者以作為結果的城市中國為對象,強調土地配置和利益的城市導向,單方面強調以土地資本化工具加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以犧牲農民的土地利益和鄉村發展機會為代價,以為這種犧牲可以通過城市化來彌補。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有別于鄉土中國,也不等同于城市中國。認識城鄉中國背景下土地問題的表征,對于防止兩個極端的土地政策意義重大。

本文的結構如下:第一節重新審視了土地在鄉土中國的表現;第二節分析土地制度安排與變遷如何推動中國從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的轉變;第三節分析了城鄉中國階段的主要土地問題;最后是結論和相關政策建議。

1、鄉土中國的土地粘度

“鄉土中國”是費孝通基于對傳統中國的基層抵近觀察后提煉出的一個廣被接受的概念。“土”是鄉土中國的根,是建構傳統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結構的基礎,帝國秩序、人地關系、人人關系、鄉土秩序既高度依賴于土,又牢牢被土束縛。鄉土中國的成色以其經濟活動、制度安排、治理秩序與土的粘度來衡量。

(一)自我強化的農本結構

從結構特征來看,鄉土中國首先表現為超穩定的農業經濟形態。農業既是帝國攫取收入也是農民為生的主要來源。直到十九世紀末,無論是產值、就業還是稅收來源,農業都是國家的命門。所有可耕地主要用于糧食種植。人口不斷增長不僅造成對土地的壓力增加,也形成依靠過密勞動投入提高土地單產的農業生產方式。這種以地為生的農業文明保障了龐大人口規模的基本生計,也使以農為本的帝國秩序得以維系。但是,對土的過于依賴也造成一種無法從土中掙脫的結構。在頂層,由于國家的收入和秩序主要依靠土地,傳統帝國政治便不斷強化以農為本的結構,抑制以非農經濟活動、陌生人交易和權力自治的城市文明生長。在底層,由于農民無法在農外覓得機會,只得通過更為過密的農業勞動和農工互補的手工業來維持農家生計,導致鄉村經濟活動的“內卷化”和“沒有發展的增長”,單位土地產出不斷增長、但單位勞動產出長期停滯甚至下降,無法走上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農業資本化的發展道路。

(二)產權清晰、激勵有效的地權安排與經營制度

受制于可開墾耕地潛力挖盡和經驗性技術進步緩慢,中國的傳統農業依托有效的土地產權和經營制度支撐起人口不斷增長的食物供給。一是界定清晰、權利完整的產權制度實現稀缺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中國的土地制度一直被習慣性地冠之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在影響土地資源使用的制度安排上,中國的土地產權結構卻十分清晰且明確。早在戰國時期就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自秦漢到唐代中葉,土地的私有份額不斷上升,形成土地私有與土地國有并存的格局。自唐代中葉到明代中葉,國家放松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以土地買賣和交易等經濟手段取得土地成為主導,以授田、封地、賜田等政治手段取得土地減少,土地私有制得到進一步發展。從明代中葉到近代,土地買賣盛行、市場交易活躍,土地契約復雜精細,土地私有制得到充分發展。這種排他、可交易、有保障的土地產權結構,保證了鄉土中國越來越稀缺土地的經濟使用與有效配置。二是國家對土地權利的正式保障。為了保障以農立國下帝國的收入攫取與秩序維持,國家通過土地登記、確權等提供對土地產權的正式保護。從出土的西周青銅器彝器銘文中,就有了土田的數字記載;春秋中葉以后的魯、楚、鄭國已開展田賦和土地調查;唐中葉尤其是宋代以后,地籍與戶籍平行成為國家治理的制度;明代中葉以后開展了全國統一的土地徹底清丈,魚鱗圖冊成為征派賦役和地籍管理的主要依據。三是有利于保護耕作者權利的合約安排結構。在有保障的土地私有和發達的土地市場下,中國的土地權利結構演生出非常復雜的合約安排形式,如“永佃制”、田底權與田面權分離的“一田兩主”、“一田三主”等,土地使用者和租賃者獲得完整的土地產權,他們對所租賃土地不僅可以排他性使用,還可以再轉租、交易、抵押、典當、繼承等,這些權利既受到民間非正式合約遵守,也得到正式權利的保護。這種以耕作權為大的土地權利安排為小農經營提供了穩定、可預期的制度基礎。四是小農經濟的超強韌性與生命力。在經營制度上,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是基本的農作制度,家庭不僅進行獨立的生產、投資和決策,以血緣和親緣形成的擴大家庭的勞動分工與合作,地權保護下自耕農和租佃者對小塊土地的精細利用,使得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與地權清晰且不斷分割的土地制度支撐起前現代時期的中國農業增長。

(三)承載復雜功能的土地價值倫理

不斷強化的以地為本政治經濟結構以及不斷演化的地權制度所強化的超穩定家本位小農經濟,積淀出附著于土的文化與價值觀念。在鄉土中國,土地不僅具有經濟功能,它還關乎個人的名譽、抱負、威望與社會評價,這些非經濟的考慮激勵家庭成員不需要監督也會自覺在土地上辛勤勞作,激勵其為家庭積累更多與土地相關的資產。由于土地在鄉土社會承擔多重功能,每個成員也十分看重土地分配的公平性,由此助長一個家庭在分家時進行家庭成員不斷細分土地的安排。土的厚重與家的歸宿感,使鄉土社會的人們養成“安土重遷”的觀念和“故土難離”的習性,即便離開且無論在外有多大成就,最后仍然“落葉歸根”與“魂歸于土”。人和土地的桑梓情誼,滋養起歷久未衰的鄉土文化倫理,那些由“廟堂”而歸隱“故鄉”的士紳階層成為維持鄉土社會秩序與治理的精英。在歷史的長河中,鄉土中國人與土之間緊密而無法掙脫的土地粘度,塑造了鄉土中國的經濟、政治、制度與文化。

2、土地制度變革推動的結構變遷

中國的現代化一直被理解為一個古老農業國向工業國的結構轉變。自近代以來的百余年間,先后歷經近代國家官僚工業化、國家工業化、鄉村工業化、沿海工業化,中國的結構形態發生重大躍遷。但是,如果以農民與土地的粘度變化來衡量轉型的成色,結構變革的發生并不一定帶來鄉土中國的真正轉型。結構變遷是否帶來農民與土地粘度的變化,取決于國家賦予土地制度安排與變革在結構變遷中的功能,土地功能定位不同,帶來工業化城市化的推進方式不同,導致結構轉變中農民與土地的松動程度不同。中國過去60年充分利用土地制度及其變革推動了結構轉變,但并未同時減低農民與土地的粘度,由此也導致中國轉型的困難與復雜性。

(一)土地產品提供資本積累的國家工業化

新中國成立不久,中國共產黨開啟了一個農業國向工業國的轉變,并選擇了重工業優先的國家工業化戰略。基于以農業為主的經濟基礎和重工業發展對資本的巨額需求,農業充當了提供資本形成與積累的角色。三項制度安排——農產品統購統銷、集體化與人民公社制度、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提供重要支撐。統購統銷制度實現國家對農產品的強制定價權和低價獲得權,集體化人民公社制度實現國家對集體土地的所有、使用與收益控制權,戶籍制度實現國家將農民綁縛于集體土地提供低價農產品的功能。在以上制度的共同作用下,農民于1951—1978年間以稅收形式向國家提供了978億元貢賦,以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向國家提供了5100億元資本,扣除國家對農業的投資1760億元,農民為工業化提供了4340億元的凈積累,為形成比較齊全的工業體系和門類,1952-1978年間,中國的工業產出年均增長率11.5%,工業產出占GDP的份額由18%上升到44%。但是,國家計劃工業化時期雖然啟動并推動了結構轉變,由于其變遷方式是將農民牢牢“綁縛”于集體所有土地,剝奪了他們的自由遷徙權和參與工業化的權利。其實質是一個“不松動鄉土的結構轉變”,也無從撼動費孝通意義的“鄉土中國”。

(二)開放土地權利的鄉村工業化

1980年開始,中國的農村改革改變了結構轉變的推進方式。一方面,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上交國家的,完成集體的,剩余是自己的”合約結構下,將集體所有土地分配給集體成員,農民獲得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農地農用轉讓權,家庭經營成為農業基本經濟制度。農地權利的重構不僅帶來農民生產積極性的高漲,也使集體低效制度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顯化,他們不得不到農業經濟活動以外尋找就業機會,成為推動結構轉變的原發力量。另一方面,受制于城鄉隔絕以及國有體制的低效,農民參與非農經濟活動只得在鄉村突圍,鄉村工業化成為國家工業化之外的另一條道路。至關重要的是,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得益于國家向農民開放集體土地從事工業化的權利。與計劃經濟時期農村集體土地只能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低價糧食的功能不同,為了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這一時期的國家政策允許農民在集體土地上辦企業、允許農民利用自己的土地建城鎮,1985-1998年期間,建設用地用于農村集體建設的增量遠遠大于城市,整個國家的結構轉變主要由鄉村工業化推動。1981-1994年,鄉鎮企業職工從2969.85萬人增加到11329.97萬人,到1992年時,鄉鎮企業創造的產值已占到工業增加值的三分之一。

與將農民綁縛于土、排斥在國家工業化大門之外相比,集體土地上的鄉村工業化開放了農民在農村地區參與工業化的權利,農村的分工分業帶來農民的就業與收入對農業的依賴性降低。但是,無論是鄉村工業化還是農民自主城鎮化,仍然被圈在本鄉本土,并未帶來農民與土地粘度的變化,他們沒有“離鄉”,也沒有“離土”,就是那部分“自帶口糧進城”者,無論從身份、公共服務分享還是基本權利的獲得,并未改變農民的鄉土成色。集體土地上的工業化、城鎮化確實改變了中國結構轉變的推進方式,并且在就業和收入上使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有所降低,但是,并未根本改變農民與土地的粘度,因而依然沒有脫離費孝通意義上的“鄉土中國”。

(三)以地謀發展的工業化城市化

1995年、特別是1998年以后,中國不僅推進結構轉變的方式發生重大變化,而且工業化城市化進入快車道。一是園區工業化的興起。開發區、工業區遍布全國各個行政層級,數量激增。開發區最高峰時達6866家,規劃面積3.86×104km2,2003年國家愛對開發區進行清理整頓,保留下來的開發區仍有1568家,規劃面積9949km2。“異軍突起”的鄉村工業化退場,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大部分鄉鎮企業“熄火”。由于體制環境和開放程度差異,以沿海為主的園區工業高速增長,使中國成為世界制造工廠。二是城市化進程加速。1998-2016年,中國的城市化率以每年35.89%提速,城市建成區面積從21380平方公里擴增到54331.47平方公里,年均增長率達到5.32%。

工業化方式從鄉村工業化向園區工業化的轉變以及政府主導城市化的加快,起因于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根本改變了地方政府的激勵結構。一方面,由于制造業75%的稅收上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從鼓勵發展鄉鎮企業的稅收減少、風險加大,于是將工業發展轉向以園區土地的招商引資,既避開了以政府信用擔保發展鄉鎮企業的風險,又可以通過低價征收的土地優惠招徠規模大、稅收能力強的企業。另一方面,由于與城市發展相關的建筑業稅、營業稅及土地出讓金劃歸地方,地方政府發展城市的積極性提高。更為根本性和持久性動力還是來自1998年以后土地制度的幾次關鍵變革。一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與實施,為地方政府以地謀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該法規定,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實行征地,任何單位從事非農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國家對土地實行用途、規劃和年度指標管制,政府獲得壟斷土地的權力;二是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代表,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999年以來又不斷加大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減少劃撥用地比重,增加有償使用比重。三是2003年開始實行經營性用地的招拍掛制度,土地資本化進程大大加快。由于商業、住宅、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拍掛,地方政府成為土地級差收入的主要獲得者,2003-2008年,地方政府招拍掛土地占出讓土地比重從27.78%增加到81.91%,土地出讓收入從5421.31億元增加到10259.8億元,增長1.89倍。四是2008年之后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允許地方政府成立融資平臺,以地抵押,實現土地的金融化。到2017年6月30日各地成立的各級政府投融資平臺達11740家。地方政府從以地生財階段的以土地出讓收入為依托、以新還舊的舉債,轉向土地抵押和質押為主的舉債。2008—2015年,84個城市土地抵押面積從249萬畝增加到7360萬畝,增加1.95倍,土地抵押金額從13300億元增加到113000億元。土地成為融資工具,地方政府的融資行為與土地出讓收入脫鉤,而主要取決于土地是否能融到資金,地方政府對土地的依賴變成對土地融資的依賴。地方政府無論是舉債還是償債都高度依賴于土地抵押。

在園區工業化和以地生財、以地融資城市化的助力下,農民實現了真正的“離土”、“出村”。中國的流動人口總數在2000年前后達1.43億,其中跨省流動人口4242萬,從鄉村流出人口為8840萬人,占總流動人口的62%。到2010年前后,中國總遷移人口已達26139萬人,流動人口總數超過2.2億人。根據農業普查以及歷年農民工監測報告相關數據,1996-2010年,跨省流動農民工從2330.9萬增加到7717萬人,占外出農民工的比重從32.5%提高到50.3%。中西部地區成為支撐出口導向工業化的廉價勞動力輸出基地,中部地區跨省流動農民工所占比重高達69.1%,西部地區跨省流動農民工占56.9%。但是,“農一代”的跨區域流動,不是向融入城市的市民化方向發展,而是形成了數量龐大的“兩棲人口”或所謂“候鳥式遷移”,他們季節性往返于東部地區和內地農村之間。自1990年代末開始遷移的“農一代”,在外經歷了將近二十多年的艱苦打拼和漂泊之后,最終的歸宿是“返鄉”和“回村”。造成這一結局的主要原因是農民落腳城市的公共政策缺失與制度性歧視,在“以地謀發展”的經濟增長模式和城市治理方式變革緩慢的共同影響下,農民工群體既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也難以落腳城市。進城農民工很難獲取城市住房(包括租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的公平對待。“農一代”很少有長期留在城市的期望,他們通常忍受更長的工作時間和相對艱苦的居住條件等,以便在盡可能短的時間積累更多的資金,攢足回家過日子的費用。很多流動人口選擇居住在城中村或城鄉結合部等成本低廉的城市社會邊緣區域條件較差、違章搭建的房屋里。城鄉居民的權利差距持續拉大。中國獨特的土地制度與變遷方式推動了快速的結構轉變,但是,由于對進城農民城市權利的缺失,他們又重歸家鄉,從就業和收入看,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本已發生根本松動,但是,由于對進程農民的城市權利缺失,他們只是充當了城市的過客,重歸鄉土。

3、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

2010年代前后,中國的城鄉關系發生革命性躍遷。隨著80后及90后成為勞動力遷移主力軍,他們沿襲著上一代農民的離土、出村,但是,大多數人卻選擇了不回村、不返農,即便回村的農民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也發生重大變化。“農二代”的經濟和社會行為變化,正在引發鄉村經歷一場歷史轉型,農民與土地的粘度發生變化,鄉村的人地關系、農地權利、農業經營制度、農業發展方式、村莊演化、城鄉關系等方方面面呈現新的特征,標志著一個與“鄉土中國”不同的“城鄉中國”的到來,這一階段的土地問題也呈現出新的表征。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既不能用鄉土中國的土地觀來看待和處理,也不能沿襲單向城市化階段的土地觀來對待,需要在城鄉中國架構下來審視。

(一)城鄉關系的歷史性變遷

1.代際革命

在城鄉人口遷移中,80、90后已經成為主力軍。他們在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行為特征呈現顯著的代際分別,甚至具有不可逆性,成為引領中國城鄉關系變革的重要力量。他們保留著農民身份,但已不再務農。農二代差不多進入勞動年齡就開始離開家鄉,他們的初次外出務工平均年齡為21.7歲,與農業和土地的關系疏離,每年平均在外時間達9個月,不像他們的上一輩那樣農忙時回家打理農事,他們之中87.3%的沒有從事過任何農業生產勞動,平均每年花費在農業活動的時間僅0.7個月。他們在城市的就業正在將擅長的建筑業拋棄,僅有10%左右還從事這一行當,而是主要從事更為正式的制造業和服務業,兩者各超過40%,從事機關、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也在增加,還有部分開始選擇自營勞動或作為雇主生產經營。他們的受教育程度更高,平均受教育年限達到9.515年,90后更高達9.79年,他們在城里也獲得了比農一代更多的工作技能培訓,人力資本的提高更有利于他們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他們遷移的距離離家鄉更遠,跨省流動、前往東部地區以及大中城市務工經商是他們的主要選擇。他們既看重在外掙錢,也在乎家庭團聚和孩子教育,2003年以來,舉家外出農民工的數量和占比不斷增長,2014年達到21.27%。很大比例的家庭將孩子帶在身邊,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到初中程度,高中期間由父母一方回縣城陪讀,直到孩子完成高考。他們的生活方式基本城市化,農二代在城市的消費方式已經與城市同齡人趨同,樂于通過商場、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從事休閑娛樂活動,在外面掙得的收入70%在城市消費。他們不像農一代有錢就在農村蓋房,而是選擇將積累的資本在本地的縣城和城鎮買房,顯示出將未來“落葉歸根”于城而非村的傾向,2016年農民工購房占農民工總數的17.8%,其中購買商品房的為16.5%。農二代購房意愿比本地農業戶籍居民高出很多。他們融入城市的意愿很強,農二代在工作地社保享有比例顯著高于農一代,但是由于城鄉之間的那堵墻的隔離,他們對不被城市接納的感受更強。他們與鄉村的情感聯結漸行漸遠,不少人在春節返鄉時住在縣城或鄉鎮的酒店,再開車回到村里,經過短暫停留后又回城。農二代的“出村不回村”,正在令鄉土變“故土”,傳統鄉土社會的人際關系、禮治秩序、非正式規則等正面臨嚴重沖擊與挑戰。

2.農業發展方式的歷史轉型

由于人口遷移,尤其是代際變化,農業勞動機會成本上升,農業發展模式發生歷史性轉折。一是傳統均質小農異質化。到2012年時,純農業戶占18.28%,非農業戶占15.93%,農業兼業戶占30.07%,非農兼業戶35.72%。二是在農業投入上機械替代勞動。農業同非農業用工競爭加劇,勞動力價格上漲,農作物勞動投入成本上升,1999-2015年間,主要作物用工成本上升、畝均用工減少,農民采取減少勞動力投入、增加機械和資本投入的策略,帶來各類農業機械使用量每年6%左右的快速增長。三是農地經營制度變遷。土地流轉加快,2003年東、中、西部土地流轉率分別為9%、11.6%和3.86%,到2013年時分別達到26%、31%和20%,2015年時的農戶承包地流轉率達到33.29%,流轉承包地規模4.47億畝,是2010年的2.39倍。土地經營規模有所擴大,農戶戶均耕地在2004-2012年間由7.88畝增加到8.23畝;勞均耕地面積2010-2016年間由6.54畝增加到9.42畝。農地流轉在轉包和出租為主基礎上出現股份合作、轉讓等形式,2015年,五種流轉模式所占比例分別為47.03%、2.79%、5.39%、34.3%、6.08%。2013年時東部地區的股份合作形式已超過10%。在土地流入主體中,2014年流入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的比例分別達到21.8%和9.68%,其他主體占到近10.17%。四是農業發展動能發生變化,2003年以來農業勞動生產率快速提升,其增速遠遠超過土地生產率。2000-2012年間,農業勞動生產率年均增長5.46%,農業人均產值年增長率高達14.11%,同期畝均產量年增長率只有1.73%。長期依靠高勞動投入提高土地單產的傳統農業發展模式正在轉向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現代農業發展模式。五是農業功能與形態發生變化,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業在2010年以后增長極其迅速,游客數量從2008年3億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4億,2011年躍升至6億,并在2014、2015年繼續保持快速增長,分別達到了12億和22億人次。

3.鄉村分化成不可逆之勢

伴隨城市化進程,中國的村莊縮減勢成必然。1985年時全國行政村數量為94.1萬個,到2016年時減少到52.6萬個;全國自然村數量從1990年的377萬個降到2016年的261萬個;1997年時全國村民小組共535.8萬個,到2016年時減少到447.8萬個。未來的村莊數量還會進一步減少,一方面是因為農作方式變化帶來村落與耕作半徑的更大范圍;另一方面是因為村落人口減少后公共服務的供給需要適度規模。與此同時發生的事村莊的分化加劇,村落的活化與衰落并存。相當部分村莊由于農二代的歸宿去村化趨向以及農三代的完全城市化,會使多數村莊進一步衰落。還有一類村莊會在新的城鄉關系中復活甚至興旺,其中部分村莊會隨著城市擴展直接融入城市,有一批村莊可能成為連接城鄉的“驛站”,還有一些村莊則因為自身具有的獨特性加上人力資本與企業家的努力而活化,這些村莊或者具有獨特的歷史和文化記憶;或者能夠提供地方性、獨特性、安全性的產品;或者有好的帶頭人;后者找到了可持續發展現代農業的路子等等。三是鄉村制度與治理的大變局。隨著鄉村經濟活動與社會關系的變化,維系鄉村社會的血緣、地緣以及人情關系發生變味、趨于淡漠,村民的集體意識減低,村莊共同體的向心力與凝聚力降低。代際革命帶來的村里人成為陌生人,禮治秩序讓位于經濟權力的主宰,村莊治理結構、規則與秩序正在和進一步演化與變遷。

4.城鄉互動與兩種文明的共生共存

中國在經歷急速的城市化以后,城市與鄉村之間的關系正在重塑。單向的城市化正在轉向城鄉互動。在城鄉巨大差距、城鄉二元體制和政府主導發展權的共同作用下,上一輪的城市化進程中勞動力、資本和土地從鄉村向城市單向配置。近年來,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雙向配置與互動增強,資本下鄉的速度和規模增加,勞動力流動出現一定比例的從沿海向內地的回流,鄉村經濟活動變化帶來建設用地需求增加。城鄉互動是中國經濟從數量增長轉向質量發展、人們消費需求變化的結果,具有階段轉換與趨勢變化的性質,將成為城鄉中國的一個基本特征。與此同時,城、鎮、村的功能分工更加明確。隨著城鄉互動的增強,市場和經濟力量在城鄉之間生產要素的配置主導性增強,更有利于大城市、城鎮與鄉村發展各自比較優勢。大城市發揮其集聚、效率、創新、知識、產業、就業的優勢,成為城鄉人口就業和創造收入機會的場所;活化的村莊在滿足城里人新的消費需求的同時,長出一批體現鄉村特色、個性化、有地方風格的產業;在大城市和活化的鄉村之間,部分鄉鎮成為連接城鄉的驛站,承擔城市部分產業轉移等功能,也成為城鄉人口互動的過渡地帶。更為根本的是城市文明與鄉村文明共融共生。我們在城市化過半以后才發現,不平等的城鄉關系不僅沒有消滅鄉村文明,城市文明也出現大量病兆。在城市病困擾城里人的經濟活動和生活后,他們開始主動到鄉下去尋找另一種文明的慰藉。城市文明與鄉村文明的共存與呼應是城鄉中國階段的基本特征。

(二)城鄉中國的主要土地問題

中國現行的城鄉二元、政府壟斷、土地資本化的土地制度是一套適應和助推高速經濟增長與快速工業化城市化的體制安排,對中國成為世界制造工廠、矯正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實現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轉型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進入城鄉中國階段以后,經濟發展階段轉換使得以地謀發展模式弊端凸顯,產業轉型升級與城市發展模式變化使得土地的發動機功能減退,保障單向城市化的土地制度安排已經不適應城鄉互動后的城鄉中國新格局。由于城鄉中國階段農民與土地、農民與村莊的關系已經和正在發生歷史性改變,鄉村現行的兩大制度——農地制度與宅基地制度缺陷也顯出不適應性。

1.發展階段轉換與土地功能變化

從土地與增長的關系來看,2010年以后,中國的經濟增速出現趨勢性回落,即從過去30多年10%的高增長轉向6-7%的中高速增長平臺,增長的動力更多依靠全要素生產率提高和創新驅動,發展導向從數量擴增轉向發展質量提升。隨著經濟發展階段轉換,土地的發動機功能減弱,繼續加大土地供應也難以拉升GDP增長。為了應對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中國政府采取增加財政投入、寬松貨幣供應、加大土地供給的方式來保增長。令人遺憾的是,盡管土地寬供應一直持續到2013年,但經濟增長率從2009年的10.6%一直下滑到7.8%。到2013年以后,由于經濟繼續下行,對土地的實際需求下降,建設用地的供應減少,土地供應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從過去的供應創造需求轉向需求引致供應。這表明,經濟增長平臺轉換后,繼續依靠土地寬供應促增長的方式已一去不復返。從土地與結構轉變的關系來看,成就中國成為世界制造工廠的園區以地招商模式于2004年以后發生變化,東部地區的制造企業轉向主要依賴轉型升級和質量階梯爬升,對土地低成本和土地抵押融資貸款的依賴減低,引致工業用地占比下降。差不多在同一時期,中西部地區開始模仿東部地區的園區以地招商引資及靠土地信貸提供基礎設施模式,但是,由于內外部條件變化等因素的作用,這些地區不僅園區招商引資績效不佳,相反以地招商引資造成政府債務高企、對土地抵押和銀行貸款依賴增加。隨著要素相對價格變化與制度成本上升,中國不可能繼續依靠制度扭曲帶來的土地低成本保住世界制造工廠地位。另外,許多城市隨著用地從新增為主轉向存量為主,土地上的附作物補償不再是純耕地的原用途補償,加上農民權利意識的提高,征地拆遷的成本大幅上升,2008年以來,政府土地出讓成本大幅上升,很多地方占到一半以上,中國的城市化已告別低成本時代。城鄉中國階段不僅無法再依賴以地謀發展模式,還要處理這一模式發動高增長階段產生的大量問題,尤其是必須應對和解決以地謀發展和以地融資帶來的政府債務和銀行金融風險。2010年到2015年期間,地方政府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償還債務的平均占比達到40%。2008年全國各類城市成立平臺公司以后,城市擴張資金來源主要轉向以地抵押,在土地成本上升、土地凈收益下降情況下,城市政府繼續加大基礎設施投資,一些地區的新城、新區建設不斷擴張,土地抵押融資是政府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2008年以來,土地抵押面積和金額從16.6萬公頃和18107億元上升到2016年的49.08萬公頃和113300億元。許多城市的土地抵押價值在土地高價時評估,經濟下行后土地需求下降,土地實際價值與評估價值的差拉大,一些城市的土地杠桿率過高。著力解決土地抵押融資還貸風險是邁向新發展階段的關鍵。

在城鄉中國階段,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對經濟增長質量的意義要遠遠大于增加土地數量拉經濟增長。土地供應與配置方式如何因應這一經濟增長階段變化需求,是下一程土地與國民經濟關系的重大問題。另一方面,以地招商引資和加大工業用地搞園區工業化的模式業已過時,建設用地結構的優化、工業用地的再配置、園區轉型、以及供地方式與結構變化,將是下一程要面對的重大土地政策問題。

2.城鄉格局變化與土地配置制度困境

現行土地配置制度——農地轉用一律實行征收、建設用地只能使用國有土地;土地用途、規劃、年度計劃指標和所有制管制;城市政府獨家供應土地——是一套高效保證和促進土地向城市轉換的組合,它將鄉村用地權力關閉,形成城市用地一個通道。土地使用的城市偏向又加劇了勞動力和資本往城市的單向配置。從近年來的新變化和未來趨勢看,城鄉格局從單向轉向城鄉互動,人口和勞動力從鄉村到城鄉的單向流動轉向城鄉之間的對流,城里人對鄉村的需求上升帶來鄉村產業的復活與發展,鄉村機會的增加又引致資本下鄉。人口和資本配置變化帶來的鄉村經濟活動的變革,凸顯土地制度的不適應。當下鄉村的衰敗與農業產業的競爭力缺乏,與這套制度又很大關系,在現行土地制度安排下,農民利用集體土地從事非農建設權利被剝奪,導致大多數鄉村地區非農經濟活動萎縮,農村產業的單一,農民在鄉村地區的發展機會受阻,造成鄉村的凋敝和城鄉差距的拉大。現行土地制度是阻礙城鄉中國階段城鄉融合與平等發展的最大障礙。如果鄉村不能獲得平等的建設用地權利,鄉村空間就無法實現與城市空間平等的發展權,鄉村產業發展受阻,人口和勞動力就不可能持久地向鄉村流動,資本下鄉因沒有獲利前景而不可能而曇花一現,鄉村振興戰略就找不到有效的實施路徑。

3.農業歷史轉型考驗農地制度選擇與變遷方向

在鄉土中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農村改革時期,農地制度的選擇與變遷都是引起全社會關注的議題。隨著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制度被確立為農村基本經濟制度,中國在快速城市化時期的城市土地問題更加突出,農地制度的改革被擱置一邊。在城鄉中國階段,由于農業發展方式轉型與農民高度分化,變革農地制度和經營制度的現實需求與呼聲會使農地問題重新成為熱點。這一階段的農地問題既有遺留下來的懸而未決難題,也有農業轉型出現的新問題:

第一,集體所有制的政治與制度選擇。中國共產黨選擇了公有制社會主義制度,集體所有制就是這一制度在鄉村的基礎制度安排。集體所有制的實現有不同的選擇,集體化時期采取的是國家控制下集體組織代理行使土地權利的安排,農村改革時期采取的是集體所有下的成員權利安排,兩種安排的制度績效已有大量實證檢驗。在城鄉中國階段,改革時期做出的成員權集體所有制安排面臨現實提出的挑戰,比如,既然集體所有是成員所有,新出生人口作為集體成員如何享有成員土地權利?減少人口是否應該交出集體成員權?當集體成員不再從事土地經營以后,集體所有者是否有權主張將發包給集體成員的承包經營權收回?集體存在的大量未界定到農戶的資源產權屬誰?這些資源在投入使用與再組合以后的利益屬于誰?在城鄉中國階段,集體所有制如何安排是一個政治選擇問題,且會對農地制度的穩定性與權利結構產生根本影響,進而影響農戶行為和資源配置。

第二,農民成員權利的保障與處置方式。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安排與保障是農地制度的基礎。集體化時期的教訓是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權利,造成國家和農民利益雙損;改革時期的經驗是在集體地權下賦權于集體成員并對其權利予以政策和法律保障,給農民吃的定心丸也換來國家在鄉村的穩定。在城鄉中國階段會不斷出現變革農地制度的呼聲,在求變時最容易針對的就是賦予到農民頭上的土地權利,列舉的理由如,集體成員只是享有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一旦他不再依賴土地為生,土地權利應該回到集體所有者;小農持有土地不利于規模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土地不再是農民的命根子,過強保護農民土地權利會使中國農業失去變革的機會等等。這些意識和傾向如果變成公共政策和制度推動,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性危害無法估量。

但是,隨著農民出村與非農經濟活動增加,尤其是農二代對土地和農民的觀念發生重大變化以后,農地制度安排與農業經營制度之間的匹配已經出現了不一致。盡管法律明確承包權是農民的財產權,但是它同時也是一個用益物權,農民承包土地與集體之間是承包發包關系,在人地分離趨勢下,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成不可逆之勢,承包權的權利內涵會發生那些變化?制度選擇的方向是朝向更強更完整的承包權保障,還是在設置底線下朝向有利于強化經營權的方向?由于結構變遷及農民與土地關系變化,僅僅以不許動應對意識形態和偏激做法,又會延誤實際變革需求的制度供給。

第三,經營權的權利地位與經營制度的演化。從農地制度與農業經營的關系來看,耕作權是影響最為直接的一項權利。隨著人地的分離與農民的分化,城鄉中國階段的農業效率取決于經營者對土地利用的權利安排。從發展趨勢來看,中國的農業經營制度必然朝向適度規模和經營主體多元化的方向演化,但是如何抵達這一目標?經營權如何從千萬小農的承包權中分離出來?如何使經營權成為一種有保障的權利,賦予經營權的權利有多大?賦權強度的火候如何把握?都是目前已經遇到、未來會更加顯化的亟待想法解決的問題。

4.鄉村分化與宅基地制度滯后

在中國的農村幾項土地安排中,宅基地制度是最落后的一項制度安排。在現行宅基地制度下,農民對宅基地享有依成員資格無償取得的分配權、占有權和房屋所有權,但宅基地的財產權利殘缺,沒有收益權、出租權、抵押權和轉讓權。宅基地制度安排的強成員權弱財產權傾向,進一步強化農民以成員身份獲得與占有宅基地的傾向,弱化了農戶之間以財產權交易和市場方式配置宅基地的可能路徑。被集體制度強化了的農民對宅基地的占有觀念,使農民不會輕易放棄他們手中的宅基地,因為一旦放棄,其基本權利就失去了。既然無法通過交易獲得宅基地財產權益,農戶的理性選擇當然是占著,哪怕宅基地的使用價值降低了。

結構變革事實上帶來改革這套宅基地制度的可能性。一是一定比例的農戶已經在城市(鎮)購房,可以預期未來這一比例還會進一步上升。這意味著,農戶隨著經濟活動的變化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他們的居住方式在逐步離開本土,宅基地的居住功能和安身立命之所的重要性在降低;二是以80后為主的農二代,其離土、出村、不回村的傾向明顯,他們與農業和土地的粘度降低,其生活方式、就業特征與后代的教育選擇都在城市,無償分配和占有宅基地的效用減低,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已成故土,占有和居住的功能弱化;三是宅基地功能唯一不變的就是離土、出村、回村、返農的“農一代”,他們對農業和土地有著特殊的情感,宅基地就是祖業,祖屋就是他們的歸宿,他們更看重宅基地的占有、居住、生活和福利配置。總體來看,如果宅基地制度有合理的安排,在農二代、直至農三代身上有可能找尋到宅基地改革的突破口。未來一個時期農民與宅基地關系取決于改革設計和分寸把握。代際不同,宅基地的功能不同,對他們宅基地權利保障與實現也應不同。農一代決定宅基地改革的循序漸進,農二代決定改革的節奏和速度。

4、基本結論與政策建議

從歷史變遷的角度來審視,改革開放四十年的最偉大成就,是使中國從鄉土中國轉型為城鄉中國。一方面,中國的農民高度分化,不同類型的農民與鄉村的經濟和社會關系發生分野。伴隨農民的離土出村,他們與土地和村莊的粘度松解,尤其是農二代不僅離土出村,而且不返農、不回村,就業在大城市、縣城和鎮成為歸宿,鄉土成故土、鄉村變故鄉,農業在告別過密化的同時也在多功能化。中國的結構形態已經告別費孝通意義的鄉土中國。另一方面,城市化從單向轉向城鄉互動,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配置活躍,城鄉之間的分工與互聯互通增強,鄉村在分化的同時業態、產業、功能多樣化,城鄉兩個文明彼此需要與共生共榮,這種新型的城鄉關系與作為成熟形態的城市中國呈現獨特的階段性特征,城鄉中國成為中國今后相當長時期的一個階段。

城鄉中國階段的土地問題也呈現出階段性特征,一方面,它既不同于鄉土中國,土地不再是國家收入和農民生計的主要來源,農地的經濟重要性下降,農二代與土地和農業的情感疏離,且不再以地為生、以農為業,到了從出生就已經城市化的農三代,他們更是與土地和農業的關系脫離,思考和處理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必須摒棄鄉土中國的土地觀。另一方面,由于城鄉中國階段的經濟增長模式和發展動能轉換,產業轉型升級和城市轉向內生發展,城鄉關系出現歷史性轉折,土地與國民經濟和結構變革的關系改變,土地發動機功能衰竭,以地謀發展模式的成本收益結構變化,風險加大,因此,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不能繼續以快速城市化時期的土地公共政策來應對。中國下一程的重要使命是完成從城鄉中國到城市中國的現代化轉型,解決好城鄉中國的土地問題是關鍵。

1.明確城鄉中國階段的土地功能定位

中國十分幸運地利用土地的發動機功能創造了堪稱奇跡的經濟高增長和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土地在城鄉中國階段將扮演怎樣的角色,取決于在客觀把握這一階段趨勢性特征基礎上對土地功能的正確定位。一是必須痛下決心告別以地謀發展模式。土地的發動機功能已經完成其快速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的歷史使命,繼續依賴土地發動增長的效力減退,風險加大,制度成本上升,收益下降。但是,由于體制和利益慣性,只要各類主體還可以依賴土地謀發展,中國經濟就不會主動轉向創新驅動的質量發展模式。中央政府在這方面應當主動作為,因為支撐這套模式的中樞——地方政府增長導向、土地指標控制與調控、貨幣與土幣聯動——都控制在中央政府手上,轉變土地功能有利于中央政府從數量增長轉向質量發展的目標。實際上,中央政府主動切斷以地謀發展通道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因為這套模式產生的風險(包括金融和社會風險)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擔,以地謀出的增長很大程度是數量型增長,切斷以地謀發展機制,短期面臨陣痛,但長期是受益的,由此可以換來更優的質量增長,解決國民經濟長期存在的結構問題。二是土地從供給主導轉為需求引致。土地發動機功能因土地供應由政府獨家供給主導而生。由于土地供應由政府主導、獨家供給的地方政府以土地投放拉增長,以土地低價供應招商引資,以土地出讓和抵押融資推動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在城鄉中國階段,經濟發展階段轉換,工業化方式轉變,土地供應轉向需求引致,不僅不會損傷經濟增長,相反能提高土地供給的質量,矯正扭曲的土地結構,使土地供應滿足真實的土地需求,促進經濟發展階段轉換與轉型。三是從政府主導的配置轉向規劃與市場主導的配置。在快速城市化階段,為了保護耕地和約束地方政府轉地行為,中央政府對土地使用總量、結構與變化動態進行規劃、審批和年度指標管制。在地方政府以地謀發展激勵和規劃約束力失效的現實下,這套管制安排對于實現中央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起到一定作用。在城鄉中國階段,經濟發展不再依賴地方政府以地謀發展推動,剛出臺的中央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整合到新成立的自然資源部,為實現有效的規劃管理創造了條件。中國未來的土地管理真正能夠實現在規劃和用途管制下,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城鄉互動的土地配置制度改革

進入城鄉中國階段后,城鄉互動的特征已經顯現,人流和資本流已經在城鄉之間對流,促進土地從鄉村向城市單向配置的土地制度必須改革。城鄉中國階段的土地配置改革一方面要促進城市用地的高效配置助力城市轉型升級,另一方面要通過土地配置制度改革實現鄉村平等發展權。一是征地制度改革。中國的土地城市化階段已經過去,城市框架已經搭建,沒有必要繼續沿襲低價征地城市化模式,這既因為不需要繼續通過大面積征地為城市擴張提供大量新增建設用地,也因為存量建設用地繼續沿用征地方式成本高昂。因此,城鄉中國階段有條件也有必要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即公共目的、市場價補償、程序公開透明——改革現行征地制度,這不僅不會給經濟增長造成損傷,還有利于社會穩定與公平正義。二是城市土地結構改革。以地謀發展造成的土地結構扭曲是國民經濟結構失衡的根源。在城鄉中國階段,通過優化土地結構解決結構失衡大有可為,重點是城市用地從增量為主轉向存量為主,減少政府以地招商引資、降低工業用地比例,減低政府依靠增加基礎設施用地保固定資產投資,嚴格控制新城、新區建設,控制地方政府新增辦公用地比例,盤活政府存量公共用地,減少保障房等供地,增加和多渠道保障住房用地供應。三是城中村改造與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制度創新。城鄉中國階段必須解決二元土地制度形成的雙軌城市化,包括改變單一征地模式造成的城市化成本抬升,借鑒市地重劃經驗,利用土地價值增值捕獲解決城市更新中的資本平衡、土地所有權利益以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允許城中村農民集體利用集體土地提供租賃房,解決進城農民在城市的體面落腳和居住問題。四是城鄉建設用地的權利平等。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同等的權利,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從事非農建設,享有出租、轉讓、抵押建設用地的權利。

3.適應農業轉型的農地權利和經營體系重構

城鄉中國階段的農業發展迎來契機,農民對農地經濟依賴性下降使農業告別生存農業,消費需求變化使農業告別吃飯農業,農業投入結構和發展方式變化使農業告別過密化農業。農業的內涵、功能、要素組合、經營和服務規模、可盈利性等等都在呈現出與鄉土中國和快速城市化階段的巨大變化。為此,農村土地制度和經營制度的變遷是勢不可擋的,在很大程度上,農地制度安排的選擇與變遷方向決定農業轉型的成敗。一是集體所有制改革。農村最重大的改革是對集體化的集體所有制進行改革,并在法律上明確為“農民集體”,在新型集體所有制下,集體資源和資產是農民成員集體的集合,集體組織是這個集合委托的代理人。只有在產權清晰、歸屬明確、治理有效的前提下,集體經濟才能壯大。因此,集體所有制改革首先在方向上必須明確不是重回集體化,不能搞歸大堆,不能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界定集體所有資源產權,重點是上一輪未到戶的集體資源產權的界定,以免以權侵公及以私侵公。產權界定清晰以后,允許集體資源資產集體經營、委托經營、合作經營,集體資源資產經營收益由成員按份共有。二是承包經營權的分割與合約保障。農村改革最重要的成果是賦予集體成員承包經營權,承認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利。農民擁有土地財產權并不妨礙農業轉型、要素組合與其他經營主體使用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動搖和損害已經賦予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在城鄉中國階段,農民的離土出村和農二代、農三代對土地觀念的變化,農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勢在必然,是農業生產要素組合的重要部分。農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割是集體成員承包經營權的自然權利,承包農戶是決定權利是否分割和如何分割的決策者,集體組織不得以集體所有者名義介入和行使。從承包經營權分割出的經營權內涵依承包者與經營者合約議定,雙方都必須遵守,合約受法律保護。農地三權分置之所以還要由頂層政策和法律宣示,因為集體所有制下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權利分割合約容易受到權力侵犯,正式制度和法律保障更有利于界分三權的內涵與關系,更好地保障所有者、承包者與經營者各自的權利,對權利分割的正式安排不是為集體所有權削弱承包權、做大經營權提供方便。三是農業經營體系改革。農業經營體系是一個被嚴重窄化和誤解的領域,長期在生產主體上打轉轉,理論討論和公共政策的焦點就陷入是個體經營還是集體經營、是家庭經營還是合作或公司經營的兩個極端。實際上,農業經營體系是圍繞農業經營從田頭到餐桌的產業、生產、組織、服務的完整體系。農業經營體系的改革既要提高農業經營者的效率,又要實現農業生產要素的有效組合和農業規模報酬。包括農業的多功能化和農產品價值鏈延伸,農產品增長從數量向質量轉變;經營者在農業各個領域的進入,農民的改造與改變;農業經營制度變化,包括家庭經營的專業化,合作的演化,法人農業發展;以及以農業服務規模化、區域種植規模化、市場化實現農業規模經濟。

4.鄉村振興與宅基地制度改革

城鄉中國階段,鄉村的分化還會加劇,部分鄉村的復興和大部分鄉村的衰敗總體來看是趨勢使然。鄉村振興的公共政策是如何讓由條件復興的鄉村能活得更好,讓一些衰敗的鄉村相對體面,需要在振興鄉村戰略背景下思考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內容和路徑。一是改革宅基地的無償分配制度。宅基地的無償分配導致村莊成員大量超占村莊用地、甚至耕地,村莊無序擴張,可以考慮時點劃斷辦法,對原占用宅基地的農戶沿用無償使用辦法,對時點以后享有成員資格的集體成員,可以有償獲得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二是賦予農民宅基地財產權。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農民對宅基地只有占有權、使用權、居住權,沒有出租權、收益權、轉讓權、抵押權和繼承權。農民不能有償退出,他占著讓其廢棄、閑置也不可能還回集體,大量農村房屋破敗與村莊空心化與此有關;農民不能出租、收益、處置,他進城就少了一塊可變現的資本,農民不能抵押、轉讓,宅基地就無法資本化,鄉村投資資金無從解決,因此,必須賦予宅基地財產權,農民宅基地可以有償退出、可出讓、轉讓、交易,從事鄉村相關產業。三是對外村人和外來資本的有序開放。沒有外來人和外部資本進入就無法活村。四是宅基地權利與集體建設用地權利的同權。目前的土地權利中,盡管宅基地也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但是在權利內涵上,宅基地只能建設用于農民居住的房屋,沒有出租、轉讓和抵押權,隨著集體建設改革到位以后,兩者的權利差異會更大。因此,在實行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的同時,也要實行農村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的同地同權。五是鄉村規劃、管制和集體組織的權力。我國現行的宅基地管理在法理上是政府嚴格管制,但是面對如此多的鄉村主體和農戶,管理成本極其高昂,實施效力很差。城鄉中國階段的宅基地管制應該將村莊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范圍,在村莊規劃中,控制和鎖定村莊宅基地總量,有關部門的宅基地管理就是總量和規劃管制,村內宅基地如何使用和農戶之間的宅基地處置交由村集體組織。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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