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改動了現行法律有關承包地調整的規定。對此,10月23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錫文提出,“關于調地這件事情要特別慎重”。
對于承包地調整,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一審稿刪除了上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表述,提出承包期內,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個別調整承包地,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同時,一審稿增加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就承包地調整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一審稿草案說明對此解釋說: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數農民意愿,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鑒于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
二審稿延續了一審稿的設計。
對此,分組審議中,陳錫文提出,“關于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問題。這個要求中央提出已經十年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應當很好地理解、貫徹和落實黨中央的要求,“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是確實有一些特殊情形,現行法律也規定特殊情形下個別農戶之間可以調。但這次修改的表述還是值得再斟酌。草案改成‘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的’,這句話與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有一些變動”。
陳錫文認為,“現行法律寫的是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允許做個別調整?,F在的修改沒有說出什么樣是特殊情形,把允許個別農民調地的標準模糊了,尺度放寬了,原來講的特殊情形是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就是地沒有了,自然災害嚴重毀損,就是泥石流、滑坡等情況,原來的承包地失滅、沒有了,原法律中講的特殊情形在現實生活中至少是不常見、很罕見的情況。如果把這個拿掉,特殊情形是什么,可松可寬,自由裁量度就很大了。后面又加上了矛盾突出,什么矛盾叫突出?我認為這個改法把原來關于調地的標準搞模糊了,調地的尺度進一步放開了”。
陳錫文表示,法律中講的特殊情形,一定不是常態,而是一種很少發生的特殊現象,“因為家庭人口變動造成承包戶之間耕地你多我少的現象是個常態,如果認為人口變動的常態就可以調整土地,后果很嚴重。一是規定的三十年承包期不變就成了一句空話。二是這幾年費了很大的勁,做的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到今年年底可以基本完成,但剛完成,權證剛頒發,有的就要動、就要改,這個影響也很大。三是如果沒有足夠長和足夠穩定的承包期,黨中央提出的關于土地三權分制的制度創新就很難落實。這里剛想把土地流轉給別人,就說要調地了,這無論是對出租方還是承租方,都沒有穩定感,所以,關于調地這件事情要特別慎重”。
“現在土地承包已經進入二輪后期,承包期開始的時候都是按照當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數量公平地把土地承包到各家庭的,就是起點即公平的,但是人口變動之后就要調整土地,變成追求永遠公平,過程的公平,這實際在任何事情上都是做不到的”,陳錫文說,人口變動之后確實會產生一些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在現行法律中有明確規定,講了給新增人口調整土地的承包地有三個來源,一是集體留的機動地。二是新開墾的耕地。三是原承包戶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農村流轉的土地經營權面積在不斷擴大,比重也在不斷提高,應當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式,讓缺地、少地的農民在村組織的協調下獲得流轉的土地經營權,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強調,對流轉的土地經營權,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權。所以,要考慮到人口變動是一個經常性的狀態,不能以此為理由作為調整承包地的原因,否則上面開一個針尖大的窟窿,下面就會刮起斗大的風,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原則必須堅決貫徹好”。(記者王姝)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京報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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