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評論農村有兩種論調:一種是“人心散了”,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另一種則說,如今農民一心只為本族本姓考慮,導致宗族影響擴大,公家的事情難辦。
這兩種并存的抱怨本身就很有意思:農民如果只考慮自己是“人心散了”,然而如果他們考慮認同與合作,又被認為是搞“宗族”。似乎他們只有以人類解放為己任,才是可取的?
農村從什么時候“人心散了”?不就是在那個動輒以某某利益高于一切,以“階級斗爭”打擊一切“傳統”認同的時代嗎?那時提倡賣友求榮,滅親固位,告密陷害、鄰里互疑、學生打死老師、兒女監視父母、夫妻互相告發,導致人人自危,人際關系扭曲到極點,連至親近鄰都不能互信,人心焉能不散?
那時“人心散了”的最極端表現,就是那場駭人聽聞的“人-禍”發展到餓死幾千萬人的地步。誰都知道那時人們苦不堪言,但多年運動毀掉了一切組織資源,已經弄得社會幾乎如《紅樓夢》所言:人人都像烏眼雞似的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
其實在我看來這個“悖論”一點也不“?!保宏P鍵在于當時“把人組織起來”的現象與其說是“集體主義”,不如說是出于意識形態和工業化原始積累的需要,上面以強大的政治壓力把農民禁錮在軍營式的生產組織中提供廉價農產品。
周其仁先生曾經指出這種經濟并不是什么“集體經濟”,他說國家控制人-民-公-社的程度并不比控制國營工廠差,區別在于國家控制了工廠,國家是承擔了這種控制的后果的。而對于后者,是一種“國家控制,但由農民承擔控制后果”的經濟。
無數事實證明,在大共同體一元化條件下,個性自-由與個人權利的維護常常是恰需以“小集體主義”的途經來實現的。1950年代中國恰恰在一些歷史上傳統“公產”比率較高的地方發生了最大的“退社風潮”,當地農民自發結盟,“提出‘有馬同騎,有禍同當’,訂出退社后互助互濟解決困難的辦法”,甚至“許多鬧事有黨員和干部參與領導”,并提出只準中貧農參加,“不要地主富農”的策略。
而在那些歷史上真正是一盤散沙、完全沒有民間組織資源的“純私有”農村,集體化反而勢如破竹,一帆風順。高王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公-社-化時代恰恰是一些農民比較“心齊”的生產隊盛行“瞞產私分”,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公-家的無度索取。而那些“人心散了”的地方,最常見的是干部媚上坑眾、浮夸浪報引來高征購的弊病。
后來到改革時代,那些當年有“瞞產私分”現象的村子“集體企業”反而一度搞的有聲有色。西方學者為此曾提出過“地方政府公司主義”的解釋模式,其實在更多的事例中,這種現象與其說與“地方政府”、不如說與農民的傳統小共同體認同有關。
總之,大共同體一元化體制對宗族類的認同摧毀是嚴重的。今天的“人心散了”與過去的表現有異,但邏輯關系一脈相承:正如那時習慣于官場上講假話的人現在自然習慣于市場上賣假貨,那時為升官邀寵而坑親殺熟,又何怪今天為“傳銷”發財而坑親殺熟?那時為擅權固位而六親不認,又何怪今天拐賣婦孺者六親不認?
那時人們慣于看到明知無辜者慘遭迫害乃至死于非命而袖手旁觀甚至落井下石,又何怪如今歹徒害人時鮮有見義勇為,甚至出現“圍觀強奸”、“喝彩跳樓”那樣的冷血場面?有人說“人心散了”是因為搞了市場經濟。這市場經濟也許有千般缺點我不屑為之辯護,但哪個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能有這種坑親殺熟“大利滅親”的世風?
我們如果真的痛感農村“人心散了”之弊,就不應對農民尚知關心族姓利益的狀況神經過敏。現代公民所關心的公共事務當然不應只是族姓事務,但由于無權過問公共事務而至于連族姓事務也不關心的人,其與現代公民的距離,恐怕就要比“傳統”農民距離現代公民更遠了。
正如追求自-由與權-利是人的本性一樣,追求認同與合作也是人性之常。在任何土地上,人類無論是處于與自然作斗爭的需要,還是要抵御高高在上的權力的侵蝕,都會以各種形式結合起來。人們內心的潛意識中,有了橫向聯系恐懼感就會降低。從原始群時代人就是需要認同與合作的,沒有哪個民族哪種“文化”是天生“人心散了”不追求認同的。我不相信中國大地上有什么地方的農民是天生的“一盤散沙”,像森林中的老虎一樣只知獨來獨往。
可能的情況是:我們過分熱心地去干預農民的認同與合作問題,要他們只準這樣認同,不準那樣認同;只準如此合作,不準那般合作;只準認同我,不準你們彼此認同。結果就是農民自己的認同我們要禁止,而我們要求的認同農民不接受?!稗r民組織我們怕,組織農民農民怕”,最后便弄得沒有任何認同,沒有任何合作,沒有任何組織,于是,“人心散了”。
可以相信,人們在早期最初的認同與合作紐帶就是血緣,由此形成了族群。不僅國人,西方任何民族大概皆然。后來人們社會發展,交往規模擴大,認同與合作的類型也日益多樣化,由“熟人共同體”擴展到“陌生人社會”,血緣之外又有了地緣的認同,于是有村社、社區乃至同鄉會之類組織;有了業緣(同行)的認同,于是有行會或同業公會的組織;有了教緣(同信仰)的認同,于是有教會的組織;有了利緣或經濟利益的認同,于是有企業等契約性質的組織;有了政緣或政見方面的認同,于是有政黨的組織;有了綜合性公共利益的認同,于是有城邦與民族國家的組織……。
但這是認同形式不斷趨于豐富多樣的過程,不是一種認同形式取代另一種形式的過程。過去有說法認為似乎某種認同形式是“落后”的,現代社會就沒有了。看來遠不是這么回事。過去說業緣認同只是中世紀的行會才有,現在我們知道在當代發達經濟中同業公會也非?;钴S。
過去說血緣認同只是“傳統”的東西,其實現代社會中人也并非六親不認,歐美各地都有許多“家庭史協會”之類的尋根、聯誼組織,有家族墓地、家族企業之類的認同紐帶,甚至類似于我們修族譜那樣的認同活動,據我所知,在美國新英格蘭的許多地方也以“民間家庭史研究”的方式綿延不絕。
當然,人們交往與認同形式日益多樣化豐富化以后,過去那些僅有的、單調的認同形式就變得相對不重要而日益被人看淡?,F代人不會像過去那樣看重宗族,這在中國其實也不例外,所謂中國人的宗族觀念特別耐侵蝕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但是這種淡化是一種多元化的自然過程,沒有任何成功的現代文明是“禁止傳統認同”的。
在現代公-民社會,公-民的自由、競爭與認同、合作都受到比過去更多、而絕不是更少的保護——無論“傳統”式的還是現代式的認同,禁止宗族、教會與行會就如禁止社區、政黨和企業一樣荒唐。沒有任何現代國家可以聲稱:她的公民只準“胸懷祖國,放眼世界”,而不準認同他自己的家庭、家族和社區。
現代國家無需也不會禁止宗族、教會、行會、社區、政黨和企業,唯一的條件,而且無論對于“傳統”還是“現代”的認同都一視同仁的條件,就是這些認同與合作的形式必須遵守憲政與法治的現代文明規則。當年的嚴復曾以中國人的智慧把這些看來無比復雜的規則濃縮為四個字:“群己權界”。即無論怎樣的認同形式與合作組織,都必須分清公共領域(包括分清“大公共”與“小公共”的各個層次)與個人領域。
個人領域要自由,任何公權力都不能隨意侵犯那些屬于“己域”的個人權利。這些領域是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當然更是宗族——族長乃至族眾的所謂公意“不能進”的。而公共領域要民-主,無論是個人對于“小公共”事務、還是小集團對于“大公共”事務的無制約的專斷都不能允許。
在恪守群己權界的條件下,現代國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許無限制的族權去侵犯人權。宗族可以以真實的或虛擬的血緣認同組織族眾對內提供公共物品,對外維護族人共同的合法權益。但它對外不能以械斗破壞國家法治,對內不能侵犯族眾的個人自由。
但是這樣的規則不僅對宗族如此。宗族不能侵犯個人領域的自由,難道其他形式的“主義”就可以侵犯?祠堂不能抓人打板子,難道其他的組織就可以抓人打板子?
甚至國家組織,在現代規則下不是也只有得到授權的獨立司法機構在法治的約束下才可以行使懲戒權嗎?衙門難道就可以隨便抓人打板子?而在現實中如果確實存在著宗族組織對上述規則的侵犯,其他認同組織就沒有類似問題?前車之鑒難道還少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在:秦川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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