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觀點:當前村級直選存在“四難”問題:一是組織意見和群眾公認難以有機統一;二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難以有情把握;三是能力強和房頭小兩種候選人難以有效當選;四是操縱和賄選兩種行為難以有力打擊。“四難”問題既體現了多數人(大垸場、大姓氏、大房頭)的民主,又體現了少數人(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操縱利用)的民主,偏離了“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民主實質。主要對策:一要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二要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民主;三要加重執法力度,依法保障民主。
經過村委會海推直選的幾屆實踐,我國農村民主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但是同時我們也要清醒看到,由于“我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礎上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缺乏民主傳統、民主習慣和民主意識,生產力落后,人民群眾多數人文化水平很低”?,加之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導致當前村級直選出現很多新情況、新問題,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四難”上:
一是組織意見和群眾公認兩個標準難以有機統一。組織意見是選任干部的重要依據,群眾公認是選任干部的科學依據,兩者之間存在辯證統一的關系,缺一不可,否則就會導致民主發生偏差。在實踐中,孰重孰輕,很難有機統一。只要組織意見,“領導說了算,選舉是過套”就會導致民主失真;只要群眾公認,不顧“少數人操縱,群眾選了算”,就會出現民主泛濫。
筆者發現,當前農村直選偏重于“群眾選了算”而忽視了組織意見,主要表現在:由于民主相對以往的充分開放,法律條文上“軟化”了上級組織對村級選舉的管理手段,缺乏有效監管。在現行的體制機制里,只要有人干預操縱,一個傻子,一個地痞流氓也能選上,因為法律規定只要有選舉權都有被選舉權。這雖然只是一個極端,但理論上是存在的,實踐中也有村里出現了流氓地痞被選上的先例。難怪有人調侃:現在的農村選舉制度是從過去“領導說了算”的一個極端走向了“群眾選了算”的另一個極端。雖然這些話有些偏激,但也多少反映了當前農村海推直選存在的問題,如何把組織意見和群眾公認有機統一,才是保證我國農村直選的公正性、科學性的關鍵所在。
二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兩權難以有情把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法律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兩權”的界定難以有情把握。
關于選舉權界定問題:第一個是選民登記問題。比如在農村,有女兒嫁出去的,但是戶口沒遷走,有媳婦嫁進來的,但是戶口還沒遷來,按照法律規定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登記為該村選民,但是實際操作中,選委會通常只登記嫁進來的,不登記嫁出去的。第二個是委托投票問題。法律新規定,一個人只能受委托投兩張票。而在人們的固有思維中,很多人認為:假如我家即使有100個人在外打工,我也可以受委托投100張票。在實際操作中,一旦按照法律規定只準委托兩張票,一些不懂法律規定的群眾就會無理取鬧,借口上級無故剝奪了其選舉權而聚眾鬧事,由于人多嘴雜,場面很難控制,所以通常選委會的做法是“應委托盡委托”。面對以上這些情況,選委會的做法比較合乎情理,但實際上都是違反選舉法規定的,一旦選舉結果有不如某些人意的,某些人就會以選舉違法為名上訪,要求推翻重來,這樣做既勞民傷財,又不利于農村穩定。
關于被選舉權的界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湖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必須是本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政策,具有組織和領導能力,廉潔奉公,作風民主,辦事公道,身體健康,熱心為村民服務。關于被選舉權,國法規定了其廣泛性,省法規定了其條件性,還有各級地方黨委政府在候選人的界定上拿出了各種規定。但是規定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群眾缺乏統一認識,面對地方出臺的候選人資格審查條件,有的人甚至會指責是地方黨委、政府剝奪了他們的被選舉權。但理論上來說,只要有被選舉權的,什么人都可能被選上。在當前農村黨員群眾思想認識都不是很高的情況下,黨員群眾的意志可能會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強加,而地方黨委、政府又缺乏法律賦予的掌控局面的權力,不利于農村的穩定。
三是能力強的和房頭小的兩種人難以有效當選。按照現有的選舉辦法,那些平時工作能力強,原則性強的農村干部很難當選,這是因為在執行國家政策過程中,這些干部堅持原則而觸及了少數群眾的個人利益,導致得票少。而那些平時愛做老好人,工作不愿意得罪人的干部反而得票多。有的人想當村級干部甚至公開許愿:只要選上,我將實行“超生不罰款,死亡不火化”的政策,賺取選票。這種“用做老好人來拉票”的怪現象普遍存在于一切選任干部的過程中,這種以票論英雄的做法也嚴重挫傷了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不利于農村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另外,由于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農村講房頭、論戶族的還大有人在,已經嚴重影響了農村選舉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房頭大小、戶族大小決定了當選結果,小房頭、小姓氏的候選人很難當選。
四是操縱和賄選兩種行為難以有力打擊。隨著近幾年農村民主進程的加快和民主范圍的擴大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想當村級干部,這其中也不乏動機不純的人。特別要指出的是,近幾年由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迅速、國家惠農資金大量下撥、國家支持農村建設的工程項目增多等等原因,一些人錯誤認為當村干部可以大撈一把,導致近幾年村級海推直選中拉票現象愈演愈烈,有空口為自己鼓吹的,有送煙酒送現金的,還有村霸垸霸上門施以淫威的。實事求是地說,實際上很多農村群眾自己本身對農村選舉存在淡然漠視的心理,所以導致在一些村出現選舉大會“參會人數難過半”的問題出現。而在一些比較復雜的村,干部職位競爭激烈,一些想當村干部的人就會提前邀請“會選自己”的群眾參加大會,所以選舉大會上就會出現“人頭攢動,來的早去的晚,且不到宣布結果決不離開”的表象,這種現象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是農村民主大開放形勢下出現的好兆頭,要知道,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操縱選舉和串聯拉票的暗流涌動帶來的后果。值得一提的是,農村有近一半以上的選民在外務工,在家的多為60歲以上的老人,這些人的意志很容易被人左右控制,一些村霸垸霸利用這個機會,深入群眾中威逼利誘,搞的烏煙瘴氣,很多群眾敢怒不敢言。雖然在法律上有關于懲罰操縱和賄選的規定,但是地方政府很難實施有力打擊,長此以往,人們心里就會無形中產生“操縱和賄選是必須的”錯誤觀念,此風不剎,民風日下,民將不主。
仔細分析以上“四難”新問題,筆者認為,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初級階段的國情所決定的。種種現象表明:當直選受到黑惡勢力干擾(操縱、賄賂、威脅等),直選就變成了少數人壟斷的“民主”,當直選受到封建思想影響(房頭戶族凌駕于民主之上),直選就變成了多數人泛濫的“民主”,這與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格格不入的。針對以上“四難”問題,主要對策:
一要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鄧小平指出:不要黨的領導的民主,不要紀律和秩序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在中國這樣的大國,我們搞民主政治建設,如果離開了黨的領導,只能使我們的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使國家更難加快民主化進程,使經濟更難加快發展步伐。特別是村級換屆選舉,基層民主與黨的領導更是須臾不可分離,基層民主離開了黨的領導就會失去保障,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就會插手農村換屆選舉。一要加強對選舉工作的全程指導,確保按照法定程序保障農村民主。二要加大對正式候選人的政治審查力度。將“上級黨委政府對村委會候選人具有資格審查的權力”寫進村委會選舉法中,上級組織應該成立專門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深入調查、嚴格審查,切實把群眾直接投票選舉和組織嚴格政治審查緊密結合,用法律條文細化候選人資格要求和資格審查程序,確保發揚民主的科學性、公正性。
二要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民主。要發揚科學、公正、廣泛的民主,還要靠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來引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本身就是一種發揚民主的過程,特別是在我國農村群眾政治文化素質普遍較低,而民主政治發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開放的關鍵時期,宣傳教育引導工作顯得尤為重要。要大力宣傳發揚民主必須依靠黨的領導的絕對性;要大力宣傳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要大力宣傳拉房頭搞戶族的危害性;要大力宣傳選好村級班子對維護農村穩定和促進農村發展重要性。要通過正確地宣傳引導,使群眾增強發揚民主的主觀能動性,增強發揚民主的科學性和廣泛性,增強自覺抵抗各種拉攏、威脅、賄賂行為的政治鑒別力和抵抗力,增強投好自己神圣一票的重大責任感。
三要加重執法力度,依法保障民主。鄧小平指出:“要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今后也決不允許有任何動搖。我們的民主制度還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條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吹響了依法治國的號角,我們要以此為契機,從法制層面全面提升我國農村民主保障程度。進一步健全法制建設,科學建立農村民主法律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依法打擊那些操縱和賄選行為。建立健全群眾舉報制度,堅決做到接報一起,調查一起,處理一起,決不姑息,使操縱、賄選、搞房頭戶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此文2015年被政協湖北省委辦公廳評為優秀社情民意信息)
(作者系湖北省武穴市花橋鎮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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