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與清代華北鄉村社會比較
摘要:從清朝初期到末期,擁有一定“地方自治品格”的保甲長、里甲長、鄉約等鄉村控制組織人員逐漸成為完全受官役使的“官之差役”,這成為困擾清王朝基層政權良性運轉的痼疾。清末“新政”以來,華北村莊權力結構發生了亙古未有的變動,在具有近代意義的地方自治背景下,國家以從未有過的姿態,將士紳精英、村莊領袖納入體制內權力體系,使其成為地方自治的主導力量。國家欲借助士紳精英層進行前所未有的鄉村政權重構與鄉村治理。如同清代的鄉村控制組織人員一樣,新的地方自治領袖亦成為“官之差役”,歷史的軌跡固執地沿著自有的方向向傳統回歸。
關鍵詞:基層政權代理人;鄉村控制組織;官之差役;地方自治
20世紀前期的華北鄉村結構演變,長期以來備受國內外學者關注。具體到村莊權力結構研究,雖重心有所不同,但多數學者注意到,清末與民國初期,地方自治推行以來,村莊士紳領袖、精英成為村一級自治機構“公職人員”,負責辦理村莊與自治有關的一切事務。①然而,士紳精英、村莊領袖的“參政”,在20世紀前期并未得到延續,從二三十年代開始,鄉村領袖、精英開始退出公職。究其原因,代表性解釋主要集中于具有歐美學術背景的論者。①在其相關論述中,學者們見仁見智,解釋路徑不盡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他們都不約而同地立足于清末與民國這一特定歷史時期中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與“變遷”的視角,尤其是鄉村秩序與權力重構中的歷史劇變,強調了社會變遷背景下“變”與“發展”的結果,而“變”中“不變”的歷史情節,即歷史的延續性與回歸問題則未引起學者們重視,更沒有學者從歷史傳統的復歸視角予以解讀。誠然,20世紀前期的華北鄉村處于社會劇變的洪流中,鄉村權力舞臺上演繹了一系列從未有過的現代劇情,然而,如果只將目光停留于此一特定歷史時段,往往會將諸如“鄉紳退職”、“無賴土豪擔任村公職”、“普通鄉民躲避公職”,鄉民因擔任公職而“自殺”等現象歸為社會轉型與變遷的結果,僅將其看作是發生于20世紀前期獨特的歷史內容;若回觀歷史,將其置于清代以來的歷史長時段空間內考察,則可看到,清末“新政”以來,不同類別的社群與鄉村自治公職人員之間的糾紛離合,與傳統的權力秩序驚人地相似。為此,筆者不揣淺薄,欲大膽嘗試,借助于長時段的歷史研究方法,試圖對20世紀前期地方自治公職人員與清末“新政”之前的清代保甲長、里甲長、鄉約等鄉村控制組織②權力主角作比較,以此探尋傳統歷史的延續與回歸問題,以求沿著中國鄉村自有的發展軌跡構建“本土化”理論解釋框架。
一、“鄉人治鄉”到“官之差役”:清末“新政”之前保甲、里甲、鄉約制度的演化
清初,國家正式官僚系統只達到縣一級,對于地域廣袤與人口眾多的鄉村社會,統治者主要通過保甲、里甲、官方倡導鄉約等制度實現控制。“保甲為弭盜安民之良規”。①里甲是防丁口之脫漏,保賦役之平均。②“鄉約宣講制度是清統治者在諸多控制鄉村大眾思想意識手段中最令人關注的一種方式。”③清統治者將保甲制度設計為維護地方社會治安、稽察、防盜的控制網絡,里甲制度主要行使登記戶口的功能以作為交納賦稅的依據,而鄉約制度則對民眾實施教化,在意識形態控制領域中起作用,因此,不同的制度,其職各有側重,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保甲與鄉約,相為表里者也……鄉約廢則禮讓少,而以勢相使,以力相爭,保甲廢則結報無人,而刁唆告訐之徒皆得以乘其隙”。④
清統治者對于社會控制體系的功能設計,蘊含著“鄉人治鄉”的地方自治理念,“夫詰奸不出于其家,防護不出于其村,御侮不出于其里,是一家一村一里之民,各自為衛也”。⑤在“鄉人治鄉”自治理念下,鄉村控制組織人員身份及責任主要有如下特征:
其一,既為“鄉人治鄉”,應獨立自主地管理本鄉事務。鄉村控制組織人員不受官府胥吏督責差遣,“保甲之意,所以使民相保相受,乃是百姓自愿身家,自保鄉里,并非官為督責”。⑥“至于傳集征召,不用公差,查報拘催,不煩牌票,而悉聽保甲之自為”。⑦
其二,不同控制組織,其職責各行其一,不互相混同,更不兼理諸多官差雜務。“所謂保長者,邑分四鄉,鄉立一長謂之保長。不日鄉而日保者,以鄉別有長,所以管攝錢谷諸事,而保長專司盜逃奸宄,不與乎其它者也。舊例即以鄉長而兼保長事,其責任不專而才非所用……而責任亦異,未可兼理也”。①
可見,清初鄉村社會控制組織人員.身份雖為沒有官職沒有秩祿的職役,卻有著體現地方自治的獨立品格,故與受官役使、“在官人役”的“官之差役”有本質區別。
正緣于此,清統治者對于鄉村控制組織人員的任職資格,有一定限制。涉及保甲、里甲人員的資格,一方面,統治者將紳士排除在外,“至充保長甲長并輪值支更看柵等役,紳衿免派”。②另一方面,對其也有較高要求:“故欲保甲之實行有效,非保甲長之得其人未見其可也……保長取乎年力精健、才猷邁眾者充之……保正亦必擇其才力精健、才智過人者充之。”③同時,還要求給予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充分的尊重,“待以破格優異之殊禮”。④
清代歷史發展軌跡中,統治者對鄉村控制組織整體設計構想與現實狀況存在一定差距。從空間而言,“天高皇帝遠”,中國鄉村地域遼闊、復雜多樣,皇權對于地方官員出現的疏漏、懈怠行為事實上難以有效監控。從時間而言,鄉村控制組織功能因時而異,歷年久遠,法久必怠:“理戶口之法,莫善于保甲,然法久必怠,怠久必弊,弊者不變,則怠者不振,使狃于成法而安之.話于空言以振之。”⑤整個清代,鄉村控制組織呈現一種發展態勢,即從富含“鄉人治鄉”理念的具有“地方自治”性質兼具鄉村控制與社會功能的組織形態,朝著完全受官督責役使的“官之差役”組織演繹。清中后期,各種社會矛盾長期淤積而爆發,內憂外患接踵相襲,鄉村控制組織的原有功能更是極度扭曲,其人員“官之差役”傾向尤其突出。
與清統治者理想中的“獨立管理”本鄉事務、職責專而不同的“職役”有所不同,“官之差役”凸現出三個特征:其一,執役人員因受官府胥吏的任意役使,獨立治理鄉里的功能難以發揮,且處境惡劣,動輒因無法完成官差而受責罰,被時人稱為“在官人役”;其二,所理官差煩雜不專,事無巨細,一概負責,執役人員奔波勞苦,實為“苦役”;其三,多數鄉民不愿充任,甚至視其為“低賤”,愿為者往往系鄉間無賴不軌之徒。以下分時段闡述此現象:
(一)清代前期,鄉約保甲長“官之差役”身份初露端倪
康熙年間,官員彭鵬在任官實踐中總結出保甲七處累滋之弊,揭示出保甲人員的“官之差役”傾向:“如舊例,朔望鄉保赴縣點卯守候,一累也。刑房按月次取結索錢,二累也。四季委員下鄉查點,供應胥役,三累也。領牌給牌,紙張悉取諸民,四累也。遺役夜巡,遇梆鑼不響,即以更恐喝,鬼錢乃免,五累也。又保甲長話情更換,倏張倏李,六累也。甚而無名雜派,差役問諸莊長,莊長問諸甲長,甲長問諸人戶,藉為收頭,七累也。”①
負責鄉里教化、位高人尊的鄉約亦時常受到衙吏驅使,“鄉約殆非所謂約也,里長殆非所謂長也。其小者理戶口、治驛館,大者剽掠殺人必以告,一切奔走奴隸而已。一不當則群卒叫唬于其家,而怒詈辱之于廷矣”。②
關于鄉村控制組織人員的選任,清統治者雖將村莊最有地位的階層——青衿紳士排斥在外,并將之納入保甲人員監控之下,但仍希望鄉里德望才識兼備的庶民富戶能夠充當。然而,鄉村控制組織人員一旦淪為官之賤役時,除少數鄉間奸猾不軌之徒愿充任外,多數鄉民對之予以鄙視,并視之為畏途,此種現象,清代前期業已出現:“年高有德,鄙為奴隸;殷實富家,視為畏途,或情或賄,百計營脫,而寡廉喪恥之窮棍,兜攬充役,串通衙捕,魚肉煙民。”③
清代前期,社會秩序相對穩定,政治相對清明,歷任皇帝都較為重視鄉村控制制度建設,保甲、里甲、鄉約等制度發揮了一定作用。對于這段歷史進程中所顯現的“官之差役”傾向,清統治者尚能不斷整飭,使其沒有脫離正常運行軌道,“國家定鼎之初,即舉而行之,其后屢經申飭,為法甚詳且備”。④保甲制度“乾嘉以前,政治清明,收效頗巨”。⑤
(二)清中后期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向“官之差役’’轉化傾向不可扼止
清代前期,隨著康雍時期賦役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康熙五十一年公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初年完成“攤丁入畝”后,里甲制的賦稅功能越來越弱。康乾以后,日久承平,人口激增,戶口遷移頻繁,土地交換頻仍,隨之出現了嚴重的“跳里竄甲”現象,里甲編審漸被保甲編戶取代。對于保甲組織而言,由于融合了里甲組織征收賦稅的功能,職責遂變得雜而不專,“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實際已合而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弭盜安良’,而將‘一切戶婚田土,催糧之事,納入自己的控制范圍”。①
乾嘉之際,各種社會危機浮現,積弊叢生,清統治者應對危機,維持王朝運轉的資源訴求加大,地方官為朝廷辦差加派紛繁,應役需人。當時一位官員談及州縣官的煩雜官務,述道:“今之州縣,大者數萬戶、且十萬余戶矣,豈今人之材皆遠過古人耶?刑名任之,錢糧任之,驛站任之,捕逃緝盜任之,征糧、征課、過餉、過犯、私鹽、私茶、私墾、私鑄,無一不當周知也,無一不當躬親也。命案多者,相驗,或歷旬月,而不能返署;詞訟多者,審斷或連晝夜,而不敢少休。沖途之州縣則勞于迎送,困于供支,附郭之州縣則疲于奔走,瘁于應酬,憂貧救過之不暇,而欲其為百姓勸農桑、興教化也難矣。”②州縣官員疲于應付,不得不仰賴胥吏,而惡吏則向基層保甲人員層層攤派,保甲組織人員被迫“役于官”,淪為胥吏“辦差”工具。嘉慶年間,巡疆大吏劉衡陳述道:“卑職備員廣東,見各屬奉行保甲,絕少稽查之實,徒滋科派之煩……推原其故,良田由地方官疲于案牘,不能不假手書差;而一切工料飯食夫馬之貲,不無費用,大約書役取給于約保,約保購之甲長,甲長索之牌頭,牌頭則斂之花戶;層層索費,在在需錢。”③
各種社會危機加大了清王朝的資源索取總量,而清統治者內部的官僚組織系統松弛,衙門惡吏腐敗程度加深,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向“官之差役”的演繹無法通過統治集團內部整飭而得到有效扼止,“至嘉慶以還,內亂外患相繼而至,百務廢弛,保甲組織,僅具虛文”。④于是,保甲人員有了“官役”、“在官人役”、“賤役”等稱謂,嘉慶年間官員張惠言稱:“甲長鄉正之名,近于為官役。”⑤馮桂芬議道:“地保等賤役也,甲長等猶之賤役也。”⑥
與保甲、里甲組織的演變具有相似軌跡,具有意識形態控制功能,負責鄉里教化的鄉約組織也變異為替官方辦事的準行政組織,鄉約長最終淪為“官之差役”,“清代鄉約教化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鄉約的官役化是最主要的原因。盡管清設立鄉約的本意是力圖讓其‘專司教化’,但北方官辦鄉約的行政組織化,使鄉約長普遍陷于事務性工作,而無力過問教化”。①
淪為“官之差役”的鄉村控制組織人員處境艱難,多數鄉民不愿意充任。道光年間,官員李彥章述道:“惟恐認充保甲長之后,或錢糧命盜詞訟,責令催拘,或往來供賬,差徭派其承應,并計及將來,公庭守候,吏役刁難,蚩蚩之氓,鰓鰓過慮,且公正者恥與下役為伍,謹愿者畏與匪類成仇,以故裹足不前,催充罔應。”②
鑒于此,“逃役”現象屢有發生,③“輪充”形式十分普遍,“在不少村莊,牌頭、甲長由莊民輪流充當,這可能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辦法,因為人們大多躲避充當牌長……”④
有的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在執役期間不堪負重,被迫自殺。光緒年間,一位商州知州所遇:“初下車有相驗之案,其家丁責鄉約具食,鄉約辭。丁日:‘吾主人為民勞苦,忍令枵腹而歸乎?,約不得已,斂錢于眾。眾嘩然,日:‘李公相驗,從不出一錢,汝殆指官肥已耳。,約既無以應官,復不得白于民,遂赴水死。”⑤
在此情境中,鄉村控制組織人員普遍被視為低賤,道光年間的官員張聲玢述道:“今之保甲長,皆鄉里卑賤無行者為之。”⑥
鄉間奸猾之徒、欲從中謀利者是唯一愿意充任保甲人員的群體,道光年間的官員吳文镕述道:“地方、鄉約、保正諸人,類皆一丁不識貪鄙棍街主,有司任意作踐彼等,彼等任意橫行鄉里。”⑦咸豐年間的一位官員也說:“保正甲長應差當役,鄉黨自好之士必不肯為……其樂于承充者,保無倚勢橫行、欺壓鄉里……”⑧
乾嘉以后,鄉間無品下流的痞棍無賴充斥于鄉村控制組織系統,致使“保甲組織,徒具虛文”,清王朝基層控制極度衰弱,統治根基發生動搖。面對社會控制系統的衰敗現實,清統治者不得不尋找新的社會動員手段。一些封疆大吏、有識之士提出了由紳士出面主持保甲事務,以克服“官之差役”弊政的改革主張:“甲長鄉正之名,近于為官役,不若鄉設一局,以紳衿一人總理,士夫數人輔之,謂之董事……董事民間所自舉,不為官役,又皆紳士,可以接見官府,胥吏雖欲擾之不可得矣。”①“今之保甲者,其人大率庶民之雇利無恥,不自好者,弊且百出,焉有其效!……統乎保為鄉,鄉則就縉紳聘焉,其遇之隆、任之專,較之保長甲長而倍焉可也”。②
清統治者欲借助紳士的特殊身份、地位與名望,克服鄉甲人員“官之差役”的弊政,使緝查防盜落到實處,進而重新牢固其統治的根基。由此,賦予一鄉之望的“縉紳名士”以體制內的合法鄉村治權,成為晚清基層行政演變的一個重要基調。
二、20世紀初期華北鄉村基層政權的重構
(一)清末“新政”之前基層政權代理人③與村莊內生領袖精英的關系
清代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即保甲長、里甲長、鄉約等,為職役而非鄉官,其構成是平民。統治者有賦予鄉村控制組織“鄉人治鄉”的自治功能初衷,然而,在清王朝秩序的長期運行中,保甲長、鄉約等基層政權代理人逐漸淪為完全應官應差的“官之差役”。作為受鄉人鄙視的“賤役”,此類人員在地方公共建設領域基本不發揮作用,而承擔諸多公共事務的是村莊內生的士紳精英、社區領袖等威望人士。由于士紳精英階層沒有被國家正式授權,故而屬于體制外的權力中心,費孝通稱其為“自下而上的軌道”。他說:“在法律上,政治體制是不承認自下而上的軌道的,皇帝是絕對的。”④在冷水溝,清代時由村莊首事負責日常公務。村民說,村中的首事都是由土地多、有能力、世居的人擔任。⑤在侯家營,清代時,會頭居于村民之上,決定各種事情。⑥
體制外權力中心——士紳領袖、精英與體制內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在鄉村社會政治實際運行中,事實上形成了鄉土社會特有的“上下級”權力關系。侯家營在村正村副設立之前,會頭處理村中一切公務,會頭由村中有土地、有能力的村莊領袖擔任。地方充當村莊與縣政府的聯絡員,負責將縣里的命令通知給會頭,會頭們再一起商量討論,之后由地方執行會頭的命令。地方在會頭之下,為會頭辦事。①寺北柴村,村正村副設立之前,村中的一切事務由董事決定,地方亦由董事選任,董事的地位要比地方高。地方接受董事的命令,就田賦催促之事負責村里與縣的聯絡。②楊懋春將傳統的體制內外的權力主角區分為兩類:官方領導與非官方領導,“村莊官方領導最重要的職責是代表村民與當地政府和縣政府打交道。當政府下達命令時,當地政府召集該地區各村的莊長去集鎮,向他們布置任務。莊長回到村莊后,首先去見重要的非官方領導,跟他們商量執行命令的辦法,擬定出初步計劃……非官方領導呆在幕后,但他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沒有他們的勸告和支持,莊長和他的助手就不能完成任何任務”。③長期以來,體制外權力中心士紳精英、村莊領袖與體制內權力主角鄉地、保甲等人員“上下級”的“雙層權力結構”,成為傳統社會基層秩序運轉的基本方式,這種狀況一直持續至清末“新政”時期,(二)20世紀初期華北村莊權力主角的重構——體制外權力中心成為體制內地方自治領袖
20世紀初,晚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下被迫實行“新政”,國家政權開始向村莊拓展與延伸。晚清和民國政府進行基層政權建設,都采取了“地方自治”形式,“降及清季變法,及民國成立以來,曾亦先后頒行地方自治法令”。④大量資料表明,在地方自治實施的最初階段,自治領袖以鄉村士紳精英、村莊領袖為主要構成。村莊領袖精英由體制外內生的鄉村領袖蛻變為體制內地方自治領袖,主持地方自治事宜,成為20世紀初期華北基層權力結構變動的主要指征,而原有的以保甲組織為核心的鄉村控制組織逐漸隱退,“自新政舉行后,若者為教育,若者為警,若者為地方自治,其事類非俗吏所能為,乃愈不得不重賴于紳,故日有能力者事權,從而紳權遂漸益發達”。⑤在寺北柴村,1906年,村莊按縣里的命令產生了村正村副。最初的兩位村正都是富足而有聲望的原村莊董事。⑥在山東,“村落自治機構的構成人員為首事和地保。小村設首事二三名,大村則多達十余名,其中年長又有名望者被舉為村長。”①在晉西北,“民國26年以前村長是義務職,當村長的都是年高望重的鄉紳,絕沒有青年。”②
“地方自治”推行之前,與官方打交道的保甲人員一向被鄉民視為“賤役”,而在“地方自治”的最初階段,村莊領袖精英們何以成為直接與官方溝通的自治人員?
其一,村莊領袖精英延續并保持其權威地位的強烈意向,促使其進人體制內自治機構中。研究表明,“鄉村公務”是鄉村權威重要的授權來源,是村莊領袖獲得并維持地位的重要砝碼。“傳統中國地方權威的合法性并不來自于官府授予,也不能自動從對私有財富的控制中得到,更無法僅憑學位的榮光獲得,地方權威是紳士涉足‘地方公務’的結果”。③
20世紀初期-隨著清末“新政”實施,鄉村的社會與政治環境發生了亙古未有的變動,科舉制的停廢,地方自治的推行,在“反封建”旗幟下一系列根除傳統文化的社會變革等,都是以往社會所無法比擬的。然而,社會環境與政治秩序的激變并沒有使士紳領袖精英作為一個階層而分化、裂變乃至消逝,舊有的村莊領袖仍在社區內保持著原有的聲望、權威與地位,社區領袖成員的更替仍按照內生的邏輯進行著自我的新陳代謝,并呈現出極強的柔韌性、穩固性與延展性,“中國的農村名流生存到了20世紀,并且在某些方面的確鞏固了他們在地方社會的地位”。④鄉村精英們地位保持的一個重要緣由是獲取地位的模式未發生根本變動,他們借助地方自治事宜,繼續與村莊公務相連。
與傳統國家的治理理念不同,現代國家試圖將民間“無為”的范疇納入其正式的治理領域,使其成為“有為”的治理目標:“近數年來的地方政治,有一個很大的變動,也許是劃時代的,以前的地方政治,是‘消極,的,是。無為,的,而現在的新政,卻是‘積極’的,‘有為’的。”⑤由此,鄉村社區公共事務逐次由傳統私人管轄空間進入政府所控制的公共領域,由民間“無為”狀態轉變為國家的“有為”目標。對村莊領袖而言,這意味著他們獲取社區聲望的公務平臺發生了靜悄悄的變化,謀求社會地位的村領袖們仍希冀在社區公共領域發揮作用,于是,進入自治組織成為鄉村精英延續其社區地位/邁向更高層的必然選擇。正因為村莊領袖始終與社區公務密切關聯,除稱謂發生變化,村民對村領袖職能的變化基本沒有感知,侯家營的村民說:“產生村正之前的董事的職能與產生村正之后村正、村副以及董事的職能基本是一樣的,只是村公所的名稱變了,實際上習慣并未改變。”①
其次,國家的有意吸納,為村莊領袖精英參與地方自治提供了合法性依據。
清中后期,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官之差役”化程度加深,下流無品的痞棍充斥于鄉村控制組織。要求“紳士”出面參與鄉村控制組織,主持保甲事宜的改革呼聲不絕于耳,團練組織由“紳士”控制的局面已成為事實。②紳士“參政”,一方面迎合了清代后期有識之士欲振興保甲制度、應“選置士人,分戶以屬之”的變革主張,此點應視為中國傳統社會在發展中內在衍生出的自我革新需求;另一方面,此舉又恰與新的民族國家的社會治理理念偶合,“不同于像清政府那樣的傳統政權追求國家政權的鞏固,而是擴展國家政權的政治基礎于民眾之中,并將其治理的人口改造成一個現代國家的公民。因此,現代政權的建設者,不再將地方精英視為控制的對象,相反地,將其看作是國家政權伸人人民大眾的重要橋梁”。③“長期以來,清統治者對于士紳哪怕在極小的范圍內干政和組織性集結都十分警惕,防微杜漸,設禁極嚴,而此時卻通過地方自治的煌煌上諭,允許和要求士紳以組織化、制度化的形式參與地方政治,主導地方教育、地方實業、財務和其他公共事務,這種政策的轉變不可能不導致地方社會結構發生變化”。④
三、華北鄉村自治機構公職人員“官之差役”的歷史復歸
清末與民國時期的地方自治,“國家”賦予自治領袖兩個基本角色,一是作為國家最低層代理人,行使官方職責;二是作為村社領袖,像以前的鄉紳那樣,主持公共工程和增進村社福利。⑤然而,在地方自治推行過程中,國家始終處于內憂外患、兵禍匪患的社會政治生態中。更重要的是,清末“新政”以來,國家還將各項“新政”所需的巨額費用指向“農業資源”,“我國公家事業之犖犖大者,如教育也,行政也,海陸軍也,警察也,市政也,其經費大多取自農人,而工人與商人之輸納者為數均屬無幾。國家歲收,以田賦、關稅、厘金、鹽稅四者為最要,而田賦尤占大宗,就民國五年調查,占歲收50%,至省經費與縣經費則幾完全出自農人。”⑥在此背景下,物質資源的攫取成為國家權力滲透到鄉村的主要意圖,為民眾謀利的自治目標卻成虛文,“(鄉村自治機構)本為民眾自身集合的處所,為謀本身的福利而設立,但其結果,變成了一種下級行政機關,承擔傳達公文和征發的任務。于本身所負的責任,幾乎渺然不相關涉”。①與清代歷史有驚人的相似,國家攫取資源的強烈意愿迫使位于權力網絡神經末梢的村莊公職人員,由自治建設領袖向汲取資源的代理——“官之差役”演繹。清末“新政”以來的村莊公職人員與清代鄉村控制組織人員有一定區別,除所轄行政區域范圍有所不同之外,更重要的是鄉村自治公職人員是國家在地方村社的正式代理人,而“地方自治”之前的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只是一種職役而非官職,并且其身份地位變動的原因由于環境與時局的不同亦有著較大差異,然而,二者同為體制內的基層權力組織,其成員“官之差役”的角色顯現出諸多相似的歷史秉性。
(一)清末“新政”之前,清代鄉村控制組織人員由“鄉人治鄉”的職役淪為“官之差役”,受官府胥吏任意役使,常因無法完成官差而受責罰。20世紀二三十年代開始,村公職人員由主持地方自治的領袖向“官之差役”轉變,受衙門胥吏(上級政府及其辦差人員)役使亦成為其突出特征,因無法完成上級任務而受到責罰、毆打的情況司空見慣,村公職人員有時甚至性命不保。
1 930年代,寺北柴村前村長張樂卿抱怨當村長時因墊款好幾次典賣土地,窮人交不起田賦時,他就被綁到縣里。寺北柴村村長郝國梁也曾因村民拖欠田賦而被拘留一個月。②在吳店村,村保甲長們因不能及時交納攤款而受到警察毆打。③有學者論道:“視之今日,一般官吏不知運用保甲的正當方法,漫無標準的濫用保甲,事事物物都責之于保甲長,鞭笞奴使,凌礫呵叱,形成縣區鄉鎮卸責的尾閶;因之民眾以對待地保總甲的態度對待保甲長,誤認為保甲長就是征役承差的頭目……”④
日軍入侵后,“外界政府”向村莊索求更多物質資源,村公職人“受役使“現象尤其突出,“挨打的架子”⑤成為村公職人員受衙吏役使的真實而生動的寫照。在晉源縣的柳林莊,“柳林莊之村長付通乎紅軍,日軍于近日招尋村長不見,竟將柳林莊村長之房院全行焚燒,又將村付毆打錘死,用槍擊斃,投入汾河。”①在山西太谷:“……由于敵人的壓迫,追索錢糧,而群眾又出不起,于是大批地扣押偽村長,現共34個被扣。”②
(二)如前所指,清代淪為“官之差役”的保甲人員,所辦差務雜而不專,而最為體現“鄉人治鄉”理念的“百姓自愿其家,自保鄉里”的“弭盜安民”功能卻極度弱化;與之同質的是,20世紀二三十年代,逐漸“官之差役”化的村級自治人員,所理事務繁重駁雜,且以“資源索取”為主要內容,而做與地方自治直接關聯的公共建設事宜卻甚為“罕見”。
20世紀二三十年代,村公職人員辦理的公務非常繁雜,用村民的話來說,保甲長只有損失,沒有好處。③寺北柴村村長郝國梁抱怨說:“不想當村長,是因為工作太多了。自己的工作什么也做不了,縣里啦,新民會啦,部隊啦,哪兒都必須去。縣里讓攤款,村長去各家收錢的話,村民不交,好像是村長去催要自己的錢一樣不給好臉色,即使解釋,村民也不理解。村長被人恨,還經常被縣里和警察局叫去,很煩人。縣里來人要錢的時候,我去問各家各戶收錢,他們說,沒有錢啦,等賣了谷物、棉花后再來吧。于是村長就批評村民,村民就怨恨村長。”為此,郝國梁感到非常苦惱。④
面對繁重差務,村莊公職人員事實上只扮演了“外界政府”向村莊“要錢、要人”、攫取利益的代理人角色,而有關自治建設的村公務被拋諸腦后,“現在村長好像單純的為要錢而設,省里向他們要錢,縣里向他們要錢,區里向他們要錢,村長終日忙于收錢繳錢……在這樣情形下,怎能說‘家家有余’呢?又何能熱心合作自治呢?”⑤在河南,“實際上,區長們并不在那里辦自治,主要的職務是派款,村長亦然。”⑥在晉西北,村政權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要”,即要糧、要款、要兵、要差。當然也不是決沒有一點其他公事,不過這是“公事”而不是“工作”。⑦從官方學者的言論中,我們可看到此種現象非常普遍。“自治之推行,端賴辦理自治人員之指導與扶助,故辦理自治人員必須與人民發生密切關系,以謀人民公共之福利為前提。但近年以來,辦理自治人員不明此意,為縣長者,不謀自治事業之發展,惟責成自治機關以募公債,征捐稅,為兵差,查人口等事務”。①
(三)清末“新政”之前,鄉村控制組織人員實為“官之賤役”,多數鄉民不愿充任,愿為者往往系無賴不軌欲從中牟利之徒;與之具有相似歷史情狀的是,20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自治領袖逐漸蛻變為“官之差役”,村公職被鄉民鄙薄輕視、畏懼規避,唯一愿意充當者也往往是被鄉民視為流氓無賴的人群。
1.村公職由自治領袖向“官之差役”蛻變,所理差務駁雜,受人役使,被人鄙薄,村領袖精英紛紛“退職”,重新躲到“幕后”,回歸至體制外權力精英。于是,傳統的“上下級”雙層權力架構重新被搭建。
有學者論道:“民眾以對待地保總甲的態度對待保甲長,誤認為保甲長就是征役承差的頭目,潔身自好或稍有德望才干之士,每囿于傳統的1日觀念,鄙薄而不為”。②在1930年代的冀東,“鄉村政治由鄉紳(即鄉村上層,有的地方稱其為‘八大家’、‘十大家’或‘某某老爺’)主宰。但他們采取幕后控制的方式,大多不到前臺親自操政”。③在河南,“有許多保長,擔任名譽而不做事的,謂之掛名保長……甲長類多為封建勢力所指定。”④
日軍占領后,“官之差役”的程度進一步加深,村莊領袖精英躲在幕后的傾向尤為突出。樂城縣知事說:“事變(日軍入侵)中被殺的村長有相當一部分,所以誰都不想當村長……正直的人不想當村長,村里有勢力的人讓窮人當名義上的村長,而實際上(自己)卻多是做各種工作,事變后,這樣的傾向尤其明顯。”⑤在山西太谷,日軍占領后,“村政主持維持者后臺老板是村中之富有者,多為地主富農,他們為什么要維持呢?多數是出于保衛家庭;為什么不自己出頭呢?怕(敵人和我們)殺他”。⑥
2.淪為“官之差役”的村職人員,鄉民對昔日保甲、鄉地等差役畏懼如虎,“逃役”、“輪流”、“雇用”、“自殺”等諸多傳統“劇情”紛紛重演。
從以下史料可以窺探鄉民對“差役化”村公職的畏懼態度,“老百姓認為,當主任代表是要糧草跑腿吼人,怕誤工,有職無權,吃力不討好,是‘吃頭子’的事情,選成主任就是找了‘麻煩事’。靜樂上官莊主任秦銀斗聽見村選的消息時,立即把帽子脫在炕上說:‘這一下可把咱的舊帽子脫出了。’寧武馬房間長,干部群眾讓他連任,他說:‘又讓我當啦,村里沒當過的人多著啦!’”①
“躲避”、“逃役”行為又在鄉間頻現:1930年代,寺北柴村村長張樂卿辭職后,連換了三任村長,趙二丑在任中就不當了,并從村中逃走,等到下一任村長上任后,他才回到村中;新村長徐孟朱當了也沒多久,縣里來了人就躲起來不見面。如此,村莊與縣政府關系惡化。縣政府派員來寺北柴村調查,選出擁有委任狀的郝國梁,責令他出任村長,并讓郝寫了檢討書,同時對郝說,如果郝不當的話,別人不管誰當,責任都要由郝來負。②日軍占領下的晉中東泉村:“二十八年(1939)李林云因應付敵人(日本人)被政府(抗日政府)扣走,這時間逃軍駐軍雖少,但添了個日本人駐扎偏城,所以李林云被扣走后村政便混亂了,這時便由王秉鈞出頭維持政權,不到五日,王秉鈞亦逃走了,這時村政權跨臺。”③
“輪流”與“雇用”方式在許多地區恢復:在定縣大王耨村,1930年開始實行選舉制。“凡到會者除少數不愿意當選,為選舉別人而來者外,即系無知鄉民受不愿意當選人之勸誘,為幫忙而來,總計每戶尚不足1人……村民不愿當選原因有三:(1)鄉長系無給職,沒有相當之報酬;(2)兵役連年,政令煩苛,耽誤自身職業;(3)農村經濟破產,攤款極為困難。因以上三點,現任鄉長仍欲恢復輪流制,以求脫卸責任,但無縣政府命令絕難辦到。”④在興縣石家莊村,30年代,閻錫山騎二軍六師曾在此地駐防,負責閭長受害過大,沒人敢當閭長,才開始輪流制。⑤在清源長頭村,民國二十六年,選出孟新(富農)當村長,選出孟效周任副村長(富農),除此,還有經辦村事多年的封建代表當謀事,這些人掌握村政不會放棄,但又因有錢,卻又怕死,因此在日本人打來以后,便轉入后臺,花人民的錢,雇村長出頭維持敵人,但這些人一文錢的事都不做主,當時雇的村長是孟住俊(貧人,好賭博),村副是孟詳訓(流氓地痞)。⑥
外界過度索取超過村公職人員忍受的極限,萬般無奈之時,“躲避”、“輪流”、“逃役”亦常常無法奏效,作為最后的“選擇”,“自殺”一幕再現:1946年,河北楊村某保長劉士明因征兵問題無法解決而投井自殺,幸而被察覺,才保住性命。⑦1948年,海鹽武原鎮第15保保長辭職后,保民韓信元被人提名推選后,“大呼‘不愿做’,并跳人附近河內表示決心”。當時在場人多,把他救起,他說:“你們如果真要選我做保長,我只有真的自殺了。”①1941年,東泉村在日軍占領下環境極其惡劣,原村長王清暢退居幕后,主使侯充正等人出任村干部,“他們接任后……在單純的應付敵人上想不出個辦法來,但敵人瘋狂更極,于是村長被迫自刎”。②
3.清末“新政”之前,保甲長、鄉地由鄉間奸猾無賴之徒充任成為普遍現象,保甲組織形同虛設;20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這一群體再次與體制內權力發生關系,鄉村政權“痞化”、無賴土豪痞棍充任公職,再次成為基層政治的突出特征。
在河南,“民國二十年后……鄉長初為聲望素著的世家長老,或由小學教員而變成的鄉村紳士充之,久之,因苛捐雜派的煩難,除一部分變做土劣外,余盡轉入地痞流氓之手”。③冷水溝莊長杜鳳山說,“當村中有勢力的階層紛紛逃避公職時,有嗜好的人想當莊長。有嗜好的人就是指吸鴉片、賭博、無固定職業的人,一般可以叫土豪,也叫做無賴。”④
隨著日軍的入侵,鄉村民眾負擔進一步加重,村級權力組織人員“差役化”程度加深,村公職由土劣無賴充任的現象異常突出,山西太谷在日軍入侵時,“敵人壓迫厲害,群眾應付困難,一般人不敢做村長,有‘白布村長,、‘煤油涼水,村長之稱,因此,村長人選只要能應付敵人,不怕挨打受氣即可,只賺錢不管事,一般是流氓,料子鬼(地痞流氓)”。⑤在冀東地區,日軍入侵后,“……各村辦公人常因小事挨打或被扣押,因而上層視當鄉保長為畏途,多雇流氓與窮人充當之。”⑥
在村落社區內,鄉村痞棍無賴更能忍受惡吏的責罰,不受道德倫理約束,他們往往用同樣的暴力方式對待熟識的鄉鄰,以完成應對外界的任務,在太谷縣,“出頭露面維持者是流氓地痞,大多數想趁機敲詐……這是維持的橋梁。”⑦在清源縣,完全是料子鬼專政的政權非常壞,一切權力都抓在料子鬼村長副的手里,對群眾假以日本的可怕去威嚇,使一般人不敢說話,更不敢辦村事,產生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前村政受到過打擊,被敵偽摧毀。⑧
需要提及的是,村公職面臨著“官之差役”化,導致鄉村無賴痞棍充任村公職成為普遍現象,但是,并不能完全將村領袖精英們排除在權力主角之外。資料顯示,20世紀三四十年代,村莊富戶精英仍有出任村公職的人。對于鄉民而言,“保護型”的村莊領袖擔任村公職,是他們最理想的選擇。領袖精英、村莊富戶尚有活動的領域與伸縮的余地時,受到鄉民的擁戴,仍可能擔任村公職,對外應對周旋。如表1所示:
就此現象,時人分析道:“偽政權目前是混亂狀況,表現在大村特別混亂……但是一般小村偽政權維持下尚能維持安定,這由于:(甲)一般偽政權大部分是中富農,比較節省與公道;(乙)比較能采納群眾意見,與群眾商討維持;(丙)敵人對小村政權注意與壓迫不緊。”②我們看到,在外界對村莊“壓迫不緊”,“不很注意”的村子,富戶精英們擔任村長的比例較大,這正是歷史曲折復雜而多樣性的現實表征。
19世紀末到20世紀前期,是中國社會劇烈轉型的歷史時期,尤其1901年開始的清末“新政”,官制改革、地方自治,預備立憲,及至共和政體的出現,引發中國政治系統前所未有的變動。在社會變遷洪流中,華北鄉村基層政權也在頻繁變動和重構。然而,接踵而至的制度變革并未從根本上改變基層社會固有的運行邏輯及鄉土民眾的行為模式,長時段視野下浮出的歷史復歸現象提醒著歷史軌跡并不總是直線運行的“單行道”。如果將視野局限于20世紀前期,那么20世紀三四十年代,士紳精英、村莊領袖的“退職”、鄉村民眾對“公職”普遍的畏懼以及權力主角的“劣化”等一系列現象常被視為社會變遷所導致的一種特定“變化”結果;若放寬歷史的視界,將其置于與清代比較的框架,則可發現這些歷史情節更大程度上是鄉村社會固有的歷史運行軌跡的延伸與重現,它體現著一種“變”中“不變”的傳統回歸。
清末“新政”之前的鄉村控制組織與“新政”實行之后的“地方自治組織”是在完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建立的,清代鄉村控制組織為非正規的準行政組織,而清末“新政”之后“地方自治組織”則是國家在村社建立的正式官僚機構。二者都不約而同地體現了制度設計者的一種基本思路,即一方面作為國家在基層社會的代理行使汲取資源的功能;另一方面,通過“鄉人治鄉”、承擔“應辦事務”,①實現地方社會自我管理。當然,清代“鄉人治鄉”的“自治”內容集中體現在治安、教化方面,遠不如清末“新政”以來地方自治組織所轄領域寬泛。既為“鄉人治其鄉”,保甲、鄉約等組織人員非普通鄉民能勝任,清初的制度設計者對其成員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定,雖將紳衿排斥在外,但要求從富裕、公正、有德望的庶民中產生;清末與民國時期在現代化背景下推行的“地方自治”,所涉及的自治事務復雜多樣,亦“非俗吏能為”,國家則以從未有過的姿態,將鄉間最具權威地位的士紳、領袖精英層納入國家正式的權力結構中,使其成為地方自治的倚重力量。然而,吊詭的是,無論是清代抑或民國時期,在實踐中,國家最關心的是從鄉村汲取資源,并將攫取資源的各種壓力負載于基層政權,迫使基層政權的代理人最終淪為“官之差役”。所不同的是,由于資源汲取強度的不同,清代中后期,基層政權代理的“差役化”是一個長期緩慢淤積的過程;而清末“新政”以來,地方自治領袖向“官之差役”蛻變卻是快速而激烈的。
由此不難理解,清中后期直至清末“新政”之前,保甲長、鄉約、地保等職役由于受官吏役使,稍有廉恥的公正人士不愿充任,畏懼、輪充、躲避、逃跑乃至自殺等行為在鄉間頻現;20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此種情狀于華北鄉民與村公職的彼此糾葛中再現。同理,20世紀三四十年代華北鄉村政權中充斥著土豪無賴,與其說是社會劇變引發的獨特現象,不如說是中國基層社會傳統痼疾的復發。鄉民以其傳統自有的行為模式,與“痞化”的權力主角糾結纏繞,在沖突與矛盾中共生共存。一方面,鄉民忍受著此類成員作為外界政府的“代理”,對他們進行無以復加的資源勒索與汲取;另一方面,卻不得不借助于這一群體特有的稟性應對戰爭、匪患、掠奪、侵蝕下的極其惡劣的外部動蕩環境。20世紀前期村級基層政權組織人員在歷史復歸軌道上所呈現出的“官之差役”化特征,以及與之伴生的權力主角“劣化”,成為中國共產黨革命與基層政權改造的重要前提與制度背景。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 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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