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的人都有未開發的技術。
這是專門向窮人貸款的格萊珉銀行服務貧困戶的基本理念,這也是目前我國扶貧小額貸款發放、扶貧金融工作開展所應持有的理念。本質上,積極服務弱勢群體,激發貧困戶內生動力,使貧困戶擁有可持續的、生產性貸款需求和相對穩定的收入,是扶貧小額貸款政策乃至脫貧攻堅工作的要義。
近日,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保監會、國務院扶貧辦五部門聯合下發《關于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對扶貧小額信貸發放、使用的合規性進行糾正,并對貸款風控工作提出指導性思路。
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透露,到2016年底,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扶貧小額貸款余額1658億元,支持建檔立卡貧困戶402萬戶,扶貧項目貸款余額802.7億元。扶貧小額貸款發放的“量”上去了,同時,政府和銀行機構也提出了像產業扶貧、龍頭企業帶動等創新做法,使扶貧小額貸款能夠盡量多地覆蓋貧困戶。但是,貸款發放的“質”,即精準度、合規性和使用效果仍存疑。
《通知》開篇便直指扶貧小額貸款工作存在資金使用不合理、貸款發放不合規、風險管理不到位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部分地方扶貧小額貸款發放率與政績掛鉤,可能直接導致2014年《關于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中設定的“有貸款意愿、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未被“瞄準”,部分貸款可能缺少明確的生產性用途,還款自然很難得到保障。因而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被抑制。扶貧貸款的高風險性無法避免,而商業銀行的逐利性也是其本質特征,兩者的矛盾僅依靠市場力量是很難調和的。在2020年全面脫貧目標時間節點來臨前,尚有財政全額或部分貼息兜底以縮窄商業銀行的風險敞口,那么三年后,商業銀行就很有可能因政府補貼的減少或停止,撤銷利率僅為人行基準利率的扶貧貸款發放,造成農戶的因還貸返貧。因此,筆者認為,在2020年之前,培育貧困戶脫貧致富的內生力量和銀行部門具備持續服務弱勢群體的意愿缺一不可,這比片面追求貸款發放量更為重要。只有資金兩端的主體有了較為均衡的供需意愿,商業性金融機構可適當獲利,金融服務弱勢群體才可能具有可持續性。
如何為扶貧對象賦能是擺在各扶貧主體面前的一道難題。《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信用良好、有貸款意愿、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支持力度;不能將扶貧小額貸款用于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更不能打包用于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貧困戶在被“強制”資金供給后,因為缺乏生產性需求而將貸款用于消費性支出,以緩解家庭財務緊張或是被貧困地區政府打包用于地方建設的做法不可取,這嚴重違背了扶貧小額貸款的初衷,也違背了精準脫貧的宗旨。
其實,絕大多數貧困人口不缺少自主脫貧的意愿,缺少的是好的想法、技術支持或是產品銷路。這些短板,同樣也是扶貧主體需要思考和探索的方向。在這一方面,格萊珉銀行有較為成熟的一套做法。這一非政府組織在提供信貸的同時,也會非義務性地為貧困戶提供生產資料、技術培訓、農產品收購等配套服務,保障他們短期內的生產性資金需求,也讓貧困戶擁有長期的收入保障。我國也可以效仿這種形式,扶貧主體之間合作提供服務,賦能貧困人口。比如,政府可以邀請生產經營專家,為地區提供致富方向,為貧困戶現場講授生產技巧和管理方法,提供優良種苗等生產資料;保險公司可以運用自身對市場的專業分析和自然災害的預測、抵御能力幫助農戶抵抗市場波動和自然災害所帶來的生產經營風險;租賃公司可以以優惠的價格提供給貧困戶農機和生產設備;銀行也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農業上下游客戶資源為用戶提供原材料獲取便利和穩定的銷售渠道。當然,割裂的貸款配套服務主體很可能導致利益沖突和服務節奏的不統一,這就需要政府部門進行監管統籌,形成服務的合力,共同分擔貸款的風險。
扶貧對象有了生產經營的能力,扶貧貸款才會有對應的生產性用途,也才能保障貧困人口的徹底脫貧。作為貸款提供方的銀行,貧困戶能夠通過生產經營保持相對穩定的現金流,還貸就有了保障,客戶甚至愿意以更為市場化的成本借貸。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未來,即使政策發生變動,銀行仍愿意為農戶提供可持續性的信貸服務,也才能形成銀行等金融機構服務弱勢群體的客觀條件。
《通知》中也提到了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鼓勵開展農業保險保單質押貸款等銀保合作模式試點等風險防控方面的指導性建議,但這些都是能減損,而非止損。只有深切關注貸款需求方,調動其生產積極性,幫助貧困戶進行事前風險防范,更多的金融資源才會自主流入扶貧產業,繼而形成長期的幫扶機制,包括扶貧小額貸款在內的扶貧政策也才可以真正精準、有效地落地。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金融界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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