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各地農村正在如火如荼地搞土地流轉,而這件事剛一開始,對要不要土地流轉村民們儼然分成了兩派。一派是愿意流轉土地的,主要是那些老弱病殘和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他們基本是沒有能力種地或不愿意種地了;另一派當然就是不愿意流轉土地的人,他們大多數年齡在50、60歲上下,還有勞動能力,外出打工又難,加上多年種慣了自己的土地,對土地有一種特殊感情。同時,他們也看到自己種地的收益實際上要比土地流轉出去的收益大一些,比如,現在大多數地方土地流轉的價格在每畝地800、900元至1000元,但農民自己種地的收入一般要達到1500至2000元。還有村民擔心的是,土地流轉給種田大戶后,如果遇上嚴重的自然災害或農作物病蟲害,造成糧食產量大減,種田大戶無法兌現土地租金或毀約或跑路,那損失就更大了。所以,這些村民不愿意流轉土地。
但是,土地流轉又似乎是農村改革的一個基本趨勢,各級政府都把它當作重要的工作來抓。尤其是農村的基層干部就像是在接受一項政治任務,天天走村串戶地勸導村民進行土地流轉。而一些想借助于政府給予種田大戶經濟補貼謀求獲得更多土地成為所謂農場主的種地大戶,也常常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拉關系找后門催促著土地流轉。對那些愿意流轉土地的村民倒不用費多少口舌,人家會主動簽字表示同意;而對那些本就不想流轉土地的村民來說,村干部倒要費很多的口舌,甚至以斷路、斷水、不給機械耕作等威脅性的手段逼迫人家流轉土地。有的村民經受不住威嚇,只能違心又不舍地把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也有一些鐵了心的村民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不愿意流轉土地,同時又擔心種田大戶和村里給自己今后種地設置種種障礙。
實際上,農村土地流轉不是隨隨便便簡簡單單地流轉,而是有國家法律的明確要求,還有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各項政策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又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就規定,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等等。
這些法律法規就是說,雖然農村土地規?;洜I是一種趨勢,但不管是對自愿流轉土地的村民還是對不愿流轉土地村民,都要依法保障他們擁有土地的權利,都要公平合理地保障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各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比如,承包地較少的農戶流轉土地后僅靠一點土地租金能否維持基本的生活?或者種田大戶因糧食減產無法兌現出租土地村民的租金,那出租土地的農民損失又有誰來補償?再如,自耕自種的村民與種田大戶在道路通行、抗旱排澇、土地翻耕、莊稼收割等方面發生矛盾時,基層組織及干部是否能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場,幫助解決各方在種地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等等。
所以,農村土地流轉必須依照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來進行,不是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更要防止一些人利用土地流轉的機會侵犯群眾的權益給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和矛盾是難免的,地方政府及基層組織一定要客觀正確地認識矛盾和冷靜地進行分析,依法依規地努力找到解決矛盾的最好方法,讓每一個農民都能享受到農村改革帶來的實惠,讓他們看到農村美好的未來和希望。
(作者地址: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阜余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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