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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福:市場化抑或政策性:農地經營權抵押的實踐邏輯與反思

[ 作者:王德福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9-20 錄入:王惠敏 ]

摘要: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能是農村產權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其目的是發揮農地的杠桿融資效應,激活農村金融市場。各地實踐的農地抵押貸款模式卻普遍存在農地抵押作用弱而政策性強的特點,說明農地抵押的市場化存在內在缺陷,而更加依靠行政力量推動。行政強推的農地抵押實踐同時存在一定的政策扭曲和風險,不宜盲目大面積推廣。

關鍵詞:農村金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農村產權改革;市場化

一、引論

一直以來,農民融資難、貸款難被認為是制約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重要因素[1]。缺少有效抵押物被視為導致農民貸款難的主要原因[2](p212),而充分賦予農村資源以抵押權能、撬動金融資本,從而培育健康的農村金融市場便成為公認的解決問題之道。

在農村資源中,土地和房屋存量豐富,但一直被作為農民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未能充分發揮財產功能,包括抵押擔保功能,成為“沉睡的財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 “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2014 年中央1 號文件提出允許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為抵押向金融機構融資,并提出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轉讓。同年七月,銀監會與農業部聯合發文要求各金融機構“穩妥推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主動探索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業務新產品”。可見,國家層面已經為地方開展相關改革試驗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據。

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發展改革試驗區,成渝地區從2010 年啟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驗。2011 年以來農業部先后兩輪啟動58 個農村改革試驗區,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改革是上述地區基本試驗內容之一。此外,寧夏同心、福建明溪等地也分別自主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驗。對于這些地方實踐,各方大多給予積極肯定的評價,認為獲得抵押權能后,土地資源被激活,金融資本被引入農村和農業,是解決農村信貸約束的有效途徑,充分證明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作用的優越性。筆者及所在研究團隊于去年底今年初對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S市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調查,充分考察了該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中的實踐成效以及困境。我們發現,目前各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踐與理論預設和政策預期還存在一定距離,其所取得的所謂成效非但不能充分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反倒從某種意義上證實了“市場失靈”,或者說,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中發揮決定作用的并非市場因素,而是另有原因。本文將以S市的案例經驗為基礎,綜合考察全國其他地區的主要經驗,在比較研究基礎上,揭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模式及其市場本質,分析農地抵押中政府與市場的效度與限度,在此基礎上對地方性的改革路徑提出若干反思和建議。

二、農地抵押中的“市場不足”

各地探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分為直接抵押和間接抵押兩種形式[3]。直接抵押就是農戶直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間接抵押則是由第三方為農戶提供擔保獲得銀行貸款,第三方主要有合作社或擔保公司等,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第三方,若逾期不能還款,第三方可以通過處置農戶抵押的土地追償欠款。仔細辨析上述兩種抵押模式的實踐機制,有助于我們真正認識到農地抵押市場的真實邏輯。

(一)農地抵押的實踐機制。

1.直接抵押。從表面看來,直接抵押最能體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改革意圖,并且,從直接抵押的授信額度中也最能體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價值,進而發現其限制因素。S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均采取直接抵押模式,該市規定只有在市級正規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辦理鑒證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可以到金融機構抵押貸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授信額度一般為資產評估機構給出的評估價值的40%-60%。不過,與其他地區一樣,實踐中沒有發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抵押的案例,實際抵押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往往與其他抵押物或信用等聯合使用。據此,又可將其進一步細分為如下兩種亞類型:

(1)“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信用”模式。這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是,金融機構依據貸款人在其業務往來中的信用記錄確定是否放貸,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放貸的決定因素,而“只是作為貸款增信的一種方式”[4]。換句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發揮的是一種“錦上添花”的作用:有它,貸款人可以額外獲得少量貸款,沒有它,貸款人還是可以憑借其信用記錄獲得一定的授信額度。這種貸款模式實際上還是金融機構早已開展的信用貸款,初始授信額度比較低,隨著信用記錄積累而變動。但是,由于該業務在實際操作中風險難以控制,S市的涉農金融機構已經非常謹慎。當然,這種模式的服務對象也比較狹窄,貸款人幾乎都是家庭農場主或者農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程郁等人發現湖南瀏陽等地的信用評價主要是基于信用村、信用戶的建設,依托村委會的信用評議和信貸聯絡員來實現,并采取“村集體授信、整村批發貸款”的方式[4]。他們沒有介紹這種信用評價的缺陷,筆者以為,這種方式其實蘊藏著很大的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對村委會和信貸聯絡員的監督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發生金融風險后,金融機構如何與村委會或信貸聯絡員分擔呢?我們在S市沒有發現采用這種模式成功貸款的案例,相反,金融部門對開展此類業務極為謹慎。

(2)“土地承包經營權 其他抵押物”模式。這種模式在實踐中比較普遍,S市絕大多數抵押案例都是采取這種模式,有學者稱之為“組合擔保”[3]。其他抵押物中比較常見的有房產、地上附屬物、農機具等,當然這些物品必須能夠抵押,比如房產必須是城市中兩證齊全的房子。設置其他抵押物的作用就是為了降低單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風險,這些抵押物的變現能力都比土地要高,除了產權非常明晰外,更關鍵的是流動性強,便于交易處置。經過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以后,金融機構給出的授信額度來自土地和其他抵押物兩部分,而且實踐中,來自其他抵押物的授信額度有可能高于土地。另外,金融機構的決策并不完全取決于組合抵押物的評估價值,還會綜合考察貸款人的信用狀況、經營能力等。

案例1.S市著名的新原生態旅游有限公司流轉3000 畝耕地從事鄉村休閑游,2014 年景區升級缺少資金,在當地政府支持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農商行貸款5000 萬元,是S市最大一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項目。資產評估中,公司所有的林權評估為3000 萬元,公司不動產(包括位于旅游區內的辦公用房和老總在城里的房產等)評估為2000萬元,3000 畝土地評估為2000 萬元。該公司之所以能夠獲得如此之高的授信額度,原因是公司與農商行建立了長達十年的業務關系,授信額度從最初的幾十萬增長到一個億,且該公司老總是S市著名的地產商,實力雄厚。

案例2.利鄉農機專業合作社是S市著名的國家級示范專業合作社,目前流轉土地已達5000 畝,其中有2000 畝辦理了土地流轉鑒證書,擁有數十臺大型農機具。2014 年合作社上馬水稻全程機械化項目,資金缺口還有一百多萬。計劃用2000 畝土地經營權和農機具等聯合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卻遭到了銀行拒絕。銀行方面給出的理由是暫停為合作社辦理抵押貸款業務。理事長透露說,真實原因是該市另外一家合作社曾以土地經營權和理事長個人房產從銀行貸款200 萬元。但后來合作社經營遇到重大挫折,無法還款,銀行無法處理合作社的土地,所以現在非常謹慎。利鄉合作社以前的兩筆共40 萬元貸款都是用理事長個人房產抵押貸到的。也就是說,合作社只能繼續以理事長個人房產抵押獲得幾十萬元貸款,而2000 畝土地經營權甚至連幾十萬元都貸不到。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是否放貸主要取決于貸款人的個人實力和其他有效抵押物的價值,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抵押貸款中既非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即使發揮了作用,一般也是錦上添花,其獲得的授信額度在總額中占比相對較小。

2.間接抵押。間接抵押模式的特點是貸款人不與金融機構發生直接貸款業務關系,而是經由第三方為中介滿足融資需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充當了貸款人與第三方之間的抵押功能。間接抵押中最主要是反擔保形式。所謂反擔保,一般來說就是貸款人將土地抵押給第三方(即反擔保),通過第三方的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若逾期不能償還,則由第三方代為還款,第三方則通過處置貸款人抵押的土地獲得補償,債務償清后,土地仍歸貸款人。第三方為貸款人向金融機構擔保貸款時提供的擔保物是房產或其他容易變現的常規財產。根據第三方的性質,反擔保又可進一步分為兩種亞類型:①“貸款人 公司”模式。提供擔保的公司既有專門的擔保公司,如重慶的興農融資擔保公司、成都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等,也有農業龍頭企業。②“貸款人 政府擔保機構”。這種模式中發揮擔保作用的第三方機構是由政府財政設立的國有擔保公司,實際上,成渝等地的擔保公司雖然單獨注冊,本質上也靠政府財政支持。在這種模式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風險由第三方承擔,金融機構的直接風險要比直接抵押小得多。可見,間接抵押模式對第三方的風險承擔能力要求較高,其運作成功否與,關鍵取決于第三方能否從中獲得正收益。在各地實踐中,無論是市場化擔保公司還是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都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支持。

(二)農地抵押的“市場不足”。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目前各地實踐中采取的農地抵押模式本質上都是變相抵押,而非理論和政策設計中的農地單獨抵押,也就是說,農地還不能像房產等常規抵押物一樣發揮獨立的抵押功能,而必須通過組合擔保或反擔保等方式,通過其他有效抵押物或第三方擔保才能發揮作用。組合擔保和反擔保顯然扭曲了農地抵押的政策初衷。農地抵押要解決的是缺乏其他有效抵押物的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問題,但實踐中,經營主體卻仍然不得不主要依靠其他抵押物或者尋找第三方擔保這種方式貸款,農地抵押對他們來說非但沒有降低融資難度,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在組合擔保中,若經營主體本就具有房產等有效抵押物,則農地能否抵押對他們來說就沒有太大意義。在反擔保中,尋找第三方的成本可能并不比通過其他方式貸款更少。因此,我們在S市的調查中,許多經營主體對農地抵押貸款并不看好,特別是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他們仍然主要通過民間借貸的途徑解決融資問題。

研究者往往將農地抵押有效性不足歸結為權能缺陷,即現行法律和制度障礙。各地的改革試驗并不支持這種簡單化的歸因。實際上各地都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賦予了農地抵押權,盡管由于國家相關法律尚未修改,地方法規的有效性仍顯不足,但是,一些研究和實踐經驗都表明,農地抵押的有效性主要是由于自身缺陷,而非產權制度[5]。在限制農地抵押市場的諸多因素中,農地特殊性、農業弱質性和農民生計需要是三大基礎性因素。在這三大基礎性因素沒有徹底改變的情況下,農地抵押市場是很難建立起來的。

實際上,目前各地非但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農地抵押市場,反倒進一步強化了行政干預色彩。這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政府是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推動者。其次,許多農地抵押都是政府直接促成的,地方政府為樹立改革示范或者支持某些經營主體,會直接介入具體業務。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方面,目前農地抵押的風險化解基本完全依靠政府而非市場。在現有的改革實踐中,政府出資設立擔保公司或風險基金非常普遍,比如成都市由市級財政出資設立3000 萬元風險基金承擔80%的風險,而銀行只需承擔20%。湖南衡陽則由市財政出資100 萬元設立保險補償基金,目的是給銀行金融安全加上一道“防火墻”。實際上,政府財政實力已然成為農村產權改革風險(僅僅是經濟風險)承受能力的基本保障。換句話說,其實各方都充分認識到僅靠市場無法承擔全部風險,而風險化解能力又是決定金融市場有效性的基本指標,相比之下,在城市工商業貸款中,政府出資建立擔保公司或者風險基金并不常見,市場化程度非常高。吊詭的是,幾乎所有研究者在討論農村產權抵押的風險化解時都建議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歸根到底都是由政府財政兜底[6]。在成熟的市場中,政府的作用是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顯然,在農地抵押中,政府承擔金融風險并非僅僅是兜底,而是決定了整個市場能否運行。

三、行政干預的扭曲與風險

在一個本就市場化不足的領域通過行政力量強推,很容易違背市場規律,并造成比較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偏離,甚至引發一些風險。S市出現多個行政干預的農地抵押貸款案例,但實際效果大多適得其反。

案例3.興農家庭農場。興蘭是S市某縣遠近聞名的種西瓜能手,之前種植規模多在10-15 畝。2009 年,政府為宣傳推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當地領導專門找到興蘭,讓其帶頭做示范。當時銀行并不愿意,怕有風險。后來縣委領導出面,銀行才最終同意。市領導建議興蘭貸款50 萬元,但她覺得太多,想先貸30 萬元試試。貸款需要一定面積的土地流轉鑒證書,興蘭就流轉了165 畝土地。貸款利息每年兩萬,政府兩年貼息9000 元,但興蘭如今還欠15 萬元。原因在于興蘭的農場連年遭遇經營困境。第一年種棉花,天氣不好加上人工成本過高,虧本。第二年種西瓜,遇到大雨,幾乎絕收。第三年,興蘭心灰意冷,將土地還給了農戶。如今年近60 的興蘭背負著數十萬元債務,非常懊悔和痛苦。去年銀行起訴了她,興蘭感嘆到:“貸款是害人的事兒,建議政府不要搞這個事兒。貸款政策害人,建議不要搞貸款。”

案例4.利農合作社。2009 年,利平與弟弟和其他五人合股成立利農合作社。2011 年,同樣受政府要樹立一個合作社貸款示范的推動,用2335 畝土地流轉鑒證書抵押貸款200 萬元。貸款期限三年,享受政府貼息。利平坦承了2335 畝的“真相”:“當時政府規定合作社申請項目至少1000 畝,我就報了1035 畝,他們(政府工作人員)認為太少,我就回去簽了1000 畝的假合同,增加到2035 畝,他們又加了300 畝,變成了2335 畝。實際上,我們合作社連1000 畝都不到。”而且,利平還過一次40 萬元后,就再沒還款。利農合作社同樣面臨經營不善的問題。2009 年種植冬瓜包菜等,由于行情不好,價格波動太大,虧本。遂改種辣椒、茄子和西紅柿等,但經營狀況仍無改善。2010 年開始,利平陸續將土地分包給別人種植。五個股東也全部退出,目前合作社只剩他兄弟二人。利平說“沒想到搞農業會虧這些”。對于貸款的事,利平說:“很后悔貸款。當時都60 歲了,沒有資格在貸款合同上簽字,但因為是試點,才能貸款成功。”“他們(銀行)想把土地經營權拿走,但他們是拿不走的。農民的土地租金是一年一付,不是一次性買斷,他們還要付租金。二次流轉中間差價少,銀行也從中賺不到什么錢。”當然,由于利平是政府樹立的典型,銀行也不能起訴他,利平也想過申請破產,但這樣會給政府造成不良影響,“(成了反面教材)哪個人再敢搞呢?就起了反作用了”。

案例5.乾坤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是S市某縣作為重點項目引進的農業龍頭企業,老總主業是房地產開發,2007 年在該縣流轉5000 畝土地從事蘆筍種植,但蘆筍市場行情不佳,該公司從2010年開始改種其他蔬菜,并在政府財政支持下發展上千畝設施大棚,但蔬菜行情波動太大,連年虧損。在地方政府支持下,2010 年該公司以1500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銀行放貸時綜合考察了業主其他產業經營狀況,加上老總的房產,再加上地方政府打造示范典型的行政壓力,給予其1000 萬元貸款。2013 年5 月貸款到期,但直到我們調查時,乾坤農業仍然沒有還款。該縣農商行負責人坦言,這筆貸款已基本淪為壞賬。

筆者之所以不厭其詳引述三個案例,是想通過它們折射三種主要新型經營主體的遭遇。對于他們來說,擴大生產規模、改善生產條件和提高生產技術等方面的資金需求顯然比普通農戶高得多。這與一些調查的結果是一致的[7]。事實上,在沒有農地抵押貸款之前,S市的新型經營主體主要是通過民間借貸或者房產抵押解決融資問題。但是,由于經常性地遭遇自然風險或市場風險,投資回報率很低,且周期非常長,因此,幾乎所有新型經營主體年年面臨資金周轉問題,借新款還舊款是非常普遍的。加上許多新型經營主體原本并非從事農業,對農業生產規律很不熟悉,只是在政府鼓勵下,多少有些盲目地進入農業領域,所以難免出現決策失誤和經營挫折。綜合影響下,農業經營的資金投入幾乎變成無底洞,融資難也就成了常態。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被認為是發展現代農業的主要內容,大力扶持新型經營主體便成為地方政府的普遍策略。除了提供各種優越條件幫助新型經營主體流轉土地擴大經營規模,以及給予大量資金支持和項目支持外,如何解決他們的融資難問題就成為地方政府推動農地抵押貸款的主要目的。換句話說,雖然這些改革是以解決農民貸款難、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為話語實施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并無普通農戶直接受益,這種情況不止出現在S市,而是幾乎所有實施農地抵押貸款地區的普遍現象。

各地通過行政力量推動農地抵押貸款、扶持新型經營主體存在兩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一定程度上脫離了農業發展實際。S市政府扶持典型,目的是發揮示范意義,帶動同類經營主體。實際上,上文所述三個經營主體在獲得政府支持時都還很不成熟。興蘭原本只是普通“中農”,十幾畝種植規模已是其家庭經營的極限,這是其在長期實踐中摸索形成的控制成本收益最佳的規模。在政府強推下盲目擴大規模,但很明顯,從十幾畝到上百畝并非只是經營規模擴大,而是與家庭經營大相徑庭的經營模式,興蘭顯然還沒來得及適應過來就已經血本無歸了。乾坤農業公司的老總從無農業經營經驗卻一下子經營數千畝的規模,是政府招商引資的結果。為了樹立典型,盲目推動抵押貸款,忽視了農業自身的規律。二是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市場規則。如果沒有政府支持,完全由市場規則決定,上述三個經營主體都沒有足夠條件獲得銀行貸款。也就是說,他們即使有一定規模的農地經營權,但真正將其經營權激活的,不是市場規律,而是行政力量。農地抵押貸款本是要培育和激活農村金融市場,但是行政力量強力介入,一方面破壞市場交易規則,另一方面制造了金融風險,以激活市場為名的改革實際上卻是在損害市場,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嚴重的扭曲。當然,更重要的是,由于違背了兩個基本規律,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像興蘭這種原本能夠高效經營農業的普通農民。

尤其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條件并不成熟的時候強推農地抵押貸款,特別是考慮到被卷入的基本上都是規模經營主體,在他們背后實際上關涉到更多將土地流轉出去的普通農民,那么,這種純粹是由行政邏輯主導的改革試驗,就可能引發許多值得警惕的風險。第一,信貸約束一方面是對經營者的限制,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對其也有“保護”作用。要認識到,大多數新型經營主體對農業生產的特殊規律仍然認識不足,特別是對規模經營的生產管理特點和市場規律缺乏經驗,信貸約束從某種意義上可以限制其盲目擴大規模。若農地抵押在政府政策扶持下大面積推開,自然會降低其融資門檻,從S市的經驗來看,經營者幾乎無一例外會擴大規模,從而進一步陷入經營困境。這對構建新型經營體系和良性的農業生產秩序并非一定是好事。第二,目前各地已經普遍出現投機性資本下鄉的現象,農地抵押貸款則給資本的投機性行為又加了一把力。具體就是,投機性資本要獲得農地抵押貸款的成本其實是非常低的,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付給農民的租金,二是部分前期投入,包括農田改造和生產設施建設等,這里面還不排除有政府涉農項目的支持。目前各地農地流轉的租金大多是一年一付,嚴格來說,經營者只為農地付出了一年的租金,其經營權期限實際上是非常短的,若拿去抵押,經營者付出的成本其實是非常低的,風險實際上大多轉嫁給了金融機構或者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換句話說,現實中存在投機性資本借農地抵押套現跑路的可能性。第三,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在于,我國特殊國情決定了農地還要在相當長時期內承擔社會保障和國家糧食安全的功能。農地抵押之后,勢必造成土地承包者與土地的分離,且土地上的產權關系將會因為農地抵押后的處置(即二次流轉乃至多次流轉)而異常復雜化,給社會保障和糧食安全戰略的實施造成極大的困難。目前,農地二次流轉市場已經初露苗頭,但幾乎所有的經驗都表明,大規模土地流轉后非農化現象非常普遍,且已經給農村社會穩定埋下了諸多風險[8]。

四、結語

通過仔細辨析目前各地農地抵押的操作模式,可以發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其中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而真正起決定作用的實際上是政府的行政力量。以賦予農地抵押權能為核心的相關實踐實際上并沒有完全達到政策預期。農地抵押市場化的不足是農地和農業的特殊性決定的,換句話說,現實中尚不存在理論和政策預設的那種理想的農地抵押市場,這也導致相關實踐難以真正調動各方積極性,而更多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問題是,行政力量的推動可能會埋下諸多隱患,值得高度警惕。

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到底依靠商業性金融還是靠政策性金融,或者靠發展包括合作金融在內的多種金融形式,目前并沒有共識。與我國國情相似的日韓地區雖然實行土地私有制,也賦予了農地以抵押權能,但在實踐中,農地抵押融資在農村金融中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相反,合作金融和政府的政策性金融發揮了主導作用。問題是,金融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農村金融改革首先要明確的似乎不是采取哪種模式,而是其服務對象到底是誰。農地抵押貸款實踐表明,普通農民的融資需求非常少,受益主體幾乎全部是新型經營主體。需要反思的是,我們是否不自覺地用少數新型經營者代替了全體農民,實際上卻忽視了最大多數普通農民的真實需求呢?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以為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

首先,明確政府與市場邊界,更好發揮各自優勢。真正貫徹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原則,將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自主權交給市場主體,政府在推動相關工作中不直接介入具體的市場交易環節。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在市場監管、規范和風險防范上的作用,完善相關制度設計和規則建設,通過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合理承擔必要責任。既要防止行政力量違背市場規律和超越現實條件直接干預市場交易環節,也要管控相關市場主體利益最大化行為造成的風險外溢,還要避免政府承擔過多不合理的風險連帶責任。

其次,完善三權分置后的農地產權權能,合理定位三權關系。在賦予經營權抵押權能后,要特別注意防止其“一權獨大”,損害甚至架空承包權和所有權權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農地三權分置后權能劃分的前提,特別是在經營權與承包權發生分離而主要掌握在新型經營主體手中后,尤其注意不宜單向度擴大經營權的抵押權能。應當通過制度和規則設計,在經營權抵押和處置中保護承包者和所有者權益。

再次,分類制定抵押規則,嚴格管控風險。一般來說,貸款額度越大,違約風險越大,因此,應當針對不同經營主體的抵押貸款行為根據其貸款額度分類設置規則,嚴控風險。主要是通過設置嚴格的抵押擔保規則以及風險應對機制,防止經營主體利用經營權惡意貸款,防止因經營風險(特別是不可控的自然災害和市場波動)造成大面積違約引發系統性風險。比如,對大額貸款要求提供除經營權以外的抵押或擔保物,也應建立類似貸款代償額達到若干比例后暫停業務的風險防控機制,同時明確不良貸款責任人的違約責任,等等。

最后,探索建立更為合理普惠的農村金融體系,更好為廣大農戶服務。在開展農地抵押貸款探索之外,探索符合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妥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探索,更好地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合作社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作用,真正使金融服務能夠滿足最廣大普通農戶的需求。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北社會科學》 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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