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民合作社是實現產業精準脫貧的理想載體,其實現精準脫貧的作用機理是,通過優先銷售等產品參與方式增加經營性收入,通過雇工作業等勞動參與方式增加工資性收入,通過入股農地等資產參與方式增加財產性收入,通過項目入股等項目參與方式增加轉移性收入。當前農民合作社實施產業精準脫貧面臨市場經營能力不足、內部規范水平不高、用地和信貸限制以及輔導人員數量偏少技能偏低等問題,未來需要著力加大貧困地區合作社的專業人才支持培育力度,提升市場營銷和品牌經營水平,創新加工倉儲等土地利用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以及健全財政支持資金保增值機制。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產業精準扶貧;貧困農戶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發展產業是實現脫貧的根本之策,要因地制宜,把培育產業作為推動脫貧攻堅的根本出路。而要想促進貧困地區的產業發展,離不開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作用。因此,進一步明晰農民合作社在產業精準脫貧中的功能機理,分析其面臨的現實問題,提出更好促進貧困地區合作社發展的政策建議,有助于更好依托合作社落實產業精準脫貧任務,這也是本文的研究著力點。
一、農民合作社在促進產業精準脫貧中的功能價值
合作社天然地具有益貧性,是各種經濟組織中易為相對貧困人口接受的一種,[1]它理論上能夠為貧困成員提供市場進入、價格改進、收益返還等功能。而且,與依靠行政力量實現“外部推動”的扶貧方式不同,農民合作社帶動貧困戶發展具有“內源驅動”特征,[2]能促使貧困農戶成員在合作社中通過自身努力,彰顯現代性、提高歸屬感、提升自我管理和發展能力等,獲得更為全面的個人能力提升。也因為合作社制度安排具有益貧性的顯著特征,這使其能夠通過自助和互助方式成為精準扶(減、脫)貧的理想載體。[3]-[4]對于當下中國的農民合作社而言,在承載脫貧攻堅的重任過程中,主要是為貧困農戶提供農產品加工、銷售,農業生產資料購買,以及提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幫助貧困農戶提高收入水平,并在此過程中客觀帶動貧困農戶生產技能的提升和社會閱歷的增長等,也能使農民變得更加客觀認知和應對市場經濟和現代社會的汪洋大海。
二、農民合作社在促進產業精準脫貧中的作用機理
(一)通過優先銷售等產品參與方式增加經營性收入
貧困農戶的一個典型特點是家庭收入來源依賴于農業。根據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辦公室統計,2014年農村貧困人口收入來源中約四成(39.3%)來自于第一產業經營凈收入。[5]但這些貧困農戶家庭農業生產不同程度存在著生產品種相對傳統,生產技術較為落后,現代物質裝備投入不足;市場銷售能力薄弱、行情信息獲取困難,[6]銷售渠道依賴農村經紀人或鄉村傳統集貿市場等問題。參加合作社無疑給了這些貧困農戶更好銷售自家農產品、提高生產經營技能的機會。很多合作社無償或基于成本價為貧困戶提供生產服務指導,也通過更高的交易價格和更寬松的交易條件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不少合作社還給了貧困農戶基于交易量的返利。根據對全國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信息統計系統數據的分析發現,處于國家級貧困縣的700多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700多家貧困縣示范社數據”),2014年每家合作社的農產品統一銷售金額平均超過1200萬元,按照交易量返利超過70萬元,帶動作用明顯。
(二)通過雇工作業等勞動參與方式增加工資性收入
近年來,貧困農戶的工資性收入占比越來越高,2014年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工資性收入占其總收入的32.1%,僅次于經營凈收入(41.4%)。[5]以往,貧困農戶的這些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于其外出務工收入,但隨著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興起和現代農業建設的推進,貧困農戶有了越來越多的在本地農業領域務工的機會。其中,700多家貧困縣示范社數據顯示,2014年社均雇傭的會計人員、銷售人員、專技人員等超過14人;同時,這些合作社還雇傭數量可觀的季節性雇工。這些受雇的技術人員和普通雇工每年從合作社獲得了成千上萬的工資性收入。
(三)通過入股農地等資產參與方式增加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是貧困農戶收入中極具潛力的部分,農民合作社的出現和茁壯成長,給了這些想要流轉土地的貧困農戶相對低風險變現土地等財產權益的好機會。700多家貧困縣示范社數據顯示,2014年社均流轉土地面積平均超過1800畝,其中超過1000畝為成員的入股土地。此外,貧困農戶成員的財產性收入實際上還包括了現金入股帶來的利潤分紅。不過,由于貧困農戶成員缺資金、對合作社信任程度不高等原因,使得貧困農戶成員現金入股比例和額度不高,但其仍是貧困農戶成員增加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渠道。
(四)通過項目入股等項目參與方式增加轉移性收入
中央脫貧攻堅決定提出要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這使貧困農戶有機會獲得財政資金入股收益;該決定還明確指出資產可由村集體、合作社或其他經營主體統一經營。因此,貧困農戶成員可將扶貧資金投入合作社,獲得一定比例利潤返還,這也成為貧困農戶成員獲得國家轉移性收入的重要途徑之一。如重慶市南川區整合了800多萬元扶貧產業資金入股合作社,其中36.8萬元入股中毅金絲楠木種植合作社和品豐蔬菜種植合作社,2015年幫扶建卡貧困戶26戶92人分得保底分紅29440元,人均增收320元。
如果將合作社的產業扶貧作用機理進一步圖示化,可以看到圖2的作用機理情況。從中可以看出,合作社對于貧困農戶的扶持作用機理包含了四個維度,在這四個維度中,產品參與帶給貧困農戶的收入增長最為普遍和廣泛,具有普惠性;勞動參與帶給貧困農戶的收入增長最為直接和明顯,具有顯著性;資產參與帶給貧困農戶的收入增長最有開拓空間和發展價值,具有潛力性;項目參與帶給貧困農戶的收入增長最有政策效應和公益價值,具有公共性。同時,還需注意的是,由于目前許多農民合作社發展不規范、對成員資格的界定并不清晰,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積極要求農民合作社發揮產業扶貧作用,這就使大量非成員貧困戶也能向合作社銷售農產品進行產品參與,也能被合作社雇傭進行勞動參與,還能將土地出租給合作社進行資產參與,甚至還有非成員貧困戶會將政府支持的扶貧貸款等轉借給合作社進行項目參與,使得合作社的產業扶貧具有外溢性。
三、農民合作社實施產業精準脫貧面臨的困難問題
(一)合作社的市場經營能力不足、缺帶動實力
貧困地區的合作社往往生產經營規模小、產品單一、質量不穩定,業務經營側重于種養環節、產業鏈條短、附加值低,品牌經營意識和能力不足、“三品一標”產品缺乏,合作社市場競爭力普遍較弱。同時,大量合作社與成員之間缺乏緊密的產品產銷關系,合作社更像是加強版的販銷戶——只是按交易量向成員或者下游收購商收取少量的中介提成費用。最終影響了合作社帶動貧困農戶增收致富的能力。
(二)合作社的內部規范水平不高、缺發展能力
貧困地區合作社發展不同程度存在重建立、輕管理,章程等規章制度不完善,成員民主管理機制未落實,“家庭作坊式”運營等問題,一些合作社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甚至沒有規范財務報表,不進行盈余分配,成員賬戶也缺失。一些農戶成員的主人翁意識也比較淡薄,存在“有利則合、無利則散”的現象。這種狀況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過低的準入門檻導致了一些投機者、觀望者進入,套取優惠政策;另一方面,也在于貧困地區的勞動力和人才外流,合作社缺乏企業家能人和生產、營銷等領域的專業人才,無法支撐起合作社的規范有序運行。這既影響了貧困地區合作社的自身可持續發展,也影響了合作社發揮扶貧正能量的社會聲譽。
(三)用地和信貸限制成典型瓶頸、缺上升空間
在信貸領域,合作社由于缺乏銀行認可的抵押物,普遍存在貸款難和貸款貴的問題。在建設用地領域,由于現在國土部門對于土地非農化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越來越嚴,再加上一些基層國土部門的不作為,所以合作社拓展涉農二三產業時不同程度遇到非農用地無法獲批問題。雖然中央扶貧文件提到了加大金融扶貧力度和完善扶貧開發用地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能否順利落地還有待觀察。這也使合作社部分喪失了產業結構升級轉化的空間,降低了扶貧能力提升。
(四)輔導人員數量偏少技能偏低、缺支持網絡
目前承擔合作社專業輔導任務的主要是基層農經部門,他們普遍面臨著工作業務面寬、量大,改革創新任務重、責任大的情況,面臨機構不健全、人員編制少、隊伍老化等問題,還存在對合作社知識掌握不足,以及缺乏工作經費支持合作社發展等情況,難有足夠精力和能力完成合作社的指導服務工作。這就使合作社缺乏合理的發展支持網絡,只能自己摸索成長。
四、促進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加大貧困地區合作社的專業人才支持培育力度
重點圍繞合作社帶頭人、財會人員、市場營銷人員以及縣鄉合作社輔導員,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專題培訓。要著力強化貧困地區合作社帶頭人培訓,提高其認知水平和思維格局,真正將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育行動的中央政策落實到重點區域、關鍵領域。進一步充實完善現有合作社輔導員隊伍體系,探索建立貧困地區大學生“社官”隊伍,爭取在每個貧困鄉鎮配備至少一名大學生“社官”,為轄區內合作社提供專業服務。
(二)提升貧困地區合作社市場營銷和品牌經營水平
積極組織有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參加各類農產品展銷會、博覽會、洽談會,宣傳推薦合作社優質農產品。引導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大型農產品流通(批發)企業等與合作社建立各種形式的穩定產銷關系。在推進農村電子商務試點過程中,著力強化對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探索在部分示范合作社設立鄉村電商服務網點,助推優質特色、適宜快遞運輸的合作社農產品開拓線上銷售渠道。支持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申請注冊商標、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提高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水平。探索在貧困地區省級以上示范社率先建立農產品可追溯體系。
(三)創新貧困地區合作社加工倉儲等土地利用方式
加大對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實體、提高貯藏保鮮能力的支持力度,鼓勵條件適宜的農民合作社拓展休閑觀光業務,實現三產融合發展。針對農村二三產業經營性建設用地缺乏瓶頸,建議進一步創新性落實扶貧開發用地政策,比如可以允許貧困村在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和全體村民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通過向國土部門事先申報方式,提取一定比例土地指標用以在宅基地、非經營性建設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之間互換轉化,允許貧困村將置換形成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指標出租或者入股合作社主導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獲取經營性收益,有關土地資產的收益情況必須定期向全體村民公開,有關經營收益只能用于貧困村和貧困農戶的公益性開支,藉此最大程度盤活貧困村非農用地潛在資產,實現涉農企業、村集體經濟、貧困農戶間的多方共贏。
(四)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貧困地區合作社信貸等產品
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有關產品與服務,加大對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鼓勵相關金融機構把合作社納入信用評定范圍,給予合作社授信授貸資格。支持螞蟻金服等互聯網金融創新企業與銀行、政府等多方合作,利用大數據探索對合作社的信用評價辦法,根據信用積分授予靈活方便的信用貸款。鼓勵進一步探索擴大針對合作社的貸款擔保抵押物范圍,解決現有抵押物不足的問題。擴大商業化融資渠道,探索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為合作社提供直(間)接商業性融資支持,支持各類股權私募基金探索設立面向合作社的產業投(融)資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業務,積極推廣試點經驗。引導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將貧困地區作為重點支持區域,優先將貧困地區合作社作為貸款擔保優先支持對象。擴大針對貧困地區的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提高保費賠付標準,為合作社發展特色種養業和加工休閑業務提供財產保障。
(五)健全財政支持貧困地區合作社發展保增值機制
支持農民合作社更大規模承接高標準農田的建設和管護任務。現有財政資金和基建項目要進一步加大對合作社發展二三產業項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合作社重點支持項目公開申報和篩選機制,鼓勵專項扶貧資金、相關涉農項目和社會幫扶資金統籌支持,提高合作社項目支持效能。推廣財政資金以股權方式支持合作社發展試點經驗,探索建立有關股權資金商業化退出機制,積極吸引第三方社會資金承接財政性股權資本、參與項目經營,最大程度利用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本。進一步強化財政資金使用的事中事后審計和問責,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完善相關財政資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堅決從嚴懲處有關違法亂紀行為。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濟》2017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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