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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放生: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國際經驗

[ 作者:劉放生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0-25 錄入:吳玲香 ]

中共黨的十九大報告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要“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為了吸收世界農業由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經驗,現將二十多年前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研究員、法國國立巴黎農學院經濟與社會學系農村經濟專業博士后、中國草食畜牧業及乳肉兼用牛的開拓者劉振邦(1936—2015)專程來縣城向筆者講授當代世界農業的筆記整理于后,并籍此感恩曾經的老師,感恩時代。

一、各類國家農業土地政策的歷史和現狀

從消滅封建土地關系到建立現代農業之前稱之為近代農業階段,并分為六種類型:

西歐、北歐型。其特點是反封建的土地斗爭比較徹底,資產階級革命后建立了完整的土地政策。法國通過1789年的革命,把封建領主的土地無償分配或低價出售給農民,此后的農業土地政策主要是保護私人所有制和支持家庭經營。英國是通過長期的圈地運動,形成了家庭農場制,同時對于摧毀封建領主制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德國廢除封建的土地關系較晚,過程較長,是以農民向地主繳納贖金的方式解除封建依附關系的。在19世紀期間,北歐國家也經歷了從分封制到私人所有制的變化,廢除莊園制,解除對莊園主的依賴關系,農民獲得了個人自由。革命后,歐洲各國迅速建立起支持家庭經營的近代土地政策。當時的家庭經營,是以自耕農、分成制佃農和租佃制佃農為主,隨后逐漸發展了一些雇工經營的資本主義農場。那里最早建立的是小塊土地合并政策。早在150年以前,普魯士各邦就已開始了小塊土地合并。1865年,法國允許多邊交換。1884年11月3日的法律鼓勵在所有者之間交換小塊土地。1919年3月4日,法國規定,“把小塊土地合并委托給一個代表集體的鄉土地重建委員會”,近代租佃法也產生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后。英、意、法、荷都相繼在租佃法上規定租期和向承租人補貼的政策,刺激了歐洲租佃法的發展。

美國型。美國是通過1776年的獨立革命摧毀了封建的土地關系,革命后頒布了較寬松的土地政策,中心是把公有土地低價或免費分配給農民。1862年,國會通過《宅地法》,向在當地居住或開發5年以上的每個美國家庭贈送160英畝公有土地,牧區為320英畝。此次贈給農民的土地1.47億畝,相當于為90萬人建立家庭農場。1936年,國會通過《土壤保護與國內配額法》,要求少種消耗地力的谷物,種植增強地力的豆科作物和牧草,并給這些農場主以補貼。1938年,各洲分別實施了土壤保護區計劃。

日本型。它是后起的資本主義國家。1873年的地稅改革取消了封建領主制。但由于改革不徹底,又出現了新興的封建地主,使明治維新后確立的近代土地私有制沒有進入資本主義的土地占有制。為此,二戰后日本不得不進行第二次土地革命。1947年農業土地改革以后,日本才建立近代農業土地法,比歐洲晚了100多年,但由于它吸收了東西方的經驗,加上農村城市化的發展,在1970年代進入了現代農業政策階段。

拉美型。從農業近代史、農地規模和政策角度,他們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差別非常大。由于是新大陸,拉美的封建土地關系形成較晚,土地多,規模大,16世紀30年代,到那里開發的歐洲移民獲得殖民者給予的授份地,使用奴隸,建立各種大種植園和大莊園,形成了大地產占有制和封建勞役制的土地關系。在墨西哥,一個私人大地產者可擁有上百萬公頃土地。如科阿韋拉州的德拉加爾薩莊園占地達450萬公頃,下加利福尼亞的烏勒爾莊園的地產達540萬公頃。1910年,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取得勝利后,國家贖買超過限額的土地,禁止教會和外國公司占有土地,將征收的土地無償分配給農民,形成一批小地產占有者。巴西也大體如此。1822年,巴西獨立后廢除了授地制,1850年頒布土地法后,只允許通過購買方式獲得土地。封建大地產占有制一直是巴西土地制度的基礎。1920年,占地1000公頃以上的大地產占全國地產主的4%,卻占土地63%,100公頃以下的小地產占地產主總數的72%,只占面積的9%。1964年,巴西土改法明確提出:建立一種能夠促進社會公正,農村勞動者進步與福利,國家經濟發展,逐步消滅小地產者和大地產者之間農村地產和土地使用者之間矛盾的體制。

印度型。獨立后,印度進行了土改,廢除了中間人地主制,以補償金形式高價贖買中間人地主的一些土地,使2000萬有支付能力的農民成為土地持有者。各邦又通過了租佃改革法案,調整地租和授予佃農以土地所有權、。土改后,印度實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額制,超額部分分配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或合作社。

非洲型。那里的土地制度正在由原始的部落土地所有制和刀耕火種向私人所有制轉變,國家沒有土地制度的規定和政策,在一個國家內分成幾個部族居住區,每區內分成許多部落,每個部落都由酋長統治,土地屬于部落共有,由酋長或家族長老分配給部落或家族成員耕種,不得出售和轉讓。在北非和撒哈拉以南一些地區開始出現封建土地關系,如“四分制”、“五分制”的地租制度。南部非洲一些地區已承認個人或家庭對其分得的土地有繼承、出租、買賣和典當抵押權,此外,也產生了少量的國營、私營、外國人經營的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家庭經營和合作社。總之,土地改革是現代土地制度的關鍵。

二戰以后,發達國家相繼進入了現代農業階段,即資本替代勞動、實行資本密集階段,制定了一系列的現代農業土地政策。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向著現代農業土地政策階段過渡。淡化所有權、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實現土地集中和保護農業土地是現代土地制度的中心。

淡化所有權,強化占有權和使用權的政策。戰后,西方諸國都以不同程度在不動搖私有制的前提下,通過法律對所有權進行淡化,用政策和法律形式結束和限制土地私有制的不利因素,減少所有權的職能。法國民法典規定,“重新認識由于公共使用而剝奪所有權的可能性”。西德政府規定私有土地原則上可以自由處置,但政府有權介入和干涉,修建鐵路、公路、水渠和其它設施時,可以征用農業用地,但要用其它土地補償。巴西憲法規定,“土地的利用要受社會利益的制約”,土地法規定,“農村地產需履行其社會職能”。美國憲法規定,“州政府擁有控制私人土地利用方面的權力”,大部分國家規定,土地繼承、出租和出賣都不能分割。聯邦德國規定,“凡土地買賣有導致土地小塊分割時,政府有權干預”,“在土地交易時須經政府主管部門發給許可證方為有效”。所有權的不可侵犯性被打破了,人們樹立了社會總體利益和整個經濟效益的觀念,以利于農業空間的最佳經營和農場的轉讓。歷史上,西、北歐國家在經營者去世時都是遺產平分,戰后規定了“一子繼承”的分享特權,不允許在幾個子女當中平分。每一個擁有土地的人只能指定一個繼承人,繼承者要付給共同繼承人一筆補償金。為了利于農業發展,不得把農用土地轉讓給非農業經營者。1960年法國農業指導法規定,“不在農村務農的兒女或其他繼承人,無權分贈遺產”。印度最近也制定了最小規模法,要求低于最小規模的土地不再進行分割和分散。這些政策,限制了土地所有人和占有者進行土地分散,利于土地集中。

為了強化占有權和使用權,制定了鼓勵佃農政策。西歐、北歐從1950年代開始,通過發展租佃關系來強化占有權和使用權,加速土地流動和集中。美國法律也強調,要使土地占有者有適當的規模和生產潛力,使他們的生產機會達到最佳程度,為土地使用者提供經濟機會、安全和穩定。有的國家認為,租賃是保存土地、調整土地經營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途征。

首先是延長租期,使佃戶有一定的穩定感。法國的租佃法把租期由戰前的不少于3年,改為9年,意大利由3年改為15年,荷蘭12年,以色列不得少于90年。

其次,降低租金。封建時代,地租非常高。如日本把收成的60%歸領主。近代的貨幣地租也很高。戰后各國都在降低地租。韓國1970年代水稻地租43%,旱田19%。1986年分別為20%和10%。荷蘭利用土地銀行體系從農民那里購買土地,長期低價租給有前途的中農,年度租金只相當于土地買價的2.5%,并為所有者和佃戶之間的轉讓提供資金。泰國于1953年成立佃戶合作社,由這種合作社與土地所有者簽訂20年的租地合同,然后合作社再按同樣條件租給佃戶,以便維持低租金。1947年至1950年的日本農地改革,使其租佃關系有了明顯的現代色彩:地租貨幣化、限制地租率、保護佃耕權等。比利時、荷蘭、法國等國家的租賃價格都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1945年,法國建立了先買權法,1984年8月1日法規定,“給予有承租權者在經營中權利和責任,并實現投資。”

其三,不耕種的自有土地,如不出賣,就必須出租,鄰近有先買權和先佃權。法國規定,“所有農場主都可以要求訴訟法院允許經營鄰居2年以上未耕種的地產。在缺乏和解的程序時,法院確定租金總額。西歐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

總之,除了丹麥和愛爾蘭在法律上保護直接自耕農體制、限制租地合同外,大多數國家都鼓勵租佃經營。但西德、英國、盧森堡、希臘法律給予租佃合同規定的自由度更大,而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的法律則以更多的干預為特點。

在現代所有制關系中,土地只作為生產資料,同所有制的關系日益松軟。如果所有者出賣土地,只有賣給他的佃戶,他的子女親屬都無權購買。這些正是現代所有制的標志,意義在于保證經營者的職業活動。以上可以看出,西方在弱化私有制方面,是通過法律手段支持經營者實現土地集中和現代化。

現代農業土地制度的總趨勢是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支持中農和多種經營方式競爭發展,實現土地集中。

世界農業土地的現代經營方式很多:國營、集體、合作社,合伙、公司等等。人們普遍接受家庭經營。家庭經營可以分為自有自耕和租佃經營。大部分國家的租佃經營在擴大,租地增加。1990年,租地占農用地的比重,比利時為70%,法國53%,荷蘭38%,英國38%,西班牙和德國35%,意大利25%,葡萄牙和希臘20%,丹麥18%,愛爾蘭8%,德國特別鼓勵租佃經營,1969年規定,對于租期超過12年的出租者,每公頃獎勵170美元。因而那里租地占農用地的比重由1949年的20%上升到1990年的35%。1982年,美國全部自有的經營者的農用地占農用地總數的34.7%,部分自有的農場主的農用地占農用地總數的53.8%,租佃地占11.5%。1980年,法國全部自有自耕的土地占耕地總面積的45%。日本家庭經營占農業經營單位的99.7%,租種土地只占農地總數的10.4%。當然,土地自有自耕也是二戰后西方國家土地政策的目標之一。因為只有如此,農民才會借債和對土地進行投入,國家對此發放貼利貸款使農民加重土地負擔和欠債,以便達到控制生活消費,把錢用于生產投資。

1960年法國農業指導法的重點是在土地政策上支持發展中等規模的家庭農場。1980年農業指導法進一步強調要“控制土地價格的波動,減輕繼承人的負擔,保持最大數量的個人責任制家庭農場。”在荷蘭,土地轉讓必須經過土地事務所批準,他們靠中農的先買權政策,減少了土地的購買者人數,控制了地價上漲。為了避免地價上漲影響家庭經營和土地集中,德國限制農地價格不準超過土地純收益的18倍。巴西1964年后新土地法的目標是“培養家庭式農場”,西班牙制定了家庭農場法,以便于盈利和向繼承人轉讓。挪威、瑞典通過家庭農場保持就業。美國也開始廢除利于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農場的措施,建立一些解決中小農戶的土地政策。1961年日本農業基本法鼓勵“自立經營農戶”,要求小農戶向農業外轉移,防止農用地繼承的細分化。

在對待家庭經營問題上,西歐是支持中農,日本支持小農。現在看來,支持中農的國家,農場的平均規模都比戰前增長一倍以上,沒有產生嚴重的兩級分化。在那里,中農享有土地的優先購買權、兼業、低稅率和優惠貸款。大農戶買不到土地,不能兼業,只有踏步前進,等待全國平均規模擴大、自已變成中農后才有資格購買土地和兼業。政府優先照顧小農轉業。支持小農的國家是怕兩極分化。為此,都實行土地限額,如日本不超過3公頃,但這阻礙了規模經營的形成。

各國不僅鼓勵家庭經營,也研究和支持其他有利于集中的經營方式。1980年代,法國出現兩種新的社員所有制形式:農業土地組合和有限責任農場。前者是由共同繼承人組成的家庭組合,其好處是可以減稅和獲得農業資本。有限責任農場則既是經營公司,又是所有權轉讓的工具。日本從1980年代開始,強調以地方為基礎的集體協商、集體規劃、集體利用。

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實行土地集中,還表現在小塊土地合并,老年人提前退休讓出土地,支持和安置具有中等規模的青年農場主等。1953年,西德制定了“土地歸并法”,設立了土地歸并局。印度的土地合并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如果某村有一半農戶(占全村土地的三分之二以上)愿意調整土地,就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請,獲準后,未申請的農戶也必須參加調整。大部分邦都頒布了土地合并法。1980年代初,全印度合并的土地4500萬公頃,占應合并土地的四分之一。法國于1960年代建立了土地整治和農村建設公司,“收購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農場或荒地,整治后再轉讓給中農。”從1963年至1982年,這個公司共收購土地145萬公頃,占土地市場的五分之一。這個公司對土地享有優先購買權,以促使“實現現有農場的平衡和組成平衡的新農場,避免土地市場的投機倒把和保護農場的家庭經營特點。”法律還規定,“該公司的先買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防礙現有承租人。”

鼓勵提前退休或離開農業,以便對土地進行整治和為安置青年農民提供方便。法國1963年實行終身退休補貼,從1964年到1983年共有64萬個農場主退休,提供讓出土地1100萬公頃,政府每年為此付出10億法郎。1972年共同市場160號指導法規定:“給予補貼,以鼓勵農場主離開農業,但要把由此釋放的土地用于改善結構。”荷蘭鼓勵貧困戶離開農業,把土地轉讓給土地事務所,由它再賣給中農。對于離開的農場主,按釋放的土地量給予補貼,并對其進行的職業培訓給予補貼。

對于青年農民的安置,比利時40歲以下新農場主可以獲得2.5至22.5萬比利時法郎的安置補貼。法國,山區補貼94500法郎,其他不利地區58800法郎,平原地區45000法郎。芬蘭、荷蘭、新西蘭都執行了這種政策。

總之,加速土地流動,以便集中,是現代土地政策的目標。商品經濟時代,家庭經營和有償轉讓是土地流動和集中的基本方式,上述政策都是為此服務的。

有效地利用土地和保護環境,已成為當今農業土地政策的重要內容。荷蘭空間整治法為鄉村地區確定的任務,一是貢獻給農業,二是保護環境,并通過結構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達到土地和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比利時為了減少農業以外利益集團使用土地的壓力,采取了土地的行業利用規劃,限制其他利益集團侵吞農業地帶。早在1933年,美國就把土地保護和農產品價格支持結合起來,補貼停耕土地進行種草種樹。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土壤銀行計劃,設立長短期停耕計劃。1965年,規定了長期退耕計劃,1977年,制定了土壤和水資源保護法,1985年提出了美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土壤保護計劃,要求到1990至1991年度將4000萬至4500萬英畝水土流失嚴重的土地納入計劃,不準在水土流失嚴重的耕地上耕種,不準在沼澤地上進行排澇和種植作物,要求在水土流失嚴重的土地上種草種樹,政府提供綠化成本的二分之一。墨西哥通過綠色革命,設立農民銀行,扶持發展灌溉和改良土壤。巴西規定了各類農場的最低土地利用率系數,達不到標準的要提高土地稅率,即第一年土地稅加一倍,第二年加三倍,對于違反土地社會職能的農村地產,國家通過談判進行有償征收。西歐都支持有活力的農場主,對于無人照管或經營不善的農業土地進行征購和實施高土地稅。希臘規定,不耕種或少耕種土地的農民必須把土地賣給有活力的農民。1979年,西班牙規定:“具有50公頃以上灌溉地的農場和具有500公頃以上旱地的農場,如果耕種不到面積的80%,產量不到正常的70%,可由國家剝奪其所有權。”各國政策都鼓勵開發落后地區。共同市場規定,給予山區和其他不利地區以補償。

在治理環境方面,美國從1960年代開始,把環境污染問題納入政府政策。1965年提出一個環保法、水質法,1970年通過了全國環境保護政策法,并成立了環境保護署,1972年的聯邦水污染控制法和聯邦殺蟲劑控制法是美國最重要的兩項法律,1976年通過了有毒物質控制法,1977年修正并提出了農村清潔水計劃,通過這些治理,許多污染嚴重的河流、海灣又恢復了生機。西歐國家從1975年開始在法律上觸及了環境問題。共同市場1975年268號指令提出了一些措施,并成立了專門機構。巴西于1981年8月制定了全國環境政策法令,后又宣布為保護亞馬遜地區的生態環境提供50億美元資金,以便把那里的居民遷出,防止熱帶雨林的進一步破壞.

二、土地和家庭

農業問題,實際上是土地問題,產權問題解決以后,土地的使用權即經營方式也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積極性。土地問題包括所有權、占用權和使用權。

世界農業土地所有制形式分為公有和私有兩種,當然還有教會所有、村社所有等等。馬克思認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由生產力水平決定的。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可分為傳統、現代和后現代三個階段。土地、勞動和資本是農業收入的三個基本來源。

傳統農業階段。土地和勞動要素比重大,是勞動密集型,在單位面積投入大量活勞動,而不是資本,勞動越多,單位面積產量和總產越高,但人均產量可能下降。農民收入主要來自土地和勞動,可以說土地是農民收入的唯一來源,是命根子。

現代農業是資本密集型。在三大要素中,資本的比重已占主導地位,用資本替代了勞動,機器和中間消費等資本要素創造的收入超過了土地,使農民看到,不僅土地可以帶來收入,拖拉機、化肥、農藥、配合飼料還會給他們帶來更大的收入,用土地以外的資本創造了越來越多的收入,沖淡了農民的土地觀念。現代農業的歷史很短,只有幾十年。

現代農業的本質表現是資本替代勞動。比較公認的標準是:農業勞動力占全國勞動力的比重下降到20%以下,農業中間消費(投入物)占農業產值的比重上升到40%以上。按這個標準,美國于50年代,西歐于60年代,日本于70年代先后進入了現代農業階段。據歐洲共同體1982年報告,農業中間消費占最終產值的比重,西德、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愛爾蘭、丹麥9國平均,農業中間消費占最終產值的比重為45.5%,其中,種子與秧苗占3.3%,飼料占44.3%,肥料與間接肥占13.8%,植保產品(含農藥)占27.5%,能源占10.7%。到目前,西方農業勞動力占全國總勞動力的10%以下,農業中間消費占農業產值的比重超過了60%。

現代農業的國家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農業生產發展快,農民收入高。

②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高。

③農業現代化的程度同綜合國力成正比。

④畜牧業發展。

⑤農業經營者實現了企業化、專業化、一體化的經營。

⑥資本替代勞動,減少了雇工,雇工趨于消亡,農業現代化是在家庭農場的基礎上形成的,而不是雇工的資本主義農場。

⑦農業現代化的資金來源,主要靠外部,而不是靠農業本身。

后現代農業是智力密集型。農業生產由三大要素變為土地、勞動、資金、智力四大要素。現在能看到的主要是生物工程和信息。①利用生物工程改良品種或創造新物種。②培育適于土地外經營的新品種,如雞。③工廠直接生產活蛋白。

用政策和法律去約束和限制土地私有的不利因素。土地的流動和有效經營是商品農業追求的目標,法律、政策應當鼓勵土地流動和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集中。土地政策的出發點是使有發展前途的農戶盡快獲得土地,沒有前途的讓出土地,實現家庭基礎上的土地集中。

土地的經營方式。土地使用權分為集體經營、合作經營、國家經營、公司經營、租佃經營、雇工經營、家庭經營、股份公司經營和合伙經營。經營單位握有土地使用權,但不一定擁有土地所有權。

集體經營是土地公有,沒有進退自由,社員是生產者不是經營者,沒有積極性。但在城郊和農村工業帶可行。

合作社經營不同于集體經營,土地仍是入股者個人所有,進退自由。如西方的農業經營者組合。法國有20000個農業經營者組合,60000多個農戶參加,占農戶總數的6%。

國家經營主要體現為土地公司和土地銀行在轉賣和租讓之前的整治經營,雖賠錢但社會效益好。

租佃經營有三種:國家出租(通過土地銀行)、集體出租和私人出租。租佃經營的優點是承租者節省土地資本。有些國家法律規定的租期長,每年的租金不準超過當年土地現行價格的2%。

由工商或金融家參加買土地請人經營的為公司農業,其特點是直接為工商服務,很多自然形成一條龍式生產。

雇工經營是馬克思所說的資本主義農場,現趨于消亡。

三、規模經濟

這里,不在理論上探討規模經營,著重論述西方商品農業規模經濟的歷史過程和及政策。

主要國家農業規模經濟發展的一般過程。由于工業和城市的發展,各國農業用地都在減少,如西歐共同市場國家年均減少0.5%,與此同時,農場規模擴大,數量減少。1950至1980年代,西歐國家的農場規模擴大了1倍多。從1949年到1986年,德國農場的平均規模從8.1公頃擴大到16.8公頃。法國從14公頃擴大到28公頃。1990年主要國家農場的平均規模,法國30公頃,德國18公頃,日本1.2公頃,美國(1980年)160公頃,英國64公頃,印度1.7公頃,意大利8公頃,荷蘭16公頃。加速小農轉變,穩定大農,積極支持和發展中農是西歐國家土地集中的特點。1983年,法國5公頃以下的小農場從農場總數的71%下降到26%,大農戶相對穩定,100公頃以上的大農場33000個,1983年為36000個,中農比重上升到第一位。西方擴大規模經營是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實現的。

規模經營的效益取決于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比例。不是越大越好。土地的適度規模要以要素的配置達到獲得最佳經濟效益為標準。農業勞動力的減少和素質的提高是獲得規模經濟效益的重要因素。人的素質和裝備起決定性的作用。日本農民一般都在農協的短期大學畢業(兩年,相當于專修科),法國農民必須在7年制學校畢業后再讀5年農業學校,丹麥農民的85%是大學畢業生。

政策的作用。在客觀上由于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過程中沒有正確的農業結構政策,這種轉變將是十分緩慢和不可能的。

土地政策。土地政策的出發點是使有發展前途的大中農場盡快地獲得優質而足夠的土地,促進沒有前途的農戶離開農業,讓出土地。土地的流動和有效經營是商品農業追求的目標。各國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以下內容:

在農地規模上支持中等規模的發展,促使小規模農場轉移,在加速發展中等農場的基礎上穩定地發展大農場。目前法國確定擁有20至40公頃土地和2個勞力為中農,法國規定要:阻止農場過多地集中到少數農場主手中,便于中農和青年農民得到土地。

土地不可分割政策。

棄耕和劣耕政策。好多國家規定,私有的農地一定用于農業,積極耕種,不準棄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

土地限額政策。

土地市場政策。各國都逐步建立了土地市場管理機構。法國是土地事務所,還有的叫土地公司或土地銀行。法國自1979年以來,土地的實際價格下降40%以上。

其他政策。1982年,意大利規定租期至少15年。

轉移農業勞動力的政策。農業人口外流是在整個經濟發展影響下產生的,長期以來補作為一個必然現象和人力調整過程的必由之路。然而大量外流帶來了不良后果,沒有技術職稱的老年農民比例大。發達國家的辦法是為老農提供養老金。有的國家為青年農民提供支持。比利時專門援助40歲以下農民,35歲以下農民可以享受5年貼息貸款。法國,1981年底,安置一個青年農民,山區補貼8.1萬法郎,不利地區5.04萬法郎,平原3.25至3.9萬法郎,平均6.5萬法郎。幾乎所有發達國家都鼓勵對農業部門的資本投入。

(作者系湖南衡陽縣委宣傳部退休公務員,20年前在水利部門工作期間曾受國家外專局公派赴意大利、法國學習農村現代水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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