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湘潭縣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 依法有償”的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模式和機制,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l展,取得了良好成效。到今年上半年為止,湘潭縣耕地流轉面積達到43.57萬畝,流轉比例占全縣家庭承包耕地合同面積的52%,流轉面積和比例均居全市第一,有效地解決了土地拋荒問題,促進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增加了當地農民的務工收入。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加快確權頒證,讓流轉基礎實起來。土地確權頒證是推動土地流轉的前提和基礎。為搞好土地確權頒證工作,湘潭縣成立了縣委書記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從農業、國土、統計、財政等職能部門抽調 13 名工作人員,設立了專門的確權辦,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近400萬元工作經費,所有確權資金實行??顚S?。確權進度每周一統計、每月一調度,確保確權工作扎實推進。截至今年9月,全縣外業調查全部完成,第一輪公示完成96.8%,第二輪公示完成 63.6%,其中白石、中路鋪等9個鄉鎮已基本具備數據匯交條件,正在進行建庫操作。預計此項工作將在年底完成,2018 年發放經營權證。
二是完善服務平臺,讓流轉體系暢起來。提供信息服務、政策咨詢是地方黨委政府服務土地流轉的重要內容。2009年湘潭縣在全市率先成立縣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2010年開始建設鄉、村兩級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目前,湘潭縣已建成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1個、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17個、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 321個,每個村均設有1名土地流轉信息服務員。至此建成了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為土地流轉提供合同簽訂、合同鑒證、政策咨詢、價格指導、糾紛協調等服務,保證了全縣土地流轉的暢通有序。
三是培育新型主體,讓流轉速度快起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推進土地流轉的主體和內生動力,近年來,為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湘潭縣委、縣政府按照“發展一批、規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思路,積極引導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動土地加速流轉。從2014年起,在縣財政設立發展引導資金,每年拿出200萬元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已連續投入3 年。2015年,湘潭縣投資350萬元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百家示范”工程,重點支持10家龍頭企業、20個家庭農場、30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40 個特色種養基地的發展。2017年,出臺《湘潭縣縣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標準》,指導和規范全縣家庭農場的示范創建工作,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湘潭縣合作社的數量由2015年的500多家發展到現在的 1400多家,家庭農場的數量由2014年的47家,猛增到現在的 754家,帶動土地流轉超過10萬畝。
四是推動規模經營,讓特色產業強起來。農業效益要提上去, 生產規模就必須大起來。一方面,湘潭縣以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為載體,集中連片發展特色種養殖業。比如,梅林橋現代農業示范園通過采取“企業+基地+合作社”模式,先后引進梅林山莊等4家農業產業龍頭企業,扶持發展13個專業合作社,流轉9000 余畝土地,連片建成了 2000 畝油菜、1000畝湘蓮、600畝龍蝦、500畝草皮、300畝葡萄、200畝火龍果等農產品基地。今年又啟動了萬畝蔬菜基地建設,目前已流轉土地2400畝。另一方面,依托縣內45家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企業+基地+農戶”模式進行訂單生產,租賃農戶土地建設特色種養殖基地。目前,全縣農業企業與農戶簽約流轉經營土地達 11.5 萬畝,其中湖南金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花石、茶恩寺等鄉鎮流轉土地 4500 畝種植糯稻;湖南華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楊嘉橋鎮、錦石鄉流轉土地3000畝種植高品質水稻;湖南省北馬峰生態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花石鎮天馬山、石壩、雙溪和羅漢等村流轉了 4000余畝土地種植蔬菜 。
五是創新合作方式,讓農民收入多起來。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是推進土地流轉、盤活土地資源的核心目標。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湘潭縣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采用股份合作、轉包、租賃、轉讓等方式,積極有序地推進土地流轉。不但解決了土地拋荒問題,還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增加了當地農民的務工收入。如省定貧困村茶恩寺鎮茶花村成立4個種養合作社,流轉土地520畝,貧困戶通過合作社務工、土地入股等方式,獲得了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湘潭縣還在易俗河、排頭、花石、白石等鄉鎮成立了26家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創新農業合作新模式,實現土地收益增值。
六是強化規范管理,讓權益保護嚴起來。在推動土地流轉過程中,湘潭縣注重防控流轉風險,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對于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都嚴格按照 “先征求農戶意見、召開農戶代表會議,再簽訂規范合同、提交部門備案”的程序進行。一是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自主選擇,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流轉;二是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過程中,縣里督促各鄉鎮經發辦對流轉合同進行鑒證和備案, 最大程度降低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合同風險,對于存在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農民利益的合同,責令依法重新修改完善,防止農民利益受損;三是在交易完成后,強化對流轉土地的日常監管,嚴禁企業和個人借土地流轉的名義搞非農建設,嚴禁破壞、污染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杜絕流轉土地“非農化”、圈而不用、拋荒浪費等現象。
(作者系中共湘潭縣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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