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區2010年成立了11人組成的松江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構建了區、鎮、村三級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網絡。
根據幾年來從事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的工作經驗和一些糾紛案例的分析研究,筆者認為需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成員與承包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與集體成員之間存在著必然聯系,成員關系存在,則土地承包關系可成立;成員關系不存在的,則承包關系不可能成立,即使現在成立的,也應該終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籠統、抽象的所有人。在貫徹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落實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時經常性出現雖有成員關系但未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繼而引發糾紛,主要原因是對成員資格界定的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如二輪延包時,戶籍在村里,人長期在外打工,因而未簽訂承包合同、未建立承包關系。對這類人群,在本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我們認真梳理,明確確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確認其承包關系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成員關系存在的,應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發包與承包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建立需經過法定程序并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在落實過程中,存在著少數人員雖具有成員關系,但未簽訂了承包合同、未建立了承包關系。如“二輪”延包時,放棄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沒有簽訂書面放棄協議;承包共有人人數與信息不清等。對這類農戶,我們在本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明確其承包關系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給予登記頒證,且明確承包人的人數及具體成員信息。
(三)承包與流轉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以互換、轉包、出租、轉讓、入股等形式進行流轉。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認識理解上的差異和操作管理不規范,在流轉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委托流轉時沒有委托手續;合同約定不明確,雖簽訂了流轉合同但流轉價格明顯偏低等。因此我們力求做到,一是規范流轉行為。農民自愿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流轉,并出具農戶簽名的《上海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托書》、村集體經濟組織再通過“轉包”、“出租”等方式將土地流轉給經營者;土地流轉費由經營者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底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承包農戶。二是規范流轉合同。全部流轉合同均要求及時簽訂全市統一格式的《上海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上報給區、鎮農用土地管理部門,全部錄入網絡管理平臺。2016年3月起,開始推廣使用2016年新版《上海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要求在“上海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中全面實現網絡簽約土地流轉合同。
(四)所有權和承包權的關系
中央《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現實中,由于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村的集體土地被大量占用、使用。在占使用過程中,僅每年支付土地使用(流轉)費,農民覺得土地被占使用了,應該屬于被征用了,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承包權發生了變化,要求落實社會保障。通過明法晰理,耐心講解,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的,承包權還是農戶的,只是土地經營權進行了流轉,發生了變化。農民群眾最終還是能夠充分理解。
作者單位:上海市松江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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