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以來,我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未來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空間和作用空間。
無疑,農民合作社不會是永恒的組織形態,也很難成為農業經濟發展中唯一的主流形式。既然農民合作社有其獨特的制度規定性,就必定有其組織邊界,有其生命周期??梢源_認,深入開展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多樣化的農產品終端消費者需求和迅速發展的農業技術,正在深刻地改變著農民合作社的生存環境、制度特性、組織形態以及運營戰略。各類新型農民合作社形式(如農機合作社、旅游合作社、物業合作社、扶貧合作社等)的紛紛涌現未必是新形勢下必然的創新選擇,但它確實揭示了農民合作社的制度彈性和作用空間。
就我國而言,農業與農村發展水平較低,農村經濟落后地區較多,農民利益和收入分化顯著,所有這些都決定了我國農民合作社的長期適用性和形式復雜性。也正基于此,可以清晰地看到農民合作社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作用空間:農民合作社理應成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主要載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部分、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載體、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載體等。
在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中,我們不能否認,外來現代化因素的導入和國家的制度推進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但同樣不能否認,中國農村社會自身也存在某種內生性的現代化力量。應該注重從本土情境中尋找并解放那些被束縛的內生力量,從農村變遷的實踐和邏輯中尋找中國現代化的“本土解釋”,因為所有的發展最終都必須從各自社會內部創發出來。在此意義上,當我們將農民合作社的發展視為中國農業與農村現代化的題中之義時,就應該注意在對國際通行的合作社原則的尊重與對國內現實的農民合作實踐的認同之間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著眼于堅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則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對本土歷史現實的適應和創新。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農民合作社尚處于發展初期、許多合作社發展不太規范的情況下,我們往往特別關注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和經濟存續性,而忽視合作社的社會價值和教育功能的發揚。而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在此意義上,我們應該更加認識到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價值或意義的重要,因為農民組織無疑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當前農村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遷的歷史境況下,農民組織不僅是農業與農村現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農民維護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徑。對于農民而言,農民合作社除了具有某些其他組織無法賦予的利益——進入市場、價格改進、降低交易費用、特殊服務、降低風險等——也許更為重要的是,它是一所學校,是一所在非工業、非城市環境下促進農民(尤其是合作成員)現代性的學校,農民將從中學會合作,學會民主,學會營銷,學會科技,進而走向市場,走向現代化,走向未來。
為此,各級政府應該在為農民合作社積極提供支持的同時,著力從根本上提高農民對于合作社這一組織制度形式的認識水平,激發農民發展合作社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培養農民的合作精神、契約精神,全面激活農民自身的自主、自立、自強意識和群體意識,為農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礎。
〔本文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71373063)與農村改革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7年第12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