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村落是近年興起的一個熱門話題,現在討論和參與其中的人已經不再局限于遺產保護、規劃設計等專業領域,而是擴散到了幾乎所有的人文學科和相當數量的理工學科,擴散到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部門,也擴散到了頗為廣泛的普通國民。2012年9月由住建部牽頭成立的傳統村落專家指導委員會,可以說是一件具有標志意義的事件。專家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是著名文化學者馮驥才先生此前的一段時間,正是由于以馮先生為首的學者專家們在不同場合的大聲疾呼和廣泛宣傳,保護古村落的主張才得到了高層政府的高度關注和認可,并由住建部會同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共同下發了關于開展傳統村落調查的通知。
傳統村落專家指導委員會成立后,很快就開展了評選中國傳統村落的工作。當年10月,評選出第一批傳統村落共646個。后來又評了三批,四批一共4153個傳統村落。盡管對于擁有幾百萬個自然村的農業文明大國而言,這還是比例相當小的一部分,但是已經達到此前開展了10年的“中國歷史文化名村”的十倍左右。隨著傳統村落名錄的公布,社會各界的關注力也在迅速提高。這尤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媒體報道的大范圍跟進;二是以云南、貴州、浙江、山東等為代表的省份,在組織申報傳統村落的過程中有很強的競爭意識,努力提高本省在全國的排名;三是不少社會團體和學術機構在積極舉辦與傳統村落有關的交流會議,并得到相關從業者的踴躍參與。
傳統村落的保護是一個充滿了中國特色的研究課題。在這項偉大的事業里,我們面臨著幾個不同于其他國家(尤其是歐洲各國)的特殊背景。
豐富的鄉村文化遺產
首先,我國擁有世界上最發達的農業文明,歷史悠久,幅員遼闊,從而造就了極為豐富的鄉村文化遺產。關于這一點,建議讀者閱讀陳志華先生和李秋香老師的著作——《中國鄉土建筑初探》。這本書從世界文明史的角度,來論證了中國的鄉土建筑(也就是傳統村落)的文化意義。
我國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
其次,我國在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將存在。從上世紀五十年代開始,我們就以“剪刀差”的方式,優先保障城市工業的發展,導致了城鄉社會的事實差別。1978年實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農村經濟一度有較快發展,但其后隨著沿海加工業的興起,大量農村勞動力又被吸引到城市,從而不斷加大城鄉之間的差距。專家們普遍認為,我國的城市化率在達到50%~60%之后,將很難再大幅提高。這意味著在農村生活的人口,將長期保持在5億以上。這與歐洲國家的城市化普遍在90%以上是有很大差別的。城市化率越高,農村人口就越少,房屋荒廢的情況就越嚴重。所以在上世紀的五六十年代,歐洲鄉村也經歷過一片衰敗的景象。我國農村長期保持有一定數量的人口,對于鄉村遺產的保護是有利有弊的。有利的一面是房子只要有人住,就至少有了基本的維護,壽命可延長。弊的一面是村民普遍有拆舊建新的沖動,這又大大加速了傳統民居的破壞。另外,農業產出雖然在國家糧食安全上意義重大,但是反映到經濟數字上往往是遠低于工業和服務業的,所以城市化率越高,就意味著城市反哺農村的力度可以更大,從而比較容易拉平城鄉的收入差距。反觀我國,由于農村人口的基數龐大,城鄉差距將在很長的時期內難以消除,這導致我們在做傳統村落保護的工作時,不得不先努力填平城鄉之間的那道鴻溝。如此一來,保護成本就在無形中大大增加。
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
第三,是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文化遺產保護(包括鄉村遺產保護)的觀念,是誕生并成熟于歐洲的。而歐洲鄉村遺產的保護,最主要的力量是下鄉購置第二居所的市民。從1970年前后開始,歐洲市民逐漸興起了鄉村度假的風氣,先是由在地村民改造自家住房為市民提高住宿,之后發展到市民下鄉買房自住。因為買房的人越來越多,就成了一個行業,而且是一個可以保值的行業。在我國,由于憲法的此項規定,限制了市民下鄉購房,自然也就將那些愿意投資于鄉村民居保護的人拒之門外。
中國正在經歷一個旅游業暴漲的過程
第四,是當下的中國正在經歷一個旅游業暴漲的過程。根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消息,2015年中國國內旅游突破40億人次,旅游收入過4萬億元人民幣。遺產保護是一項成本相當高的事業,旅游收入通常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迅猛的旅游業,對傳統村落而言是一次難得的歷史機遇。但是旅游業給遺產地帶來的負面甚至破壞性的影響,也可以說是一個世界性的現象。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由于人均旅游消費不高,遺產地多半會走上大眾旅游的路線,這時候因為游客數量多和旅游行為不當而產生的各類污染,都必須由遺產地來承擔。中國近年來的旅游業,除去出國游之外,城市游、風景區游和鄉村游大致上是三分天下,其中又以作為新起之秀的鄉村游,發展勢頭最為強勁。鄉村游的主要目的地,就是傳統村落(包括已經列入國家和省級名錄的,也包括那些有條件列入但還沒列入的)。但實際上,由于此前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導致城鄉在各方面的差距,我們大部分的鄉村是沒有做好從事旅游業的準備的。不管是基礎設施、吃住條件,還是服務意識、管理水平,鄉村都遠遠比不上城市和風景區。在此前提下,旅游業對傳統村落的沖擊就顯得尤為劇烈。
我們的遺產觀念尚未普及
第五,是我們的遺產觀念尚未普及。這是一個更為根本的因素。不少去過歐洲的人都知道,歐洲各國對遺產保護有著相當完備而嚴格的法律,破壞遺產是要被罰款甚至抓去坐牢的。于是就有專家建議,中國政府也應該出臺更為嚴格的法律,來保護文物單位之外的文化遺產。其實這是將本末倒置了。法律是國民集體意志的固化,只有當大部分國民對某件事情或某種觀念有了統一認識之后,才有可能形成法律條文。在此之前,即使政府強行制訂并公布了法律,也很難得到執行。當違反或不遵守法律的情況多了之后,就會出現法不責眾的現象,這時候政府或國家權威反而受損。遺產保護的觀念是在歐洲誕生的,從少數專家普及到上層精英再普及到社會大眾,經過了兩三百年的時間,一直到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才算完成。時至今日,歐洲民眾在面對一棟老建筑時,上至國王總理,下到底層民眾,幾乎人人都有一個基本觀念,那就是盡量不拆——怎么保護,怎么利用,可以下一步再討論,反正是先留下再說。當全社會只有一部分人在主張遺產保護時,保護成本就只好由少數人來承擔了,這就導致保護的范圍很有限。而當遺產保護的觀念深入到全體國民時,前面講的三個特殊背景也就不再成為急迫問題:村民再窮,也不會急于拆除傳統民居;打工掙了錢的村民,也不以拆舊建新為自豪,而是以留下老屋為自豪;下鄉旅游的市民,在面對傳統民居時也會多幾分尊重,對傳統民居的居住條件不理想會多幾分理解,也就不會毫無節制地要求提供現代化設施;到傳統村落做投資的開發商,在制訂開發計劃時也會將傳統民居的保留作為重要的一環,而不是將其視為發財的障礙。
總的說來,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這項事業仍處于探索階段,而越是在探索階段的事業,就越需要更多的人來一起交流碰撞。在傳統村落領域,保護的理論和原則是基本清晰的,盡管在普及上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具體的做法和措施上也需要探索其實效性;而發展的路徑,尤其是發展和保護相互支撐的路徑,則要面對很多挑戰,同時也充滿了眾多不確定性和可能性。這些挑戰和可能性,恰恰也是傳統村落領域最令人著迷之處。期待有更多的有識之士加入這項偉大的事業。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風景讀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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