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傳統村落保護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歷史建筑物質性老化和功能性衰敗,村落的“空心化”、“空巢化”,以及傳統村落保護與現代化生活需求之間的矛盾。怎樣才能既有效地保護傳統村落,又合理地解決這些問題?立法保護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是,編者以為最大的保護就是要挖掘其價值并充分利用起來,使其在發展中重獲新生,實現活態傳承。但開發中,必須要尊重和發揚村落文化,而不能破壞當地原有的文化生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在農業比較收益下降及現代化建設需求的帶動下,中國社會涌現出一批新型勞動人員——農民工。這些農民工往往為求生計背井離鄉,流散于全國各地從事非農業工作。但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民眾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農民工市民化已經成為目前中國城市化發展的重要推力,甚至促成新一輪的移民浪潮。但我們仍需注意,與此相反的是,仍有大規模的農民工難以承受身份轉化的成本,成為流動于鄉村與城市間的巢居者。但對于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唐模村的大部分農民工來說,流浪者才是對其身份及生活狀態最真實的寫照。
根據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發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或中國歷史文化名鎮評選辦法》可知,“歷史文化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因此,這類村落也因其豐富的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存成為重要的旅游開發資源。加之隨著近年國家對于傳統文化傳承與發展的重視,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溫床與載體,傳統村落的保護工作也受到更多的關注。但是由于我國歷史悠久,疆域廣袤,散布于全國各地的傳統村落基數大,受損害程度嚴重,保護工作成為一項巨大而復雜的工程。因此,旅游開發成為我國傳統村落保護現行的主要借力方式之一。理論上,合理的旅游開發既能集聚資本因而有效地促進保護工作的開展,又能帶活地方經濟,改善當地民眾的物質生活狀況。而在實際工作中,旅游開發對于古村落的保護、民眾經濟條件改善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開發所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往往成為保護與開發工作的導向,古村落的開發成為社會資本、政治力量的逐利場,而古村落及其原住民卻成為這場經濟逐利戰的直接受害者。
一、唐模村的開發狀況
位于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潛口鎮的唐模村,始建于唐,興于明、清,距今已有千余年的發展歷史。村中因有檀干溪穿村而過,兩岸村民繞水而居,且建有水口,配以亭臺樓閣、古樹石橋,成為皖南地區具有典型水口園林風格的古村落。此外,該村目前尚保存有清代民居100多幢,省文物保護單位4處,清代祠堂4處,其中包括較為知名的“唐模水街”、“檀干園”、“同胞翰林坊”、“沙堤亭”、“高陽橋、“許承堯先生墓”等重要的歷史人文景觀。因此,唐模村因其優美的自然環境和歷史底蘊深厚的人文景觀成為安徽省旅游開發較早的古村落,1998年已正式對游客開放。
目前,唐模村的旅游業由安徽省政府下屬的國有企業浪漫紅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旅游經營管理,主要對村中檀干溪兩岸的民居進行了修繕改造,形成“水街”一景,又開發了“檀干園”、“同胞翰林坊”、八角亭等。期間,徽州區政府為了響應省政府對旅游開發的號召,投入開發資金近2000萬元,對村中的旅游配套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分別在村東、村西建成兩處大型停車場、旅游綜合接待中心,并修復了尚義堂、許氏宗祠,水街美人靠長廊,還對水街沿岸的民居進行了全面的改徽。
但是,唐模村古建筑眾多,除了分布于水街兩岸的部分古民居以外,還有不少民居分散于村中的各個巷子中。根據筆者的實際調研情況可知,村中的100多幢老建筑中,除了位于水街沿岸的“檀干園”、“同胞翰林坊”等一級文物,許氏宗祠、許承堯故居等二類文物得到過較好的修繕,并被作為旅游開發的景點外,位于巷子中的古民居建筑的修繕工作則欠缺很多。如隨便走入水街兩旁的小弄子,即可看見不少貼有“危房,請勿靠近”標志的老房子。其中,部分老建筑墻體傾斜,甚至開裂。部分老建筑外觀看似完好,而內部梁柱腐朽傾斜,窗櫞門楣破損掉落。但是,受損如此嚴重的老房子不僅未得到修繕,而且尚有人居住其中。
對此,當地村民表示,政府所做的修繕工作,只限于核心景區沿線的建筑和“關系戶”。據介紹,村中破損十分嚴重被空置的老建筑有近10%,破壞十分嚴重但仍有人被迫居住其中的也有10%。當地村民表示,個別家庭與政府或旅游公司有關系的人,則會通過關系運作將房子賣給政府或者旅游公司,房主便可利用這筆資金去外地買房。但被政府及旅游公司買下來的房子也無法得到及時的修繕保護。前兩年村中有一幢老建筑被政府收購,收購后政府曾投資幾百萬做修繕,但修繕工作只做到一半時,因城建部門的領導換屆,修繕工作停止,至今尚未繼續修繕。
二、居民生活狀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眾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加之審美觀念的改變,使得當代人對于居住環境的舒適度及便利條件有了較高的追求。但受到建筑材料和建造房屋工藝水平的限制,傳統建筑的陳舊格局及落后的配套設施已經無法滿足現代人對居住條件的需求。因此,傳統村落居民對于改善居住環境的需求與傳統村落保護之間的矛盾是相關保護工作一直以來所面臨的重要問題。但是對于唐模村的村民而言,對居住環境的需求遠不比一個安全、穩定的居住場所來的實在。
“棚戶區”是筆者在唐模的采訪過程中當地村民用的最多的字眼兒。據當地村民介紹,唐模村的老建筑自然損害極為嚴重,除了已經修繕的部分建筑外,多數老建筑皆存在嚴重的損壞問題,迫切需要修復。但是很多老建筑自發現損壞至今已有近10年時間,由于村民無法承擔巨額的維修費,只能任其衰敗。后來部分村民知道國家有保護政策可以申請維修,但申請報告呈交上去以后往往杳無音訊。因此,原本有著悠久歷史、文化底蘊深厚的老建筑逐漸成為無法居住的“棚戶區”。
其中一位葉大爺憤怒的表示“這里就是棚戶區,甚至連棚戶區還不如!”據他和另外一位村民介紹,他們兩家曾共同居住在一幢有400余年歷史的老宅里,7、8年前,老房子開始出現嚴重的漏雨、梁柱朽損的狀況,但老房子維修費用高,兩家經濟條件不好,便在家門口的空地上平地起屋,蓋了幾間簡易的平房,從此以后兩家人只能生活在簡易房里。但由于房間數量有限,葉大爺和其九十多歲的老母親只能住在已成危房的老房子中,每天出門要從天井穿過,而四周的房梁、破損的門窗隨時會掉落下來,十分危險。
針對這種情況,兩家人曾向政府打報告申請修繕,但至今已有三年時間,報告仍然未得到批復,老房子的部分結構已經開始出現坍塌。此外,由于村里后來修建的新公路路面高于老路的地面,每逢下雨,新路的積水便會排到老路上,造成老路積水,積水多的時候老房子也會受牽連,屋里的積水可達5、6厘米高,生活極其不便。前幾年曾經向政府打報告申請維修,但是因為跟政府沒有“關系”,房屋修繕一事未能審批下來。后來房子破損的實在是太嚴重,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政府干脆派人來給村中的這類房子掛上危房的標志牌。葉大爺認為,掛牌是政府推卸、躲避責任的表現。
相對而言,村中還有不少居民的情況要更為糟糕。據悉,部分村民的房屋已經無法居住,近兩年政府又嚴格控制村民對老房子的改造或者是影響老房子和村容的行為,因此難以再搭建簡易平房。與此同時,近年政府又將他們的部分田地以低價收購作安置無房居住村民的宅基地,這一方面于無形中減少了村民的收入來源。另一方面,這些宅基地數量也十分有限,且價格較高,一塊地基大約需要20萬左右,再加上蓋房、裝修也需要巨額費用。大部分村民不僅對此難以負擔,也無力在其他地方買房。因此,村里至少有10%的村民處于無家可歸的狀態,只能常年在外飄零,男青年更是難以娶妻生子。
三、原因分析
1.保護與發展觀念錯位
各級政府文化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作為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決策者與管理者,對于文化遺產開發利用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開發利用的方向與程度,以致古建筑原貌的保存與傳統文化的延續都有著重要的決定作用。但目前相關管理部門在對古村落保護與發展工作的認識與觀念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和錯位,經濟利益成為主導因素,從而將保護與發展工作本末倒置。
2.缺乏專門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古城古鎮古村保護法”,未能使古城古鎮古村的保護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目前相關保護工作所參考的 《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對古村落造成保護性破壞。如對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擅自維修不可移動文物屬于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屬于犯罪。所以,除了文物保護單位能夠得到應有的保護以外,傳統村落的居民無權對自家的古建筑擅自維修,若走維修審批程序,不僅周期長,而且其因缺乏監督機制,審批程序并不透明。因此,這類古建筑日益嚴重的損壞就成了必然。
3.監督與評估機制匱乏
目前,我國關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發展問題雖然已經建立了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并且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及時遏制和整改了部分歷史文化名城違法建設、違規開發的現象,但是根據實際調研情況可知,目前這類督察工作并未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得到有效實施。目前關于古建筑的保護發展規劃的開展與落實狀況、專項資金的下撥狀況尚未形成專門、長效的監督機制,關于古建筑的使用、開發利用程度、遺產價值破壞程度也缺少專門的評估機制。
4.資金缺口大
資金缺口是我國古城古鎮古村落保護過程中一直以來面臨的困境。我國古建筑基數大,破壞嚴重,修繕成本高。除了被列入各級文保單位的古建筑外,其它歷史建筑只能依靠相關保護項目的專項經費,但專項經費數額又少。如被評選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子,政府每年會下撥300萬元經費專門用為古建筑的維護與修繕,但相對于一幢古建筑修繕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的花費,政府每年下撥的資金可謂杯水車薪。因此,多數地方政府選擇將這筆專項資金用于村落的基礎設施建設,而非古建筑的修繕。當然政府對專項資金的支配使用難免有做面子工程之嫌,但資金缺口大的問題也是不爭的事實。
四、對策和建議
(一)各級政府文化管理部門及旅游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作為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決策者與管理者,對于文化遺產開發利用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開發利用的方向與程度,以及遺產原有文化的保存與延續都有著重要的決定作用。因此,這些決策者、管理者尤其應強化對于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轉變思想,自覺樹立經濟建設與文化保護一體化的觀念,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嚴格規范其思想意識和行為方式,開闊視野,科學決策,推動經濟建設與文化保護的協調發展和相互促進。
(二)進一步完善法制建設,明細文化遺產開發責任,明確政府部門的權責,規范開發商的開發行為,將遺產保護及開發利用法制化。
(三)建立評估標準與評估機制,對已經經過旅游開發的遺產保護利用程度、產生問題嚴重程度、遺產價值破壞程度等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者需進行改進及保護措施的繼續跟進,嚴重者可以除名。同時,需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的建設。監督管理機制要對遺產保護計劃的實施、扶持資金的下發狀況、保護措施改進的跟進狀況等起到積極的監督作用。此外,建議成立區、鎮、村三級古村落保護委員會,以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村落的保護工作。
(四)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籌措保護資金,提高保護經費在旅游收入中的比例,建立古村落保護專項基金。對經濟困難的保護建筑的產權所有者采取贈款、補貼、低息貸款、稅收減免等措施,給予產權所有者古建筑保護方面的支持。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南大學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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