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10年來,我國農村合作社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在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帶動農民增收致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應該看到,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還存在各種問題,這些問題既要勇敢面對,也要客觀認識。正視問題,理性思考,從實際出發尋找解決路徑,才是促進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科學態度。
一、合作社自身發展水平還需要進一步提升
1.市場化競爭能力較弱。整體來看,合作社產品銷售還依賴于傳統流通方式,“農村經紀人+田頭批發市場”仍然是合作社銷售主渠道,合作社在市場銷售中話語權較弱。一部分合作社雖然通過申請“三品一標”、注冊商標等方式,嘗試提高產品溢價能力和市場談判能力,但其中真正能實現優質優價的還不多,能夠實現產品自主定價、占據市場主動權的合作社更是少之又少。
2.規范化發展水平偏低。合作社運營水平仍然在低位徘徊,一些合作社在注冊之后未能正常開展運作,一些合作社由農業公司主導,爭取政策支持傾向明顯。合作社財務規范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合作社只有流水賬,有的合作社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合作社財務管理有失規范。此外,合作社的成員賬戶建設和盈余返還情況與法規要求還有差距。
3.標準化生產水平較低。不少合作社尚未建立起規范的生產技術標準,產后自動化分級分類裝備能力欠缺,“三品一標”擁有率還需要繼續提高,成員標準化生產意識還需要進一步強化,合作社產品質量還不夠穩定,與實現優質優價還有一定距離。
4.轉型升級面臨瓶頸制約。總的來看,合作社轉型升級發展還缺乏相應的人才、資金、土地等要素支撐。合作社發展水平過度依賴帶頭人能力,而帶頭人隊伍年齡老化,教育程度偏低,接受和運用新知識、新技術的能力不足,核心業務團隊缺乏中青年骨干力量,不利于合作社穩定持續發展。合作社融資能力依然較弱,缺乏有效抵押物獲得銀行信貸支持。合作社為發展農產品加工和休閑觀光業務所需的用地指標難以得到滿足。
二、合作社外部發展環境還需要進一步優化
1.支持政策已較為系統,但有效落地還需要加強。中央已經在財稅、基建、金融、保險、營銷和人才等方面構建起了較為系統完善的農民合作社發展支持政策,在2017年5月份中辦、國辦印發的支持意見中已經得到充分體現。但政策在各地的落實情況依然參差不齊。比如,農業設施用地審批仍是“老大難”,符合合作社特點的信貸產品普遍缺乏,滿足合作社要求的保險險種仍舊較少。
2.行業內部比較重視,但各部門協同支持氛圍尚未形成。目前農業系統內對于合作社普遍比較重視,中央一級已經建立起9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初步形成了協同支持的機制。但一些地方建立的合作社聯席會議制度作用發揮還比較有限,不少地方尚未建立起本級聯席會議制度。政策落實關鍵在縣,但縣級農業部門普遍較為弱勢,很難依托聯席會議等機制調動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各地在落實合作社財政扶持項目時,扶持力度和水平尚難以滿足合作社發展實踐需求,對合作社的重視和支持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
3.發展成效有目共睹,但社會各界的認知還有偏差。很多農民群眾對合作社了解不夠;有關部門則將其視為公司一樣的普通法人,對合作社的獨特功能缺乏認識。一些地方政府對合作社的社會經濟價值和作用認識不足,沒有把合作社作為推進“三農”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有一些學者對合作社過于理想化,對當前我國合作社存在的與經典理念原則不一致的情況持簡單的否定態度。上述認知偏差對我國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如何理性看待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偏差問題
1.客觀看待合作社的經典原則和中國本土化實踐之間的價值偏差。從1844年的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成立開始,合作社組織就開始形成了一套辦社的價值原則,其后歷經國際合作社聯盟三度修訂,形成了自愿開放的成員資格、民主的成員控制等七大原則。值得注意的是,七大原則基本堅持了使用者控制和使用者受益理念,但對于資本分紅的嚴格限制原則在1995年被刪除了,這意味著在全球范圍內,合作社的資本準入相對放寬了,使用者所有的原則被淡化了。同時,對于如何認識和看待合作社,國際上一直有理想主義和實用主義之間的價值分歧。其中,理想主義者對合作社寄予了更多的社會與政治方面的價值期望與功能要求,他們對合作社制度安排有著較為強烈的公平優先導向;其中的一些原教旨主義者對合作社組織制度更有著近乎苛刻的要求,但這種聲音近年來已經逐漸弱化。而實用主義者則相信,合作社可以根據市場與社會環境的要求相對靈活地安排組織制度、創新組織運營模式,讓合作社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生存和發展,這種情況近年來日益為更多人接受。對于我國而言,隨著農業競爭環境日益激烈,以及合作社成員異質性不斷加劇,使得我國合作社的發展不能照搬西方合作社的傳統模式,不應以理想主義要求其規范發展,更應基于本土實踐進行發展創新,把合作社打造成為造福農業、帶動農民的產業組織。
2.理性認識我國合作社的法律法規規定與實踐創新之間的行為偏離。由于自然環境的豐富性和行業特征的多樣性,我國近年的合作社發展表現出了差異化的創新實踐。如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特色做法,無國際經驗可借鑒。爭議者認為這類合作社弱化了成員惠顧者概念,“生產在家、服務在社”的經典特征被改寫了。再如,同一帶頭人既成立公司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和公司分別負責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對這類合作社的最大爭議在于,合作社的發展過分依附于公司,且容易出現二者財務、人員、設施等相互間的界限不清,合作社獨立性較弱。又如,法律規定年度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的部分需按交易額返還給成員,這一點在實踐中的落實程度參差不齊,一些合作社更傾向于按照入股比例分配,等等。上述現象,從不同側面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我國合作社在當今時代的成員格局和實踐特征。這其中有些發展模式和制度設計,已經突破了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體現出了中國情境下的階段性、復雜性特征,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總結,為繼續指導合作社規范發展提供思路和參考。
四、如何在新時期發揮合作社更大的功能價值
十九大提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宏偉目標,部署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對于農民合作社而言,如何響應號召,在新時期發揮更大作用,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和實踐課題。
1.如何在推進農業結構調整中,發揮合作社作用提高供給體系的質量和效率。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當前的緊迫任務,是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主線,而農業結構調整是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內容。這兩年推進以減玉米為重點的種植業結構調整,全面提升畜牧業發展質量,做大做強優勢特色產業等重要任務,農民合作社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增加雜糧雜豆種植,發展茶葉、花卉、食用菌、中藥材和特色養殖產業等,緩解了玉米庫存量較大的矛盾。未來,在優化農產品品種和品質結構、實現更高水平的農業供求關系平衡等方面,合作社還有很大發揮空間。
2.如何在建設現代農業進程中,以合作社為骨干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發展現代農業需要構建起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但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小規模生產的兼業農戶仍然會在數量上占據大多數,仍將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元。因此,一方面要通過土地確權等政策舉措,讓承包農戶尤其是上了年紀的“老農”愿意放心流轉承包地、逐步從農業生產中退出;另一方面還要發揮合作社服務功能,為小農戶提供土地托管、代耕代收、聯耕聯種等服務,幫小農戶實現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還可以以特色優勢產業為基礎,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引導小農戶積極參與合作社,逐步構建和完善土地入股、股份合作、訂單帶動、利潤返還等利益聯結機制,使小農戶可以分享到更為合理的收益。
3.如何在深化農村改革中,以合作社為載體實現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十九大提出了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的要求。這表明這項改革的覆蓋面將越來越廣、改革的內容將越來越多、力度將越來越大。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最終目的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人,落實到戶,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等合理權益。同時,創新集體經濟運行機制,可以借鑒農民合作社的一些發展理念,著力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在村(組)層面成立經濟(股份)合作社,探索集體經濟發展路徑,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4.如何在推進農業綠色發展中,依托合作社主體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是落實十九大精神的具體體現,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必然要求。要著力在優化農業主體功能與空間布局,強化資源保護與節約利用,加強產地環境保護與治理,養護修復農業生態系統等方面下足工夫。農民合作社作為重要的生產主體,既要明確其綠色生產的主體責任,又要通過市場引導和政府支持,調動其率先開展綠色生產的積極性。應該在培育合作社帶頭人的過程中,將節約利用農業資源、保護產地環境、提升生態服務功能等內容納入培訓教育范疇,培養一批具有綠色發展理念、掌握綠色生產技術技能的帶頭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4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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