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農地規模經營在土地流轉、生產經營和利益分配環節越來越呈現出不同主體間的不信任,這降低了農地規模經營的效益。原因在于農民的信任邏輯仍是傳統信任機制,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依托的現代信任機制并不健全: 一方面建構現代信任機制的主體性要素——制度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現代信任機制建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人情”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忽視。此外,作為銜接以上兩種信任機制的“中介”——村組織也存在權威弱化的問題,使得村莊無法建構順暢的“農民-村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任機制,進而使得農地規模經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發生折損。因此,從融合各方利益、強化社區認同、完善體制機制三個維度提高農地規模效益應是較好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 農地規模經營人際信任;制度信任;信任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農民長期生活在熟人社會,差序格局的社會結構和較為內卷化的生產生活空間孕育了良好的信任秩序,費孝通將這種信任稱為“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生發于親友熟人之間的換工行為也證明“熟人”的交往邏輯助推了農民在傳統農業生產中的合作行為。
20世紀80年代,隨著農地制度改革,我國開始逐步實行農地規模經營,時至今日,雖然農地規模經營的面積逐步擴大、內容不斷豐富、形式漸趨多元,但熟人社會的農民合作和交易關系,與農地規模經營的市場化操作之間的較大張力依然凸顯。從農地流轉、生產經營到利益分配環節,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不信任,增加了農業經營成本、擴大了經營風險,使得一些地區的農地規模經營績效發生折損。伴隨農地規模經營的不信任也危及村組織權威,降低村莊凝聚力,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農地規模經營的社會效益大打折扣。
學界探討農地規模經營效益影響因素的研究,大多在試圖構建一些評價指標體系,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類指標體系: 商品率、土地生產率、成本費用和勞動生產率;交易費用與管理成本;單位產量、總收入、勞動力貢獻、農業機械貢獻、化肥與生物技術、經濟組織的性質。這些指標的設立有利于將農地規模經營效益問題具體化、數字化,但這一簡約操作忽略了對農地規模經營效益產生影響的內生于村莊的政治因素,也未能很好地關照農地規模經營的社會效益,這些局限均弱化了以上經濟學指標體系的解釋力。從近期的實地調研情況看,農地規模經營中普遍存在不信任問題,但以往的指標體系并未將此納入評估中,且信任(機制) 和農地規模經營的關聯性研究并不多見。一些研究發現,中國農村的特殊信任促進了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還有學者關注到了農地規模經營中雇工的生產積極性問題。但這些研究或沒有指出農地流轉以后農村生產經營中存在的信任問題,或沒有闡明雇工生產積極性緣何不高。因而本文擬從信任機制這個維度來審視農地規模經營效益問題。
農地規模經營重塑了村莊治理結構,一方面為村莊治理提供了嶄新的發展契機,另一方面可能誘發農民、新型經營主體和村組織等不同治理主體間的矛盾沖突,影響政治社會穩定。因此理解農地規模經營語境下的村莊信任關系,重構村莊信任機制,累積社會信任存量,不僅有利于提高農地規模經營效益,對于實現村莊善治、維持社會穩定亦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將研究視野延展至三農發展、城鎮化建設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等問題,我們還會發現農地制度與國家的戰略布局和經濟社會轉型緊密關聯。
本文首先勾繪農地規模經營過程的村莊信任結構,以及由此生發的規模經營效益折損圖景,再從信任機制維度對農地規模經營效益折損的形成機理進行闡釋,最后從重構信任機制的視角,探討提高農地規模效益的相關路徑。
二、農地規模經營中的信任結構變遷
農地規模經營通常包括土地流轉、生產經營和利益分配三個環節。調研表明,每一環節都呈現出不同主體間的不信任或低信任,并由此引發了農地規模經營效益折損。經濟效益容易為人們感知,但社會政治效益的影響更為深遠。
農地規模經營實行幾十年以來,我國的東中西部、南北方產生了差異較大的農地規模經營經驗,至今沒有全國層面的農地經營制度設計。由于各省市的農地規模經營起始時間及發展歷程存在差異,目前尚無基于相同變量的統一數據呈現。為了更加細致地觀察農地規模經營中信任結構的變遷機理,更好地把握信任結構變遷對規模經營效益的影響機制,本文通過實地調研和梳理農地規模經營實踐經驗的既有文獻,力圖展示較為完整的農地規模經營語境下的信任結構圖景。
(一)土地流轉環節
土地流轉是農地規模經營的初始環節,隨著國家推動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出臺,如何有序高效地推進土地流轉已成為政界和學界關注的焦點。事實上,以轉包為載體的土地流轉在民間已有幾十年的歷史。改革開放以來,城市經濟快速發展亟需大量人力資源,較高的比較收益和種地沉重負擔成為農民進城的原動力。農村的青壯年勞動力結伴務工或舉家進城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民工潮,農村很快出現土地撂荒的衰敗景象。為了保持地力,外出務工的家庭開始將戶下的土地轉包出去,而彼時的土地流轉多發生在熟人之間。一方面,外出務工的農民相信,熟人能夠更加悉心地使用自己的土地,另一方面,漂浮無根的城市生活不能給他們帶來安全感,賴以為繼的土地被視為兜底的“安全網”,流轉給熟人意味著他們可以更為方便地收回土地。由于城鎮化的起始點不同,從江浙一帶再到中西部地區的農村,這種自發流轉漸次成為常態。
大量農民進城務工帶來的村莊衰退和信任轉變尚未危及基層治理,因而沒有引起重視。但精壯勞力匱乏的結果是生產力的普遍降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農村帶來的改革紅利漸趨式微。我國亟待建立專業化、集約化和現代化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動農地適度規模經營成為必要之舉。隨著國家惠農政策的推動,一些外來資本試圖經營村莊,與此同時,村莊也逐漸內生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參與土地流轉進程,原有的農村熟人社會在此階段開始在競爭中陌生化,原有的熟人邏輯對村莊生產交互行為的規范效力下降。為了保證土地流轉的高效有序,政府大力宣傳相關政策、搭建流轉平臺和規范合同文本。規范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民的土地流轉,通過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發生的土地交易逐漸增多,農村土地流轉的人際半徑也因政府法律規制的推動而延長。但農地規模經營的政策文本和鄉土實踐依舊存在偏差,并滯后于鄉土實踐,挫傷了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湖南湘鄉、江蘇太倉、重慶大足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地區,仍然存在土地流轉服務不完善、土地流轉政策不到位等問題,同時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始終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依舊顯著,因而農民對外來資本等新型經營主體更加難以信任,土地流轉推力不足。
事實上,大量調研顯示,熟人社會的行動邏輯仍舊對農民的土地流轉行為產生著廣泛的影響。首先,農戶依舊傾向于熟人間的土地流轉,畏懼土地對外的流轉。一方面,因為農民和外來企業主沒有深久的交情,農民在情感和理性上都無法對外來企業的誠信進行評估,特別是農民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能否保持地力、自己能否便捷收回土地持不信任的心理; 另一方面,因為農民深受“親鄰先買”“同宗之誼”等文化習慣的影響,影響了土地的連片集中流轉,為農地規模經營增加了難度和交易成本。種糧大戶必須和農民們有非常濃厚的情感關系才能獲得連片的塊狀土地,否則,個別農戶堅決不愿意流轉自己處在大片流轉土地中的小塊土地。其次,農民的規則和契約意識并不強。熟人間的交往模式未能很好地培育農民的法治精神。很多已流轉的農村土地并未備案,部分農民還不習慣采取規范的土地流轉方式,造成政府難以掌握完整的土地流轉信息。倘若后期出現土地糾紛案件,政府處理難度將會增大。再次,面對不同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對由村莊“能人”組成的企業或村組織主導的土地流轉,往往顯示出更好的信任強度。現階段比較成功的土地流轉實踐,往往都是由村莊內部主導得以實現。天津靜海縣共有12家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全部都由村委會和“能人”領辦,其中村組織領辦的9個。吉林延邊的農村專業合作社都是由當地有聲望的人創立,農民相信他們的經營頭腦,也覺得這些人“靠譜”,因此才放心將土地流轉出去
(二) 生產經營環節
生產經營是農地規模經營的核心環節,也是土地流轉的中期目標。生產經營過程的高效順暢與否影響農地規模經營的效益,從而成為利益分配的先決條件。農地規模經營實踐中,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村組織之間常有因合同文本產生的糾紛,這種發生了的或有發生可能性的糾紛,均會加劇村莊內的不信任關系,降低農地規模經營效益。此外,外來資本的市場化管理理念與村莊情義觀念之間存在張力,村組織在面對這種矛盾時或采取中庸的姿態,或采取偏袒外來資本的手法,這兩種應對策略不但均無法真正調和不同主體間信任觀念和價值取向的差異,反而會進一步加深村莊的不信任關系。
1.流轉合同問題引起的不信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明確翔實地規定了流轉合同的具體內容,特別提到了流轉合同內應附有“違約責任”條款,并指出鄉鎮政府有監督指導流轉合同簽訂和鑒定的職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的糾紛爭議可自行調節,自行調解不成的由村組織和鄉鎮政府出面調節,如若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機構或通過法院判決。相比法律文本在理論層面的規整,流轉合同在實踐中卻缺乏剛性的約束效力,一些農民傾向于簽訂短期合同,使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民之間缺乏穩定可靠的合作關系,進而使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敢對土地進行長期經營規劃。
農民或村組織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收益,會以情勢變化為借口,單方面撕毀合同,或直接上訴法院請求提高土地租金。這種行為看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隨意變更將會弱化合同的規制力,不僅不利于保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會破壞村組織和農民的信譽機制,破壞維系村企合作關系的文本規制,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村莊信任關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能因此喪失和村莊長期合作的信心,甚至出現短期化行為以挾私報復。特別是這種合同糾紛常發生于農地規模經營過程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在土地上種完作物,大量的前期投資都已凝聚到土地中,突然的毀約行為將會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造成極大的損失。這種毀約現象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經驗較為豐富的上海和正在推進土地規模經營的青海等地都有發生。以上海為例,有的農戶看到其它散戶出價更高,便想收回自己流出的土地,以求收益最大化,從而阻礙了農地流轉的有序高效推進,增加了土地流轉的矛盾和糾紛。
流轉合同中的問題除了毀約行為外,還有因農民投機心理引起的土地流轉期限過短現象。農民出于對土地升值的樂觀態度,往往傾向于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簽訂短期流轉合同,這種短期合同一般只有2至3年,有的地區流轉合同甚至每年一簽。合同短期化不利于農業經營的長期穩定進行,使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民和村組織產生不信任,對村莊的投資可能會減少,這對于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一種“雙輸”的結果。
2.市場化管理引起的不信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市場化管理觀念在村莊遇到了“水土不服”的情況,一是市場化雇傭策略的低效,二是企業科層制管理的困境。一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管理較為嚴苛,部分村莊內人員不愿與之合作,他只有雇傭外村農民,這種沒有穩定合作關系的雇傭模式,大大增加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交易成本和監督成本。即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采用純市場化方式成功雇傭了本村莊農民,這種建立在金錢之上的雇傭關系,也沒有熟人關系為基礎的傭工體系對農民的實際規制力,雇工往往會做出懶惰偷盜等短期化行為,雇主和雇工之間會出現雙向的不信任關系。
針對農地規模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農民偷盜糧油行為,一些地方的村組織對此常常采取“和稀泥”的態度,礙于熟人社會的“人情”和“面子”,村干部不愿意得罪長期居住在一個生活圈子內的民眾。還有一些村組織和地方政府則采取了積極維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益的手法。為了禁止農民不斷地偷盜農場的玉米,“政府派出600多名人員,專門替農場照看玉米,并且將村民刑拘”。這兩種手段都不能真正地解決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之間的深層矛盾——市場化管理理念和村莊情義觀念之間的張力,強行的行政干預還有可能激起農民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政府的仇視心理,不利于提高農地規模經營的社會效益。
除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雇傭策略在農村“碰壁”外,農業企業運用科層制管理模式也未能和農民形成良好的信任關系,從而無法彌補科層制在農業經營中的固有缺陷。受市場波動和自然災害雙重影響的農業具有先天的脆弱性,經營者可通過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市場風險,但自然風險有時會更加難以防范。傳統的小農生產中,農戶既是管理者又是生產者,同時農民管理的土地面積較小,面對突如其來的自然災害,農民能夠較快地做出反應。農地規模經營以后,較大的經營規模及多層級的科層形成了冗長而緩慢的管理鏈條,進一步增加了農業的受災風險。這就需要充分發揮農民的主觀能動性,隨機應對洪災等自然災害對農業的侵襲。但目前很多農業企業的管理模式使得農民的聲音沒有真正被傾聽和重視。農業企業主和村級代理人的信任關系十分脆弱,農業企業主對“科班出身”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言聽計從,卻很少給村級代理人參與決策的機會。冷漠的科層制管理模式傳遞出一種企業主對農民經營能力的不信任,挫傷了農民在勞作中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民的信任關系。這破壞了農業管理需要的應急能力,擴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也增加了額外的管理監督成本。
(三) 利益分配環節
利益分配是農地規模經營的關鍵環節,村莊各主體的利益關系在這個環節能否處理妥當,直接影響農地規模經營能否持續順利地在村莊內開展,也是推動農民積極流轉土地的重要保證。利益分配環節的不信任,會極大地削弱村莊的凝聚力,損害村組織權威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譽,進一步影響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1.利益分配的風險性引起的不信任。農業經營受經濟波動和天氣狀況的影響較大。農地規模經營以后,特別是農民將土地承包權入股后,農民的經濟利益更加會受到市場因素的影響。農產品和經濟作物價格上漲,農業產量高,合作社的收益好,農民在利益分配中自然能取得不錯的經濟收益。但一旦出現經濟波動(或作物遭災) ,合作社無法保障農民的固定租金和保底分紅。規模經營的利益分配環節充滿了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既源自農業先天的脆弱性和市場經濟波動,也來自于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實踐中,很多農業專業合作社是由“能人”領辦的,其經營狀況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別經營者。調查顯示,許多由“能人”主導的農業專業合作社存在信任危機。只有49.1% 的社員對“能人”引領農民致富的能力保持肯定,相比之下,63.9% 的社員對“能人”的創新性發展能力保持懷疑。“能人”獨掌合作社的決策權,而一般的農民只能被動地處于從屬地位,農民的話語權不足。這種情況下,鼓勵農民將自己的利益押注到幾個甚至一個所謂的“能人”身上,只會加劇其不安全感和不信任。這種不安全感不信任阻礙了農戶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合作社。
2. 利益分配的失衡性引起的不信任。理論角度看,農業專業合作社內部的利益分配格局趨于非均衡。在公司牽頭辦的合作社中,農戶希望自己生產出來的農產品能賣個好價錢,但公司與農戶的關系本質上是不平等的,農業企業具有的趨利性使得農民難以分享農產品的增值收益,很多時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非在帶動農民致富,而是在“替代”農民在生產經營中的主體地位。此外,由于企業和農民在市場信息掌握能力方面的不對稱,企業可能會通過市場壟斷地位壓低農產品價格,損害農民利益。同時,農業專業合作社內的專業大戶與專業小戶之間、專業農戶為主體的合作社中的農戶社員( 所有者) 與雇工之間,均存在利益向大戶、向強者流動的情況。如果處于弱勢地位的專業小戶、雇工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就會弱化廣大農民在農地規模經營中的獲得感,也會影響其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乃至農地規模經營必要性的信任,從而影響農地規模經營效益。
另外,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合作社成為外來資本套取資金的“帽子”,一些外來資本下鄉只為“圈錢”,完全忽視了農民的主體地位。農民只能獲得固定的土地租金,無法獲取分紅,而外來資本則以合作社的名頭來享受國家對于合作社的各種優惠政策與資金。更有甚者以合作社為名獲得國家的惠農補貼,然后再銷售用惠農補貼購買的機械物資形成的農業服務,使農民不能免費接受惠農政策帶來的福利。外來資本的這種投機行為,會損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形象,也會惡化農民、政府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任關系,不利于農地適度規模經營政策的推行。
3.利益分配的失范性引起的不信任。調研發現,一些村組織和外來企業為村莊做了很多“實事”,但是農民對此并不認同甚至對村組織產生質疑,由此可見,農民和村組織在實踐中產生的有些矛盾并非完全源自利益沖突,亦是由于利益分配環節的失范性。這種失范性主要體現在村組織的利益協調職能弱化和分配政策優惠時的程序不透明兩方面。在一些農業專業合作社中,外來資本在股權結構中占據大頭,村組織對公司的管理、經營和分配利潤等都無決策權,維護村民權益的職能被弱化; 另一方面,賬務公開在村里一直流于形式,村組織沒有很好地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因此農民對村組織甚至對地方政府的信任感自然會弱化。
村組織在利益分配中的不規范行為,既源于其“不作為”,也是其“有意為之”。農地規模經營語境下的村組織有很強的自利性,且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聯結更為緊密。在推進規模經營逐漸成為地方政府宣揚政績的符號的情況下,為了在錦標賽體制中力爭上游,村組織和地方政府的治理權力可能會在各方利益博弈時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因此對農民利益的關照明顯不足。調研發現,農地規模經營中一些村組織很少開會和公布縣鄉政策文件,且故意截取部分資金。某地的煙草公司給村煙葉合作社投入130萬元,到賬50萬元,剩下70萬元不知所蹤。該村內雖有合作社,但散戶的煙草仍靠自己銷售,煙草站主要照顧大戶和關系戶,這極大地破壞了農民對村組織的信任感
三、農地規模經營效益的信任理解
(一)信任機制: 一個新的分析框架
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來的可能行動的賭博,對信任關系的討論離不開對人這一現實載體的考察。此外,從信任結構看,隨著熟人社會走向半熟人社會或者陌生化社會,信任結構也會發生變化。科爾曼認為一般的信任結構由“委托人-受托人”構成,但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社會信任結構中可能會增加“中介人”這一環,成為“委托人-中介人-受托人”的社會信任結構。現代社會中的“經紀人”“職業介紹所”等都可以視作“中介人”。從信任的性質看,人際信任以血親及其他親密關系為底色,制度信任以正式的法律規制等為依托,血緣家族、親密關系是制約中國人是否信任的主要因素,但中國人不排斥制度信任。一般認為人際信任會阻礙分工合作的擴大化,且其信任范圍狹小,因此從人際信任到制度信任具有變遷的必然性。
但當下中國農村社會的信任狀況,和經濟合作中“制度信任代替人際信任說”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 一方面農村傳統的人際信任依然具有生命力; 另一方面隨著資本下鄉,熟人社會陌生化,人際信任的效力在下降,同時外來資本所依托的制度信任在農村也出現了舉步維艱的情況。本文認為人際信任和制度信任對農業生產和社區生活均會產生作用,且在一定時期內,制度信任在村莊生活中難以實現對人際信任的完全代替,因此在考察信任對農地規模經營效益的影響時,應將這兩者統籌考慮。從既有理論看,信任關系是否成立取決于主客體之間心理和行為的博弈演化,且信任有其特定的生成機理,所以理解信任危機和重建信任必須以一種系統動態的觀點去審視信任,而所謂的信任機制正是信任得以建構、存續及變遷的內在邏輯。鑒于此,在分析農地規模經營語境下的村莊信任問題時,本文把依賴熟人邏輯生成信任關系的機制稱之為傳統信任機制,把以法律制度等為主體、并充分吸納人情因素建立起信任關系的機制稱之為現代信任機制。
本文擬從兩個維度對農地規模經營語境下的村莊信任機制進行考察。從縱向的時空角度看,農地規模經營使得農村社會人口加劇流動,一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進入,二是原住民的流出,人口的進入和流出進一步使得村莊從熟人社會走向半熟人社會,農民傳統信任機制在新環境下未能及時轉換。從橫向的主體維度看,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任心理的形成機制是不同的。農民的信任心理仍是基于熟人社會的人情機制形成的,包括熟人邏輯形成的倫理習俗、輿論監督等軟約束力量,農地規模經營背景下農村社區的生產經營處于準市場化的環境里,這種信任機制亟待優化。農地規模經營以后,農村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變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著利益而來,他們既可能與民爭利,農民也可能與他們爭利,因此資本需要的是現代信任機制,這種信任機制是剛性的制度約束,傳統現代兩種信任機制之間存在著鮮明的張力。當然,資本所依賴的現代信任機制和農民的傳統信任機制并非完全互斥,基于人情的生產交往邏輯可以作為建構現代信任機制的重要補充要素。
農地規模經營效益折損的癥結在于,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由于各自秉持不同的信任建構邏輯,兩者之間很難形成足夠強度的信任關系,此外村組織也未能充當好“中介人”角色,即信任機制的運行不暢導致農地規模經營效益折損(見圖1)。
(二) 農民: 傳統信任機制的存續
不論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還是農地規模經營,農業生產的一線工作者始終是農民,現今一些地方仍然處于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推進期,參與農地規模經營的多是“原住”農民,其在心理特征和作業方式上還留著小農時代的影子。因此,農民還是深受傳統信任機制的支配。
農民的傳統信任機制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第一,農民的心理信任多是基于對他者的熟知程度而做出自己的行為選擇,基于熟知的信任生成機制,使農民對于村莊新進人物產生信任需要相對較長時間的適應期; 第二,農民的信任是在生活經驗中形成的,熟人社會的穩定性使得農民業已形成的信任往往根深蒂固,農民并不訴諸于制度來穩固這種信任; 第三,道德輿論壓力是編織村莊信任網絡、形成傳統信任機制的重要條件,因此某些時候村莊輿論對于農民的約束力比正式規則更強。農地規模經營使得村莊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嬗變,村莊的輿論體系無法很好地對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的合作關系施加作用,同時,傳統信任機制也很難和追求效率、講求規則的市場化經營對接。
土地流轉環節,農民傾向于熟人間的土地流轉很好地體現了傳統信任機制對農民行為的支配力。“口頭流轉”“親鄰先買”的行為或觀念,源自農民基于熟人邏輯的傳統信任機制,而農民對于外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憂慮”,則是由于外來資本遠離自己的生活圈子。新型經營主體想要流轉大片整塊的土地,往往需要求助于村組織,或由地方熟人出面調和土地流轉中的難題。即使如此,土地流轉還是困難重重,傳統信任機制增加了規模經營的交易成本。農民在土地流轉后不習慣于去政府及時備案,也反應了農民的規則意識不強。生產經營環節,作為雇工的農民的工作態度往往不能像在熟人間“換工”“幫工”時那般勤懇,甚至還會出現偷盜行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民在和外來資本的相處中不需要背負“道德成本”,在和企業相處中,村莊的輿論體系對農民失效。一些地方案例表明,外來資本上億的投資都無法抵擋住農民怠工和偷盜的沖擊,企業最終虧損巨大,經營活動難以為繼。此外,農民單方面撕毀流轉合同,也是農民長期以來在傳統信任機制支配下沒有養成很好的契約精神的表現。
(三) 資本: 現代信任機制的殘損
資本遵循的是市場的邏輯,市場行為超越了熟人社會的圈子,其有效運行依托的是制度,但現階段農地規模經營的相關制度設計有待進一步完善。另外,農民重人際信任,輕制度信任,契約精神不強,而一些外來資本也尚未很好地運用“人情”這一鄉土邏輯,處理好與秉持傳統信任機制的農民的關系。
從外部制度環境看,農地規模經營過程中,土地流轉合同的規范性和規制力不足、土地糾紛仲裁體系不完善、土地流轉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認定標準和運行規則不明晰、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的利益聯結機制營造難、國家層面對有關承包權和經營權保護的法律制定遲緩等,是造成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糾紛不斷,農地規模經營效益折損的重要原因。從農業企業的內部制度設計看,外來資本崇尚契約精神,強調科層制管理,卻忽視了農民經營農業的經驗與智慧,沒有設計吸納基層群眾意見的管理機制,這一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弱化了企業和農民的信任關系,降低了農地規模經營的社會效益。
農地規模經營實踐中,一些和村莊有著地緣或血緣關系的企業家往往善于和農民打交道,既贏得了效益也贏得了人心。但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特別是外來資本對“愛講人情、不懂規則”的農民帶有一種不自覺的傲慢。企業家在村莊進行農業生產時的確需要講規則,因為市場規則是提高生產經營效率的必要保障,但農地規模經營作為一項嵌入村莊的外生事務,農民接受這套外來的經濟規則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個過渡期內,外來資本如果不巧用“熟人機制”,將會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監督管理成本。上文提到的農場在生產經營環節十分注重“規則”,可農民的偷盜行為依舊屢禁不止,企業主后來甚至動用了政府力量以保障農場財產,結果仍然沒有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事實證明,在現階段僅僅通過“規則”策略以求達到經營高效的目標是十分困難的。
(四)“中介人”: 權威弱化的村組織
處在農地規模經營合作關系兩端的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存在著信任機制上的差異,但這種差異并非是完全互斥的,村組織能否充當起銜接兩種機制的“中介人”,決定了兩種信任機制能否更好地溝通融合。農地規模經營實踐中,出現了村組織權威弱化的狀況,這成為發生農地規模經營效益折損的又一重要原因。
土地流轉難,既源自社會保障制度( 土地對中國農民而言多了一份安身立命的意味) 的不健全,也源自農民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不信任,因此只有強有力且有威望的村組織才能高效有序地促成土地流轉。但隨著村莊“空心化”,一些精明強干的村干部也外出務工,村治“空殼化”進一步稀釋了村民和村組織的利益關聯性,村組織的動員能力下降。值得警惕的是村組織亦具有自利性,一些村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尋租行為弱化了其權威,進而影響了其充當好“中介人”角色。生產經營環節中,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糾紛沖突屢見不鮮,政府力量的盲目介入容易使糾紛染上強烈的政治色彩,作為自治組織的村組織理應擔負調節民間糾紛的職責。但是面對村莊內的生產經營糾紛,村組織往往沒有很好地發揮協調作用。從地方經驗審視利益分配環節的不信任可以發現,村組織的財務信息乃至整個政務運行情況的透明度不高,是導致農民對村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信任的重要誘因,也弱化了村組織的公信力。此外,在一些農業專業合作社中,外來資本掌握大量股權,村組織失去了利益分配環節的決策權,即村組織失去了協調不同利益主體關系的重要權威。一些地方的村組織和外來資本聯合獲取“項目資金”,潛藏的政治和經濟目的使得村組織和外來資本結為利益共同體,從而弱化了農民對村組織的信任感。這些問題讓村組織無法扮演好“中介人”角色,進而會增加農地規模經營的交易成本和監督成本,亦不利于村莊關系的和諧,破壞了村莊的集體行動力。
四、提高農地規模經營效益的信任重構
針對上述的村莊信任機制運行不暢的因由,可以考慮從融合各方利益、強化社區認同、完善體制機制三個維度重構村莊信任機制,以降低農地規模經營中出現的由于信任問題導致的不必要的效益折損。
(一)融和各方利益,打造“普遍信任”
韋伯將信任分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前者指以與自己有親緣及其他親密關系的人為信任半徑,而后者則把信任半徑延展至和自己具有利益一致性和信仰相似性的所有人。本文認為,若想在當前中國農村打造出這種“普遍信任”,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合作的穩定性。應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中長期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和農民保持穩定良性的合作關系; 同時,農民也應該遵守流轉契約,不能隨意憑借“多數規則”侵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二是合作的共贏性。農地規模經營效益好,農民獲得的利益多,農民、村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共同體意識就會增強。此外,土地流轉收益的分配應該合理,強化民眾對于土地規模經營的利益獲得感、參與感。例如,農民以土地入股有助于強化各方尤其是農民的利益共同體意識。再者,還要鼓勵農業企業吸納當地合適的勞動力,并實施一整套適合村莊慣習的績效管理體系,使得民眾對于未來回報持樂觀預期。
(二) 強化社區認同,構建“抽象信任”
所謂的抽象信任,實質上指的是由一種想象的共同體所產生的信任感。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應該學習湖北恩施的一個“茶鄉”的經驗,鼓勵發展內生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但目前規模經營中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還包括外來的企業家,他們平時并不居住在村莊,與村莊發生的聯系并不多,加之農民和外來資本之間的價值觀存在差異,彼此的信任強度自然不足。因此,應該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納入到農村社區的民主協商過程中,一方面,方便農民、村組織和企業家之間的利益協調,另一方面也便于增加彼此之間的信息互動,從而促進彼此之間的了解。還有一些強化社區認同的技術性手段,例如,在農業豐收的季節,鼓勵諸多經營主體回到村莊,一起舉辦各種文化活動,通過文娛活動等載體增進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交流,形成一套共同的“社區”價值觀。當然,最為現實的應該是從農業企業中負責生產活動的中層入手強化社區認同,因其和農民的接觸機會更多。例如,管理技術人員、村莊代理人和農民之間應該建立一種信息交互平臺,以應對農作物生長培育中的緊急事件。通過這個平臺的運行常規化,使得農業企業中的不同主體能夠成為一個真正的團隊,以業緣強化外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村社區的認同,以業緣強化農民對外來農業經營主體的信任,將農地規模經營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凝聚到農村社區這一場域中來,形成新時代的“熟人社會”。
(三) 完善體制機制,塑造“間接信任”
科爾曼的中介人理論是富有洞見的,他將信任這一抽象概念與具象化的人物、組織勾連起來。受科爾曼的“中介人”理論的啟迪,本文所謂的“間接信任”意指通過第三方的傳遞功能,促使受托人和委托人達成的信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隨著農地規模經營進入村莊,部分農民隨著土地流轉步入城市,村莊的內生秩序已經發生嬗變。因此,有必要有步驟地將現代的治理手段引入村莊。第一,完善規模經營的相關制度。盡快推進土地確權頒證,建設糾紛仲裁機構和土地流轉風險保障機制,以剛性制度為土地流轉工作保駕護航。同時進一步強化土地流轉合同的規制力,確保其法律效力。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農地的行為列出禁止清單或負面清單,以保護土地、防止污染。另外,還應該培育農民的契約意識,一方面讓農民謹慎理性地簽訂合同,另一方面讓農民遵守簽訂后的流轉合同。第二,完善基層治理體制。作為農地規模經營中的居中協調者,村組織執行的村務應該盡力做到透明公開,確保農民的知情權,確保各方權利不被侵犯,同時,應該由上級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進一步完善基層治理體制,規范村組織在農地規模經營中的相關行為。
當然,上述三種“信任”概念并非是完全互斥的,甚至存在著明顯的內涵交叉,我們同時提這三種“信任”,是為了從不同的視角觀察農地規模語境下的村莊信任問題,找到破除此種困境、提高農地規模經營效益的治理之道。
基金: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理論與戰略研究”(17JZD017); 中國科協高端科技創新智庫項目“農地適度規模經營與農村社會治理轉型研究”( DXB-ZKQN-2017-029)的研究成果。
作者:王敬堯 華中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縣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承禹 華中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政治學研究》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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