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鄉賢應該而且能夠成為鄉村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重視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具有確切而充分的理據:既有來自歷史的經驗支持,也有緣于現實的迫切需要;既有中央政策的宏觀指導,也有個人意愿的內在驅動。特別是近年來實現鄉村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的困境與挑戰,以及中央對新鄉賢問題的高度關注與政策導向,使得新鄉賢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具有了無可置疑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關鍵詞:新鄉賢;鄉村社會治理;鄉村治理體系
黨的十九大首倡“鄉村振興戰略”,并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以實現鄉村“治理有效”之目標。而重視發揮新鄉賢等各類人才的作用,則是強化鄉村自治、提升治理水平的應有之義。其實,對于新鄉賢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問題,近年來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研究。這些關注與研究,不約而同地將重點放在了“實然”與“應然”層面,即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已經發揮了哪些作用以及應該如何更好地發揮這些作用,而對于其“所以然”,即為什么要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則有意無意地回避或淡化了。與此同時,對于新鄉賢的確切內涵及其現實價值,當前社會上仍有不少人表現出相當的不屑、質疑與顧忌。在此情境之下,探其因、究其理,對新鄉賢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理據予以深度分析,無疑是必要而有益的。
一、歷史借鑒:傳統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實現
回望歷史,傳統鄉賢長期嵌入鄉村社會治理之中,成為保障鄉村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因素,為當前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傳統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多重功能
所謂傳統鄉賢,是古代統治者對鄉村社會中有品行、有作為的官員,或者有崇高威望的社會賢達和士紳,去世后予以表彰的榮譽稱號。歷史表明,傳統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展現出如下多重功能:
一是上通下達的“傳聲筒”。我國古代的政府設置僅至縣一級,縣與村之間存在行政空缺,致使民情的上傳與官意的下達遭遇阻礙,而鄉賢則能有效填補這一空缺。據清代《牧令書》記載:“士為齊民之首,朝廷法紀不能盡喻于民,唯士與民親,易于取信。”此謂“士”,即為鄉賢。一方面,鄉賢深諳鄉村的風土人情,其學識、品德和威望又使之頗具話語權和感召力,鄉民對其比較信賴,故而樂于選擇他們代表自己“上傳”利益訴求;另一方面,鄉賢大多有從政的經歷,對上層政策的理解較一般鄉民更全面、更理性,當官方意愿和政令向鄉民“下達”產生困難時,鄉賢便能以官方“代言人”和“輔佐者”的身份促其下達與施行。
二是公共事務的“帶頭羊”。在傳統社會,官方對鄉村公共事務往往無意問津或無力處理,而鄉賢在問訊和處理鄉村公共事務方面則更具優勢、更有效率,正所謂“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紳協助,則勸戒徒勞”。他們通常以“帶頭羊”的角色,動員組織鄉村資源共理公共事務和共建公共設施,如整修城墻、街道,建造教育設施、福利機構等。誠如《牧令書》所言:“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訪紳士不能周知……況邑有興建,非公正紳士不能籌辦;如修治城垣、學宮及各祠廟,建育嬰堂,修治街道,倶賴紳士倡勸,始終經理。這里的“紳士”,無疑就是鄉賢。
三是文明教化的“領頭雁”。傳統農業社會的分散性與鄉村的封閉性,使鄉民往往無緣接受文明教化,因而常被蔑稱為“鄉愚”。而鄉賢則可幫助鄉民念書識字或代為讀寫書信,勸導鄉里、助成風化,由此頗得鄉民的敬仰。正所謂:“鄉紳,國之望也,家居而為善,可以感郡縣,可以風州里,可以培后進,其為功化比士人百倍。”概言之,鄉賢多以從教或興辦文化事業等方式,教化涵養鄉民及其子弟,以致造就國家棟梁之才。
四是矛盾化解的“安全閥”。鑒于小農經濟的落后性、自利性等因素,傳統社會中的村落、宗族與村民之間難免產生利益沖突和矛盾糾紛。而鄉賢則可憑借自身的公信力及道德威望,出面協調利益關系、化解矛盾糾紛。如清代康熙時期的禮部尚書張英,為鄉鄰寫下成就“六尺巷”美談的一紙家書——“千里修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很多鄰里糾紛在此家書及美談的影響下得以防范和化解。此外,由鄉賢參與制定的許多鄉規民約,多數旨在規勸人們與人為善,正確處理人際關系。
(二)傳統鄉賢治理功能的實現條件
傳統鄉賢之所以能有如上治理功能,并非歷史的偶然或巧合,而是如下三個基本因素所致:
一是“國權不下縣”的基層政治制度。自秦至清,“國權不下縣”的基層政治制度為鄉賢參與鄉村社會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機緣與空間。曾有學者將此概括為“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雖然宋代鄉里兩級制度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鄉賢作用的發揮,但總的來看,“國權不下縣”的政治安排是鄉賢得以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制度前提。
二是傳統鄉村中逐漸形成的人才儲備機制。隋唐以后,雖然科舉制大大激發了農家子弟求學致仕的熱情,但事實上通過求學考試而最終成功致仕的讀書人僅占少數。那些科舉考試失敗的知識分子無奈滯留鄉里,成為鄉賢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鑒于“文官告老還鄉,武將解甲歸田”的傳統以及明代頒布的“辭官或退休一律給驛還鄉”律令,大批退休官員也成為鄉賢的重要來源。
三是傳統鄉賢的優秀特質。古人云:生于其鄉,而眾人共稱其賢者,是為鄉賢。“生于其鄉”之人能否稱為“鄉賢”,有其特定的評價標準,此標準一般表現為“三立”:“立功”,即“立廟堂忠君之祿,歸鄉里孝親之澤”;“立德”則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道德行為和廣泛的道德影響力;“立言”即通過言語特別是以文章著述的形式淳化一方百姓。
二、現實緣由:實現鄉村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的困境與挑戰
借鑒歷史只是為了提供經驗支撐,而欲深刻體認新鄉賢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必要性與合理性,還須觀照現實。近年來,盡快實現鄉村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已成為各界的普遍共識和優化鄉村社會治理的迫切需求。在鄉村社會治理的多元主體中,既包括應占主位的縣鄉(鎮)黨委政府以及村(居)“兩委”等鄉村基層黨政組織,也包括應占輔位的鄉村社會組織。然而,鄉村基層黨政組織履職不佳、鄉村社會組織補位不力,致使鄉村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遭遇嚴重困境和挑戰,而這恰恰為以新鄉賢為代表的鄉村精英人才參與鄉村社會治理提供了機會空間與現實依據。
(一)鄉村基層黨政組織履職不佳
縣鄉(鎮)黨委政府、村(居)“兩委”等鄉村基層黨政組織是鄉村社會治理的主導者、引領者和主要負責者,其在多大程度上履行這些職責,決定著鄉村社會治理的力度與成效。但就目前來看,其履職狀況不盡人意,主要表現在于:
一是理念轉變不到位。創新鄉村社會治理,前提是鄉村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鄉村基層黨政組織應確立起與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相適應的科學理念:在理念核心上,應彰顯農民的主體性;在理念目標上,應實現社會治理的農民共建共享;在理念含義上,應實行法治、自治、共治相統合的治理方式。但事實上,鄉村基層黨政組織對“治理”的認知及其自我定位很大的偏差和誤區。其一,對其他治理主體的態度失當。目前,農村一些地方的黨委和政府仍囿于傳統管制型管理的思維定勢,尚未完全認同多中心治理、社會自治、全民共治的理念,仍將自身定位為威權型而非服務型主體、全能型而非限能主體,從而表現出對其他治理主體的不認可、不重視、不信賴。其二,對社會治理的價值訴求失當。鄉村社會治理的實質和根本目標應是維護農民的根本權益,努力改善農村民生。但從實踐層面來看,一些鄉村基層黨政組織未能實現其自身功能的轉變,即“從以組織或動員革命與生產為軸心的功能結構,轉變為以社會關懷和利益協調為軸心的功能結構”,而是仍然秉持維穩訴求大于維權訴求的價值理念,把“維穩”作為社會治理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甚至出現以剝奪或限制公民權為代價而維穩的現象。
二是鄉村基層干部綜合素質偏低。鄉村基層干部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是確保鄉村社會治理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他們應根據鄉村社會治理的要求與情況,不斷進行自我教育,轉變思想觀念,提高治理能力,改善治理方式。雖然2015、201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提出“創新和完善鄉村治理機制”之要求,但某些基層干部對中央的相關政策要求,領會不到位、落實不得力,仍然動輒以粗暴的方式行使權力、管理農村。這些問題,勢必會降低農民對鄉村基層干部的認同度、信任度、支持度,進而導致農民對鄉村黨政組織的工作不認可、不參與,造成鄉村社會治理的低效乃至無效。
(二)鄉村社會組織補位不力
實現鄉村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尤為重要的是正確處理政社關系,培育壯大社會力量,積極發揮鄉村社會組織的治理作用。誠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的,“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但是,由于我國社會結構長期存在著高度行政化、集權化的傳統與慣性,“強國家——弱社會”關系形態存在已久,鄉村社會組織向來發育不良、影響微弱。目前,鄉村社會組織雖然總量不少、類型多樣,但普遍存在“小”“散”“弱”的問題。所謂“小”,即組織成員的數量偏少、年齡老化,缺乏穩定的專職和專業人才;所謂“散”,即組織內部結構松散,組織發展缺乏計劃性和接續性,甚至沒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活動內容;所謂“弱”,即沒有固定的收人來源,存量資產少,經濟實力弱,開展活動往往力不從心。
上述問題的成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的支持資助。就多數鄉村社會組織來看,其生成環境、成員構成、活動領域等諸多弱質因素,決定了其具有天然的“草根性”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對政府的強依賴性。但事實上,政府對鄉村社會組織要么“無心支持”,要么“無力支持”,從而加劇了鄉村社會組織的“小”“散”“弱”問題。這無疑會制約鄉村社會組織的存在空間和良性發展,進而損減其在農民群眾中的公信力和美譽度。在此情況下,其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廣度、深度和效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政策遵循:近年來中央對新鄉賢問題的高度重視與政策導向
近年來,“新鄉賢”成為中央會議、文件中的“高頻詞”。繼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創新鄉賢文化”之后,“培育新鄉賢文化”又被寫人2016、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的“十三五”規劃建議。無疑,中央對新鄉賢問題的重視及相關政策主張的提出,為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政策遵循。
(一)明晰了新鄉賢的時代內涵
新鄉賢是相對于傳統鄉賢而言的,是傳統鄉賢精神的現代映照與傳承創新。新鄉賢之“新”,不僅僅在于新鄉賢的存在空間與時間之變換,更在于新鄉賢的時代內涵之更新。在2014年9月召開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工作經驗交流會上,中宣部部長劉奇葆指出:農村優秀基層干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等先進典型,成長于鄉土、奉獻于鄉里,在鄉民鄰里間威望高、口碑好,正日益成為“新鄉賢”的主體。這一論述,無疑是中央對于新鄉賢的時代內涵的權威界定。以此為參照,有學者將新鄉賢細分為兩類,即在場的新鄉賢和不在場的新鄉賢。前者指來自本土、扎根本土、服務本土,因品德、聲望、學識非凡而深得農民尊重的鄉村精英,如農村優秀基層干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退休返鄉干部等;后者是指那些因求學、致仕、從商等原因離開故土,但依然眷戀家鄉并通過各種途徑回饋鄉村的各類精英,如從農村走出來的企業家、教育科研人員、黨政機關干部等。
(二)闡釋了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從近年來中央會議、文件中的相關論述來看,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至少體現在兩大層面:
一是助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鄉村深深扎根。使核心價值觀在鄉村落地生根,這是鄉村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和重要內驅力,而新鄉賢在此過程中是能夠有所作為的。中央曾強調,要發揮新鄉賢的示范引領作用,用他們的嘉言懿行垂范鄉里,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鄉村深深扎根。事實上,很多新鄉賢本身就是核心價值觀的示范者和推動者。
二是保護和傳承鄉村文明。保護和傳承鄉村文明,是鄉村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內容。當前,鄉村文明面臨著古村落和古建筑橫遭破壞、村志村史無人續寫、村容村貌散亂不潔等諸多窘境,因此,必須動員包括新鄉賢在內的各方力量保護和傳承鄉村文明。正如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所言:要創新鄉賢文化,弘揚善行義舉,以傳承鄉村文明。事實也已證明,新鄉賢作為滿懷鄉情鄉愁的鄉村守望者,確實有助于傳承鄉村文明。
(三)提出了助推新鄉賢發揮作用的具體舉措
一是將“以鄉情鄉愁為紐帶”作為首要前提。2014年9月中宣部部長劉奇葆曾指出,應該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引和凝聚各方面的成功人士反哺桑梓,建設美麗鄉村。鄉情與鄉愁,是感召、聚合、驅動鄉賢回饋家鄉父老的可靠紐帶和巨大動力。它有助于動員本地優秀人才和吸引在外成功人士,凝聚他們的心智和力量,使之效力鄉村發展和參與鄉村治理。為此,在鄉村日常生活中,可以借助“同鄉會”、“團拜會”等各種儀式感十足的活動來維系情感,扎牢鄉情鄉愁這條紐帶,從而感化和凝聚鄉賢。
二是將“三文明”創建活動作為有效載體。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通過“三文明”即文明村鎮、“星級文明戶”、“五好文明家庭”的創建,培育新鄉賢文化。在培育新鄉賢方面,“三文明”創建活動兼具“發掘”和“釋能”的雙重功能:其一,在“三文明”創建活動中,農村優秀基層干部、身邊好人等優秀人物的先進事跡會得到確證,從而能把具有新鄉賢資質之人發掘出來。其二,新鄉賢在參與“三文明”創建活動中,能夠有效釋放自己的正能量。比如,2015年6月甘肅省永登縣教場村在評選“五星級”文明戶時,該村新鄉賢李發勇和村里其他九位德高望重的村民受邀擔任評委,確保了評選活動的公平公正開展。
三是將“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作為基本要求。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應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新鄉賢文化。“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是新鄉賢發揮作用的外部條件和目標指向,即新鄉賢應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的“20字方針”,積極參與新農村的各領域建設,并在貼近農民日常生活、傾聽農民利益訴求、善交農民真心摯情的前提下,引導農民更新思維方式、促進鄉村移風易俗,從而實現農村發展提質增效與農民生活富裕文明的雙贏。
四、個人稟賦:新鄉賢的鄉土情懷與優秀特質
由上可知,重視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既有來自歷史的經驗支持,也有緣于現實的迫切需要,還有中央政策的宏觀指導,但這三者都是對外因層面的分析。若究其內因,則在于新鄉賢具備心系家園、報效桑梓的鄉土情懷與德高望重、通情睿智的優秀特質,這確保了其主動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可能性與有效性。
(一)報效桑梓的責任感
新鄉賢報效桑梓的責任感發端于他們對家鄉的深情與眷戀。如上所述,新鄉賢可以分為“在場的”和“不在場的”兩類。對在場的新鄉賢來說,鄉村是他們長期生產生活的地方,是他們的創業家園與精神家園,因而會憑借著天然的鄉情與親情、強烈的責任感與使命感,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報效家鄉父老。
而就“不在場”的新鄉賢來說,雖未能長駐鄉村,但仍然心系家鄉,渴望為家鄉發展做貢獻的心意常在,并且會通過多種方式將這份心意付諸行動。比如,曾擔任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李豆羅2010年回到家鄉南昌市進賢縣前坊鎮西湖李家村,以“新農村建設總顧問”的頭銜,幫助修復民居古建、完善基礎設施以改善人居環境,建成農博館、“農夫草堂”、恢復傳統節日習俗以傳承鄉村文明。李豆羅之所以退而不休、返鄉回饋家鄉父老,自然也是報效桑梓的責任感所致。
(二)德高望重的凝聚力
因自身德高望重、因而在鄉鄰中具有較強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是新鄉賢得以從普通農民中脫穎而出的重要特質。并且,“他們作為榜樣和典范,距離并不遙遠,就在大家身邊,容易通過‘照鏡子、正衣冠’的實踐”,成為農民大眾的道德標桿和精神榜樣,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發揮示范和引領作用。例如,素有“中國最有名的農民”之稱的華西村原黨委書記吳仁寶可謂德高望重的新鄉賢的典范。幾十年來,他秉持“人民幸福就是社會主義”的信念,帶領華西村民共同致富,其
語言質樸無華卻發人深省,其行為簡單純粹卻美名遠揚。縱觀華西村幾十年的繁榮發展,顯然與德高望重的吳仁寶的號召與凝聚息息相關。上述鮮活的事例足以證明,新鄉賢作為鄉村中擁有較高話語權的群體,能夠憑借其品德良、聲望高的優勢,凝聚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推進鄉村社會治理。
(三)通情睿智的感染力
首先,新鄉賢的感染力緣于“通情”,即新鄉賢在鄉村具有親緣、地緣、人緣優勢,能夠采取富有親和力的方式對普通農民施加影響。他們來自于農民且不脫離農民,熟悉鄉俗民風、村規民約以及農民的思維與言行方式,善于借助鄉情、親情、友情等紐帶,通過平實淺白的語言和春風化雨的方式,涵養文明鄉風、化解鄰里矛盾、促進鄉村和諧。央視《新聞聯播》“走基層?我眼中的鄉賢”欄目曾報道過的貴州省遵義市金川村的村老年協會會長楊歡,就是一位善于用俗語民謗打比方的方式化解村民之間矛盾的“和事佬”。在他的倡導下,金川村紅白喜事大擺酒席、鋪張浪費的現象也大大減少,而每逢村里有老人祝壽時,老年協會中的文藝隊就會前去助興,其中老楊給大家朗讀的包含祝福與規勸兒女孝順的祝壽詞則往往成為祝壽會的重頭戲。
其次,新鄉賢的感染力緣于“睿智”,即新鄉賢具有新眼界、新頭腦、新知識,能夠與時倶進地發展自我、熏陶鄉鄰,從而在普通農民和鄉村建設中起到“風向標”、“領頭羊”的作用。特別是較之于傳統鄉賢而言,新鄉賢的頭腦中充盈著法律意識、權利觀念、民主觀念等現代社會文明因子,因而在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能夠采用既適應現代社會規則、又符合農民大眾口味的方式方法,參與處理鄉村公共事務和協調鄉村社會關系。安徽省泗縣有一個由在農民群眾中威望高的老干部、老黨員、老軍人、老教師和能人大戶組成的“鄉賢志愿工作站”,它奉行 “有話好好說,有事依法辦”的工作原則,在處理鄉村事務時既合情又合法,因而深得農民信賴。
綜上,重視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既有確切的歷史依據,也有充分的現實依據;既有來自社會的客觀需要,也有源于個體的主觀欲求,其必然性、重要性和可行性是無可置疑的。當前我們要做的,不應是在要不要重視新鄉賢作用問題上再進行無謂的爭論,而應是在協同治理理念的指導下,進一步優化有利于新鄉賢脫穎而出和發揮作用的制度保障、物質條件與輿論氛圍,進而實現鄉村社會治理水平和農民根本福祉的更大提升。
作者簡介:孫迪亮,曲阜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宋曉蓓,曲阜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