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學人一方面要求“取消”集體所有制,搞“私有化”;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地聲稱農地“所有者缺位”。依他們的邏輯,只有私有財產才叫“產權”,國有和集體財產都是“無主”的。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私有,這從來沒成為過問題,但耕地和宅基地是集體財產,這也不應成為問題。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這個法律規定不存在概念定義不清的問題,只有被曲解和違反的問題。
都“市場經濟”了,我國為什么還拒絕國有也拒絕私有,堅持耕地和宅基地的集體所有,堅持“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共有私用?理由有五個。
第一,集體所有而非國有,是對城市利益可能侵犯農民利益的有效制衡。正因為非農土地國有,農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國家征用農地就必須給予農村人適當經濟補償,并擔負起為失地農民安排未來生活的道義責任。這個責任,公司絕不愿承擔,也絕不會比國家更有承擔能力。公司隨時可以關門“跑”掉,但國家“跑”不掉,無法生存的失地農民至少還有“找補”的對象。
第二,集體所有而非國有,是對鄉村自然和歷史差異的有效承認。我國從南到北,從海岸到高山,加之歷史變遷,農村各地人地之比差異巨大,不同的集體凝聚力也導致土地收益大不相同。正因為農地集體所有,各地農戶的承包地面積才可以有因地制宜的差異和彈性。正因為因地制宜,才在村民們認可的公平條件下出現了“承包專業戶”。
第三,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是平均分配土地和宅基地的唯一手段和保障。“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共有私用,是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特色。農地私有,發包耕地和分配宅基地就失去了主體,失去了法律依據,分配的平均和公平也就失去了保障。廢除了集體這個“地主”,廢除了集體權利,公平、道義、安全,就都沒有了載體,連殘疾人和五保戶都沒人照顧了。
第四,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是抵抗資本剝奪農民生存權的最后屏障。法定的“權利”不是什么天然的東西,而是力量均衡的產物。較之“集體”,個體農戶基本不具備抵抗強大資本的能力,很容易被“各個擊破”。其實,購買一兩塊“水系”上方的關鍵地塊就能使臨近農戶就范,遑論今日之公司慣于雇用黑社會勢力威逼農民。就對公司討價還價的能力而言,集體遠強于個體。政府一紙“村集體里所有戶主簽字同意”的規定,就使資本滲透的難度大為增加。
第五,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是聯結村民的經濟和社會紐帶,也構成農村與城市對接的橋梁。在惡劣的生產條件下,沒有集體所有制下的“共有私用”,農村人是無組織的“一盤散沙”,甚至無法接受政府轉交的城市“惠農”援助。風災后的緬甸就是例證,冰災震災里的中國就是反證。非農地的國有,農地的集體所有,是工農聯盟的兩大基石。正是在這兩大基石之上,中國共產黨才可能協調和領導工農聯盟。沒有了鄉村的集體所有制,鄉村政府就必然被資本俘獲,我們的共和國就不再是人民共和國。
基層不穩,天下大亂。向農地集體所有權“下刀子”不是“深化改革”,而是代表資本“自由”的利益去“闖(人民利益之)關”,革農民的命。當前農村的主要問題不是進一步削弱農村集體,而是黨要奪回基層政權,鞏固基層政權,加強集體所有制。只要中國共產黨沒有被資本俘獲,所謂“新的土地革命”就不會發生,烽煙四起、天下大亂的局面也就不會出現。
反對我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通常會提出以下兩條理由,貌似代表農民“致富”的利益,實則掩蓋了代言“資本”的實際。
第一,農村集體的領導者勾結腐敗的縣政府和鄉鎮政府,正在大量賣掉農民的土地,還壓低出售農地的價格,貪污了賣地的收入,讓農民吃了大虧,不如實行私有化,把賣地利益留給農民。如此的判斷很輕浮。這里涉及三個問題。
(1)轉為非農用途的土地確實會大幅增值,但數量很少,涉及的人數也很少,并非全國農村的情況。自從有了農地“售賣”的最近20年,流轉為非農的農地總共才5%,涉及的農民也才5%,主要是城郊農民(還有些水庫和道路用地的移民)。憑什么依據5%的“農轉非”用地來改變全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我國的耕地不能再“農轉非”了,耕地的非農轉化已經接近極限了。我國現有耕地18億畝多點,政府已經劃出了18億畝耕地不得“農轉非”的絕對底線。總體上,我國的城市用地極為“粗獷”,若照日本那樣精細規劃,現有的城市土地已足夠使用。
(2)那5%的城郊農民并未“吃大虧”,變得貧窮。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的土地增值差價不能算作對農民的“剝奪”,那樣算賬是故意算“糊涂賬”。正如經銷商可能比生產者賺得多,在世界多數地方,土地“農轉非”的主要增值收益不可能由農地的個體地主獲得,而是由規劃和批準土地用途的政府及投入巨額資金的開發商獲得。事實上,隨著經濟發展,我國“農轉非”的土地補償價一直在成倍上揚,擁有區位優勢的城郊農民得到了實在的好處,順利轉化為市民了。學人不能信口雌黃,國有化那5%的土地不是農民變窮的原因,而是城郊農民變富的原因。真實的情況是,城郊農民大多盼望耕地和宅基地盡早被國家“征用”,并為獲得更多的補償而密集栽樹,加蓋房屋層數。
(3)我國確實存在農地征用價格不公道的問題。價格不公道的問題有兩大因素。其一,為控制工程腐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有剛性,缺乏因地制宜與時俱進的彈性。增加彈性比想象的要困難,但也正在解決之中。其二,官宦子弟或奸商辦“公司”跑馬圈地,賄賂地方政府官員并勾結本地黑社會,強買農地和林地用于種植經濟作物或蓋別墅、開小礦。這種“資本下鄉”給農民補償很低,還搞“分期付款”,不能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此事的環節通常是:縣政府官員被上級派給“招商引資”的指標,這“指標”又被“分派”給鄉鎮政府,“公司”則乘虛而入,來“投資”,通過種種賄賂手段要挾兩級政府和村干部幫忙壓低土地價格。結果,村干部被“公司”勾結縣鄉兩級政府“逼良為娼”,傷害了自家鄉親們的生存利益。這與集體所有制何干?此種情形雖不多見,但全國各地都有,林區較農區多,偏遠地區較發達地區多,是引發群體抗議事件的主要原因。問題不是來自集體所有制,而是來自“資本下鄉”的沖動,來自當地政府官員腐敗,來自集體太軟弱。恰恰是因為集體所有制被虛化和村行政的灰色化,“公司”才有機會勾結腐敗官員去俘獲村干部。農村集體是腐敗官員和貪婪資本的最大障礙。倘若沒有了集體,農民保護自己正當土地權益的能力會大大降低。若地方政府服從“以人為本”的中央新政策,取消“以資為本”的“招商引資”,土地的集體所有者當然要在“公司”控股占大頭。如果資本放棄了,就只能說明他們的“利潤”僅僅來自剝奪農民土地,就不值得來“投資”。
南方山區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把“野林”描述為“荒山”,不惜砍掉“野林”讓“公司”去種柑橘之類的經濟作物。那些政府代表的不是人民,而是無知無識的原始野蠻資本主義,既破壞生態導致水土流失,又破壞物種多樣性。幾口橘子汁哪里抵得上我國美麗的原生山林啊!與其低價賣給野蠻商人,還不如將其“國有化”,由當地林業局封山育林,保護起來。生態林的前途在于國有化,經濟林的前途在于集體所有制下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
第二,聲稱農村耕地和宅基地“所有者缺位,產權不明晰”。如此,集體所有制導致農民不能賣地賣房,所以貧窮。倘若耕地和宅基地私有,農民個體就能在銀行“抵押貸款”,就能“致富進城”。這里涉及兩個基本問題:其一是農民賣地賣房能否“致富”;其二是判明“集體所有制”在農村的功能。
(1)在真正的農村,倘若不違法改變耕地的用途,房和地“押”不出“資本”,押不出“進城”生活的貨幣。那點錢只能換走農民生存的安全。農村集體不是農民貧窮的原因,工業時代財富形式的變遷才是農民貧窮的根本原因。在我們的時代里,農產品只可能讓極少數占有巨大面積耕地的農民“致富”。賣2畝耕地和1所鄉間陋房,不會讓農民富裕,只會讓我國大量農民成為無地無房無工作的“三無”流民。在強大的資本面前,軟弱分散的農民賣地賣房叫“自由”?論述資本主義導致農民破產起義的名著汗牛充棟,早在上個世紀就成為常識。當那么多信奉私有制的欠發達國家陷入赤貧和無地農民的抗議運動,人口與耕地之間矛盾尖銳的中國憑什么去相信那“個人理性選擇”的“鬼話”?在信奉資本的時代,沒有集體所有權,沒有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相助,分散成戶的我國農民根本就沒有安全可言。幸運的是,中共中央拒絕了少數學人和某些大眾媒體的“私有化”忽悠,做出了保護7億多農民生存安全的《決定》。《決定》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這個《決定》還規定:“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2)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代表著一個從歷史曲折中磨合而來的出色、精致的“社會機制”,絕非西方教科書里闡述的“生產要素配置”方案,也不是什么私有制或公有制問題。
李昌平先生研究農村地權問題多年,他從土地權屬角度剖析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社會機制,抽象歸納為四個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村民“共有共用地”。比如水系(農耕水利之系統)、水塘(汲水淘米洗衣之處)、風水林(村邊應有林地的良好風俗)。“共有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于集體,出多少錢也不能分配到戶。沒了集體就沒了“主權”載體。
第二部分是“按人口分份使用地”。比如耕地的使用權按人口平均分配。在資源奇缺的環境里,按人口平均分配不僅公平,保持了人道主義精神,還保持了彈性。其一,“按人口分份使用”有助于集體內部依民俗自我調整,保持均衡,也就是“增人增地,減人減地”,定期調整。趙陽先生2007年提供的分區抽樣調查顯示,85%以上的農民認為在30年承包期內,應當根據人口變化調整耕地,比如每五年或以上微調一次。而且,一半以上的農民有意把“30年不變”解釋為“家庭承包制度”不變,而非集體不可以微調。增人增地,減人減地,這是集體內的農民集體行動,既符合多數農民的利益,也符合人道精神,理應得到政府尊重。這部分利益,過去較多的是“增人增地”,現在主要是“減人減地”。其二,“按人口分份使用”,有助于流轉使用權,也是真實有效的“退出機制”。比如集體成員定居城市,土地承包權就要交還集體,即“減人減地”。比如200畝地平均分配給100人使用,每人2畝,但也可以1人承包,向其余99人交承包費,即向集體地主繳納承包費。
第三部分是“按戶使用地”。主要指的是宅基地。比如每戶2人是300平方米,3人也是300平方米。成婚時集體劃給宅基地;全家退出集體,宅基地就交還集體,集體補償地上房屋。
第四部分是“集體機動地”。比如村集體保留至少5% 的耕地。增人了,把地分出去;減人了,把地收回作為機動地。機動地發包出去,集體就有收益,可以解決五保戶問題乃至公共利益問題,包括村干部的工作補償。辦加工業、養殖業、種植業,開河渠,興學校,搞文化建設,修路架橋,等等,都要占用村民承包地,就用機動地補償。可以說,類似農村傳統社會的“祠堂地”,機動地是農村社區公共利益的基礎,也是家庭利益和社區公共利益的天然調節閥。
概言之,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分四大類使用方式,構成有機的社區整體,是有彈性的共有私用制,官稱“統分結合,雙層經營”。
農村集體的彈性共有私用制海納百川,能容納各地農民的首創精神,容納道義經濟、個體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容納如瑞士般富裕的華西村和奇特的南街村,并且催生了“鄉鎮企業”這個世界奇跡。聲稱農村集體所有權“虛置”的學人不了解農村社區,把農村“想象”成了城市,把我國農地的“共有私用”誤認成“公有制和私有制”之爭。倘若搞“永久”的分光吃凈,就挖空和否定了中國精致的農村集體所有制,集體成員的“退出機制”就受阻了,農地的流轉就不順暢了。全家搬進了城里,卻成為“不在地地主”,把土地無償交給外來親友種,導致“耕者無其田”,甚至大量土地閑置拋荒。農戶分光吃凈至“永久”,“地主”就廢了,農村社區這個有機體就垮了。農村社區垮掉就出現權力真空,就必然有黑社會來填補。農村社區的崩潰并非“自然”,而是直接干預社區內部組織,令其削弱的“政策”使然。食洋不化,教條主義地理解西來的“國家—社會”兩分思想,就不懂得傳統社會里的“鄉紳中國”,就不懂得政府與人民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人民民主”,結果就是政府脫離人民,政府被資本俘獲,人民被資本欺辱。
據說,保護農民地權的主體有三種:政府、法律、集體。有學人認為,政府不保護,集體不保護,只有法律可以保護農民地權,故動輒談論(個人的)“法定權利”。法是人執行的,怎能成為“主體”?資本強大,所以被法律和政府尊重。“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集體的農民是分散軟弱的,談不上被政府和法律尊重。農民集體所有權就是法定權利,是《憲法》規定的。農民有組織,集體有力量,政府和法律才會向著農民。不尊重農民集體就是不尊重農民。直接插手集體內部事務,企圖以“資本下鄉”的外來商業勢力去組織農民,搞各種“花樣”去削弱農村集體,就是對農民集體的不尊重,也就是對農民的不尊重。
本文摘自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潘維的新書《信仰人民:中國共產黨與中國政治傳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村振興大政要論 微信公眾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