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廣元市572份農戶問卷調查的實證研究
摘要:如何利用財政支農資金形成農村集體資產、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進而實現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增收是當前值得關注和深入探討的“新時代立論”。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是通過形成或壯大農村新型集體合作經濟,將集體和農民個人利益聯結起來,進而提高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等方式對農民的收入及其內在成分產生影響。利用試點地區四川省廣元市572戶農民問卷調查數據測算的結果表明,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對農民增收會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且影響力度由大到小依次為:財產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農民個體擁有的資源稟賦差異會影響農民通過改革促進收入增加的程度,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對農民收入的增長有正向促進作用,擁有較多土地等自然資源并自愿投入改革項目,且選擇留在家鄉務農、工作和生活的農民,短期內存在總收入的增加不及進城打工收入的情況,但其經營性和財產性收入有增加;綜合保障、區位差異和精準扶貧等其他因素對農民收入的變化也有顯著影響。
關鍵詞:農民增收;財政支農資金;股權量化改革;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稟賦;廣元市;農戶問卷調查
一、引言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新階段。四川率先在廣元試點,將財政支農資金以項目資金方式注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集體資產進行股權量化改革,引入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精準扶貧新模式和農民增收新途徑。2015年1月四川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推進財政支農資金形成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試點的意見》,選取廣元市等8地開展試點工作。2017年1月,四川省委農工委、省農業廳等七部門根據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聯合出臺了《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的試行意見》,顯示了對探索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的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有效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和發展路徑,做實做強農村集體經濟,并讓所有集體成員共享發展成果,促進農民增收工作的高度重視。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了“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的要求。農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財政支農是十分重要的政府行為。但是長期以來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對農民增收作用不夠明顯的情況比較突出。如何另辟蹊徑、引入市場機制、有效利用財政支農資金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和農民增收是一個值得闡拓探索的“新時代立論”。
二、相關文獻回顧
檢索文獻發現,關于財政支農方面存在的問題學界有如下歸納:在規模上,有學者認為,財政對農業支持力度不夠,財政支農支出規模過低,自籌資金占比依然過大,并據此認為政府應大幅度擴大財政支農支出規模(韓占兵,2016)。在結構上,部分學者基于理論考察和實證分析,認為我國目前的財政支農資金分配結構不合理,需要進一步優化支出方式與結構(鄧衛平和侯俊軍,2015)。在效率上,一些學者提出,財政支農資金的效率還相對低下,對農民增收的促進作用尚存在諸多不足(劉家養和黃念冰,2015),因此,很有必要探索新的財政支農方式,實現財政支農資金提效和農民增收雙贏,而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探索。
由于目前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尚處于起步階段,就此論題的專門研究付之闕如,不過針對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相關研究卻不乏其文,主要形成了三方面研究成果:第一,從法學的視角看,我國至今尚未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規范,使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在推進過程中遇到不少問題和制約因素(方志權,2014),主要包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主體不明(馮卓和詹琳,2014)、農村集體資產的成員資格標準混亂,以及由于無法人地位帶來的治理結構問題和集體資產股權流轉制度不健全等。第二,從社會學的角度看,研究者的視角主要集中于農村治理。劉玉照和金文龍(2013)認為,準確把握集體資產分割背后的多重邏輯,正確處理不同意識形態沖突與村民實際利益之間的關系,是保證集體資產分割順利進行的關鍵。井世潔和趙泉民(2015)研究發現,蘇南地區農村通過成立“產權社會化”的股份合作社組織,圍繞村級治理變革,最終形成了“村社協作型”社區治理模式。第三,從經濟學的視角看,趙家如(2014)對集體資產股權的形成、內涵以及建設進行了研究。程世勇和劉旸(2012)通過研究蘇南模式中的張家港永聯村,發現永聯村通過探索“私人”股權與“集體”股權混合的集體經濟治理模式實現了農村集體財富的擴張與企業市場效率的雙向增進。王軍和詹韻秋(2016)針對四川廣元改革試點區的實踐,對財政支農資金轉化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現狀和困境進行研究,提出了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關于農村集體股權量化改革現階段各地區有不同的做法,但基本形成了以溫州“三分三改”、松江“三級合一”和成都“取零為整”為代表的典型股改模式。馬永偉(2013)研究發現,溫州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模式是資源稟賦和政府自愿選擇共同作用的結果,通過產權改革,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歸屬,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并建構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和監督機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的控制權和剩余收益索取權。李寬和熊萬勝(2015)認為,上海松江農村資產產權改革是以股份合作社的形式,根據土地份額和從事農業生產的年限將全部集體資產量化到人,以此實現保護集體資產和集體成員個人收益的雙贏。李佯恩(2014)認為,成都農村集體資產改革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取零為整,雙層配股”,即將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除承包地之外的所有資源性資產,通過統一清查核算,按照集體資產“量入為股,清算到人”的方式進行股份制改造。
綜上,一方面,我們對各地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探索和討論應給予充分肯定,這種探索和討論為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學界雖對財政支農與農民增收的研究不少,但因其缺乏對近期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跟進研究而導致現有文獻不足以解釋新的實踐,且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尤其是微觀數據的實證研究尚存在明顯不足。因此,本文將從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視角出發,以筆者在廣元市圍繞“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進行股權量化改革”“精準扶貧”等主題展開的專項調查和跟蹤研究為基礎,運用田野調查問卷的一手數據,實證分析財政支農資金轉化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對農民增收的影響,以期為下一步在四川乃至西部廣大農村地區推動此項改革辨識機理、厘正策略、探求特色,促進農民長效綜合增收機制的形成。
三、改革的基本情況、理論分析與假說的提出
(一)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情況
我國不同地區實踐中,東部沿海地區由于存在豐厚的農村集體資產家底,具有農村集體資產進行股權量化改革的經濟基礎,使改革能夠得以不斷地推進。但西部多數地區則不同,原有的農村集體資產大都已空殼化,并且嚴重地存在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低下、促進農民增收不明顯等問題。對此,四川省率先選取了8個試點區開展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試點。其基本線路為:將過去財政支農資金、扶貧資金按上級政府規劃分配下撥,改為由農村基層依托農村各種合作社,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通過申報項目獲得批準的形式投入,形成集體資產后再按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戶進行股權量化,其中貧困農戶除此之外還額外享受特定扶貧股份,同時也吸收成員一定數額的入股資金。這項改革的目的是既為幾無集體資產的集體經濟注入相當的啟動資金,又將集體和農民的個人利益聯結起來,以促進合作社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既重建或壯大基于合作社經營發展之上的農村新型集體合作經濟,又實現精準扶貧和增加農民收入。實踐表明,這一改革是財政支農由過去“輸血式”形成“造血式”,扶貧資金由傳統“大水漫灌式”轉向“資產收益精準式”的一條現實可行的路子。
(二)分析框架與研究假說
農民收入的快速增長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與投入,農民的資源稟賦差異及其他影響因素則決定農民增收實現的可能和程度。本文基于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農民資源稟賦及其他相關因素三維視角,研究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因素,由此構建了一個理論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
1.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與農民收入增長
農業和農民作為一個特殊的產業和職業,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等外部力量的支持,直接體現便是財政轉移支付的扶持,這在我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確立的初期,對激勵、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發展,實現農民增收發揮了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但是,其后農村改革的相對滯緩,“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實踐中逐漸失衡,“分”基本上淪為小生產、低效率、農民增收困難的代名詞,而“統”日漸式微,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功能。在此背景下,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不啻是對集體經濟的注資,重新奠定其發展的必要基礎,更重要的是通過股份量化改革,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與分配機制,即通過構建集體經濟發展與農民切身利益直接掛鉤的利益鏈,促使集體經濟在市場運營的保值增值過程中增加農民收入。進一步的,這項改革通過形成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各類涉農合作社集體資產的方式和途徑,對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等收入成分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由此,提出假設1: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可以帶來農民收入的增長,且對農民收入的不同成分的影響存在顯著差異。
2.農民的資源稟賦與收入增長
本文將農民的資源稟賦細分為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三類。首先,農民家庭自然資源稟賦不僅是影響農民增收的一個因素,也會影響農民參與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情況。因為擁有更多耕地等自然資源稟賦的農民能夠預期從此項改革中獲得一定的新增收益(如新增的財產性收入、分紅等經營性收入和入社勞動的工資性收入),從而可能影響其選擇留在家鄉務農、工作、生活,當然,短期內存在總收入的增加不及進城打工收入的情況。總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后獲得的股權股份,以及自身作為股份合作社利益共同體的成員,將隨著股份合作社的資本運作和發展,增加獲得收入的機會渠道。當然,改制后的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同樣面臨著各種風險,如自然災害風險、特別是市場經營風險,因而,不排除因決策失誤、經營虧損等引致農民減收的客觀可能性。
由此,提出假設2:農戶的人均耕地資源稟賦越高,農民財產性和經營性收入的獲取空間越大,但短期內存在總收入的增加不及進城打工收入的情況。
其次,農民的人力資源對收入會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本文主要分析農民受教育程度對其收入的影響,從而探究人力資源在改革中的作用。農民的人力資源對增收的影響更多地體現在信息搜尋、處理、獲得、判斷能力以及由此對務農或非務農決策的選擇等綜合形成的農戶競爭力進而帶來的收入增加。如在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過程中,農民對改革的步驟、程序、規則、建議及改革大勢的判斷,對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社及其內部治理結構的認識,投身改革的程度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對促進農村新型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增加農村集體經濟和個體收入所產生的影響。
由此,提出假設3:農民受教育程度越高,農民從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及發展中獲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
再次,參與改革可以看作是農民的一種決策行為,遵循有限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個人總是試圖選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一般而言,農民從事的職業若為非農業、且非農勞動力越多的家庭,外出就業的期望收入越高。但從農村現實看,目前越來越多的農民更愿意將過去拋荒或者半拋荒的土地資源入股加入各類合作社,包括將財政支農資金轉為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形成的股份合作社,以促進農業適度規模化經營,分享改革帶來的紅利。
由此,提出假設4:農民家庭非農就業率越高,獲得改革紅利的可能性越大,進而有助于農民收入的增長。
3.影響農民增收的其他因素
實際上,農民從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中獲得收益的多少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主要有綜合保障水平、是否為精準扶貧戶以及區位因素。長期以來,農民將耕地作為生存和發展的最后的保障,雖然在土地流轉中也看重土地租金的高低、流轉合約的執行情況,但穩定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水平仍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因而,只有當農戶的生存有了基本保障,在發揮其經濟理性判斷的前提下,才會降低對土地的依附性,主動將土地流轉,參與此項改革,分享改革紅利。此外,從精準扶貧和區位因素的角度看,精準扶貧是為了實現全面小康社會而施行的轉移性支付,在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中通過動態識別貧困戶,設立特定的扶貧股份,使兼具集體成員和貧困戶雙重身份的農戶享有雙份股份,必然會對受助貧困農戶的收入產生較大影響;然而,農戶的居住地距離城鎮的遠近也會對農民的收入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
由此,提出假設5:農民的綜合保障水平越高、距離城鎮越近,更容易通過此項改革實現收入增長;此外,精準扶貧戶則會通過享受此項改革中的轉移支付實現收入增長。
(三)改革促進農民增收的理論和實踐探索價值
1.改革的實質是探索一種對農民增收有利的產權制度
在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過程中,產權改革是始發環節,也是最重要的基礎。回顧改革開放以來先后試點啟動的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每一次都無法繞過產權改革這一基礎性環節,因為產權是一組財產權利束,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包括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一系列權利。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廣元做法體現在這一環節的內在邏輯是“產權確定-產權分離-產權流轉-產權保護”,其目的是形成并激活農村集體資產,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進而解決農民的“增收難”問題。首先對產權進行明確界定。產權明確是實現資產價值的前提,只有產權歸屬明確才能降低交易費用,形成經濟效益。廣元市在改革中首創“七權同確”,其目的是明晰農村集體產權,為農村集體資產的流轉和創造效益、為農民增收的實現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財產權權利束的分離是改革的基礎。主要體現為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可分置性,農村土地所有權依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歸承包土地的農民,農民的經營權折股量化進入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社,這是促進農民財產收益權實現的基礎。再次,產權順暢流轉是實現財產權利的核心,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財產權的自由轉讓在市場經濟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基于土地流轉而組建的具備一定經濟基礎的股份合作社更有條件實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使提高農業的經營效率和土地的生產率更有保證,進而促進農民的長效增收。廣元市改革試點區為此設置了專門的土地信息平臺和土地流轉交易平臺以加快土地等資產的流轉,從而為農民收入的增長提供了一個現實的可能性。最后,嚴格的產權保護是實現農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在中央政策確保農民確權后產權長久不變的總方針下,地方政府需配合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出臺更細化的相應政策,確保股份合作社運營中相關產權主體的各項產權權益如轉讓、抵押等得以實現。
2.改革影響了農民的不同收入成分
農民人均純收入包括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現階段從對廣元改革試點區調研的情況看,財政支農資金轉為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對農民不同收入成分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第一,提高了農民經營性收入。廣元作為典型的盆周山區,家庭農業經營規模過小,難以實現規模經濟效應。在此項改革推行后,股份合作社聚集了更多各類資源稟賦的農民,尤其在市場的經營過程中,著力培育職業經理人和職業農民,并和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專合作社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形成新型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從而有助于促進農業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和社會化經營,提高農業的經營效率和農民的經營性收入水平,也有助于壯大農村的中產階級。
第二,激活了農民財產性收入。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土地的“兩權分離”使農民擁有了對土地的實際經營權和收益權,但卻始終沒有處置權和交易權。新一輪的“確實權”改革雖然讓農民擁有了土地等一定量的“固定資產”,但由于農村基本不存在交易市場,所以這些資產多難以變現。而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有助于激活此類農村資產,可能帶來土地流轉收入、股金或者利息性收入等原本不存在或者較少的財產性收入來源。典型表現為,將財政支農資金轉變為農民資本金,使農民能夠享受資本金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帶來的紅利。以筆者調研的廣元市蒼溪縣為例,改革后每年人均能領取財產收益權帶來的股金利息536元,相當于2016年該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9%。此外,調研還發現,改革的實質就是創新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方式,壯大農村集體資產并促其通過市場運行起到保值增值的作用,以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第三,穩定了農民工資性收入。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施行以后會釋放一定量的農村勞動力,這部分勞動力有兩條出路:外出進城務工或者進入本地合作社等各類農業經營組織勞動,這將帶來臨時性或者長期性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改革壯大了各類新型合作社,促進了農業的產業化,發展了與農業相關的上下游企業,提出了對一批職業農民和農業產業工人的新需求。如廣元改革試點地的獼猴桃、土雞和生豬三大產業吸收了部分農業勞動力,使這些農民不用背井離鄉即可獲得長期性工資收入;農忙季節還能提供一定的新增就業,帶來臨時性工資收入;同時土地入股后因勞動力釋放增加了外出進城務工收入。
第四,增加了貧困農戶為重點對象的轉移性收入。針對貧困戶,在股權量化環節先劃出一部分股權設立貧困戶優先股,再平均量化剩余部分,貧困戶則多配一部分股權,切實做到精準扶貧,這與此前的現金類扶貧補助大不同。由于其股權為產業發展的一部分,可以形成長期且具有可持續性的扶貧收入,利于從根本上消除貧困。如廣元市蒼溪縣永寧鎮蘭池村的每名貧困群眾不僅可享受普通村民分配的股份,還可額外享受扶貧股份,按此,254名貧困群眾,每人分得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量化股金9516元,計9.52股,比普通群眾多5.67股,至2016年貧困戶人均每年因此至少多得股權收益309元。此外,社會福利也可以視為一種轉移性收入,當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了留存收益和公益金后,可以給貧困戶發放一定的臨時性補助。
四、實證分析
基于前文的理論分析,本節將構建農民增收的影響因素模型,以期通過實證結果揭示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農民資源稟賦差異與農民增收之間的關系,同時驗證理論分析中提出的研究假說。
(一)模型構建
本文分別選取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和PSM模型兩種方法進行實證分析。首先,構建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對影響此項改革試點區農民增收的各項因素做定量分析,從而更明確地鑒別收入變化的原因及各解釋變量的貢獻大小。基本模型設定如下:
其中,ATT表示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影響農民收入的凈效應,Y1和Y0分別表示受到改革影響和沒有改革影響的農民收入水平,Xi是其他各類影響因素。此外,運用自抽樣方法計算ATT標準誤以提高研究的準確性。
(二)指標選取及數據來源
1.指標選取
(1)農民收入增長變量。本文將不僅研究農民人均純收入,還將選取農民收入的三個構成部分包括農民人均經營性收入、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和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進行逐項研究。
(2)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變量。為了衡量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在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和PSM模型中分別選用此項改革直接帶來的收入增長和是否參與改革以及對農民收入的影響程度兩種形式加以度量。
(3)資源稟賦變量。農民家庭資源稟賦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農民自然資源稟賦,以農民人均耕地面積表示;二是人力資源稟賦,主要指戶主的受教育年限;三是農民家庭社會資源稟賦,采用農民家庭非農就業率衡量。
(4)其他控制變量。農民收入的增長會受到家庭外部環境影響,如綜合保障、區位因素和是否是精準扶貧戶等,其中,綜合保障是農民對養老、醫療等基本保障的現實滿意度和心理預期。本文同時引入這三個控制變量,以提高模型的精度,并檢驗其產生的影響;對收入性數據進行取對數和無量綱化處理,形成統一研究口徑,見表1。
2.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全部選用廣元市蒼溪縣永寧鎮蘭池村、利州區工農鎮小巖村和赤化鎮泥窩村等率先開展股權量化試點改革地區的隨機抽樣調查數據,我們共計發放問卷607份,回收有效問卷572份,有效問卷率94.23%。問卷內容以筆者2015年7月在廣元市圍繞“農村集體資產和財政支農資金股權量化改革”以及“精準扶貧”等展開的專項調查和跟蹤研究為基礎。
(三)實證結果分析
1.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分析
利用stata12.0軟件,采用最小二乘法計算的結果如表2所示。
根據表2,4個回歸方程的F統計量和解釋變量的t統計量均較為顯著,所建模型的擬合效果均較好,且較為合意。表明,第一,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與農民增收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改革有利于實現農民增收。此外,改革對農民收入不同成分的影響力度由大到小依次為:財產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這符合改革的初衷,即大力提高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水平。假設1得到驗證。第二,在研究樣本期內,農民自然資源稟賦對其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產生積極影響,但對外出務工者的工資性收入有擠出效應,從而在一定時期內對農民總收入增長產生一定的影響。如前所述,這是因為擁有更多耕地等自然資源稟賦的農民因為預期可以從此項改革中獲得由此帶來的新增收益,而這部分收益主要包括新增的財產性收入、分紅等經營性收入和入社勞動的工資性收入,從而可能影響部分農民選擇留在家鄉務農、工作和生活,短期內存在總收入的增加不及進城打工收入的情況。假設2得到驗證。第三,擁有較高的人力資源稟賦對農民收入整體和各構成部分都會產生積極影響,且影響力度由高到低依次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這也佐證了人力資本對于農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即人力資本可以成為徹底解決農民增收難題的關鍵因素,同時更是影響此項改革成效的重要內容。假設3得到驗證。第四,農民社會資源稟賦對其總收入及其各組成部分都會產生積極影響,且影響力度由大到小依次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工資性收入具有明顯的社會性傾向,即農民擁有的社會資源越多,越容易獲得優質的就業信息和就業機會,更容易增加工資性收入;但由于農村資產市場發育相對不足,農民就算有好的社會資源也很難實現其固定資產的售賣和增值,從而嚴重制約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長,所以影響力度最小。假設4得到驗證。第五,從綜合保障水平看,良好的綜合保障對農民總收入、工資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對經營性收入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且保障越好,收入反而越高,因為沒有了后顧之憂,可以放心流轉土地,參與此項改革,并從總體上實現增加收入,但同時會弱化農業,使農村的“空心化”問題進一步加劇。從區位因素看,距離城鎮越近的農民收入增長越快,尤其體現在財產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上,不過經營性收入越低,這是因為距離城鎮近的農民其土地更多用于從事非農經營活動。精準扶貧有助于農民財產性收入和總收入的增長,這與此項改革中給予了貧困戶多分發一定量的股權有著密切的關系,不過對經營性和工資性收入產生的影響卻并不顯著,這也反映了農村貧困戶很難通過自身努力實現脫貧,農村的脫貧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假設5得到驗證。
2.PSM模型的進一步檢驗
為了消除模型可能存在的內生性,進一步提高研究結果的準確性,需要運用傾向得分匹配法(PSM)對農民的總體收入進行檢驗。
(1)logit模型結果分析
運用logit模型,并結合反映農民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匹配變量,計算每個樣本受到改革影響的條件概率(即傾向得分PS值),然后,對控制組與對照組的樣本進行匹配。
注:(1)括號內的數值為t值;“”“”和“”分別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顯著;(2)表(二)中數值為各變量在處理組和對照組的均值差異的偏差比率。
由表3(一)可知,總體上logit模型中變量系數的符號與多元線性回歸模型的估計結果基本一致,且在10%水平下顯著,說明這些匹配變量對農戶是否受到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具有顯著影響。logit模型的回歸結果符合預期,也進一步驗證了本文提出的幾點基本假設,提高了研究結論的穩健性。此外,這一結果與筆者實地問卷調研的結果也基本一致。
(2)平衡性假設檢驗
平衡性假設是傾向匹配得分法的一個重要假設。如果匹配后所有變量在處理組和對照組的均值偏差都能大幅降低,意味著不同組別的個體特征差異得到大幅消除,配對樣本具有高度相似性。本文列出了按照核匹配法進行匹配后的平衡性假設檢驗結果,見表3(二)。不難看出,大多數變量在進行傾向得分匹配后的均值偏差在5%以下,說明滿足平衡性假設。
(3)匹配結果分析
由于本文樣本數據有限,故選取核匹配方法,以充分利用所有的對照組樣本。所計算的處理組與對照組的平均收入差異,即平均處理效應(ATT)如表3(三)所示。可知:即便采用PSM方法盡可能地控制內生性,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依舊會顯著地影響農民收入,雖然影響程度與多元線性回歸模型的估計結果相比有所降低,但是仍在1%的置信區間上顯著。從ATT的估計系數看,若農民受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的沖擊,其收入平均將增加17.1%。
五、結論與對策建議
本文以農村基層專項調查和跟蹤研究為基礎,運用田野調查問卷的一手數據實證分析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對農民增收的影響。研究表明,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主要是通過形成或壯大農村新型集體合作經濟、將集體和農民個人利益聯結起來、提高合作社市場競爭力等方式,進而對農民的收入及其內在成分產生影響。這一結論很有現實意義。利用四川省廣元市572戶農民問卷調查數據,通過構建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和傾向得分匹配模型分析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農戶資源稟賦及其他因素對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得出的結論如下:第一,財政支農資金轉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對農民總收入及其各構成成分之間均會造成顯著的正向影響,且影響力度由大到小依次為:財產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第二,農民資源稟賦差異會影響其通過改革促進收入增加的程度。其中,人力資源稟賦和社會資源稟賦對農民收入的增長有正向促進作用,并有助于改革的推進;農民擁有良好的自然資源稟賦在一定時期內對農民總收入的增長會有所影響,但可以增加其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第三,農民享有的社會保障越好、所處地理位置越優,實現收入增長的可能性越大;改革中采取的精準扶貧政策可以顯著地提高貧困農戶的收入水平。第四,改革對促進農民不同收入成分的增長是有一定影響的,此項改革的實質是創新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方式,形成并激活農村集體資產且重在有效運行,為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奠定基礎,進而有助于培植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本文的研究表明,農民增收與國家對農業支持政策的傾斜、市場機制的引進、農民資源稟賦差異及農業改革與發展的多方面因素密切相關,需要綜合考慮。為此,我們有如下對策建議:
1.加大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及其整合力度
農業作為一個特殊產業需要政府大量的資金投入和必要的指導。首先,應進一步增加產業發展和生產性基礎設施項目資金,增加股權量化資產,讓農民獲得更多的量化股權。其次,將財政扶貧資金、農村集體資產納入股權量化范疇,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再次,改變涉農資金管理部門多、使用分散和交叉重復的現狀,提高財政部門對支農資金的整合能力。最后,賦予縣級財政更多的使用操作權限,力爭使農戶獲得更多的量化股權。
2.增強農戶的資源稟賦
土地等自然資源是無法增加的,所以更需要從增加農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上著力。而農民的人力資源主要由教育、身體素質和培訓等構成。各級政府和社會公益機構應加強對農民能力提升和非農就業技能的培訓,增強農民積極投身改革獲得財產性收入的勞動技能,同時,社會資源除了農民自身拓展,也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牽線搭橋,如做好搭建專門的信息交流平臺等工作。
3.其他因素
第一,完善農村的醫療、養老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為改革的深入推進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第二,改善交通條件,縮小偏遠農戶距離城鎮的時間差距。第三,繼續大力推進精準扶貧,對貧困戶進行分類動態管理。此外,應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提高農業產業效益;培育和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改革提供穩定的承擔主體;完善政府配套服務,為改革的推進提供必要的保障;逐步推進現代農業企業制度的建立,改善經營水平。
作者簡介:李萍,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軍,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研究》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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