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秦到清并非封建社會而是皇帝專制社會,皇帝專制社會土地并非地主所有而屬于皇帝所有。這給我們新時代的啟迪是:要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村集體土地歸根到底屬于全民或國家所有,應根據中國歷史尤其是新中國建設改革開放實踐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從秦到清的土地到底是地主所有還是皇帝所有?從秦到清的社會到底是封建社會還是皇帝專制社會?準確認識歷史,認真反思歷史,有助于我們在新時代更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更準確遵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土地制度尤其是農村土地制度。
一、從秦到清并非封建社會而是皇帝專制社會
(一)自秦以后就已廢封建
春秋戰國,王室衰微,群雄并起,諸侯稱霸,禮崩樂壞,戰火不斷,民不聊生,哀鴻遍野。秦滅六國、統一中國,廢封建、立郡縣,宰相由皇帝任免,郡守由皇帝派出,通過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網系,皇帝統治著幅員遼闊的帝國。不管秦朝以后直至清朝滅亡的政治體制如何變化,其基本組織形式仍是秦朝的演變。從秦到清,皇帝往往獨尊天下,高居國家機器之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人民相當于皇帝的奴仆,任何人不得違背不遵。皇權往往至高無上,官員的權力由皇帝賦予,皇帝可以乾綱獨斷,且通過分散職權、更替輔佐機構等削弱相權乃至最后取消宰相而使皇權越來越得以強化。即使皇帝封侯加爵,通常諸侯僅有爵位的晉升、財產的增加而無地方治理權,即為虛封而非實封。秦至清的政治體制與夏朝至戰國、中世紀西歐的封建制有所不同。在夏朝至戰國、中世紀西歐的封建社會里,王室分封土地與諸侯,諸侯則以承擔稅賦、徭役、捐貢等義務換取在自己領地上的治理權。土地不能買賣但可以世襲,農民有人身依附關系,人身自由常受到限制。領地既是經濟實體也是政權實體,領主基本上就是自己領地上的國王,與君王更多的是契約關系而非君臣關系。所以,封建制的實質是貴族分權政治,甚至有時神權左右王權、教權大于皇權,而這與皇帝專制是水火不相容的。其實,從秦到清,不是封建制阻礙了社會進步,而是皇帝的一些專制行為壓抑和窒息了社會活力;相反,中世紀西歐的封建制還潛隱著分權、契約、法治等意識。
(二)從秦到清是皇帝專制社會
皇帝及他的官僚體系、地主、農民(佃農)之間的關系并非常常針鋒相對,更多是相互依賴。明智的皇帝深知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往往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而在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之間平衡其利益,畢竟農民階級的勞動果實是皇帝統治的經濟基礎,地主階級及官僚階級往往又是皇帝的輔助者和支持者。地主也需要農民來“養活”自己,不能總是讓農民餓著肚子務農,因此,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在一定時期內可以處于一種相對和諧狀態。一些勵精圖治的皇帝往往通過允許開墾荒地、戰亂后分田給農民、減免稅賦、抑制大規模兼并土地、沒收一些豪族的土地、懲治貪官污吏等減緩社會矛盾。如果社會矛盾累積達到尖銳地步或白熱化狀態,往往是皇帝無視農民疾苦、殘暴專政、貪圖享樂、腐敗成風、苛捐雜稅過于沉重、老百姓處于水深火熱中之結果,即社會主要矛盾是皇帝與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而非地主階級或官僚階級與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畢竟作為江山是其私產、官民是其奴仆的皇帝,租稅之輕重、勞役之繁重、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之利益平衡、對官僚行為之規范懲戒等的主動權常常掌握在皇帝手中——地主階級、官僚階級往往只是被皇帝借以在經濟上、政治上乃至思想上統治老百姓的兩大工具。如果只消滅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或只從地主手上將土地奪過來,而不推翻帝制,那么由于生產力落后,除了農業沒有其他主要謀生之道的農民仍會依附于土地,又會重新產生維護皇帝利益的地主階級,而始終走不出農民起義——王朝更替——農民起義的歷史怪圈,讓每次農民起義都起不到政治性革命作用。何況數量不少的自耕農也有土地。當然,皇帝專制在落后生產力之下有利于統一中國,實行這種政治體制是力求安居樂業、避免戰亂頻發的次優選擇。
(三)中國社會形態之劃分
綜上所述,從秦到清的中國社會,不宜稱謂封建社會,而宜稱謂皇帝專制社會。由上推廣,夏朝之前為原始社會,夏朝至戰國為貴族分封社會(貴族與奴隸相對立),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社會(或為社會主義社會探索期),新中國成立后為社會主義社會,這是從生產關系或社會關系角度劃分的;從生產力角度劃分,以公元2000年左右全面取消農業稅為主要標志,之前為農業社會,之后為工業化信息化社會。
二、皇帝專制社會土地并非地主所有而屬于皇帝所有
(一)土地并非一般生產生活資料
土地是稀缺資源,是人類經濟活動的重要生產資料、居住生活的重要載體。而且土地利用會產生非常強的外部性,既影響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甚至影響一個民族的整體利益。換言之,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利益分配制等,既關乎農業產品供給、農民就業與生計、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也關乎生產力發展、生產關系調適、社會制度建構、階級或階層利益維護、政權鞏固。土地所有權制度往往是一定時期一定區域生產力、生產關系、資源稟賦、社會階級等的綜合反映。因此,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制定與改革屬于皇權或中央事權,而不屬于地方或官僚事權,更就不宜由地主、其他組織或個人自主規定或擅自推動。進而,土地所有權制度首先屬于國家治權,然后才可能歸屬產權范疇。因此,土地并非一般商品,也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作為商品。
(二)皇帝專制社會的土地并非地主所有
在皇帝專制社會,地主需要繳納土地稅賦,有時土地還被皇帝沒收。現代意義的私有權法律觀念在皇權之下往往是蒼白無力的,因為地主不能對抗也無力對抗皇帝。假如地主具有現代民法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那么它是排斥一切其他人去支配其所有物的,這就與皇帝專制相矛盾。純粹經濟意義上的私人土地所有權,在皇帝專制社會不曾獲得獨立的地位、也不曾達到自主的地步。換言之,在皇帝專制社會,不存在除皇帝以外的私人土地所有制之說。盡管地主有土地,但地主只具有占有權、使用權、部分收益權、一定的處分權;盡管地主可以買賣土地,但買賣的只是占有權、使用權——買賣后的土地稅賦隨之轉移,因此皇帝始終具有最終的土地所有權。其實,古代曾把土地所有權析離為田骨、田根、田皮、田面,因此往往一田多主,而其中一主對田骨、田根的買賣并不影響另一主對田皮、田面的經營。可以說,自秦以來,土地權利在實踐中就已分置出具有現代法學意義的土地所有權、取得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它們之間并非并列關系),只是未在概念上、理論上明白表達出來而已。土地權利在實踐中近似如上的分置,既遵循了農業發展規律,努力發揮了農地效用,也減少了土地稅賦征收成本,這都是服務于皇帝專制的。
(三)皇帝專制社會的土地屬于皇帝所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王土即皇帝對土地具有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于皇權之一。唯獨皇帝才是全國的土地所有者、才是真正的地主:他既可以賞賜土地,也可以收回封地;既可以分田給農民,也可以向土地占有者征收或減免稅賦,享有土地的絕對支配權和唯一征稅權,以土地作為重要手段維護自身統治地位。皇帝專制社會是以皇帝對土地具有所有權作為經濟基礎的,土地及其收益的分配支撐著、維護著、鞏固著皇權,皇帝借此力圖調和各階級利益以保王朝繁榮昌盛、屹立不倒。土地稅賦是土地所有權得以實現的經濟形態,但土地租金未必是土地所有權得以實現的經濟形態,它也可以是土地占有權或土地使用權得以實現的經濟形態。倘若不區分土地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及其稅賦租金關系,那就容易誤認為皇帝專制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的矛盾,而不是皇帝與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有極少數皇帝對地主的土地進行收購,這并非對土地本身進行收購,而只是對土地上的建筑物、農作物等給予合理補償——尊重私產有利于穩定官民預期從而更好維護皇帝自身統治地位。
三、皇帝專制社會土地屬于皇帝所有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啟迪
(一)要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
政黨,是為實現某種政治目標或政治愿景,圍繞其政治綱領或政治主張而有計劃地組織起來的一種政治組織。他通常有特定的意識形態,進而以其政治理想團結帶領志同道合者而為之奮斗。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實現共產主義為最終目標的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中國共產黨是領導一切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大優勢也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社會,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行政首長負責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并都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時時處處緊抓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不放的中國共產黨,是世界上極少數注重理論結合實踐、緊密聯系人民群眾、不斷吸納優秀人才、勇于自我批評自我革新、全面從嚴治黨的優秀大黨。而確立并維護中共中央總書記的核心地位,既是馬克思主義政黨政治上真正成熟的關鍵,也是推進大國治理、實現國家振興民族復興的一條寶貴經驗,還是由職權所決定的一個政治學上法學上管理學上的基本常識;倘若政黨沒有自己的領袖核心,就不能形成統一意志,就不會有戰斗力、號召力和凝聚力。當然,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切實增強核心意識,與“家天下”的皇帝專制存在本質區別。
(二)農村集體土地歸根到底屬于全民或國家所有
實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國,既然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那么農村集體土地到底屬于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其實,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自主決定集體土地的歸屬,對集體土地并不具有所有權;而且集體經濟組織既非經濟實體也非實體組織,它在土地產權上只具有地理邊界功能。因此,集體土地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另外,集體土地也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所以,集體土地也非集體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讓農民成為了土地的主人,不再依附于土地,鏟除了滋生土地食利階級的土壤;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可轉為國有土地,一旦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經營性建設就應同樣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方面的稅收。因此,它的本質是土地公有制。但它又是非典型土地公有制,并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全民所有:集體土地以各集體經濟組織為地理邊界,以其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部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地無償地使用或占有;實行依法占地、農地農用、無償使用、支農惠農等政策,以鞏固農業基礎地位、保障糧食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解決農民生計、維護社會穩定、鞏固黨執政根基。盡管直至2000年左右才全面取消農業稅,但這與交皇糧納國稅存在本質區別,前者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即使是為了支持工業優先發展而在一定時期內實施“剪刀差”政策,但這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加快發展,有利于增進全體人民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二十世紀五十至七十年代,農民土地私有逐步被集體所有制替代,這是吸取土地私有歷史教訓、體現土地公有本質屬性、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弘揚傳統農耕文化鄉里文化而作出的較為理性的制度安排;耕者有其田的“有”只是對土地的一定時期內或一定條件下的占有(比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土地并有承包期限),否則就應根據法律政策退回或收回,不然就會偏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政策初衷或變相成為土地私有。盡管皇帝專制社會中土地買賣的也只是土地占有權,但仍對貧富差距日漸擴大、政權不穩定帶來重大隱患,也導致了數次王朝更替。而且在重農抑商基本政策之下尚且如此,在市場經濟之下會更加劇社會矛盾,甚至會動搖社會主義制度根基。因此,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取得權不能買賣,土地所有權更不能買賣。
(三)應根據中國歷史尤其是新中國建設改革開放實踐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簡單移植西方理論并不能有效解釋新中國建設改革開放偉大實踐,馬克思主義本身也提倡社會主義理論的本土化與發展性。與其將西方理論中國化,不如從中國歷史尤其是新中國偉大實踐中提煉概念、得出觀點、形成理論,再將之與實踐對照分析,參考借鑒相關西方理論,加以補充修正完善,如此反復深入探索下去,以期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其中,應盡量避免只是對西方概念觀點理論的簡單移植、脫離中國國情實際實踐就理論而理論以及教條化,不要過于盲從西方式民主自由、迷信市場機制與“科學主義”,反對近代以來一些西方國家的物質主義、拜金主義、奢侈主義,應弘揚儒家道家法家中的天人合一、仁義禮智信、法治等優秀傳統文化,也應認識到往往是多層生產力、多類社會關系、多項發展規律共同作用于一個社會之中從而宜作整體性觀察整體性研究等。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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