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基層政權離不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協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隸屬于國家政權組織,它是區域內村民基于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在組織上具有獨立性,目的在于解決地域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的社會問題。無論是汲取稅費資源,還是提供公共服務,基層政權都離不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正是基于此,兩者常常被合稱為基層政權和組織。
基層政權和組織,既是認識國家政權組織體系的合適切口,也是研究廣大農村社會狀況的必要角度。有鑒于此,《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4期專論二“基層政權和組織研究”由陳柏峰老師主持,特邀劉磊、印子、歐陽靜、田先紅幾位專家分別從不同角度討論,以期推進相關問題的研究。
將基層混混置于能動者視角之下,可以清楚地看到混混的實踐過程及其作為能動者是如何運作規則和利用資源,如何演變為可以影響基層治理的地方勢力,以此透視混混作為地方勢力的結構性特征。
一、地方勢力
“地方”一般相對于“中央”而言,并且通常含有與中央權威相對立的意義,比如歷史上擁有軍權和財權的地方割據勢力,地方一旦擁有相對獨立的軍權和財權,就容易與中央分庭對抗,使中央政策在地方的執行中出現通常所說的“失實”、“扭曲”或“偏差”。如晚清的“一些握有地方實權的督撫大吏,常常對清廷的詔令敷衍應付,甚或置若罔聞,即使是嚴旨切責也無濟于事”。
因此,在中央與地方的分析框架中,地方勢力一般是指國家體系中相對于中央權威的地方政權組織。一些學者在討論中華帝國集權與分權的悖論時,也是在這一框架中說明分權容易導致地方政權組織的“失控”,即分權容易導致地方政權離心離德,甚至反叛,這時中央需要集權,但集權又會引發地方政權治理的有效性減弱,中華帝國因此總是在集權與分權的悖論中尋找平衡,一旦失衡,帝國就會面臨危機,遭受改朝換代的命運。
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框架仍然是一種國家中心論的視角,缺乏“社會”維度。正如米格代爾(Joel Migdal)所說:“我們必須認識到社會的組織狀況,即使在偏遠地區也存在影響國家塑造社會能力的各類組織,這些組織無論是宗族、社區、公司還是俱樂部,都有自己的一套獎勵、懲罰和符號體系,來引導人們按照某些特定的規則或規范行事和互動。”
在米格代爾看來,如果這些組織所引導的民眾行為不符合國家規則的要求,那么說明“國家的社會控制權力”軟弱,或是邁克爾·曼(Michael Mann)的“國家基礎性權力”的弱小。
在米格代爾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型中,國家是由行政權威所領導和協調的機構組織,擁有在特定疆域內制定和執行對所有民眾有約束力的規則的能力或權威,同時也是其他社會組織制定規則的限制因素。換言之,國家的社會控制力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如果其他社會組織的規則與國家規則相悖,則意味著它脫離了國家的社會控制。
本文所說的地方勢力便是指那些可能脫離國家社會控制力的地方性社會組織或行動群體。
一般而言,地方勢力具有兩面性,這主要取決于國家社會控制能力的強弱。當國家能力強時,地方勢力便能發揮聚心力作用,從而使之與國家治理目標相統一;如果國家社會控制能力減弱,地方勢力則具有離心力作用。比如宗族組織作為地方勢力參與基層治理可謂是自古有之,但作為地方勢力的宗族組織一旦脫離國家的社會控制,便會成為地方治理的不穩定因素,如魏晉乃至隋唐的宗族勢力發展至巔峰時,可以主宰地方政府。
此外,宗族勢力容易利用各方宗族感情挑起爭端,搶占社會資源,以致危害社會,甚至以情壓法、暴力抗法,極大地增加了國家社會控制的難度,妨礙國家政策的執行。但當國家的社會控制能力強時,宗族勢力則能有效地發揮積極作用,成為中國古代政府治理的關鍵一環。
比如,傳統鄉村治理之維持往往需宗族勢力予以協調配合,從而加強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以有效地動員人力物力,實現“長老統治”和“禮治秩序”。因此,地方勢力是否有危害取決于其是否脫離了國家的社會控制力。
本文將混混視為一種地方勢力,但并不是所有的混混都能構成地方勢力。通常而言,“混混”是指那些被基層社會主流價值觀排斥在外的越規者,是被人們貶斥為好吃懶做、不務正業、不學無術、無理取鬧的“流氓、無賴”。比如,雖然各地對混混的稱謂不同,如“二流子”“流子”“流打鬼”“混混兒”“混混子”“爛桿子”“爛桶子”等,但無一例外地都帶有嚴重貶義色彩。
構成地方勢力的混混卻是有頭有面的人物,他們不僅擁有財富而且受權力庇護,活躍于基層治理領域且能影響基層治理規則和治理能力。正如米格代爾所說,地方勢力擁有“自己的一套獎勵、懲罰和符號體系,來引導人們按照某些特定的規則或規范行事和互動”,并因此影響“國家社會控制力”的組織或行動群體。
換言之,一旦混混擁有游離于“國家社會控制力”之外的規則、能力與資源,便形成了本文所說的“地方勢力”。
二、作為能動者的地方勢力
由于“縣是中國歷代行政組織中設官任職、執行政策、維護治安、司法裁判和財稅征收的基本單位”,是國家與社會的“接觸面”。所以,本文將以縣域社會為單位,以能動者為視角,呈現縣域治理中的地方勢力一混混,探究其行為角色特征及其形成地方勢力的邏輯。
能動者視角是一種相對于“結構”視角的分析路徑,近年被運用于中國地方政府治理研究中,代表性成果是《“主動的”地方政治:作為戰略群體的縣鄉干部》。
該著作將縣鄉領導干部作為一種獨立的能動力量,以突顯這一群體對縣域決策和政策執行的主動性和能動性。“能動者”視角因此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整體性和抽象化的治理主體形象,從而使我們看到了政府內部中具體的、有主體意識的行動者,即“多重形象的”政府官員。
能動者視角的實質是通過“能動”來展示個體行動者與社會實踐(結構)之間的關系。而“能動”與“結構”一直以來是不同流派的社會學家所關注的經典命題,如吉登斯(Giddens)將“能動”、“結構”和“實踐活動”緊密交織于一體,他把對結構的理解上升到行動主體在具體時空情景中的社會實踐,并將實踐活動具體解釋為對社會規則與資源的運用。
也就是說,能動者視角下的“能動者”與“結構”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彼此獨立的,而是交織運行于具體情景的實踐活動中。這可以有效地把握具體的行動者與制度運行之間的實踐,看到實踐經驗中具體的、有主體意識和“多重形象”的行動者,進而揭示“行動與結構”的特點與關系。
但目前能動者視角的運用主要集中于對地方政府官員的討論上,如海貝勒(Heberer)等人所說的作為“戰略性群體”的縣鄉領導干部,楊雪冬在分析省管縣改革中的以縣委書記為代表的縣級領導干部,以及樊紅敏展示縣域權力實踐場景中的縣委書記。
毫無疑問,縣鄉領導干部,特別是作為地方政府一把手的縣委書記,在縣域政治、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和作用。但如果我們將影響縣域政府運行的其他能動者都納入視野中,我們會發現,縣域治理中的能動者不僅包括縣鄉領導干部,而且也有本文所說的混混等能動者。
本文將基層混混置于能動者視角之下,則是為了展示混混的實踐過程及其作為能動者是如何運作規則和利用資源,以此透視混混作為地方勢力的結構性特征。一旦將混混置于能動者的視野中,就能較為清楚地看到混混是如何演變為可以影響基層治理的地方勢力。
由于縣域社會比較小,有頭有臉的人都被大眾所熟悉,比如那些赫赫有名、家喻戶曉的大混混。混混們主要依靠拳頭和暴力威脅發跡,并據此在縣域發展中分得一杯羹,通常涉及黃、賭、毒等非法生意,在娛樂業、運輸業、建筑原料、河道、屠宰、酒店等行業進行壟斷性經營。
以下是我們在湖南、江西等地調研獲得的案例:
案例1:自1994年以來,湖南L鎮通往縣城的客運路線一直被鎮上的混混壟斷,村民如乘坐其他過往客車,載客的司機將被混混暴打,所以過往客車均不敢停此鎮載客。與過往客車的票價相比,本鎮的票價要貴2元,并且在春節時上漲10元。由于通往縣城只有此路線,村民們因此又不得不坐。
案例2:大約從2008年開始,江西H鎮的豬肉價格、米粉價格每公斤要比其他鄉鎮貴0.5元。米粉店的老板說,這多出來的0.5元是給當地混混的,是混混強行“入股”的結果。如果拒絕其“入股”,他們就三天兩頭來搗亂,影響正常的買賣。
案例3:楊先生是江西D縣的一名房地產開發商,并于2012年6月承接了D縣某區域的搬遷和建設項目。當楊先生剛剛把項目拿下后,當地一位有名的大混混找他談合作,要求把土方、沙子等建筑用料承包給他,被楊先生拒絕。于是在楊先生的項目開工不久后,一群小混混就前來搗亂,并且有人在現場掏出了手槍進行威脅。
案例1的現象在地處山區的中西部農村較為普遍,因為這些地區一般交通不發達,鄉鎮沒有專門的客運公交,只有縣際客運車,并且一般一天只有一趟。所以,在鄉鎮客運市場發展以前,村民主要是乘坐沒有客運資質的農用三輪車出行。但鄉鎮客運市場發展起來后,大部分被當地混混承包,壟斷經營。
案例2和案例3所反映的是混混依靠暴力壟斷資源或市場,并進行強買強賣。這些壟斷所帶來的最終后果和成本只能由普通百姓來承擔。比如許多村莊的道路被那些開采沙石的重型貨車壓壞,但由于開采石料場的人一般是混混,所以村民不敢不讓他們通行,所破壞的道路也不敢要求他們修護。
除了壟斷資源外,混混的另外一項主要生計是經營黃賭毒,其中對基層社會和普通民眾危害最大的是賭博機和地下六合彩。
賭博機又俗稱老虎機,一般放置在一些人員較為聚集的農村小賣部和鎮街的小商店。老虎機所產生的利潤,由接受老虎機的店家、投放者,以及投放者背后的保護人之間按一定比例分成。據接受過我們訪談的一位村莊小賣部的店主透露,他店中的老虎機平均每天要吞掉3000元硬幣,春節最高峰時要吞1萬元左右,其中的暴利可想而知。
另一與老虎機暴利相提并論的是地下六合彩,并且其危害面和危害程度比老虎機更廣泛、更深遠。因為玩老虎機的群體一般只是中青年男性,買六合彩的群體卻是男女老少。最令我們震驚的是,我們在農村訪談時,發現那些目不識丁的大媽、大嬸和老婆婆都在討論“買碼”。以下來自D縣“縣長信箱”的這封舉報信足以說明六合彩的危害性。
舉報信件:
“尊敬的縣長大人:你好!我來自農村,出生在農民家庭。但近一年多來,讓我和家人最煩心的事是媽媽迷戀上了地下六合彩。而且因為這個問題,已嚴重影響我的家庭,真心希望政府能重視我市各縣猖狂的六合彩。我有個親戚在三年前也是因為地下六合彩搞得家破人亡(我舅舅沉迷于地下六合彩,舅媽服毒自盡)……
類似這樣的例子,應該有很多很多。現在我舉報在D縣CL鎮XY移民村眾多村民長年參與地下六合彩,這其中包括我的家人。在這我提供電話(xxxxx)和姓名。她們每周二、四、六晚上7點都會集中在一個地方進行投注。希望有關部門能把CL鎮的地下六合彩殲滅!”
在我們調查期間,也恰好遇到D縣公安局對全縣地下六合彩所進行的一次打擊行動。但六合彩“買碼”的地點是流動的,而且是專門請人代為“開單”,所以公安機關難以找到證據。但也存在一些令人奇怪的現象,即公安機關在采取行動時,一些“買碼”的場所關門停業,行動一過,又開始開張營業。
三、地方勢力的多重性與結構性
在現實社會中,以混混為能動者的地方勢力具有多重性和結構性的特點。具體而言,混混的形象不單純是滿臉橫肉、打打殺殺的暴力使用者,也有一身名牌特有風度的成功商人,或是左右逢源的基層干部。一些發了財的大混混,金盆洗手,投資正當行業,成功轉型為大商人,但依然壟斷一些常人難以經營的產業,混混與商人的界線因此有時會變得非常模糊。
比如D縣一位有名的混混是本縣的房地產商,也是各類酒店、休閑場所的老板,同時投資運輸和旅游開發等領域,是該縣有名的“優秀企業家”和人大代表。通過轉型成為商人、基層干部或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混混多重性和結構性的具體表現,也是其之所以成為地方勢力的邏輯表現。
案例4:江西K縣龍村的村支部書記龍某在20世紀90年代初中畢業后跟隨鎮上的一個大混混去了東莞混社會。2006年左右,那個大混混因販毒被抓,東莞的老鄉組織解散,龍某回家鄉混社會。龍某回鄉時正值新農村建設,他因此攬下了村莊改造項目和“村村通”修路項目。2007年林權改革時,他又同他人承包了幾百畝林場,后來又涉足房地產,成為當地小有名氣的年輕企業家。龍某2009年當選為龍村村主任,2012年成為村支部書記,其擔任村干部以來,因為膽子大、人脈廣,能向上級爭取到項目資金,使龍村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此外,龍某敢于得罪人、治得了釘子戶,所以能做成很多事。
案例5:D縣的一個建設項目涉及一個村莊的幾座墳地,為了將這些墳地遷走,政府與村民談判了數月,沒有任何進展。最后,一群混混承包了遷墳任務,并引發了混混與村民之間的沖突。在一次遷墳沖突中,一個村婦的視網膜被一個馬仔打脫落。縣公安局的干部說,該案件至今沒有了結,因為村婦不認識打人的馬仔,所以找不出是誰打的。即使找到了,馬仔會自己承擔責任,決不會供出背后的老大。
我們在江西D縣調查時也發現,該縣城區鎮的12名村支書記、村主任中,至少有5位具有混混背景。城區鎮東莊的楊某名氣較大,也因其駕駛一輛價值300多萬元的法拉利跑車,顯得格外顯眼。楊某進出牢獄數次,8年前因壟斷了縣城的一條客運路線積累了一些資金,后又開設了幾家電玩城。2012年年初當選為東莊村主任,2015年當選為村支部書記。
事實上,具有混混背景的人擔任村干部已不是個新話題。農業稅取消后,無論是在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還是中西部農村,“富人治村”、“混混治村”的現象已經是大量存在。
在城郊村,由混混出任村干部的現象尤其普遍,一是由于土地資源能產生巨大的利益,這些村的村干部職位因此能夠吸引混混;二是縣政府的城區擴建和一系列工程建設都需要進行征地拆遷工作,而混混村干部在做這些工作時一向十分得力。
換言之,基層政府之所以容許混混擔任村干部,正是由于混混敢于得罪人,敢于對付基層政府難以對付的釘子戶。基層干部說,釘子戶不怕干部,但怕混混,所以對于諸如征地拆遷這樣的任務,僅靠政府的力量是辦不到的。
混混之所以積極地參與政府的征地拆遷,也有其利益考慮,即大家都可以在征地拆遷和各類項目建設中分得一杯羹,比如各類工程項目中的土方、沙子等建筑用料一般都是由其承包。
此外,一些工程項目的老板、開發商其實就是混混自己。比如上文所說的D縣東莊的楊某,他于2012年拿下該縣位置最好的一塊地,而這塊地的規劃正好涉及他所在的村,所以他在村莊的征地拆遷工作,其實就是給自己的項目工程服務。更為重要的是,當地的許多領導干部都以股東的形式,參與了他的項目,楊某只是一個在前臺具體操作、拋頭露面的人,類似于公司的CEO。
所以,在一些具體的工程項目上,我們能看到混混和基層政府中的一些官員其實是一個利益共同體,這也就容易理解混混為何成為了基層干部。
與基層政府之間的關聯性實質是地方勢力的結構性特點。能動者視角下,“政府”不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由一個個具體的行動者構成。在縣域的熟人社會內,很容易觀察到代表基層政府的行動者一一領導干部的行為特征。
比如,一些縣域領導的大部分業余時間是與一些有名的商人共度,他們一起吃飯、打牌、休閑。在2012年公車不能私用、公款不能消費后,商人的車便成為領導私用時的專車,領導的賬單則由商人搶著付款。領導與商人的關系似乎更為親密了。這親密關系的背后往往有著共同的利益紐帶——項目。縣域的一些重點項目,大多數是被那些與領導關系密切的商人承接。一些項目通過“圍標”、“邀標”和“流標”等形式,幾乎都是為這些商人量身定做。
在商人的一些重大項目中,有的就有領導直接參與。他們主要以股東和融資形式參與到項目中,承接項目的老板只是出頭露面的人,他們或以分紅的形式,或以高的利息,回報給領導們。所以,對于一些項目的開發與推動,許多領導十分積極,因為這些項目所產生的利益或許有他們一份。
在縣域社會的日常社交中,那些具有多重性特點的混混經常與一些基層領導干部“稱兄道弟”。由于這些集混混、商人和基層干部于一體的地方勢力能夠在諸如征地拆遷等政府難以應對的治理事件中發揮作用,也時常被一些基層領導干部稱贊“工作得力”,喜愛有加。
但由于大部分地方勢力都參與黃、賭、毒等非法生意,并且時常因欺行霸市影響社會秩序、激發社會矛盾,從而加重政府治理負擔,領導有時必須在姿態上或實際行動上對混混進行打壓,比如抓幾個滋事的小混混,以平民憤。
也正因如此,即便轉型成為商人或基層干部的混混,其對領導是敬畏的,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財源甚至人生自由都掌握在領導手里,正如一位混混出身的商人所說:“如果領導真想與你過不去,你就有可能進看守所。”所以,與領導結成穩固的利益聯盟,就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比如,一個時常讓人疑惑的問題是,既然大家都知道誰是本地有名的混混,也都知道哪家電玩城涉賭,哪家洗浴中心或賓館涉黃,哪里是六合彩的據點,當地政府為何不去摧毀?不去打黑掃黃呢?
一位具有二十年警齡的基層民警給我們講述了他的兩次執法經歷:
第一次是在2008年年底,他與派出所的民警在縣賓館排查時,正好“碰到”一位縣領導與一女子在開房,但他不認識這位領導,要“執法”,搞得這位領導非常惱火,當場斥罵,打電話給他們所長。在此事件后,如果派出所進行掃黃活動,都會電話通告縣委辦公室和政府辦公室,以便讓縣領導知道,防止再次發生“偶遇”領導事件。
第二次是在2014年,由于群眾不斷地舉報縣城賭博機、電玩城泛濫問題,縣公安局決定對一家外地人開設的電玩城進行打擊,并作為典型事件宣傳,以示公安的作為。那天的行動很順利,老板、店員和幾十臺機器都被控制在現場,但當民警們正要把賭博的機器裝上車運走時,負責此次行動的大隊長接到一位縣委領導的電話,行動就被取消了。
事實上,他們對D縣從事賭博的電玩城都了解,也掌握了相關背景資料,有兩家是本地人經營,一家是外地人經營的,背后都有人關照,一般在搞行動時都會提前關門。但對于那天打擊的那家,當時沒有掌握它的背景,因此才有那次行動。
這位民警認為,一些領導干預執法是目前公安執法的最大難處之一,有些人、有些事根本沒有必要出警,因為往往是在出警前,某位領導的電話就打過來。也許,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的公安廳長祁同偉,就給我們展示了外人難以看到的保護傘邏輯。
四、地方勢力的生成邏輯
縱觀歷史,以混混為主體的能動者歷來有之,但這類群體并非總能形成“勢力”。混混形成勢力的基礎可追溯到中國歷史上傳統意義之幫會。幫會成立的初衷是維護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底層從業者,主要以無產的青壯年男性工人和手工業者為主,文化水平較低。
這些底層從業者通常在經濟上屬于無產,也沒有政治地位,因此容易受到政府、地主和商人的剝削壓迫,而同業者社團可以為其提供保護傘,從業者便紛紛投靠,請他們代為管理,以避免官吏的敲詐。因此,幫會通常是從事某種行業之勞動者,出于維護自身共同利益而自發形成的同業社團或幫派。
由于這些底層從業者所處行業大多屬于利潤小、危險性高且不被主流社會認可的邊緣行業,因而從業者來源相對固定,大多數是師徒傳承、家族傳承,在古代中國的親緣社會背景下容易形成行業壟斷或者利益集合體。
此外,由于幫會的參與者多為沒有文化的底層人,幫會的管理者往往利用道德和暴力來威懾、規范從業者,幫會組織的管理因此慢慢具有準軍事化管理的特點,部分幫會成為近現代的黑社會性質社團。
例如,在中國近代發揮了巨大影響力的青幫,其前身是江南各漕運碼頭組成的漕運行會;而洪門的前身則是長江上的水手纖夫組成的行會。當原有行業的收入無法滿足幫會利益集團的要求時,幫會傾向于利用其實際勢力組成武裝集團,越過法律從事灰色產業甚至犯罪行業。例如“漕運自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日趨蕭條,漕幫被迫上岸,到運河沿線發展,憑借其嚴密的組織性和江湖義氣,成為運河沿岸地區的準軍事化的黑社會組織”。
可見,雖然幫會成立之初是為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勞動者,但是隨著其發展逐漸成為破壞社會穩定、危害民眾利益的團體。
1949年的社會主義革命徹底鏟除或改造了那些危害民眾利益的幫會組織,雖然社會上仍然有一些好吃懶做、不務正業或無理取鬧的“二流子”“爛桿子”,但均是一些不被主流價值觀接受的“邊緣人”’普遍被貶為“地痞流氓”或“無賴”。改革開放以后,混混的各類越軌行為又開始出現,尤其是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經濟體制的進一步開放,一些“膽大好勇”的混混又開始行走江湖,在灰色地帶生存。
比如上文所說的龍某和楊某,均在20世紀90年代混跡江湖,在南方發達城市因偷保險柜、欺詐、涉賭涉黃等越軌行為入獄數次。這些通過越軌行為積累了原始資本的混混抓住了當時經濟體制改革的時機,承包各類被市場化的公共資源,如沙煤礦、林木水等資源,及房地產、交通運輸、酒店休閑等行業,開始成為有頭有面的商人。
此外,市場化改革所釋放出的資源(比如國有資源的改制、各類經營項目、經營場所的開放)有利于一些掌握政策和資源的官僚通過體制外的代理人進行“盤活”。
由于經濟體制改革所釋放出的資源處于原始競爭階段,各類規則和制度尚未建立,這一特點使那些“敢為人先”又敢于突破常規的代理人搶占先機,而勇猛、耍狠又不講規則的混混則是充當代理人的合適人選。比如D縣1990年的商品房市場主要是一些資源掌握者及其代理人開發的,一些作為代理人的混混也因此成功地轉型為有身份的商人。
但與其他商人不同,這些混混出身的商人由于“膽子大”,不僅欺行霸市,暴力壟斷經營一些特定的產業資源,而且違法經營諸如黃賭毒和高利貸等特定行業,并通過組織行業協會的形式,對其行業或產業的其他經營者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混混商人的這些經營特點雖然巧妙地生存于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但也免不了會觸碰法律,影響社會秩序。
因此,尋求特定關系人的庇護是眾多混混商人的生存策略。而這些特定的關系人一般是一些能起保護作用的政府官員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干部”等官方身份。比如我們在D縣調研時發現,楊某經常與該縣的政法委書記散步、打球,與管轄區的派出所所長更是“稱兄道弟”,經常一起打牌或打獵。楊某成為村干部之后,其與政府的關系已經結構化,一些縣領導經常駕駛他的法拉利跑車兜風。
總之,能形成地方勢力的混混不僅擁有財富,而且受基層官僚的庇護,他們與一些擁有“社會控制力”的基層官員形成特殊的利益與權力的聯盟。這一聯盟不僅能輕易侵占國家或百姓利益,而且也便于混混憑借其社會人士的身份在官員之間充當聯絡者,甚至通過迎來送往的交際為官員跑官鬻爵充當掮客,成為影響一方的地方勢力。
因此,沒有財富的混混,其角色充其量是干些偷雞摸狗、調戲婦女、搗亂社會秩序的地痞行為;一旦擁有了財富,并且壟斷傳統幫會所經營的特定行業或產業,其角色便是成功商人。而以商人身份與基層政府之間形成結構性關系則是混混成為地方勢力的最后一步。
五、結語
在社會結構日益松散的轉型社會,必然會出現社會行動主體的多元化。從理論邏輯上講,如果社會中存在多元行為主體,那么就能形成相互競爭、相互制衡的網格化和民主化狀態,從而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
然而,如果社會結構發展不平衡,強勢群體之間則容易形成利益聯盟的地方勢力,這種特殊地方勢力將會對經濟、政治與社會過程產生負面影響,并最終會導致國家和政府治理能力的衰落。正如奧爾森(Olson)分析利益集團時所說,一旦強勢群體形成結構化的聯盟,將主導政治和治理,而弱勢群體因為交易成本太高以及無法采取選擇性激勵而形成不了具有實質意義的“利益集團”。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實施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這將有利于優化基層治理結構和治理體系,實現對地方勢力的有效治理。例如,國家近期推動實施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其重點目標是“聚焦于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并且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斗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這些舉措將有效針對地方勢力多重性與結構性的特點,重塑混混等地方勢力的行為角色及其在基層治理結構中的位置。地方勢力的有效治理和基層治理結構關系的優化,將有利于基層政府形象及其公信力的重塑,最終有助于國家的鄉村振興戰略在基層社會的實現。
(作者系江西財經大學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本文原題為《基層治理中的地方勢力》,首發于《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4期專論二欄目(第74—81頁),原文11000余字,限于篇幅,略去腳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法律評論(微信公眾號原創)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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