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報告指出,實現鄉村振興,“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為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保護農民集體資產權益,調動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基于生產資料所有制基礎上的一系列經濟利益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和經濟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以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占有權為核心的產權制度不同,相應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也不同,這共同構成了差異化的農業經營模式。對當前我國農村基于不同產權的農業經營方式進行比較分析,對于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一、當前我國主要農業經營模式的現狀與主要特征
土地是農業最核心的生產資料。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現實中,在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土地的實際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是不同的,土地之外的其他農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等更是千差萬別,主要可以分為私人產權、集體產權、合作產權、國有產權四種類型,基于不同的產權形成了個體私營經濟、集體經濟、合作經濟、國有經濟等不同的經濟成分,形成了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資本雇工經營、國有經營五種主要的農業經營方式。在不同產權和經營方式的基礎上,當前主要的農業經營模式有:個人家庭經營模式、私人家庭農場模式、私人公司化經營模式、個人家庭經營與集體經營并存模式、集體農場經營模式、集體企業經營模式、合作經營模式、合作農場模式、股份合作制模式、國有農場內家庭經營與場部經營并存模式、國有農場分工統一經營模式等。
(一)基于私人產權的主要農業經營模式
私人產權是指土地之外的主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最終所有權、實際占有權、支配權、經營權、收益權歸私人。土地的最終所有權雖然歸集體,但是,其實際的占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等歸私人。私人產權基礎上形成的主要是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農業經營方式主要有家庭經營和資本雇工經營,現實中的具體經營模式主要有個體家庭經營模式、私人家庭農場模式、私人公司化經營模式等。此外,還有部分外資租賃我國土地或者參股從事公司化農業經營模式等,本文不把其作為主要研究對象。
個體家庭經營模式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大多數地區最普遍、最基本的經營模式,主要特征是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經營小塊承包土地。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民雖不享有土地最終所有權,但實際享有了一定時期內小塊承包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
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伴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推進,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力越來越多,向非農產業和城鎮大量轉移,出現了農民把自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親鄰等耕種的現象,農村出現了私人家庭農場。私人家庭農場的典型特征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不需要雇傭,或短期較少雇傭其他勞動力;具有適度規模;較穩定地從事農業生產,以農業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是承包經營家庭農戶的升級版(1)。
私人公司化經營模式的形成路徑主要有兩種,一是本地農戶承包或流轉較大規模的土地而形成;二是外來資本下鄉大面積流轉和租賃農村土地而形成。相對于私人家庭農場,私人公司化經營的資本農場土地規模較大,以資本雇傭勞動為主要特征,主要采取公司化企業化方式經營管理,我們統稱為“資本雇工農場”。公司化經營模式與私人家庭農場經營模式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是否主要依靠雇工勞動,他們雇傭本地或者外來勞動力耕種,而作為生產資料占有者的農場主,或者企業老板,一般不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勞動。
(二)基于集體產權與合作產權的主要農業經營模式
集體產權是土地等生產資料由農村部分成員共同所有或者聯合所有,共同受益的一種產權形式。合作產權是勞動者在資本、勞動、土地、技術、信息等聯合與合作的基礎上形成的產權形式,農業生產資料的最終所有權既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集體,但占有權、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等由多數人分享或共享。集體產權和合作產權基礎上形成的經濟成分主要有集體經濟、合作經濟,主要經營方式有合作經營、集體經營,現實中具體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個人家庭經營與集體經營并存模式、集體企業經營模式、集體農場模式、協會型合作經營模式、專業合作社型經營模式、股份合作社型模式、綜合型合作社型模式等。
個人家庭經營與集體經營并存模式是在人民公社體制解體的基礎上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形成的。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一些村莊部分土地承包給家庭農戶經營的同時,保留了部分土地作為集體用地而沒有分配給個體農民,土地收入作為集體公共事業費用。根據村莊實際和集體用地規模的大小,這種模式分為家庭經營為主和集體經營為主兩種情況。其典型是黑龍江齊齊哈爾市新合村,從一開始分田到戶就存在著兩種經營模式和經營體制,被稱為“一村兩制”。該村根據農民的要求,保留了大部分土地集體經營,大多數農民仍然留在集體,參加集體勞動和分配。部分要求承包土地的農民則從集體獲得應得的承包土地,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耕作。
集體農場模式是堅持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共同受益的農業經營模式。在全國大多數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同時,一些農村地區由于原有社隊集體經濟發展較好,分地到戶對生產發展不利而一直堅持集體統一經營,比如河北周家莊、江蘇華西村等。還有的農村是分田到戶后,根據農民要求,又把土地交回集體,實行集體統一經營,比如河南南街村。集體企業經營模式主要包括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莊實行公司化經營的農場,以及集體資本與其他資本合作經營的公司化農場,其主要經營方式是公司化經營,但勞動者以集體組織成員為主。
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了克服家庭個體小規模經營與大市場和生產社會化之間的矛盾,農民之間加強聯合與合作,創建的各種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起來。當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名稱多種多樣,根據其合作的內容與形式,主要可以分為協會型、專業合作社型、社區綜合合作社型和股份合作社型等不同類型。專業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一般更側重于經濟合作的目的,綜合性社區合作社與協會型合作社更傾向于社會服務的目的。
專業合作模式主要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從事經濟活動的經營形式,包括生產合作、供銷合作、農產品加工合作、運銷合作、信用合作、信息技術合作、服務合作等。專業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決策。農村股份合作制經營模式主要是在原有的集體合作組織基礎上,通過引入股份制形成新的股份合作組織,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成股權。以村(組)為單位,將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年集體資產積累包括土地等經評估核實、折成股份后按照一定的標準量化給個人,農民實行按股分紅與按勞分配相結合,原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股份合作社,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屬于全體股東的一種制度安排(1)。
協會型合作模式利益聯結比較松散,基本是農民分散經營,在信息、技術、購銷等環節上進行合作與聯合。綜合性農民社區合作社模式,是以鄉鎮、村為地域范圍,以社區農戶為基本成員,在農民互助合作的基礎上,為社區成員提供生產、購銷、信用、加工、儲運、農技推廣、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社會生活等綜合性服務的社區性農民經濟、社會組織。所謂綜合性,主要是指服務內容與合作項目的多樣性,不僅有生產經營功能,還有農業技術推廣、資金融通、農產品加工、購銷等功能;不僅有經濟功能,還有為農民提供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等社會事業的功能。所謂社區性,主要是指同一個地域范圍內,根據地緣、血緣關系展開和進行的社區成員之間互助合作共同體。山西省永濟市蒲韓鄉綜合農協橫跨蒲州、韓陽兩個鄉鎮,已成為大宗農產品運銷、有機農業種植和技術推廣、農資購買和消費品購銷、信用合作以及老年服務、社區教育、農耕文化等多種功能的綜合農協,為農民共富、城鄉合作、社區發展開創了新路(2)。
(三)基于國有產權的主要農業經營模式
國有產權,是指土地等主要農業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產權形式。國有農場即國營農場,是由國家投資興辦的、主要生產資料和產品歸國家所有的農業經濟組織。其土地、自然資源、機器設備、生產建筑等生產資料屬于全民所有;在國家指導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產品由國家統一支配。中國的國有農場在隸屬關系上分為:歸農墾部門管理的國有農場,歸僑務部門管理的華僑農場,歸軍隊管理的部隊生產農場,歸農業部門管理的良種場、園藝場、種畜場等。
改革開放后,國有農場內部先后實行包產到勞、聯產計酬和農場統一經營與大包干到戶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實行多種經營形式。根據國家發展需要,以及各地國有農場的特色和實際情況,發揮各地農場優勢,逐步擴大農場自主權,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的前提下,農場可按照當地條件和社會需要,因地制宜地發展生產,使農場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國有農場的具體經營模式。1983年8月以后,農場統一經營與職工家庭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得到普遍推廣。多數國有農場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出現了國有農場內家庭經營與場部經營并存模式、國有農場分工統一經營模式等。由于農業土地國有制主要存在于國有農場的一些農墾區,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基本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建立在土地國有制基礎上的國有經營模式不作為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
二、不同農業經營模式有效性的衡量標準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必須要做到在集體所有的基礎上維護組織成員權利,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能夠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有利于城鄉協調發展和三農問題的根本解決。
“有效”,簡而言之,就是達成了預期的效果和目標。采用何種實現形式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更有效,本質上是探索選擇何種經營方式、管理形式和資產組織形式,使得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產生的收益更大,獲益的人數更多。產生的收益更大,主要是效率問題,強調的是經濟效益等;獲益的人數更多,主要是公平問題,強調的是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二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公平與效率是交互促進并發生同方向變動的,越是公平,越有效率;越是不公平,越是無效率(1)。片面強調經濟效益,而僅僅使得少數人受益,多數人難以或者很少受益;片面強調多數人受益,而不注重經濟效益,這兩種傾向都是片面的。
衡量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有效的標準分為量的規定性和質的規定性兩個層面,其具體標準可以從效率與公平兩個維度,從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個方面,把不同農業經營方式對推進鄉村振興的影響全面具體地描述和衡量出來,并進一步從政治民主化程度、農業發展、非農產業發展、發展競爭力、社會和諧度、社會文明度、村容村貌、家庭生活、社區生活、道德素養、自然生態、人文生態等不同方面加以細化和量化。
產業興旺,是指鄉村產業的發展效益好、產業結構優化、產業發展優質高效高產、產業發展競爭力強。這包括鄉村三次產業的發展,以及農業產業內部三次產業的發展。產業發展主要體現在農業產業發展、非農產業發展,以及產業發展競爭力等方面,主要體現:(1)經濟總產值,主要是經濟增長總量;(2)各次產業發展情況;(3)人均產值,主要是單個人創造的價值量;(4)收益率,即成本與收益之比,主要是監督管理成本的高低,以及收益大小;等。農業產業發展主要體現:(1)單產,單位面積的農產品產量;(2)有機營養,即生產的農產品對人的健康是無毒無害,是營養豐富的;(3)生態影響,對周邊自然環境沒有污染和損害,而是養護和改善;(4)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5)先進農業技術和農業生產工具的研發與應用;(6)農田水利建設情況;等。非農產業發展主要體現:(1)產業結構,主要指能夠形成一二三產業相互促進,良性循環;(2)產業鏈條的拓展和延伸,是否能夠改變單一種養業,提升勞動產品的附加值,延伸和拓展農業產業鏈條,發展非農產業;(3)產業良性循環和支撐情況;等。發展競爭力主要體現:(1)市場競爭力,主要指市場信息獲取及其分析能力,市場中的談判地位,在市場中是否被動波動,是否有話語權和定價權;(2)產業拓展能力,主要是拓展延伸產業鏈條的能力,從空間、時間等多維度深度研發、細分產業發展的能力;(3)自我發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主要是能否在環境惡劣情況下延續生存發展的能力;(4)先進技術、先進農業機械、農業生產工具的研發、推廣、應用能力;等。
生態宜居,是指鄉村社區良好的自然生態、人文生態,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環境和條件等。主要體現在:(1)生態環境保護,是指把山水林田湖草作為一個生命共同體,與人的發展融為一體,包括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濕地等統一保護,體現在人均綠化面積、植被覆蓋率、荒漠化程度、氣候變化、物種保護、水和空氣的質量等;(2)自然資源保護,是指把山水林田湖草以及地下礦藏等作為資源堅持保護優先,可持續開發利用,防止土壤沙漠化、水污染、空氣污染、草原退化,以及對森林、地下礦藏等的濫砍濫采等;(3)人文生態保護,主要指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文物古跡的保護、人文景觀的養護和建造、社會風氣的凈化等;(4)農產品質量與安全,主要指生產有機、綠色、健康的農產品,形成從田間到餐桌的可追溯、可監管的食品安全網;(5)人的發展,主要是指人的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主要體現在包括人均壽命、身體健康狀態、受教育程度、知識文化水平、社會道德風尚等;(6)生產生活的環境和條件,主要指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包括交通、通訊、水電等;社區環境情況,包括衛生、綠化、硬化等;生產生活便利度;醫療、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等。
鄉風文明,是指人們在長期生活中積淀而形成的良好的道德風尚、社會風氣、生活習性和個體的文化修養,是鄉村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主要包括:(1)思想道德水平,主要表現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2)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共產主義理想信念;(3)社區成員的精神信仰;(4)精神文化生活,主要指人們精神生活充實度;(5)教育文化狀況,主要指受教育程度,以及終身學習情況,包括技能教育、職業培訓、知識文化教育、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情況;(6)娛樂休閑;(7)文化習俗的傳承與發展;等。
治理有效,是指鄉村社區發展、社會秩序、社區民主管理、社會公共事業等方面呈現出的良好狀態。良好的社會治理和社區治理,集中體現在民主政治、社區發展能力、社會和諧度等方面。民主政治主要體現:(1)對社區干部的滿意度和支持率;(2)村民對集體事務的關心度和參與度;(3)社區集體組織建設;(4)社區干部的任免及其素質;(5)社區成員的影響力,主要是社區成員能否比較充分地參與到社區發展中來,意見建議和利益訴求能否有反映渠道;(6)干群關系;(7)黨組織建設;(8)對黨和政府的支持度;(9)社區成員有渠道、平臺、組織和能力對基層干部進行全方位監督;等。社區發展能力主要體現:(1)社區基礎建設,主要是水、電、交通、通訊、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情況;(2)社區公共事業的發展,主要是社區成員的教育、醫療、養老、社會保障、社區福利、娛樂休閑等公益事業發展情況;(3)社區生產生活條件;(4)社區生態環境保護與發展;(5)人的發展,主要是社區成員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發展;(6)人口和人才流動;等。社會和諧度主要體現:(1)人際關系,主要指人與人之間是自私冷漠,還是互幫互助;(2)社會事務和矛盾情況及其化解能力;(3)貧富分化;(4)犯罪率;(5)人與人之間的關聯度;(6)打架、罵街等不文明行為的發生情況;(7)社區成員的安全感、歸屬感和幸福指數;(8)社區成員內部的關系;(9)與社區外部成員之間的關系;等。
生活富裕,是指鄉村居民和社區的物質文化生活豐富、充實。家庭生活:(1)家庭成員關系;(2)家庭收入;(3)家庭物質生活;(4)家庭精神文化生活;(5)遇到特殊的家庭困難和外來風險是否有組織、有渠道、有能力解決與克服;(6)生活幸福指數;等。社區生活:(1)人均可支配收入;(2)信息化發展指數;(3)養老、醫療等民生保障;(4)社區基礎建設和公共設施;等。
無論何種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都不能脫離集體經濟本質規定性,應當符合集體所有、共同受益的集體財產權本質約束。否則,這種實現形式不僅會與集體產權本質相矛盾,而且,也會導致集體經濟的異變和衰弱,最終異化為個體私營經濟,會“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把農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1)。
衡量集體經濟實現形式是否有效的集體財產權本質約束標準,主要包括:(1)集體所有權指標,是指土地作為最為核心的農業生產資料,其最終所有權必須是集體共有,而不能是私有;(2)多數人受益指標,而不是少數人受益,多數人難以受益,或者利益受損;(3)能夠有效保護和提高集體經濟成員權利,而不是集體經濟成員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權利日益消弱;(4)能夠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自身發展實力、動力和活力,而不是日益消減,甚至消失。
衡量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的標準還可以細化出很多方面,上述僅僅列出最主要的有效性標準。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不能偏離集體共有、多數人共同受益的集體經濟本質屬性,在不異化、不變質的基礎上,從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多樣化的探索。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的過程,也是有效保護和提高集體經濟成員權益,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自身發展實力、動力和活力,最終推動農民共同富裕和主人翁地位不斷鞏固的過程。
三、家庭經營與資本雇工經營的有效性分析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作為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如何實現生產更好更快發展的一種探索,從集體共有統一經營,變成了家庭按份實際占有家庭經營,賦予了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權、自主經營權和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使得農民的勞動直接跟自己的利益掛鉤,解決了激勵約束以及監督問題,能夠有效調動個體勞動的責任心和積極性,短時間內解決了我國農民的溫飽問題。
與傳統的個體小農經濟相比,土地均分承包,分散經營,都是小塊土地的家庭經營,都具有分散性、封閉性以及脆弱性等特征,本質上都屬于小農經濟范疇。由于個體農民的資金、技術、信息等力量薄弱,視野狹隘,分散脆弱,抗風險能力差,市場競爭力低,在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缺乏進入非農產業和拓展農業產業鏈條的能力,僅僅依靠小塊承包土地很難過上真正富裕的生活,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難以解決,因此,在日益市場化、工業化、城鎮化的外部環境中,農民家庭既面臨更多機會,也面對更多的壓力和風險,全國大多數農民陷入了“溫飽而難富裕”的陷阱(2)。
然而,所不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的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共有,在此基礎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聯產承包可以發揮集體層面統一經營的優勢,以彌補個體經營的不足,這是其最大“新意”。同時,農業家庭經營比較符合農業生產特征,監督管理成本低,結構構成和組織比較簡單,激勵約束機制更加直接有效,易破產,又易再生,易復制,具有頑強的生命力。在我國人多地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水平不夠高的情況下,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相對公平分配的小塊土地能夠為大多數人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均分承包的公平性,集體所有的平等性,都限制了因家庭經營能力的不同導致社會分化的速度和程度。這說明,家庭承包經營模式在短期內不可能徹底改變,更不能“一刀切”地剝奪侵吞農民小塊承包耕地,反而是相當長時期內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基礎。
隨著農村人口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的轉移,越來越多的農民無力耕種,或不再需要耕種承包土地,土地以流轉等方式向少數種田大戶、種田能手,或者其他農戶集中,便形成了私人家庭農場。私人家庭農場主要進行種養業專業化生產,經營者大都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收入水平能與當地城鎮居民相當,示范帶動能力較強,實現較高的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1)。
作為家庭承包經營的升級版,私人家庭農場依靠家庭成員勞動為主,基本不存在雇工剝削,以市場化、社會化的方式把農業資源集中到少數種田能手、專業戶等手中,有利于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但是,在農村勞動力還不能大規模轉移、社會保障能力不夠高的情況下,“一刀切”地發展規模農場并不符合中國國情。據農業部統計,2012年,平均每個家庭農場有勞動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員4.33人,長期雇工1.68人。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規模200.2畝,是全國承包農戶平均經營耕地面積7.5畝的近27倍(2)。即一個平均200畝的家庭農場,至少要流轉27戶農民家庭的土地。一個270戶的村莊,大約有10戶家庭就可以耕種全村土地了,剩余的260戶農民如何安置?占村莊人口80%以上的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如何解決?隨著貧富分化的拉大,社會穩定如何保障?正如2014年9月29日習近平同志在全國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指出:推進中國農業現代化絕不能忽視“經營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農民仍占大多數的基本農情”(3)。
私人家庭農場的規模不斷擴大,以及工商企業下鄉流轉、租賃農民承包土地,它們雇傭本地或外來勞動力耕作,形成了雇工經營為基礎的資本農場。這種資本農場與西方資本主義農場最大的區別是土地所有制。中國的資本雇工農場土地最終所有權仍然屬于集體,承包權仍然歸原來農戶,農場要向原承包農戶支付一定的經營權流轉費用。但是,就雇工勞動這種經營形式而言,資本雇工農場與西方的資本主義農場并沒有實質性區別。
從本質上看,資本雇工農場容易為私人和私人資本所控制,會促使資源和財富日益向少數人集中,這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共同受益的集體經濟本質相背離。私人資本獲得經營利潤和國家補貼,雇工獲得勞動工資,原承包農戶獲得流轉費用。事實上,土地流轉給私人或私人資本后,原承包農戶也就失去了土地的占有權和經營權,僅僅依靠土地流轉費用又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進而導致大量農民失去基本社會保障。雇工農場雖然能夠實現生產的規模化、組織化、專業化,但卻割斷了農業勞動者與勞動對象之間的利益聯結,同時還要支付土地流轉費用、雇工工資、農場監督管理費用等,單純從事種養業的效益并不高,容易導致出現“非糧化”“非農化”等問題,甚至會危及國家的糧食安全和農產品安全。
家庭農場、雇工農場、農業企業等與普通農戶是各自獨立的利益主體,相互之間是一種利益博弈關系,分散的普通農戶在博弈中處于弱勢談判地位,再加上資本逐利的本性,決定了很難依靠它們服務和帶動農民實現共同富裕。在中國宏觀經濟環境沒有發生質的提升的情況下,以大規模資本雇工農場為主發展,所能吸納的勞動力數量有限,會造成大量失地農民,導致許多農民工在城市失業后卻又無法返鄉的問題,甚至引發社會動蕩。現實情況也表明,更多的農民寧愿要較低的、甚至不要土地流轉費用,也愿意保留隨時收回承包土地的權利,愿意把土地長期流轉的人數并不多。以個體經營和資本雇工經營為主要經營方式,可能會引發社會分化和貧富差距的逐步拉大,這與集體經濟基礎上的集體主義價值取向相違悖。私有化、市場化基礎上資本雇傭勞動的農業經營方式,不僅無法解決數量龐大的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擠占農民的生存空間,也難以真正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社會穩定和推動農村發展,最終會變“集體經濟”為“私人經濟”“私人資本經濟”。
四、集體經營與合作經營的有效性分析
在大部分農村分田到戶,承包經營的同時,我國有些地區的農民仍然堅持集體共同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方式,由代表集體成員共同利益的社區組織統籌安排生產經營,土地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按勞分配。適應市場化、工業化的環境,這些地區的農民借鑒和發展了傳統的人民公社體制下集體經營管理經驗,引入了市場機制和現代激勵約束機制,引入了股份制、合作制、公司制等的一些做法,進一步密切集體收益與個體利益的關聯程度,增加了利益激勵成分,增強集體組織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
集體經營通過聯合與合作,提升了農民組織化程度,能夠實現集體內的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規模效應,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再是一盤散沙狀態,克服個體農民技術、資金、信息等方面的弱勢,拓展和延伸產業鏈條,發展非農產業,擴大農民獲得更多財產的渠道和擇利機會,在農業生產資料購置、農業機械和生產工具的使用、規模耕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等方面,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市場談判地位,實現多元主體利益一體化、聯結緊密化,形成協作生產力。集體經營基礎上發展的集體共有的集體經濟具有更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和社區發展功能,依托集體化、組織化的力量,提升農民改造社區生存發展環境和條件的能力(1),進行大型公共建設和基礎建設,有利于形成集體主義觀念,實現集體成員內部平等和共同受益,有效保護農民的整體利益和發展權利。當前,在江蘇華西村,河南南街村、劉莊村,以及河北晉州市周家莊鄉等地農村都有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實踐,取得了較好的發展成就。
“合作”是指人們為達到某個共同的目的,或者基于某種利益關系等聯合起來,采取共同的行動或協作。合作制是一種利用合作行為來達到特定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制度。部分勞動者聯合與合作經營的經濟,稱為“合作經濟”。合作社是由經濟社會發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通過財產聯合和勞動聯合,在購買、銷售、資金融通等某個生產經營環節上建立的聯合經營組織,以抵制大資本和強勢利益集團的盤剝,避免中間商的剝削,改善社員生產生活狀況,維護社員經濟利益。合作社不僅是一種企業,而且是群眾性的社會運動,必須由社員群眾當家作主,關鍵是確立和保持社員在合作社中的主人地位、管理權和監督權。這不僅需要保障農民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且要不斷提升農民的組織化知識化水平。
合作經濟既可以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也可以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不改變現有生產關系和財產關系基礎上進行組織制度創新。合作經營,主要是指農業勞動者橫向一體化合作,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與其他經濟主體合作,或者引入其他經營管理方式,又形成“農戶 農民合作組織 公司”的縱向一體化合作,以及作為混合經濟模式的合作農場(2)。合作社是勞動者在某些環節和領域的合作與聯合而形成的組織,包括生產合作、供銷合作、農產品加工合作、運銷合作、信用合作、信息技術合作、服務合作等。在此基礎上,農民之間的合作與聯合逐步從種養環節向深加工環節、從農業生產向非農生產、從經濟領域向社會生活、文化娛樂、政治參與、生態環保等領域擴展延伸。
馬克思、恩格斯都把合作制看作對小農經濟改造的主要方式,是在資本雇傭勞動制度中產生的對資本雇傭勞動制的否定或過渡形式,是積極地揚棄。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合作工廠”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之一,是在舊形式內對舊形式打開的一個缺口。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對立在這種工廠內已經被揚棄,……資本主義的股份企業,也和合作工廠一樣,應當被看作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只不過在前者那里,對立是消極地揚棄的,而在后者那里,對立是積極的揚棄的(1)。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系統闡述了通過合作社逐步引導農民走向社會主義的問題,指出,“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2)。
合作制與股份制都有利于實現資本和資產的社會化運作,有利于資源集聚,形成規模效應,提升農民的組織化協作化水平。二者的最大區別在于人與資本的關系不同,人與資本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股份制是資本控制勞動,合作制是勞動控制資本。股份制公司的本質特征是建立在企業利潤基礎上的資本聯合,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資本量”的多寡直接決定盈余分配情況。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的“股金”,而是“交易”,其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所需的服務。合作社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以營利為目的,但與內部社員的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實行按股分紅與按交易額分紅相結合,以按交易額分紅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3)。
《意見》指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按照股東來源、股東成份、股權設置、折股量化的形式不同,股份合作制又可以分為多種類型(4)。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有“確權不分產”的制度優勢,將集體資產按股折到集體成員與集體頭上,確立了集體資產股權,強化了集體資產經營權,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主體,集體成員與集體按股分享集體資產的實際所有權和收益權,落實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人人有份但不知多少份”的集體所有,變成“人人有股且知道多少股”的共同占有,使得集體組織成員成為實實在在的集體經濟股東,進一步密切了集體成員與集體經濟的關聯度,完善了傳統集體產權制度、集體分配制度和集體經濟組織制度,發展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從家庭承包經營,到合作經營,再到集體統一經營,公有化的規模與程度不斷擴大,經營管理的難度也不斷擴大。由于土壤質地、水源、種子質量、農產品品種等條件不同,以及農業生產的自然性、生命性、復雜性、不可控性等導致了農業勞動難以量化和監管。如何持續培育具有奉獻精神的領導團隊,對干部如何監管,如何解決集體勞動的管理監督和激勵問題,處理好集體的統一性和個體的多樣性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發成員個體的能動性自主性等,需要集體經濟組織認真解決。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推動集體經濟自我維系、發展和繁榮的關鍵,是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培育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領導班子,完善集體經濟發展的內在體制機制,主要包括產權動力機制、內部管理機制、分配激勵機制、組織機制和領導機制,真正實現集體經濟的“民有、民管、民享”。
五、主要農業經營方式有效性的比較
家庭農場模式、資本雇工經營模式,與集體經營、合作經營都能實現規模效益,彌補個體家庭經營的不足,有比較便利的條件和能力拓展農業產業鏈條,推進集約化、社會化、專業化、組織化生產。現實中既有私營農業企業經營效益好的案例,也有集體企業發展好的案例。至于二者哪個效率更高,并不取決于生產資料的所有制,而是取決于經營管理水平,以及相關的激勵約束機制等。
家庭雇工農場經營、資本雇工經營,與集體經營、合作經營都需要解決監督、激勵問題,都需要支付管理運營成本。資本雇工經營模式基本割斷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緊密聯系,農業勞動的復雜性、難以計量性、難以監管等問題同樣存在。激勵約束解決不好,會出現雇工破壞工具、毀壞莊稼、責任心不強、消極怠工、偷懶、罷工等問題。監督問題解決不好,農場主會拖欠克扣工人工資、耕地非農化經營、惡意開發、權錢勾結、偷稅漏稅等問題,還會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過量使用化肥農藥,片面追求產量和數量,出現假冒偽劣、坑蒙拐騙等。同樣,集體經營模式中,民主管理和激勵監督問題解決不好,會出現部分管理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化公為私、以權謀私等情況,易于滋生集權、腐敗等問題。同時,也會出現成員“吃大鍋飯”、“搭便車”、偷懶等機會主義行為。合作經營能夠形成勞動者之間的合作與聯合,但結合緊密程度差距較大,運營和管理成本較高,激勵機制難以形成。
集體經營、合作經營模式相對于家庭農場經營、資本雇工經營模式而言,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是否依靠雇工勞動,也就是說勞動者的地位不同,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關系不同。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既是所有者,又是勞動者,他們之間并不是剝削與被剝削的雇傭關系,而是平等協作、聯合與合作的關系。相比而言,集體經營、合作經營并沒有隔斷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所有權、占有權以及使用權、支配權的聯系,更容易實現勞動成果的多數人共享,激發他們的主人翁意識。就公平性而言,集體經營、合作經營模式一般高于私人資本經營和家庭農場經營模式,具有更高的社會效益。集體經營、合作經營的勞動成果和經營收益可以為大多數人共享分享,而私人公司化經營和家庭經營的收益主要被少數人據為己有。集體經濟、合作經濟承擔著更多的社區責任和社會責任,而資本雇工經營的逐利性更強,不愿意承擔過多的社區和社會責任。現實中,資本更容易和權力結合起來,使得資源和財富向少數人集中。因此,許多地方喜歡招商引資,引入資本。這既是拓展農業產業鏈條,減少村民創業難度的一種方式,同時,也容易使得少數掌握公權力的人與外來資本結成聯盟,形成“精英俘獲”。
表1 主要農業經營方式的有效性比較簡表
家庭承包經營能夠激勵和普惠多數人,單純的種養業經濟收益較好,但是個體農民的力量微弱,發展非農產業,以及實現農業現代化的能力較差,難以適應社會化發展趨勢。雇工經營發展非農產業和短期內推動農業現代化的能力較強,但是發展成果很難普惠多數農民群眾,資本主導農業生產有可能威脅國家的糧食安全和農產品安全,容易導致少數人對大多數勞動者的剝削和對自然生態的掠奪。相對于家庭經營、雇工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不僅可以適應規模化、組織化、專業化、集約化等農業現代化的需要,拓展和延伸產業鏈條,實現經濟效益,而且,可以實現大多數農民共享發展成果,改善社區基礎建設和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政治、生態、文化效益并重,更符合“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精神。我國《憲法》規定,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結 論
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根結底分為私有和公有兩種。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為主體的剝削社會里,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憑借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權無償剝奪勞動者的全部或部分勞動成果,成為社會的富有階層和統治者。大多數勞動者是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和生產者,財富卻被少數擁有生產資料的人占有和剝奪,勞動者勞動創造的財富則進一步變成了壓榨和剝削自己的資本和工具,大多數勞動者掙扎在生存線上,淪為被剝削被壓迫的貧窮的中下層。剝奪者在對廣大勞動者進行經濟剝削、政治統治的同時,對他們進行思想上的奴化和欺騙,這就形成了長達幾千年的剝削社會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是新中國進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實現了生產資料公有化的結果,它實現了人們在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面前的平等,是農民當家作主、防止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的物質保證,是社會主義制度在農村的經濟基礎,是黨在農村執政和進行宏觀調控的物質基礎。從我國《憲法》到歷年的中央文件,一以貫之地強調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經濟的發展,但是,現實中在私有化、市場化大潮沖擊下,許多地區出現了片面強調“分”而忽略“統”,片面強調“私”而忽略“公”的現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日漸消失或者虛置,沒有把發展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落到實處。2018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指出,堅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正確方向,發揮村黨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集體資產。
私有產權基礎上資本雇傭勞動的道路和模式,雖然也能推動農業現代化和非農產業的發展,但不利于解決農民共同富裕、社區治理、農村基礎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問題。徹底扭轉“三農”困局,解決小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的矛盾,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出路,不是私有化、市場化基礎上推動資源財富向少數人集中,而是應當落實鄧小平同志的“兩個飛躍”思想和中央政策精神,在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組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集體層面統一經營和民主管理機制,依靠農民組織化、合作化、集體化的力量,拓展和延伸農業產業鏈條,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合作經濟。
一定的生產方式決定著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治理結構。分散的個體經營基礎之上,必然導致農民低組織化狀態的社會組織結構。私有產權基礎上促使資源和財富向少數人集中,必然導致社會的分化和各種矛盾層出不窮,導致各種社會亂象、自然亂象層出不窮。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基礎上的生產方式,更能促進人們之間的平等合作與聯合,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形成良性的社會治理秩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岳論叢》 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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