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村建房中鄰里糾紛為中心的思考
[摘要] 鄰里和睦,鄉風文明,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一環。本文對農村建房過程中的鄰里糾紛問題進行分析,探討民俗信仰對鄉村治理的挑戰,發現“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所代表的符號象征和社會期望是造成建房中鄰里糾紛的文化根源,農村社會結構變遷所造成的利益沖突則為“高人一頭”糾紛的產生創造了條件,要解決這一糾紛必須將民俗信仰、觀念與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相協調,并加強農村社會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
[關鍵詞] 民俗信仰;鄰里糾紛;鄉風文明;鄉村治理
一、農村建房中的鄰里糾紛
鄉風文明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解決好鄰里糾紛,構建鄰里和睦的社區生活,是形塑文明鄉風的重要一環。我們的調研發現農民在建房過程中,經常因“房子要比別人高一頭”而引發鄰里糾紛,具有研究的典型價值。很多地方的農民相信,房屋高度具有“福氣、運氣、財旺人旺”等特殊文化寓意,建房時一定要比周圍鄰居的房屋高出一截。調查也發現,村民們認為,房屋高度高出鄰居房屋,既顯示出房主的社會優勢地位,又能給家庭帶來好運。所以,“高人一頭”是房屋高度與家庭的社會地位、未來發展相關聯的一種民俗信仰。農村建房過程中因“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引發的鄰里糾紛,本文簡稱“高人一頭”糾紛。簡單鄰里糾紛背后隱藏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文化意識的轉變,顯示出農村階層分化下農民的異質性特征,以及基層行政組織權威和治理能力的弱化,反映出當代農民的民俗信仰、文化意識和基層行政組織權威是影響鄉村社會治理的重要因素。由于“高人一頭”糾紛關聯著當代農村階層分化、民俗信仰傳承、鄉村社會秩序建構等諸多鄉土文化事項,因此可以作為鄉村社會治理研究的一個切入點。
本研究的調查地點是豫西南平原的S村。S村有122戶居民,470口人,是由六個姓氏組成的雜姓自然村;S村缺乏主事能人,自治組織缺失,也沒有祠堂或族譜等文化傳承,村民認同感不強,人情意識逐漸淡化,比較關注自身利益。村里沒有文化娛樂場所,中老年人中有不少信仰基督教。隨著經濟狀況改善,S村打牌賭博的風氣盛行,尤其是春節期間,各個年齡段的人經常出入牌場,男性以打麻將和“推餅”為主,女性以打麻將為主,賭資動輒上百元。2013年“村村通工程”落實,村里修繕了道路,交通情況良好。隨著S村青壯年外出打工或做生意,老人、婦女、兒童留守家中。在家務農的村民,多數人以承包土地,種植經濟作物——紅辣椒和煙葉為生,收入有限。最近幾年來,S村的村民都蓋起了二層樓房。
改革開放以前,“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并未引發大規模的村落鄰里糾紛,但最近二十年以來,S村的“高人一頭”糾紛頻頻出現。“高人一頭”糾紛以鄰里房屋位置的差異性為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左右型糾紛,指鄰里房屋是左右緊鄰的模式,左右房屋高度不一致引發的鄰里糾紛;二是前后型糾紛,指鄰里房屋是一前一后緊鄰的模式,無論房屋前高后低或前低后高引發的鄰里糾紛;三是四鄰型糾紛,指多個鄰里之間的房屋高度糾紛模式。“高人一頭”糾紛類型的頻數分布,如表1所示。
在三種類型的“高人一頭”糾紛中,“左右型糾紛”發生的頻率最高,是主要的糾紛類型,對村落風氣的影響最大,但是“四鄰型糾紛”由于涉及的村民較多,關系復雜,利益主體更加多元,危害性強,難以協商調解。三種類型的“高人一頭”糾紛相互交織,成為影響S村村落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
研究中運用文獻法、參與觀察和訪談等方法,對“高人一頭”風俗進行文化分析,厘清“高人一頭”糾紛的發生機制,進而探討民俗信仰與鄉村社會治理之間的關系,為重建鄰里秩序,形塑文明鄉風,創新鄉村社會治理模式提供參考。
二、“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文化基礎和社會期望
“高人一頭”糾紛的核心因素是“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及其實踐。楊慶堃(2007:4)指出,“中國的普通民眾常常慨嘆,無論怎么努力,也難保一輩子無病無災,生活富足,家庭和睦。人們深切地感受到,家庭生活的好壞并不完全由人類掌握,而是需要神靈力量的保佑”。村民建構各式各樣的信仰形態,目的也是要獲得超自然神秘力量的幫助,實現生活富足、家庭興旺的美好愿望。因此,“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同時也形成了村民強烈的文化期待。
(一)“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文化基礎
建筑中的等級制度傳統是“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思想來源。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建筑高度體現著符號權力,建筑規制與社會等級相關。早在周代,房基高度就有了明確的規定(王處輝,1986:17),后世逐步建構起一套完整的建筑等級制度。“建筑等級制度是指中國古代社會統治階級制定出的一套建筑等級序列,通過對人們所使用建筑物的造型、規模、風格、裝飾、色彩等方面的規定來決定其在社會上的身份地位,從而維護一個嚴格有序的社會制度”(汪夢林,2013)。在屋頂的式樣、屋身的間架、臺基與欄桿的尺度、裝飾與色彩等方面都有明確的等級規范與相應的規制,所謂“自天子至士庶各有等差”(孫麗娜、蔣曉春,2009)。建筑等級制度是統治階層試圖建立理想的政治倫理秩序的物化形態,以建筑自身的形式為載體,賦予其不同的象征意義,把建筑神圣化為權力、地位的符號,嵌入到社會的價值體系中。傳統的建筑等級制度逐漸演化為一種塑造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和行為準則,歷朝歷代修撰和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條款,限定、約束人們按照自己的社會地位來建造自己住宅的形式和規模(劉森林,2003;張福坤,2010)。住宅的形制成為社會等級秩序的一種象征與標志,實現了建筑對社會階層的區隔化功能,這種觀念深深地扎根于民眾的思想意識當中,影響和塑造著民眾的生活實踐。盡管20世紀以來封建傳統文化遭受多次打擊破壞,但這種思想觀念依舊在中國的鄉村傳播,影響著民眾的思維習慣和處事方式。農村建房中“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深受傳統建筑等級制度下建筑所體現的權力、社會地位的象征意義與實踐的影響,是傳統的建筑等級制度在現代農村民眾思想中的反映。可以預見,這種思維慣習在短時間內難以消除。
風水觀念是“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直接來源。黃樹民(2002)在《林村的故事》一書詳細地記述了福建廈門林村中國共產黨基層支部書記葉文德對于家族榮辱以及村落興衰的風水解釋。這個事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即使在1949年之后,鄉土社會的民眾仍然相信風水,風水觀念、信仰傳承的土壤依然存在,風水習俗在民眾的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風水觀念、信仰在鄉土社會的傳承中,逐漸內化為村民的行為習慣,以社會記憶的形式存在,但是其發展過程中,原始形式隨著社會環境、時代背景的變化,被新的社會事實所塑造。“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正是廣義上的風水觀念、信仰在當代農村社會生活中的體現,在維持原有意義、功能的同時,更加體現時代的特色。豫西地區有句俗語,“左青龍右白虎,只許青龍抬頭,不許白虎遨游”,這是對建房方位和高度最直接的描述。“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只選取了直觀的高度因素,賦予它吉祥、富貴的寓意,相對簡化。
農民的面子心理使房屋高度成為一種符號資本,是“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形成的價值導向。中國人對面子的重視,也是推動“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滋生的一大動力。中國人的自我實現是非西方語境的,不是自我認知層面,屬于群體和社會層面,重視他人的外在客觀評價,尤其是熟人的認同,即“重視獲得社會與他人對自身的積極評價,注重借助有形物品建立與他人之間的認同并傳遞認同感”(戚海峰,2009),房屋正是外在的客觀層面的有形物品,直接關涉房主的面子。農民受自身所處社會結構中的相關群體及社會規范的影響,更加注重自身行為的社會效應,“面子”是這種社會效應的表現形式之一。就農村建房而言,房屋高度代表著房主在外人眼中的直觀形象,他人的評價關乎房主的面子,房屋“高人一頭”就是這種面子心理的體現。同時,中國人對面子的重視使得房屋高度成為一種地位象征——個人和家庭的符號資本,一種社會地位的區隔機制。房屋高度作為外顯的符號,在村民心中有著神圣的象征意義,不僅代表著一個人或家庭的面子,更是村民獲得他人認同與地位建構的符號資本。
(二)“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社會期望
村民信奉“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懷著強烈的社會期望,這也是“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所發揮的社會功能。建筑等級制度、風水觀念、面子心理在建構“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形成的同時,作為思想觀念、文化限定反過來也影響了村民的認知,整體上形成對“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社會期望。
個體對“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懷有期望的相似性,綜合起來構成村民共有的社會期望,即希望房屋“高人一頭”可以為家庭帶來福氣,興旺發達,所以這里的“高人一頭”隱喻一種神秘的力量——可以給家庭帶來權力、財富、聲望、地位,可以保證家庭的安定與和諧,而且這種神秘力量是可以爭取的。無論從建筑等級制度的客觀層面,還是風水信仰、面子心理、思維方式等主觀層面來看,“高人一頭”民俗信仰所具有的符號意義,是以房屋“高人一頭”來彰顯自身的社會地位,獲得他人認同,從而實現心理的自我滿足。有研究者指出,村民對傳統風水術的信仰,不過是要利用它去增強社會競爭力、提高社會地位和轉變身份(陳進國,2005:701)。在這里,“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和傳統的風水術發揮著同樣的功能,村民希望借助房屋的“高人一頭”增強社會競爭力。象征符號之所以具有權威性,正是由于人們為控制這些象征和符號而不斷地相互爭斗(杜贊奇,2008:2)。村民對“高人一頭”這種有限的象征資本的爭奪,使房屋高度符號化,具有了暴力性質,深刻地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系,造成鄰里關系緊張。
三、“高人一頭”糾紛的場域變遷分析
農村場域是一個充滿競爭和沖突的社會網絡空間。村民依據自身擁有的資本量在村莊的場域中占據著一定的位置,共同構成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網絡空間。然而,村民占有資本總量的變化,引起村民在農村場域中的位置變化,村民之間為爭奪權力和資源而發生斗爭和沖突。“高人一頭”民俗信仰作為村民可以借用的神秘超自然力量,是一種數量相對固定而稀缺的資源,既是村民爭奪的對象,又能為村民競爭提供優勢。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村民對房屋“高人一頭”的爭奪趨于表面化和普遍化。在社會轉型期,村民的經濟實力上升、思想觀念與文化價值多元化,集體利益讓位于個人利益,村級行政組織職能弱化引起農村場域中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群體、群體與群體之間的競爭。
農村經濟條件不斷改善,社會結構發生變遷,階層分化引發不同階層的利益沖突。房屋在鄉村社會象征一個家庭的“臉面”,村民一旦發家致富,就會修繕或新建房屋。房屋“高人一頭”不僅可以體現經濟實力,也是自我建構社會地位的重要途徑。農村階層分化背景下,富人與富人、富人與窮人、窮人與窮人之間對房屋“高人一頭”資源的爭奪使得競爭多樣化、復雜化。“某種意義上說,在鄉土社會中,風水亦是各個階層特別是掌握資源的精英階層提高社會和政治競爭力的一種‘軟性’的文化戰略與戰術”(陳進國,2005:701)。農村建房中“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實踐化是鄰里雙方的利益博弈,是對社會地位和利益的激烈爭奪。經濟實力強的村民認為,“我有錢想怎么蓋就怎么蓋,你管不著”,經濟實力較差的村民認為,“你家房屋蓋得高,可能影響我家的發展,你房屋高度超過我家房屋,就是不行,我就要阻攔”。
李大叔:那現在太多了,誰也不管誰,想蓋多高蓋多高,又沒有限制,可是經常發生矛盾,關鍵是你只要不出風頭,都沒有事。只要不是兩邊高你在中間低,都沒事。
王大伯:現在不管這個了,你就是前面比后面高三尺、高二尺,也沒有人說什么,你隨便蓋,誰有錢,你可以蓋的高高的,那你沒錢的蓋的低一點,現在沒人管。
上述對話反映出,在農村建房過程中村民經濟實力上升導致的階層分化是“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引發鄰里糾紛的重要結構性因素,從側面也反映出鄉村社會的失序狀況。
村民思想觀念的變革促使鄉村走向個體化社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城鄉之間的流動性加強,村民生活已經不像費孝通先生描寫的鄉土中國那樣在思想意識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是呈現出異質性特征,生活理念和行為方式多樣化,社會價值觀念也發生變化,村民更加關注個人利益,而不是集體利益和公眾利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結果是村民對公共事務的淡漠,在選擇權衡時考慮“私利”勝于“公義”。蕭功秦(1995:342)曾經指出,“在這一過渡性的歷史階段,千百年形成的習慣在外部規范‘安分敬制’的被動國民性,由于不再受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的監督與約束,便會出現類似歷史上外部行政規范約束力解體以后出現的社會心理現象,即在某些人身上產生一種不受‘集體’約束之后的毫無章法的‘人欲橫流’的利己性心理,”也就是“不開化的利己主義”。在社會轉型期,農村“不開化的利己主義”盛行,村民在此心態的驅使下,對自我利益的關心成為最大的現實,道德觀念和自律精神淡化,因此把“高人一頭”民俗信仰落實到實踐成了村民的行為選擇。“高人一頭”民俗信仰的實踐化表明,村民對房屋高度的爭奪公開化、事實化,鄰里雙方的博弈陷入經濟學中的“囚徒困境”,只能引發鄰里沖突,危及村落社會秩序。2000年以來,S村因為“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引發的顯性鄰里糾紛有13例,隱性鄰里糾紛則更多,鄰里矛盾的形式包括打架、吵架和彼此不說話等,有的鄰里可以長達幾年彼此不說話。“現在兩家雖然說話了,但是我感覺‘面活,心不活’,心里還是不能原諒她的行為。”“高人一頭”糾紛不僅產生身體傷害,而且造成鄰里雙方長時間的敵對狀態,甚至產生仇恨的代際傳遞,嚴重影響鄰里關系和村莊和諧。鄰里之間的沖突很大程度上成為村莊內部兩個家族之間的仇恨,進一步加深村民關系的復雜性,影響村莊和諧社會秩序,不利于鄉村振興。
村級行政組織職能弱化,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缺乏社會整合功能。改革開放之前,農業集體化和人民公社使國家政權建設深入鄉村,實現了對農村社會政治、經濟乃至文化的全面監控。基層政權具有指揮生產、行政和經濟組織等廣泛的職能,行政力量塑造著鄉村的社會規范,嚴格控制居民的日常生活和鄉村社會秩序。改革開放以后,國家推行鄉村行政體制改革,從1987年開始逐步在全國農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員會,用“鄉政村治”模式取代人民公社模式。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使得農村社會的政治經濟體制發生重大變革,大隊被村民委員會取代,村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村委會的權威性和行政能力較之以前大幅下降。但是,以“鄉政村治”為基礎的鄉村治理模式難以完全適應迅速變化的社會環境(蕭功秦,1995:49),無法實現新形勢下農村社會整合與社會秩序重構的需要。一方面,“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有名無實,村民自治只是流于形式,農村社會組織建設滯后,使得村民難以形成強大的社區共同體意識;另一方面,鄉村精英流失,鄉村缺乏能夠主事的“能人”或“強人”。在宗族意識消亡的背景下,行政組織職能缺失與鄉村精英缺乏使得村民處于一種缺少社會整合與團結的環境之中,不能把村莊集體利益統合起來,形成具有約束力的組織形態,維持鄉村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實踐化過程中引發鄰里糾紛就發生在這樣的農村現實環境中。
S村建房中的“高人一頭”現象就是在這種結構性背景下越演越烈的。在1990年代以前,村里面對房屋高度有著嚴格的規定,房屋高度(瓦房)不能超過1.1丈,違反規定的村民會被處以經濟懲罰,但在此后,村民委員會沒有切實履行好調解民間糾紛的職責,村民之間的糾紛、矛盾較以前大幅增加,村民不再嚴格按照規定建房,導致農村個人之間、家庭之間、家族之間關系惡化。
四、文明鄉風需要加強民俗信仰治理
在中國傳統社會,民俗信仰與觀念一直是形塑鄉村社會秩序的重要內生性資源。民俗信仰能夠通過神圣儀式,或其自身所具有的不成文的、約定俗成的規定,對其信眾群體的行為和意識起到一定的約束和規范作用,建立村落內部趨同的思維秩序,規范村民行為,不僅增強了村民對村落的歸屬感,還不斷加強或調整著彼此之間的關系,共同建構起獨特的道德制約機制和穩定的村落秩序(文忠祥,2011)。但在關注鄉土社會的民俗信仰與觀念在建構和塑造鄉村社會秩序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它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性傾向,注意它有著建構和打破并重組社會秩序的雙重性,在當下社會轉型期尤其如此。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民俗信仰在建構鄉村社會秩序方面的作用式微,民俗信仰的狹隘性特征凸顯,甚至產生消極的解構作用,“高人一頭”糾紛就是典型的案例。
但是,采用簡單粗暴的方式消滅民俗信仰行不通,而應將民俗信仰、觀念與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相協調,與時俱進。內化于農民思想深處的民俗信仰情結是文化傳遞的一種社會記憶模式,承載著歷史和文化的沉淀,作為一種形成社會秩序的方式值得現代社會借鑒。“禁忌體系盡管有其一切明顯的缺點,但卻是人迄今所發現的唯一的社會約束和義務的體系。它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社會體系中沒有哪個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來調節和管理的……取締它就意味著完全的無政府狀態”(恩斯特?卡西爾,1985:138)。民俗信仰是禁忌體系的一部分,同時民俗是一種與法令法規并行的調節和控制社會的文化事項,其對社會秩序所具有的約束力是法令法規不能替代的(王存奎、孫先偉,2005)。因此,民俗信仰、觀念中的精華應該大力弘揚和傳承,使其獲得現代活力,而糟粕與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要求的內容也要逐步摒棄,減少迷信成分,作為鄉村社會治理的一種手段,發揮其建構社會秩序的積極作用。
加強農村社會組織建設,構建村落文化共同體、鄉村社會命運共同體。加強農村社會組織建設,一方面,可以為民俗信仰和觀念在當代社會發揮積極作用提供載體;另一方面,能夠加強社會整合程度,增進村民相互之間的信任感和歸屬感,增強村民的凝聚力,營造出互幫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協調不同群體的利益關系,建設和諧的鄰里關系。人與人之間,無論從法律意義上還是就實際的生活方式來說,越來越顯示出獨立性和個體性。社會組織作為個體自愿組成和參與的自治性社會機構,可以有效地建立起個人與組織、個人與社會,以及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和聯系,消解個人與社會、個人與政府之間的直接矛盾。眾多農村社會組織的建立,可以把村民整合在一個具有同一目標的團體組織中,形成整體利益,培養村民的團結合作意識和集體榮譽感,糾正公共性權威下降的不良趨勢,重新確立新的社會規范,引導利益政治向公益政治轉變,改造村民“不開化的利己主義”的思想劣根性。同時,在文化意義上,農村社會組織形成的村落文化共同體、鄉村命運共同體觀念,可以逐步解放村民思想,跳出傳統的思維慣習,為鄉村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系提供新的資源與基礎,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組織和糾紛解決機制,把村民整合在村莊共同體內。
發揮村兩委作用,鼓勵村民參與鄉村社會治理,構建多元協商機制。采用事前協商、理性協商、共同協商等多元協商方式,把村民作為社會治理的參與主體,通過農村社會組織發聲,表達村民的公共利益訴求,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農村社會治理,跳出民俗信仰的窠臼,以更加整體性、公共性的視角來看待問題和解決問題。村兩委各司其職,村委會自覺承擔管理本村公共事務的責任,積極引導村民科學看待“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多元協商解決村民糾紛,黨支部號召黨員發揮先鋒模范帶頭作用,宣傳科學文化知識,以身作則、身體力行。
五、余論
農村建房中“高人一頭”糾紛已經成為威脅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鄉村振興語境下,面對村落內村民利益競爭與資源爭奪的常態化,如何建構和維系穩定的鄉村社會秩序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
“高人一頭”糾紛只是表象,部分農民以民俗信仰為工具,為個人利益而傷及公共利益,反映出在農村個體化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公共性的喪失對于社會秩序的沖擊,這是當前鄉風文明所面臨的重大挑戰。進一步言之,“高人一頭”糾紛在深層次上關聯著當下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如農村社會階層分化、社會價值觀的變化等諸多社會變遷,只有將“高人一頭”糾紛放在鄉村治理的大框架下,才能逐步解開它的面紗,認清它的實質,尋找問題的突破口。
“高人一頭”民俗信仰引發的鄰里糾紛也反映了鄉土社會“禮俗秩序”傳統逐漸失效的基本事實。久已形成的傳統制度、社會規范和價值觀是一種重要的秩序框架,當它們被國家力量強制改變,或是作用的社會環境發生變化,而新的制度規范又未能確立,極易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引發社會失范。在這一歷史變遷中,如何重建鄉村社會秩序,增強村民的社會凝聚力,是探索新形勢下鄉村治理模式的關鍵一環,也是值得關注的研究方向之一。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過程中,要慎言“文化復興”的論調,弄清楚鄉土社會發展中制度的內生性機制與社會傳統的延續機制,把握“禮俗秩序”在中國鄉土社會長期發揮作用的基礎和條件,并結合當代農村發展的社會背景,注意消除那些有礙鄉風文明的民俗文化,保持鄉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為此,應根據具體社會環境的變化來調整或改良原有制度和規范,在社會組織與管理上推陳出新,適應環境變化、緊隨時代發展潮流,這是完善鄉村社會治理的重要途徑。
作者簡介:宣朝慶,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郝光耀,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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