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11月2日印發《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中規定:“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不僅首次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這一概念,而且強調“有償退出”和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2016年1月18日,農業部《關于扎實做好2016年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意見》(農發〔2016〕1號)中強調:“探索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政策”,不僅再一次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這一概念,而且進一步提出了“退出”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償”。2016年4月18日,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確權成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有償退出試點”。
“土地承包權轉讓”這一概念的首次出現是在上述農業部《關于扎實做好2016年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意見》中,該文件強調:“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不難發現,“土地承包權轉讓”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償”,這一前提與前述“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前提是一致的。
筆者在這一節之所以使用“土地承包權退出”這一概念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土地承包權轉讓”的原因如下:首先,研究“土地承包權”的“退出”,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退出”,不僅與中央關于農地產權“三權分置”的改革舉措相銜接,更有利于探討農地流轉條件下的土地承包權退出問題。畢竟,在農地流轉條件下,土地經營權已流轉出去,農戶只保留了土地承包權,雖然農戶土地承包權的退出會導致其土地經營權的喪失,但是農地流轉期內的土地經營權仍掌握在農地流入方手中,此時,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顯然較為不妥。其次,研究“土地承包權退出”而非“土地承包權轉讓”的原因是,“退出”這一概念的內涵外延要大于“轉讓”。以農地未流轉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為例,按照現行法律,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主要途徑有三個:一是自愿交回;二是轉讓;三是收回。 不僅如此,筆者認為,由征地導致的農地所有權的流轉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途徑之一。
土地承包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地流轉條件下所形成的物權,并且,在農地流轉條件下,對農戶家庭而言,只存在土地承包權,不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此一來,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途徑其實也是農地流轉條件下土地承包權的退出途徑。不僅如此,筆者以為,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的前提條件——“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較為過時,不能完全涵蓋近年來大量農民家庭通過搬遷至縣級市、縣城以及建制鎮來實現就地城鎮化這一現實,所以有必要進一步拓展“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內涵外延。
由此可見,土地承包權的退出,是指“在農地流轉條件下,農民家庭通過(當前)法定的自愿交回、轉讓、集體收回、土地被征收等途徑,或者是通過舉家搬遷至縣級市、縣城和建制鎮而實現就地城鎮化這一途徑,與農民集體解除土地承包關系,退出農民集體。”
(摘自眾誠智庫微信公眾號《土地承包權退出問題辨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人愛農地 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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