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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泥:同鄉的力量:同鄉聚集對農民工工資收入的影響

[ 作者:張春泥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0-22 錄入:王惠敏 ]

摘要:中國的城鄉流動中存在同一籍貫或同一來源地的農村流動人口的就業聚集現象——“同鄉聚集”。本研究使用2010年珠三角和長三角外來務工者調查的數據,采用傾向分數匹配和異質性干預模型等方法,考察了以籍貫為族群基礎的同鄉聚集對城市農民工經濟收入的影響。研究發現,盡管同鄉聚集者的收入優勢受到異質性和自我選擇機制的影響,但同鄉聚集仍有助于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收入。越傾向于同鄉聚集的農民工,從同鄉聚集中獲得的收入回報越高。

研究問題的提出

2010年,富士康工廠中17個年輕生命的墜落將這家世界最大代工工廠的企業管理模式推上了輿論的前臺。在諸多管理策略中,刻意將同鄉員工拆分到不同的車間和不同的宿舍以避免同鄉串聯成為該企業非人性化管理的證據之一,這反映了企業對農民工同鄉關系的限制。而李靜君(Lee,1998)在20世紀90年代對深圳工廠中生產政體的研究反映的是企業對農民工同鄉關系的利用——資本家依靠同鄉網絡招募工人,制造不同籍貫工人之間的等級性以分化工人。李靜君將這種生產政體稱作“地方主義專制”。在某種意義上,無論是對工人同鄉網絡的限制,還是“地方主義專制”生產政體,都反映出同鄉交往在農民工城市社會交往中的普遍性——同一原籍的農民工更易于聚集、團結、串聯和相互認同。

同一原籍或來自同一地的遷移人口在就業和社會交往上聚集的現象由來已久。歷史上,中國境內的移民就是通過籍貫認同組織起來的(Cole,1996;Honig,1992,1996;Perry,1993)。來自不同地方的遷移者往往聚集于不同的行業,他們的籍貫有時還成為職業聲譽的標志,如山西錢莊老板、寧波商人等。在1850-1940年間,國內大批流民涌入上海,這些人在上海勞動力市場上的分工以籍貫劃分,如在紡織工廠里從事技術性工作的工人主要來自蘇南,黃包車車夫和碼頭上的苦力主要來自蘇北,揚州人通常從事理發行業或成為澡堂工人,廣東人多聚集在造船行業中(Honig,1992)。

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取締了同鄉會,并通過行政手段限制了人口流動,以籍貫為基礎的族群差異在經濟領域中的影響曾一度淡化(Honig,1992)。但自20世紀80年代末起,隨著城鄉流動的增加,以同鄉或籍貫為基礎的族群性對流動人口就業的影響再度顯現。現在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一般也是通過同鄉網絡組織起來的。首先,這種行為通常不是個體性的,而是借助家庭、親屬和流出地社區的鄉土網絡獲得遷移的信息和資源;其次,外出農民進入城市后多是以同鄉關系為基礎建立和拓展社會網絡,并以此求職和適應城市生活。我們將城鄉流動中農村遷移者建立在籍貫或同鄉認同之上的頻繁互動、在空間上相聚而居以及相聚就業的現象稱為“同鄉聚集”。在經濟和就業領域,同鄉聚集一方面體現在農民工傾向于為同鄉老板(或工頭)打工或是在同鄉較多的企業中工作,另一方面還體現在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在流入地聚集而居,從事同一類職業,并形成同鄉社區,如北京的“浙江村”(王春光,1995;王漢生等,1997)、“新疆村”(王漢生、楊圣敏,2008;楊圣敏、王漢生,2008)、“河南村”(唐燦、馮小雙,2000)和“安徽村”(Ma and Xiang,1998),深圳的“平江村”(劉林平,2002)等。

雖然在城鄉人口流動中已具有普遍性,但同鄉聚集對農民工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卻沒有被專門評估,比如為同鄉老板打工,或是在同鄉較多的企業中工作,農民工這種在就業上的同鄉聚集是否有助于他們獲取更高的收入?以往的研究證實了社會關系會給農民工帶來一定的經濟回報(張春泥、劉林平,2008),卻沒有對同鄉身份或籍貫認同在勞動力市場中的作用進行過專門探討。現有對流動人口同鄉社區的研究僅限于個案描述,結論多是肯定同鄉社區在為流動人口提供經濟機會及生存資源上的積極影響,雖然也提及了同鄉社區內部的惡性競爭和矛盾(王春光,1995;劉林平,2002),但由于在研究設計上缺乏對進入和未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的比較,這些研究的結論很難作為對同鄉聚集作用的可靠評價。

基于此,本文將先回顧族群聚集命題在移民同化理論中的來源、爭議和局限性,并指出如何在中國的情景下驗證族群命題。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分析框架,提出研究假設用以檢驗農民工同鄉聚集的經濟回報。其后,使用2010年珠三角和長三角外來務工者的調查數據,采用傾向分數匹配和異質性干預模型等方法,檢驗農民工的同鄉聚集對其經濟收入的影響。

族群聚集命題的理論爭論及農民工的同鄉聚集

同化是遷移研究的重要議題,是指遷移者在歷時多久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在經濟和文化上融入遷入地社會(Alba and Nee,1997)。美國人口遷移研究有兩大理論解釋外來移民的同化過程,一是線性同化理論,二是分割同化理論。

線性同化理論認為,移民同化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同國家的移民到美國后,經過長期努力,逐漸摒棄來源地文化,接受當地文化,并最終在經濟機會上與美國人趨同。該理論適用于解釋1890-1920年間遷入美國的歐洲移民及其后代的同化過程,這批早期移民的歐洲背景幫助他們克服了移民后遇到的困難。相比之下,1965年之后遷入的移民由于種族文化背景的多樣性,加上美國經濟結構的轉變,這些移民的同化過程變得較為艱難,結果也更不確定(Zhou,1997a,1997b)。因此,線性同化理論描述的單一同化路徑難以描述和解釋1965年后的移民同化過程,在此背景下,分割同化理論應運而生。

首先,分割同化理論對線性同化理論中同化過程的同質性和同化結果的確定性提出了質疑,指出不同族群的移民可以有不同的同化路徑,在同化結果上也可以有成功和失敗。其次,該理論指出,移民雖然試圖努力適應美國社會,但他們的適應與同化受到具體社會條件和情境制約,而這些社會條件和情境與移民的族群屬性有關。族群作為一個先決條件既決定了不同移民群體在政治機會和經濟機會上的差異,也決定了不同族群應對就業歧視和文化歧視時策略上的不同。分割同化理論總結了三種同化結果:一是移民逐漸融入主流中產階級社會(線性同化);二是移民向下同化,融入當地底層社會;三是選擇性同化,即移民在經濟上取得成就但保持遷出地的種族文化特征(Portes and Zhou,1993)。分割同化理論認為第三種同化結果有助于1965年后的移民在美國社會取得成功。而這種局部同化往往是通過族群聚集達到的。分割同化理論認為,1965年之后的新移民可能有和早期移民不一樣的經歷。新移民大多數來自拉丁美洲和亞洲,屬于少數族群。因為美國經濟結構中收入較好的藍領工作不斷縮減,這些新移民的經濟機會也相應減少;由于與當地社會底層雜居,移民及其后代易受到底層亞文化的侵蝕,難以培養對美國中產階級價值觀的認同;而語言障礙和缺乏美國本土知識,也使得移民在遷出地獲得的學歷和技能的價值會貶低,在美國勞動力市場上難免受到歧視。在重重困難之下,移民以族群聚集的方式組織起來有利于抵御美國底層亞文化對移民后代社會化造成的不良影響,亦能在同種族的經濟體中獲得相對公平的經濟機會(Zhou,1997b)。其中,認為族群聚集有助于移民在經濟上取得成就的觀點被稱為“聚集命題”(Xie and Gough,2011)。

迄今為止,美國已有許多經驗研究試圖驗證聚集命題,但結論并非都一致(Xie and Gough,2011)。有的研究證實移民在本種族的族群聚集企業(或其他經濟體)中工作能夠獲得更高收入(Lewin-Epstein and Semyonov,1994;Portes and Jensen,1987;Semyonov,1988)。而有的研究卻沒有發現族群聚集對收入的正向影響(Nee,Sanders,and Sernau,1994;Sanders and Nee,1987),亦有研究指出族群聚集造成了移民與主流社會的隔離,限制了移民進一步學習英語和適應美國主流文化,不利于其長遠發展(Xie and Gough,2011)。甚至有研究指出,族群聚集企業中的雇主更可能利用親緣和地緣關系剝削同種族的勞工(Bonacich,1987)。

對聚集命題的爭論焦點在于族群聚集是否能為移民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但這場爭論卻沒有論及族群聚集的形成機制。雖然在遷入地社會遇到的文化不適應和就業困難是族群聚集形成的必要條件,但卻不是充分條件。因為同樣在面臨適應困難時,有的移民群體形成了族群聚集,而另一些移民群體卻沒有;有的移民群體在某一城市形成了族群聚集,而在另一些城市卻沒有。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聚集的原因可能已經預示了聚集的結果:如果是一個相對強勢的聚集,族群聚集體中的資源也較多,該族群的移民通過共享資源更有可能在經濟上有所作為。但如果是一個弱勢的聚集,族群聚集體中缺乏資源,移民只能靠服務于同種族市場來維持生存,移民在這樣的聚集體中工作難以獲得較高的經濟回報。目前研究者尚不明確族群聚集在一般意義上是如何形成的(Xie and Gough,2011),這個問題需要通過歷史和跨族群的比較才能回答。與族群聚集的形成相關且更好操作的研究角度是,哪些移民會在族群聚集的企業(或其他經濟體)中尋找工作?哪些移民聚集在一起?移民是否聚集不是完全隨機的,而是可能取決于他們的自身條件和社會特征,其中一些條件和特征是難以觀測的。聚集者和非聚集者在這些特征上的系統性差別被稱作選擇性。自身能力較強的移民加入族群聚集企業,企業中較公平的工作環境會有利于他們施展所長;如果移民是因缺乏技能在主流勞動力市場中找不到工作才進入族群聚集企業,那這類族群聚集只不過是提供了一個庇護的場所,只是給這些移民提供生存而不是發展的機會。從這個意義,評價族群聚集的作用需要比較同一個人在族群聚集企業中工作和不在族群聚集企業中工作的工資差異。但由于在個體層次上不能觀測到反事實的結果(既一個人不可能同時既進入又不進入族群聚集),我們只有在組層次上匹配兩組自身條件相當的移民,一組在族群聚集企業中工作,另一組在主流勞動力市場中工作。比較這兩組人在收入上的差異,才能準確地評價族群聚集對移民的經濟同化是有幫助還是有阻礙。

中國農民工的同鄉聚集是族群聚集的一個特例?;裟岣瘢℉onig,1992)指出,籍貫是中國重要的族群基礎。這里定義的“族群”并不是純客觀和不可變更的,而是社會建構的產物,即通過操縱群體文化的獨特性區別“我群”和“他群”。因此,族群不僅只根據種族、國籍和宗教劃分,任何可以感知的群體差異都可以成為族群的標識。中國各地雖然同在漢文化的強勢影響下,但不同地方的人在性情、習俗和行為特征上各具特點(林語堂,2001),這些特點在社會交往中被不斷接受、內化、傳播和實踐,并構成族群認同的基礎。人口遷移為以籍貫為基礎的族群認同和聚集提供了條件。正如霍尼格(Honig,1992)所述,遷入上海之前,江蘇省北部的人并沒有所謂“蘇北人”的概念,是遷移促使來自各個地方的人有機會接觸到不同方言和不同地域文化的“他者”,并在隨后的社會比較過程中形成以籍貫劃分標準的族群認同和團結。隨著20世紀80年代末城鄉人口流動增加,籍貫或同鄉關系對進城打工農民的重要性再度顯現。農民工通過同鄉網絡獲得外出流動的最初信息和資源,所以他們更傾向與同鄉交往,同鄉關系也因此滲透到雇傭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中。與以種族或民族為基礎的族群不同,不同來源地的農民工在文化和信仰上的差異相對較小,也相對易于融合;但類似于種族或民族的聚集,不同來源地的農民工在認同和社會交往上有別于本地人,也和其他來源地的農民工不同,這一區別的形成和擴大與遷移行為和遷移者的身份是分不開的。不僅如此,同鄉聚集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就業和社會交往上的困難與歧視的回應,在這種聚集中,同族群的網絡(即農民工中同鄉網絡)對遷移者獲取資源和社會支持起重要作用。因此,聚集命題在中國情境中同樣適用。而且,對中國農民工同鄉聚集的研究也必須考慮聚集命題所面臨的選擇性問題,即聚集者與非聚集者之間的異質性。

接下來,我們將根據聚集的選擇性提出假設并建立一個分析框架,用以檢驗農民工同鄉聚集的經濟回報。

分析框架及研究假設

聚集命題認為,移民從事族群經濟或者為同族群雇主打工會獲得更高的經濟回報,是因為族群聚集產生的社會網絡機制的作用。行動者基于他們在社會網絡或其他社會結構中的成員身份,利用社會網絡機制保障其利益(Portes,1998)。社會網絡的作用既是工具性的也是規范性的,前者是指網絡中包含的互惠原則和信任有助于信息和資源的獲取與共享,后者是指社會網絡能夠約束和規范其成員的行為,并在成員之中制造認同、歸屬感和團結感(Portes,1998)。與之相似,族群聚集不僅是空間上特定族群人口的聚集,還是依據族群身份建立的社會網絡。族群聚集不僅為移民提供社會支持和團結,還為移民雇主和自雇者從事經濟活動提供獲取資源(如勞動力、資金、市場等)的非正式渠道(Boswell and Curtis,1984;Kim,1981;Portes and Bach,1985)。此外,聚集經濟還向移民提供除次級勞動力市場之外的就業機會,保護其免受外部勞動力市場中的歧視(Light,1984;Waldinger,1986;Semyonov,1998)。同鄉聚集是根據出生地(籍貫)確立的人際網絡,與族群聚集具有類似的特征。農民工在城鄉流動和尋找工作中經常依靠同鄉和親族網絡(親族網絡通常包含于同鄉網絡中),雇主也常利用農民工之間的同鄉網絡招收和管理員工(Lee,1998),農民工和雇主雙方對同鄉關系的使用均導致了同鄉網絡的鞏固和擴展,其后果之一便是同一來源地的農民工在工作或居住上的聚集。已有研究發現,雇主和管理者更傾向雇傭和提拔同鄉員工和為同鄉提供較好的工作職位,同鄉的員工之間也更可能發生頻繁的互惠活動(Lee,1998)。因此,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比沒有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能夠獲得更多來自同鄉網絡的資源、幫助和保護,故本研究的第一個假設是:

假設1:在有同鄉聚集的企業中工作的農民工比沒進入這類企業的農民工獲得的工資收入更高。

前文已述,聚集命題沒有指出聚集的族群主要是由什么特征的移民構成,這意味著是否在有族群聚集的企業中工作代表的可能是不同兩類人。他們收入的差異不一定是族群聚集的后果,而是因為個人特征的差異。一方面,擁有較多族群網絡關系的移民更可能進入族群聚集,這些移民本身可能也具備某種競爭優勢,比如建立和拓展社會網絡的能力。這種能力可能會使他們獲取較高的收入。另一方面,族群網絡可以通過幫助缺乏市場競爭力的農民工就業來彌補其人力資本的不足。在這種情境下,族群聚集的經濟意義僅是可以為劣勢的聚集者提供就業的機會,卻并不能確保他們可以獲取更高的收入,所以,即使沒有發現聚集對工資收入有正向影響,也不能認為這種聚集沒有任何經濟上的作用。以上兩種情境均說明,進入族群聚集者和沒有進入的人在自身能力特征上的差異決定了他們是否進入族群聚集及其所獲收入的高低,而不是族群聚集影響了他們的收入。如果是這樣的話,與假設1的預測相反,一旦控制了農民工在人力資本和社會網絡資源上的特征,同鄉聚集對他們的工資收入應該沒有影響。

假設1假定了同鄉聚集作為社會網絡機制特例的作用,但這種作用有可能受到異質性與自我選擇機制的挑戰。如果控制了農民工人力資本和社會網絡資源變量,進入同鄉聚集仍能對收入產生正向影響,就說明社會網絡機制仍然起作用,故能證明聚集命題的適用性。反之,如果異質性與自我選擇機制完全決定了工資差異,則意味著聚集命題所推斷的族群聚集與移民勞動力市場結果之間的因果性是虛假的。

假設1主要是為了檢驗同鄉聚集能否帶來更高的工資收益,比較的是同等條件下的聚集者和非聚集者的收入差異,但對聚集作用的討論不止于此。如果進入聚集的農民工的自身條件既有較好的也有較劣的,哪類人獲益更高?可能的情況有正向和負向兩種選擇。在正向選擇中,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企業的農民工越能夠獲得較高的經濟回報。根據農民工的自身特征,又包括兩種情境,一種是擁有較好同鄉資源的農民工更容易進入同鄉聚集的企業,并且更容易獲得較高的薪酬。另一種情境是缺乏技能和文憑的農民工也容易進入同鄉聚集的企業,并且在這類企業中能獲得相對較高的薪酬。這兩種正向選擇的情境均體現了同鄉聚集中社會網絡機制的作用。在負向選擇中,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企業的農民工獲得的額外經濟回報的可能反而越小。這也可分為兩種情境:一種是同鄉資源越好的農民工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卻沒有得到更高的回報,說明他們選擇同鄉聚集主要是出于文化認同或情感上的考慮,這種聚集是一種地方文化現象,不會帶來更為可觀的工資回報;另一種是越缺乏人力資本的農民工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而同鄉聚集也沒有給他們帶來更高的經濟回報,這又回到了異質性和自我選擇的作用——在外部市場競爭中沒有生存優勢的人,在同鄉聚集的經濟體中也不會有優勢。由此,對聚集命題可以進一步提出假設:

假設2: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企業的農民工在這類企業中獲得的工資回報越高;反之,如果是異質性和自我選擇機制起作用,則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企業的農民工在這類企業中獲得的工作回報越低。

為了進一步說明以上兩個假設的關系,筆者設計了一個邏輯關系圖(見圖1)。在圖1左側,第一步檢驗的是假設1,即在具有同樣可能性進入同鄉聚集企業的農民工(自身條件相似)中,實際進入同鄉聚集企業工作的人會不會取得更高的收入。如果同鄉聚集提高了收入,則證實了假設1的同鄉聚集作用(1-a-i);如果同鄉聚集沒有提高收入,則說明是異質性和自我選擇機制同時決定了聚集行為和收入(1-b-i),從而否定了假設1。在圖1右側,第二步檢驗的是假設2,即進入同鄉聚集企業傾向性不同的農民工(自身條件不同)實際進入了同鄉聚集后,誰獲益多,誰獲益少。如果越可能進入同鄉聚集的人獲益越大,則又一次證實了聚集的作用(2-c-e-i或2-c-f-i)。但如果是越可能進入同鄉聚集的人獲益越小,則可能是異質性與自我選擇機制造成的(2-d-g-j),或者這種聚集只是出于文化認同和情感的原因(2-d-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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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測量和樣本描述

對假設1的檢驗,需要比較具有同樣可能性進入同鄉聚集企業的人中的實際進入者(干預組)和實際未進入者(控制組)的差異。為此,本研究采用傾向分數匹配的方法。該方法根據一系列響農民工是否進入同鄉聚集的因素或特征變量建立Logit(Probit模型),并根據該模型結果對樣本中每一個人估計一個進入同鄉聚集的傾向分數。傾向分數是一組連續的數值,數值越高,表示一個人越可能接受干預(這里的干預指進入同鄉聚集)。估計傾向分數這一步將諸多影響是否接受干預的因素(或干預前特征)合成為一個綜合數值。筆者進一步將傾向性分數分段分層,并在各層中分配樣本,使各傾向分數分層內部的干預組和控制組在上一步Logit模型中協變量的分布上沒有顯著差別,即各層內部接受干預者和未受干預者的差別僅存在于事實上是否進入了同鄉聚集。接著,在各層內計算實際進入同鄉聚集者和未進入者在收入上的平均差別,并通過樣本在各層中的分布加權,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整個樣本中同鄉聚集的平均影響及其標準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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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比較在進入同鄉聚集企業后,不同特征的人誰更可能獲益更高,本研究使用的是異質性干預模型,具體做法只需要在已經獲得傾向分數分層的基礎上,將同鄉聚集對收入的影響效應作為因變量,以傾向分數分層作為自變量,用方差最小二乘估計法回歸估計不同傾向性群體(不同分層)之間同鄉聚集對收入的回報差異。如果層2的系數是正效應,則是正向選擇,如果層2的系數是負效應,則是負向選擇。

對聚集命題的同鄉聚集需要可靠的指標測量。以往美國移民研究中的族群聚集測量主要包括對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的測量。居住地的測量主要根據移民居住社區的族群比例定義族群聚集(Sanders and Nee,1987)。工作所在地的測量包括工作所在地社區的族群比例(Portes and Jensen,1989)、工作場所使用的主要語言(Xie and Gough,2011)和是否在種族經濟集中的產業中工作(Zhou and Logan,1989)等。以上對族群聚集的兩種測量均是趨近式的,沒有直接測量經濟上族群聚集應具備的最重要特征———雇主與移民工人是否來自同一族群。本研究使用的是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農民工權益保護理論與實踐研究”課題組2010 年對珠三角和長三角外來務工人員的調查數據。在這個數據中,筆者不僅收集了受訪農民工本人的籍貫信息,還收集了農民工目前工作場所中雇主、直接管理者和工友的同鄉身份,詢問了農民工所在企業的雇主是否是他們的同鄉。由于同鄉聚集還可能存在于較小的單元如車間、班組或生產線中,因此,調查還詢問了工作場所的直接管理者是否是同鄉和多大比例的工友是同鄉。對于“同鄉”的界定,筆者按照地域層級分為同村、同市/縣和同省。表1 描述了樣本中各類同鄉聚集的分布。累計11.4%的農民工與其雇主有同鄉關系,累計18.3%的農民工與其工作場所的直接管理者有同鄉關系,累計22.6%的農民工其工作場所50%以上的工友是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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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對于同鄉邊界的認定是彈性的,這種定義的彈性取決于他們周圍是否存在地域上更鄰近的同鄉(Lee,1998)。在生成同鄉聚集的變量時,筆者對跨省遷移的農民工以省籍劃分同鄉;對省內遷移的農民工以“市/縣”定義這些農民工同鄉聚集的邊界;如果是市縣內遷移,則以“村”作為同鄉聚集的邊界。由于調查同時測量了雇主、管理者和工友的族群特征,本研究得以從兩個角度界定同鄉聚集,一是以雇主和管理者為同鄉定義同鄉聚集,二是以絕大多數工友(50%以上)為同鄉定義同鄉聚集。前一種定義包含了同鄉經濟體的情況,后一種定義包含了在非同鄉經濟體中更小單元的同鄉聚集。

表2描述了樣本的基本情況和在不同定義下同鄉聚集樣本的基本情況??梢钥吹?,兩種界定下的同鄉聚集有重合但并不完全重疊。同鄉聚集的農民工的工資要高于總樣本的平均水平,但工作時間也較長。同鄉聚集者多分布在規模較小的企業。他們找到目前工作的途徑大多為親友網絡,由此推測,農民工很可能是通過親友網絡進入同鄉聚集。

模型結果

首先看進入同鄉聚集的選擇性,哪些農民工比另一些農民工更傾向于進入同鄉聚集?以“農民工是否進入同鄉聚集企業中工作”(是=1,否=0)作為因變量建立Logit模型。作為影響進入同鄉聚集的因素而納入模型的自變量包括性別、入職時的年齡、教育程度、是否為初次工作、打工所在地(以省和直轄市劃分)、本省籍人口占打工地所在省份所有流動人口的比例、是否通過親友途徑尋找到目前的工作。其中,本省籍人口占打工所在省所有流動人口的比例是根據《中國人口統計年鑒2000》的數據計算,該指標測量的是同鄉聚集的機會,如果某個來源地省份農民工較多集中在某一省,說明該省對這一來源地省份的農民工較有吸引力,也說明該來源地省份的農民工較有機會聚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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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ogit模型中,筆者最關心的兩個變量是找到目前這份工作時有沒有獲得親友的幫助和教育程度,前者測量的是農民工的社會網絡資源,后者測量的是他們的人力資本。如果同鄉聚集企業里聚集的是擁有社會網絡資源的農民工,則找工作時獲得親友幫助對進入同鄉聚

集的影響將是正效應;如果同鄉聚集是為缺乏競爭力的農民工提供就業機會,則人力資本越低的農民工越傾向于進入同鄉聚集。模型的結果表明(見表3),擁有社會網絡資源的農民工更傾向于進入以雇主和管理者為同鄉定義的同鄉聚集,也更傾向于進入以工友為同鄉定義的同鄉聚集。人力資本與進入同鄉聚集的傾向性負相關,但該效應只對以工友為同鄉定義的同鄉聚集顯著,即缺乏人力資本的農民工更傾向于進入以工友為同鄉定義的同鄉聚集。除此之外,男性比女性更可能傾向進入以雇主和管理者為同鄉定義的同鄉聚集。本省籍流動人口比例越高,農民工越不容易進入工友定義的同鄉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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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估計同鄉聚集的效應,是否在同鄉聚集企業中工作的農民工的工資較高?先暫不考慮同鄉聚集的選擇性,筆者以犗犔犛模型來檢驗兩種定義的同鄉聚集對農民工月平均工資對數的影響。在控制性別、年齡、受教育年限、職業資格證書、企業規模、打工所在地等因素的情況下,同鄉聚集對農民工的平均月工資有顯著的正影響(見表4)。在雇主和管理者為同鄉的同鄉聚集企業中工作的農民工比在非同鄉聚集企業中的農民工的月工資高10%,在50%及以上工友為同鄉的同鄉聚集企業中工作者比不在同鄉聚集企業中工作者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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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是采用傾向性分數的方法控制同鄉聚集企業中的農民工和沒有在同鄉聚集企業中的農民工的差異,從而比較這兩組人的工資差異。為此,筆者在進入同鄉聚集選擇性的Logit模型基礎上,對樣本中每個個體均估計一個進入同鄉聚集的傾向性分數,接著以分層匹配的方式劃定分數段,并分配樣本到各個分數段中,使得各分數段(或分層)內部實際進入同鄉聚集者與未進入者具有相同的傾向性分數均值(即兩組人進入同鄉聚集的傾向性相同)。對每種定義的同鄉聚集,均得到了4個傾向性分數分層(見表4)。使用這一方法時,假定同鄉聚集者和非同鄉聚集者在每段傾向性分數中沒有系統性差別,筆者根據各層內部樣本的分布、各層內部同鄉聚集者和非同鄉聚集者月平均工資對數的均值和標準誤,重新估計出同鄉聚集對月平均工資對數的影響(見表4)。結果顯示,同鄉聚集的正向作用仍然顯著,但影響力降低。以雇主和管理者定義的同鄉聚集的影響系數從表4 模型1中的0.102降至0.051,顯著性水平在0.01顯著。以50%以上工友為同鄉定義的同鄉聚集的影響系數從表4模型2中的0.071降至0.051,顯著性水平仍在0.01顯著。由此說明,通過不同的方法,都發現同鄉聚集對農民工工資收入有正向影響。假設1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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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來估計在具有不同傾向性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中獲益程度的差別。在這一步中,筆者利用先前已得到的傾向分數分層,通過HTE模型,比較不同傾向分數分層的同鄉聚集效應。圖2和圖3是HTE模型的結果(具體各層內的回歸斜率和層間回歸斜率詳見表6),分別對應于雇主和管理者是同鄉的同鄉聚集和50%以上工友為同鄉的同鄉聚集。這兩個圖的橫軸表示傾向分數分層,縱軸表示同鄉聚集對月工資的影響效應。如果同鄉聚集對工資的影響效應隨著進入同鄉聚集的傾向性的提高而提高,則體現的是正向選擇;如果同鄉聚集對工資的影響效應隨著進入同鄉聚集的傾向性的提高而降低,則體現的是負向選擇。在圖2和圖3中得到的是正向選擇的結果,即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越可能在工資收入上獲得優勢,其中,以雇主和管理者為同鄉的同鄉聚集中這一正向選擇在0.1的水平上顯著。這一結果基本印證假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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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討論

族群聚集是否有助于移民在經濟上的同化,本研究基本肯定了聚集命題。以同鄉聚集為例,本研究根據聚集命題提出了兩個假設:第一,在同鄉聚集企業中工作可以提高農民工的收入;第二,越可能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從同鄉聚集中獲益越大。研究發現,農民工的同鄉聚集對其工資收入有顯著的正影響。即使進入同鄉聚集的過程具有選擇性,但通過傾向分數匹配的方法匹配了同等傾向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后,仍看到實際進入同鄉聚集者比未進入者在工資收入上占有一定的優勢。其次,通過對不同進入同鄉聚集傾向者的同鄉聚集回報的估計發現,越容易進入同鄉聚集的農民工,同鄉聚集為其帶來的收益越大(正向選擇)。由于擁有社會網絡資源的農民工和人力資本較低的農民工更傾向于進入同鄉聚集,同鄉聚集的正向選擇作用說明農民工是理性和有策略地利用這種聚集。一方面體現為擁有較好社會網絡資源的人對網絡的利用以獲得更大收益,另一方面,體現為缺乏人力資本者尋求同鄉網絡的保護,彌補其在其他自身條件上的不利??偟膩碚f,同鄉聚集作為同鄉網絡的一種形式,有助于提高農民工的勞動力市場收益。

以往對聚集命題的一些美國的經驗研究沒有發現族群聚集的作用,可能是因為方法上的局限。第一,這些研究很少討論進入族群聚集的選擇性。如果進入族群聚集的移民是在公開勞動力市場競爭中缺乏技能或語言能力的人,這種劣勢者的聚集可能掩蓋了族群聚集的優勢,加之種族經濟體的規模通常較小,與主流經濟相比,能為移民提供的經濟機會從數量和質量上均有限。第二,這些研究對族群聚集的定義和測量主要是間接的,沒有直接測量工作場所中雇主、管理者和工友的族群特征,因此,也可能由于測量上的不準確沒有發現族群聚集的效應。

針對上述兩點不足,本研究在統計方法和測量上均有別于美國以往的族群聚集研究。首先,本研究采用傾向分數匹配的方法和異質性干預模型,比較了同等進入同鄉聚集傾向的農民工在實際進入和未進入同鄉聚集時的工資差異,也比較了農民工同鄉聚集的回報隨著進入同鄉聚集傾向而變化的趨勢。其次,為了對同鄉聚集更好地測量,筆者在調查數據中,收集了農民工所在企業的雇主、直接管理者和工友是否為同鄉的信息,并利用這些信息對同鄉聚集進行直接測量。本研究拓展了以往在經濟與就業上對族群聚集的定義,同時采用了雇主和管理者為同鄉和50%及以上工友為同鄉的兩種定義同鄉聚集的方式。在某種意義上,雇主和管理者為同鄉定義的同鄉聚集可視作是一種強勢聚集,擁有較好社會網絡資源者較傾向于進入這種類型的同鄉聚集(表3中“通過親友網絡求職”的影響系數較大),這種聚集對提高月工資的作用較大(參見表4模型1中“同鄉聚集”的系數),帶來的正向選擇作用也顯著(圖2中的斜率在0.1水平上顯著)。對此可能的解釋是同鄉的雇主或管理者有權力和資源幫助或關照同鄉農民工,能通過將其安排在有加班機會或薪酬較好的崗位上,讓他們有機會獲得更高的工資。而以大多數工友為同鄉的同鄉聚集中,同鄉工友未必有這樣的資源和能力為他們的同鄉帶來經濟上明顯的好處。此外,教育程度越低的農民工越可能進入到工友為同鄉的同鄉聚集中,這一點說明以大多數工友為同鄉的同鄉聚集有可能是弱勢的聚集,這種聚集所起到的主要作用是爭取就業機會,而不是提高工資收入。

盡管本研究試圖從管理層角度和工友角度考察不同類型的同鄉聚集,但并沒有囊括所有同鄉聚集的可能形式。本研究所使用的數據只調查了正式就業的農民工,非正式就業(或從事地下經濟)的農民工不在其中,而同鄉聚集在非正式經濟中也很常見(如乞討、收廢品),同鄉聚集也許對從事這些非正式經濟的農民工更為重要,這有待日后的研究。除此之外,本研究主要探討的是就業中同鄉聚集對經濟收入的作用,而在以往對同鄉聚集社區的個案研究(如“平江村”“浙江村”等研究)中還考察了同鄉聚集在社會支持和集體行動等多方面的作用,但由于數據和測量的局限,本研究無法對同鄉聚集的其他功能都進行探討。盡管來自同一省籍或來源地的農村流動人口聚集在同一車間、同一企業或同一行業中就業的現象普遍存在,但運用族群聚集命題分析農民工勞動力市場的研究并不多見。中國農民工流動從20世紀80年代持續至今,雖已歷經30余年,但農民工群體依然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會之外,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與城市本地居民相比處于劣勢,也難以享受到與城市本地居民同等的福利和待遇。從移民融合的角度看,農民工作為一個區別于城市本地居民的特殊流動群體,至今仍未在經濟、制度和認同上融入城市社會。在解釋農民工在城市中遭受的不利境遇時,已有的國內研究往往關注戶籍歧視對農民工城市就業的不利影響(王美艷,2007;李培林、李煒,2007;謝桂華,2007;田豐,2010;魏萬青,2012)。但戶籍的視角只看到了不同戶籍類型(即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本地戶口和外地戶口)導致的差異,沒有區分來自不同省籍(或來源地)農村戶口的遷移者之間在地域文化和資源上的差異(Ma and Xiang,1998)。雖然有的研究從遷入地角度區分了流入珠三角和長三角的農民工在人力資本和工作待遇上的差別(劉林平、雍昕、舒玢玢,2011;萬向東、劉林平、張永宏,2006),卻鮮有研究從來源地的角度研究農民工群體內部的差異以及這些差異可能帶來的社會經濟意義。

霍尼格(Honig,1992)在對“蘇北人”的研究中指出,對原籍與社會等級結構之間的關系的研究對理解城市化過程有重要的影響。她認為,對籍貫的社會類別的建構不僅僅出現在上海,還出現在北京和武漢等城市。以籍貫為基礎的族群關系為移民與移民、移民與遷入地當地人的關系提供了分析視角。移民的職業、社會交往和被遷入地社會接受的程度等方面的融合與經濟機會均受到以籍貫為基礎的族群特征的影響。本研究沿襲這一視角,從同鄉族群角度來理解當今中國的城鄉遷移。同鄉聚集作為一種群體策略有助于農民工群體獲得更多的經濟機會,但是,這種經濟機會很有可能通過裙帶關系和同鄉私相授受來實現。這種方式一方面會侵蝕企業中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但另一方面,普遍的同鄉私相授受可能也是因為城市勞動力市場不完善造成的,如存在對農民工歧視和不平等對待。在這一大環境下,農民工需要利用同鄉關系去爭取個體或小群體的利益,幫助他們在城市中生存。

注釋和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

張春泥,《社會》改版十周年(2005-2015 )新秀作者。社會學博士(香港中文大學,2013年),現為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社會人口學、社會不平等研究,具體包括中國人口轉型與婚姻變遷、教育不平等、代際社會流動、城鄉人口流動、貧困、生命歷程與地位獲得等。近年來已就上述議題在《社會》《社會學研究》、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 China Economic Review等國內外刊物發表過多篇文章。

謝宇,1959年出生于中國江蘇,社會學家,北京大學“千人計劃”講席教授,美國藝術與科學學院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臺灣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終身教授,《社會》英文刊CJS(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的海外主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2013年第1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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