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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湃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重構研究

[ 作者:王湃?劉夢蘭?黃朝明?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1-04 錄入:王惠敏 ]

——兼與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對比

摘要: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 構建科學合理的收益分配格局是聯動改革的主要抓手。基于H省W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實踐, 仿真模擬農戶個體選擇行為分化及與政府間的博弈, 在評價W市土地利用效益的基礎上, 重構“入市”收益分配格局, 探索兩項改革的聯動機制。研究結果表明: (1) 農民在策略選擇中表現出“理性經濟人”特征。農民參與入市改革的意愿較強, 對土地征收則表現消極, 兩者收益分配存在差距導致農民選擇分化。 (2) W市土地利用效益的評價結果顯示, 土地利用社會和生態效益有待提高, 國家、集體和農民共享社會和生態效益, 理應共同承擔支付成本。 (3) 以W市城鎮規劃區內商業用途入市地塊為例, 調整“入市”改革中國家、集體和個人收益分配比例, 政府提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比例增至31%~37%之間, 則“入市”和“征地”收益比控制在[1. 42∶1, 1. 58∶1]區間內, 能夠實現大體平衡。研究得出結論:樹立改革底線思維, 建立“入市”和“征收”改革中的信任機制和“反哺”機制, 可推動兩項改革聯動運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 “三農”工作迎來重大機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抓手, 對盤活農村土地資產、發展農村產業、解決農民就業、保障農民收益、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等具有重要作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自2015年正式啟動, 各試點歷時三年多的探索總結,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改革經驗。2018年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收官之年, 全面深入總結三項改革, 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 可為《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提供支撐, 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提升農民獲得感提供政策參考。試點之一的H省在自貿區 (港) 建設背景下, 相關產業用地及基礎公共設施配套用地需求將增大, 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將成為保障供地的重要抓手。目前,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對較高的收益將增加農民對市場的期望, 導致農民接受征地的意愿相比降低, 不利于后期公益性征地工作的開展, 影響農村穩定, 制約地區經濟發展。平衡“入市”和“征地”兩項改革間的收益分配, 統籌推進兩項改革工作成為亟待研究的重點。本文基于H省W市的改革實踐, 測算兩項改革收益差距, 分析農民的選擇分化行為, 重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分配比例, 探索建立兩項改革的聯動機制。

一、文獻回顧

在各試點改革如火如荼推進的過程中, 學術界也聚焦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農村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入市”改革明確提出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可見構建科學合理的收益分配格局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的重點難點, 攸關改革成效 (1) (2) 。對于各方主體的收益分配比例, 有學者提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國家、集體分配采取“三七開”, 在未建立收益統籌的地區, 集體與個人“二八開” (3) ;也有學者認為, 確定收益分配比例的關鍵是實現土地征收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分配主體之間的大體平衡 (4) 。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嚴格界定公益性, 縮小征地范圍, 土地增值收益大幅減少, 政府收益下降, 兩項改革“疊加”雖讓農民享受到政策惠利, 但給地方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壓力。在三項改革統籌推進過程中, 各試點地區均不同程度地出現“入市”與“征地”間存在收益差異的現象, 土地收益越高, 農民和集體的地權意識越強, 推進改革面臨的挑戰越多 (5) (6) (7) (8) 。董祚繼認為公共利益征地由政府“反哺”集體和農民, “入市”則應由集體和農民“反饋”國家 (9) , 從而實現兩者之間的收益平衡。有學者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可借此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10) (11) , 應該改變當前各項改革試點“不打通”的局面, 增進改革試點之間的協同配合, 形成改革合力。也有學者對“打通三塊地”, 即縮小征地范圍、讓集體 (農民) 取代政府成為經營性建設用地供給主體等主流輿論進行批判, 認為不能為理想的制度設計而尋找片段論據 (12) 。綜上, 已有研究對“入市”和“征地”這兩項改革之間的關系和作用機制做出探討, 普遍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土地征收之間相互影響, 兩項改革應具有聯動性 (13) , 但在兩項改革實踐中, 如何平衡“入市”與“征地”收益差距進而增強改革聯動, 此類案例研究相對較少, 本研究試圖對此進行補充。

二、W市兩項改革工作概況

(一) 研究區域概況

研究區域W市, 位于H省東北部, 陸地面積2 488平方公里, 下轄17個鎮, 常住人口56.35萬, 人口城鎮化率為52.74%。2017年, 地區總產值為205.38億元, 三次產業結構比為37.3∶23.8∶38.9, 全市城鄉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 879元。根據國家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統一部署, W市于2015年2月啟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 2016年9月開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試點工作牢牢把握“四條底線”, 大膽探索、審慎求證, 建立健全改革試點規章制度, 積極探索“維民權益, 讓利于民”的試點路徑。

(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自2015年W市啟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以來, 研究制定了《入市試點暫行辦法》《城鄉規劃修改和調整暫行辦法》《入市稅收征管暫行辦法》《土地收益集體和個人分配指導意見》《入市交易規則》和《異地調整入市實施辦法》等6項配套政策, 為全面鋪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提供了完善的政策依據。現有入市地塊均處于城鎮規劃區內, 用途均為商業和商服業性質, 成交單價平均約為100萬元/畝, 扣除政府收益調節金和農村集體參與分配部分, 農民實際獲得收益約為67萬元/畝。

(三)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改革過程中, 頒布實施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和《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等政策, 第一批試點項目已實施完成, 目前已選定第二批試點項目準備開展征收工作。在省級現行征地安置補償標準的基礎上, W市增設了近5萬元/畝的生活補貼資金, 設立了社保繳費專項資金補貼, 并對被征地農民集體給予10%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分兩種方式處理:在城鎮規劃區內, 土地征收為國有后, 再將10%留用地劃撥給集體使用;在城鎮規劃區外, 留用地保留集體所有性質, 可作為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W市通過多元化補償, 提高了農民在土地征收中的收益, 以商業用途為例, 改革后規劃區內每畝征地上集體和個人可獲得總收益約35萬元, 相比改革前畝均收益提高約13萬元;規劃區外每畝征地上集體和個人可獲得總收益約26萬元, 相比改革前畝均收益提高約8萬元。

三、兩項改革間的失衡

(一) 收益分配差距導致農民選擇分化

從W市試點案例來看, 規劃區內商業用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農民可獲得的平均土地增值收益約為67萬元/畝, 同區域同用途的征收地塊獲得土地收益約為35萬元/畝, 兩項改革中農民和集體獲得的收益比約為2∶1, 調研訪談中了解到部分農民和村集體參與“入市”改革的意愿強于土地征收。為進一步驗證兩項改革收益分配差距下的農民選擇策略, 基于經典的囚徒困境博弈 (1) , 利用仿真平臺Netlogo (2) 進行模擬。在一定區域內, 所有個體演化博弈中的策略空間、收益矩陣、鄰居選取原則、策略轉化原則、外界環境等特征均相同, 即所有個體組成一個單同質群體 (3) , 通過這一模型可模擬農民和集體在兩項改革中的選擇行為。

假設現有一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產權明晰, 農民和集體擁有較強的學習模仿能力, 可進行自主決策。設定土地征收為合作 (Cooperation) 策略, 選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為違背 (Defection) 策略。以初始選擇為基準, 共有四種情況, 包括CC (選擇土地征收) , DD (選擇入市) , CD (由土地征收變為入市) , DC (由入市變為土地征收) 。設置初始值, 合作率為80% (初始征地配合程度較高) , 背叛獎勵為2倍。仿真結果顯示, 農民和集體適應能力較強, 經5個回合后趨于一致, 基本為DD (選擇入市) 。

仿真結果表明:農民和集體基于理性進行策略選擇, 在比較兩項改革的收益差額后, 傾向于“入市”政策。即使最初征地合作率較高的情況下, 經過幾個回合的選擇交互后, 農民和集體的選擇策略只有DD。調研訪談中的農民選擇意愿結果與此互為印證, 絕大多數農民和集體對“入市”政策持積極態度, 認為該政策不同于土地征收將所有權轉為國有,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留了農村集體所有權, 確保未來土地再支配的權利, 實現了農民增收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作為“理性經濟人”的農民和集體對“入市”政策的選擇傾向, 可能給政府公益性征地帶來一定的阻礙。

(二) 政府與農民、集體間的演化博弈

仿真政府與農民、集體在利益分配中的博弈過程, 雙方多次交互策略包括Act-Randomly, Cooperate, Defect, Tit-for-Tat, Unforgiving, 表征隨對方選擇做出的不同反應。農民和集體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 初始為不妥協 (Defect) 。政府從經濟和社會效益出發, 會優先選擇妥協 (Cooperate) 。政府與農民、集體交互一次, 

若甲方始終選擇不妥協 (Defect) 策略, 乙方始終選擇妥協 (Cooperate) 策略, 即“DC”型, 其收益曲線最終將出現倒“U”型, 政府收益降低, 整體上并未實現收益最優。可見, 改革中政府過度讓利于民并不可取, 可能使政府在農村集體中的“影響力”下降, 不利于農村系統的整體優化。若甲乙雙方都選擇不妥協 (Defect) 策略, 即“DD”型, 交互合作破裂, 收益不斷下滑。在收益分配過程中, 制定有效的對話機制, 防范風險, 達成合作十分關鍵。經模擬多種策略組合, 達到最優收益組合 (即演化穩定均衡) 時, 雙方最終選擇策略為妥協 (Cooperate) , 即“CC”型, 此時整體效益最優。因此, 政府在利益分配方面應進行適當調節, 才能使改革效益達到最優。

仿真模擬結果顯示, 政府與農民、集體之間的博弈, 穩定均衡最優策略為農民、集體與政府達成合作。實際上, “入市”與“征收”這兩項改革是此消彼長的關系, 在穩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的同時, 保證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順利開展, 實現兩項改革的聯動發展成為改革重點, 而調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則是其中一個重要突破口。

四、“入市”收益分配格局重構———兼顧與土地征收的對比

一般認為, 土地利用產生的效益包括經濟、社會、生態三方面, 效益的產生源于經營主體對生產資料的投入, 但農民、集體、政府為此承擔的成本和享有的效益并不協調。作為社會管理者, 政府除了大量的經濟投入外, 還承擔了絕大部分的社會和生態成本, 而集體和農民在享受經濟、社會、生態三方面效益的同時, 承擔的成本相對較低。因此,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讓利于民的同時, 也要考慮地方財政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持續發展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原始積累相對較薄弱的地區。在目前W市的“入市”收益分配格局下, 地方政府僅在一級市場中按不同用途收取5%~25%的收益調節金, 財政壓力過大, 基礎配套資金籌集困難。破解“入市”改革的現實困境需要重構收益分配格局, 平衡政府、集體和農民三類主體的收益與承擔成本關系。

在土地利用效益評價的基礎上, 依據社會、經濟、生態效益權重值分析政府、集體和農民各自應承擔的成本比例, 按照“誰收益、誰支付”的原則, 兼顧與土地征收改革中各主體收益的對比,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進行調整, 縮小兩項改革間的收益分配差額, 促進兩項改革聯動運行。

(一) W市土地利用效益評價———重構收益分配比例的基礎

運用熵值法對W市近十年 (2007—2016) 土地利用效益進行評價, 探究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之間的協調發展狀況。根據數據可獲取性和指標科學性原則, 將W市2007—2016年土地利用效益作為目標層, 選取經濟、社會、生態三大效益為準則層, 內設子層6個, 下設指標層共24個指標, 其中正向指標18個, 負向指標6個, 組成24×10的指標矩陣。經指標標準化、單項指標比重ej、指標信息熵dj、信息熵冗余度系列運算得出指標權重wi, 進而得到單指標評價得分以及標準差、均衡度及耦合協調度等。

根據計算得到的W市近十年土地利用的均衡度及耦合協調度, 繪制圖1。

評價結果表明, 近十年W市土地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總體呈上升態勢。在效益發展結構上, 經濟效益勢頭強勁, 而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不甚理想, 上升潛力空間較大, 亟需結構調整。

均衡度D表征的是某年份土地利用各效益之間的均衡程度, 近十年W市土地利用效益的均衡波動較大, 未來仍需增強效益之間的發展平衡。C為土地利用經濟、社會、生態效益間的耦合發展程度, 表征的是發展中的均衡效果, 其值介于[0, 1], C值越大表示三種土地利用效益的良性共生耦合態勢越強 (1) 。測算結果表明, W市十年間土地利用效益耦合度波動小, 耦合發展效果不明顯, W市應在保持經濟效益穩健發展的同時, 增強社會、生態效益, 為此需進一步增加相應領域投入, 地方政府財政壓力趨大。因此, 應重新審視土地利用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將成本考慮到土地利用收益分配之中, 重新構建W市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格局。

根據評價結果, W市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權重值為0.35∶0.39∶0.26。政府作為社會和生態效益成本的主要承擔主體, 應在土地利用收益分配中重點考慮。試點地區訪談結果也表明, 政府在“入市”改革中雖讓利于民, 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 面臨著配套設施等方面的財政壓力, 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故應結合政府在土地利用各類效益中的貢獻, 適當提高政府在“入市”中的分配比例。

(二) 重構“入市”收益分配比例

1. 現行“入市”收益分配比例

按照《W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 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區分用途按比例 (住宅用地25%、商服用地20%、旅游用地15%、工業用地5%、其他用地10%) 從土地出讓成交價款中計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直接源于出讓或出租的價格, 土地入市的交易成本包括有關稅費、土地評估費、中介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等。政府按比例計提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后, 集體和農戶再按照“三七開”原則進行分配。集體預留部分的土地收益, 用于集體成員社會保障、村內公益事業建設、土地交易合同履行費用、發展二三產業等事項的必要內容。比較某入市案例地塊A和同區域同用途土地征收地塊的收益情況, 入市征收比為1.91∶1。

2. 重構過程與結果

現有政策下政府讓利于民, 農民的效益成本均由政府和集體承擔, 調整方案基于緩解地方財政壓力同時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原則, 將農民原有部分收益轉移為政府、集體的入市補貼資金。依據政府、集體、農民對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貢獻值, 利用AHP評分矩陣, 計算得出政府與“集體+農民”承擔成本比值為0.8174∶0.1826。從原農民收益中調整部分給政府和集體, 曲線擬合最優區間為[14.78, 21.80], 端點值分別位于政府和農民收益相等、集體和農民利益相等之處, 基于左、右區間端點的收益情況分別設計調整方案, 如表4所示。

調整方案一:政府按入市地塊成交總價款的31%提取收益調節金, 扣除相應稅費等成本后, 集體與農民分別獲得土地純收益的42%和58%, 此時“集體+農民”的入市收益與征收相比為1.58∶1;調整方案二:政府按入市地塊成交總價款的37%提取收益調節金, 扣除相應稅費等成本后, 集體與農民各占土地純收益的一半, 此時“集體+農民”的入市收益與征收相比為1.42∶1;可見調整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后, 對于“集體+農民”來說, 入市征收兩項改革獲得的收益比值在[1.42∶1, 1.58∶1]之間, 相對于調整前近2∶1的入市征收比, 入市征收的收益差額明顯縮小。

3. 調整分配后的益處

基礎公共設施配套給地方財政帶來較大壓力, 地方政府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治理功能, 需要在“入市”改革中調整相關的收益調節金比例, 以保障配套資金, 這并非違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讓利于民”的原則, 而是更全面地考慮政府在土地利用過程中為實現效益均衡而投入的成本, 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調整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后, 縮小了“入市”“征收”兩項改革的收益差額, 能夠促進集體和農民在兩項改革選擇中的無差異化, 實現兩項改革的聯動運行。其益處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從地方財政的角度來看, 充分考慮了政府對基礎公共設施配套的資金投入和項目后期監管維護成本, 平衡了土地利用效益中原由政府承擔的大部分成本, 緩解了政府參與“入市”改革的財政壓力, 促進改革可持續發展。

(2) 從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角度, 兩種調整方案下集體參與分配比例進一步提高, 保障了集體發展的經濟基礎, 增強了土地利用的生態保護意愿, 能夠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的完善, 增強經濟組織運作效率, 為農民增收致富提供組織層面的保證條件。

(3) 從保障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角度, 調整收益分配比例后, 雖將農民在原收益分配格局中的部分收益轉換成支付成本, 但這與其享受的社會和生態效益是相當的, 體現了一定的公平合理性。此外, 調整方案中政府參與分配比例雖有所提高, 但并未突破農民的心理預期, 確保了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實現了與土地征收的收益大體平衡。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 研究結論

W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均已取得一定成效, 但兩項改革還需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 通過重構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可縮小兩項改革的收益差距, 進而探索兩項改革的聯動運行機制。

(1) 運用演化博弈仿真驗證農民的選擇策略和與政府的交互過程, 結果顯示農民和集體具有“理性經濟人”特征, 面對具有一定收益分配差距的土地流轉方式, 優先選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對土地征收則由“配合”到“不妥協”, 這印證了試點實地訪談的結果, 兩項改革出現失衡;演化博弈仿真結果顯示, 政府與農民、集體之間的博弈穩定均衡最優策略為雙方達成合作, 即兩項改革應聯動推進。

(2) 基于W市2007—2016年的面板數據, 運用熵值法對土地利用綜合效益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顯示, W市土地利用效益結構不甚合理, 未來在穩步發展經濟效益的同時, 要注重提升社會和生態效益, 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因此,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中, 應適當提高地方政府參與分配的比例, 緩解地方財政壓力, 保證區域可持續發展。

(3) 基于效益評價結果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格局進行重構, 同時與土地征收利益進行對比, 以規劃區內商服用途入市地塊為例設計調整方案:第一, 政府按成交總價款收取土地收益調節金比例由原20%提高到31%, 集體和農民分別占有土地純收益的42%和58%, 此時“集體+農民”的“入市”與“征收”收益比為1.58∶1;第二, 政府按成交總價款收取土地收益調節金比例由原20%提高到37%, 集體和農民分別占有土地純收益的50%和50%, 此時“集體+農民”的“入市”與“征收”收益比為1.42∶1;即土地收益調節金比例提高到30%以上, 可明顯縮小“入市”與“征收”改革的收益分配差距, 進而推動兩項試點改革的聯動發展。

(二) 討論與展望

(1) 關于兩項試點聯動改革的研究對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具有一體兩面性, 相互為“此消彼長”的關系。應采取“一增一減”的收益分配調整, 縮小兩項改革之間的收益分配差距, 進而實現改革聯動。本次研究只針對“入市”收益分配格局進行了重構, 對兩項試點聯動運行的另一政策主體“土地征收”的收益調整未做研究, 考慮在后續研究中進行補充和驗證。

(2) 關于博弈模型的多情景構建。調研發現了部分農民在現行“入市”和“征收”收益差距下的政策選擇傾向, 并通過仿真模擬驗證了農民的選擇行為及與政府的交互過程, 證明了平衡收益分配對實現演化穩定均衡的重要性。但目前僅對現行政策下的選擇分化進行了模擬驗證, 未來可基于Netlogo仿真平臺構建博弈模型, 模擬不同政策情景下的農民選擇策略以及各主體參與收益分配達到均衡的最優比例, 通過復雜系統抽象社會行為可減少實踐驗證成本。

(3) 關于重構收益分配比例的案例選擇。本次研究案例地塊位于城鎮規劃區內, 用途為商業。而規劃區內外、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不同, 收益的入市征收比可能存在差距, 進而對農民的選擇策略也可能存在一定影響, 考慮后續進一步區分規劃區內外、不同用途的地塊進行對比研究并設計差異化調整方案。

(三) 推進兩項改革聯動運行的政策建議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打破了政府對建設用地供給的壟斷模式, 建設用地市場供給主體由單一主體向多元主體轉變, 在推動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實現“同地、同權、同價”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基于現存征地矛盾, 要求縮小征地范圍, 完善征收程序, 提高征地補償。兩項改革都切實提高了農民獲得感, 拓寬了農村土地市場化配置的途徑, 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基于W市現有兩項改革的成效與面臨的問題, 應堅持“三條底線”, 增強政府公信力, 建立政府與農民、集體間的“反哺”機制, 形成改革合力。

(1) 樹立改革底線思維。不論是“入市”還是“征收”, 農民收益過高可能滋生土地“私有化”觀念, 沖擊土地公有制制度。為堅守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的底線, 要明確“入市”的主體資格, 著重培育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力量,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平衡“入市”與“征收”之間的收益差距, 統籌推進兩項改革, 建立以用途管制為中心的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防范“入市”走形變樣。為堅守農民利益不受損底線, 對符合入市條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保障其入市權利, 對基礎公共設施配套需要征地的, 應嚴格界定征地的公益性質, 縮小征地范圍, 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實現“入市”和“征收”收益的大體平衡, 保障農民利益不受損、獲得感提高。

(2) 探索“入市”和“征收”改革中的信任機制。H省自貿區 (港) 建設要求社會經濟轉型升級, 產業振興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基礎公共設施配套的資金和用地需求同時增加。由于此前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 土地征收公益性劃分不清, 使得部分農民談“征”色變, 認為政府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侵占了自身利益, 忽視了政府對基礎公共設施配套投入的大量成本, 農民對政府的信任降低。即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高了補償標準, 但信任缺失直接影響了農民參與征地改革意愿;信任不足也導致“入市”改革中農民不愿承擔土地利用形成的社會生態成本。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是“保障農民利益不受損”, 在“入市”和“征收”中按照規范的流程辦事, 建立通暢的農民利益表達機制, 維護其參與社會事務的權益, 增強農民在經濟上的獲得感和心理上的滿足感, 進而提升政府公信力, 探索改革的“信任”機制, 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3) 建立“入市”與“征收”改革中的“反哺”機制。試點實踐表明, “入市”農民集體獲得的收益較高, 農民集體參與“入市”改革意愿較強, 對土地收益的長期依賴有可能形成新“土地財政”主體的風險, 違背“入市”改革初衷。因此, 有必要通過對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和稅收再分配, 合理調整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分配比例。在“入市”改革中, 集體和農民應“反哺”政府, 保證政府社會治理的配套資金, 緩解地方財政壓力, 實現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 從長遠來看對解決“三農”問題也大有裨益。在“征收”改革中, 政府應“反哺”集體和農民, 探索多元化補償機制保障失地農民的生計和發展, 通過留用地、留用物業等形式壯大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力量, 培育農村的造血功能, 探索“土地扶貧”, 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反哺”機制將促進政府與農民集體形成互動幫扶的良好關系, 平衡兩項改革中的收益差距, 推動兩項改革聯動運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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