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治理是對農村土地利用中各類矛盾與沖突的協調與管制,從而實現在維持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基礎上的整體福祉最大化。由于位置的固定性和空間的開放性,導致土地利用常常表現出強烈的外部性,不可避免地會對相鄰地段或地塊的利用產生正面或負面的影響,客觀需要科學的治理體系來解決因外部性而帶來的“搭便車”之類的問題。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集體所有制,農用地推行的是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宅基地也明確了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的“三權分置”改革目標,在具體的農村土地資源利用中,涉及的利益主體多、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對構建農村土地多元化治理體系的需求更加迫切。下面是對如何構建農村土地多元化治理體系的幾點思考。
一、壯大村集體經濟組織,強化關鍵主體的治理能力
要對我國農村土地治理中的相關利益主體盡數羅列存在一定的困難,組織層面涉及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類理事會、合作社、龍頭企業等,個人則包括普通村民、擁有承包經營權的村民、只取得農地經營權的村民,還有擁有宅基地使用資格的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等。但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土地的法定主體,理應是多元化治理體系中的核心主體,發揮著關鍵作用。調研發現,農村土地資源治理成效好、資源利用效果好的村莊,如江西的修水縣黃溪村推行“確權不確地、分紅按人頭、補貼歸原戶、組級管理、村級整包”的“確權確股不確地”耕地流轉模式,以及以土地整治為抓手、實現人、地、錢要素的同步聚集;瑞金市田塢村以“總量控制、自主調配,以建補拆、點內平衡”推進村莊“遷村并點”;優化農村宅基地布局,余江縣推行“一村一案”農村宅基地改革;四川省成都青杠樹村以“分別立項、統一管理、同步實施、整村推進、分類驗收”的項目管理方式,形成土地綜合整治“一盤棋”,推進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以上案例無一例外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主體作用。
然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總體上呈不斷弱化的趨勢,特別是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無資產、無資本、無資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現狀很是普遍,大部分村集體組織難以擔當農村土地資源治理的主體作用。因此,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強化其治理能力是農村土地多元化治理體系的首要任務。首先要選好班子領頭人,對鄉村有情懷、有奉獻精神、有創勁的人才能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心骨;其次要培養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管理隊伍,特別是要吸引青年骨干進入村集體班子;第三要改善村干部的待遇,真正留住能人為村集體建設服務;第四要重視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能力建設,不斷提升其政策解讀、參與市場競爭、治理創新的能力,從而勝任農村土地多元化治理體系中的核心主體責任。
二、緊扣新時代治理需求,明確多元協同治理目標
不同的發展階段,社會對農村土地治理的現實需求不同。從治理的本質內涵看,土地治理的內容集中在土地資源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土地資源利用的局部效益與整體效益、短期效益與長久效益之間的關系協調上。正確把握新時代農村土地治理的現實需求,是完善農村土地多元化治理體系的前提。新時代我國農村土地治理的現實需求與治理目標,源于鄉村振興戰略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需求,為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城鄉融合發展提供用地保障,為城鄉要素的流通創造良好的用地環境,同時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良好的土地生態環境,遵循土地倫理利用土地,維護土地健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建設生態糧倉。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始終是我國農村土地所承擔的最重要功能,不僅要讓全國人民吃飽飯,更要吃好、吃得安全。因此,要利用治理手段,鼓勵耕地使用者積極采取“稻蝦”“稻魚”“稻鴨”等各類生態種養模式、用地養地作物相結合的輪作制度,以及諸如測土配方施肥的環境友好型技術等生態耕種行為,防止農業面源污染、掠奪性耕種等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切實實現耕地數量、質量與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目標。二是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良好的鄉村生態產品。不僅包括為生態宜居村莊提供建設用地的配置保障,還要針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的社會主要矛盾,提供各類生態旅游產品。例如一三產業融合的農旅結合,依托傳統的農業生產這個第一產業,發展農業觀光采摘園、農業科技游、農耕體驗、農家樂、農業博覽園等第三產業,綜合發揮耕地的生產、農耕文化、農田景觀等功能。三是珍惜寶貴的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人口大國,珍惜每一寸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是國情的基本要求,然而,隨著城鎮化的推進,農村居住人口的不斷減少,農村建設用地卻不減反增,導致土地利用方式日益粗放。因此,應進一步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的機制建設,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四是針對城鄉融合發展目標,構建人地同步城鎮化的用地治理機制。鄉村振興追求的是“城鄉融合”發展,要使城市與鄉村形成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共生共榮、共享共利關系。城市的發展繁榮不能排斥農村的發展繁榮。應通過有效的治理,實現土地城鎮化與人口城鎮化的同步協調發展。
三、明確各主體責職定位,形成多元主體協同合力
盡管涉及農村土地治理的相關利益主體眾多,但主要治理主體是三個: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強調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多元化治理體系中的核心主體地位,并不排斥政府與廣大農民的作用,但三者的角色定位必須清晰,相互協同、形成農村土地治理合力。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真正的決策者,政府支持是保障,其主要責職是編制跨村區域的土地利用規劃、制定相關土地利用政策、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而農民的參與和支持是基礎,既要防止“塔西佗陷阱”,也要杜絕村民“等、靠、要”的依賴思想,要調動全體農民參與農村土地治理的積極性,必須構建科學的公眾參與機制,賦予農民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和話語權。
現階段,當務之急是要改變基層政府大包大攬農村事務的工作方式。基層地方政府雖具有很強的組織能力,但由基層地方政府完全主導農村土地治理,存在諸多弊端。一方面,我國廣大農村地域廣闊,每個地方的自然資源稟賦和社會經濟條件不同,但都有自己深厚的歷史根源,有其獨特的風土人情與傳統習俗,“一刀切”的行政手段常導致各地農村土地治理的同質化而導致治理失效;另一方面,容易導致村民形成對政府依賴的習慣而缺乏主人翁的創新精神,甚至一些地方出現“上熱下冷、外熱內冷”和“政府干、村民看”的現象,而鄉鎮干部陷入繁雜的具體事務而壓力巨大,“五加二、黑加白”的工作方式成為了常態化等等。
四、構建科學的制度保障體系,健全多元主體協同機制
科學的制度保障是農村土地多元化治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要通過制度來規范各主體的行為,促進主體間的協同。然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治理中的制度保障還不健全,導致不同主體間的協同行為不夠和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治理目標的共識,共同目標不夠清晰。農村土地治理的最終目標是什么?有什么具體要求?尚未形成各主體的共識,每一主體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與我國農村治理體系不完善相關。二是行為約束不夠。由于多主體在農村土地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具體的行為約束也有所不同,但目前并沒有詳細的行為約束機制,這與農村土地使用制度不健全相關。三是協同機制不夠健全,各主體在土地治理中缺乏相互溝通、相互討論的平臺與有效途徑,這與科學的公眾參與機制的缺失有關。
要構建科學的制度保障體系,健全多元主體協同機制,一是要強化協同治理的理念,明確農村土地治理的最終目標與具體要求。不可否認,在眾多的農村土地治理主體中,不同主體的優勢不同,但也存在相應的劣勢,應揚長避短,形成合力。同時要針對區域土地資源利用的生態環境脆弱性特征,結合社會經濟的需求,明確當地農村土地治理的最終目標與具體要求。各治理主體扮演的角色不同,作用有區別,但協同的地位應是平等的,協同才能共贏,才能達到土地治理的共同目標。二是制定切實可行的用途管制細則。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控手段,也是土地治理的主要路徑,但應當改變目前全國實行統一的土地用途分類體系的現狀,應允許各地針對自身的土地利用與治理需求,在全國土地用途分類體系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用途分類及其用途管制規則,體現各地用途管制的地域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建立科學的公眾參與機制。公眾參與是多主體協同的內在需求,缺乏公眾參與機制,不可能形成共識。公眾參與要貫穿于土地治理的全過程,包括當地土地資源的形勢分析、治理目標的確定、治理手段與措施的選擇、治理過程的監督、治理效果的評估等。四是要重視發揮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正式制度具有強制性,其約束或激勵方向明確,但也不能忽視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我國廣大村莊的形成具有鮮明的地域性和血緣特征,有著深厚的歷史積累,長期形成的處事風格、村規民約,這些非正式制度具備很強生命力,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必須正確應用于土地治理之中。
作者單位:江西農業大學農村土地資源利用與保護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土地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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